安徽来安: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分析

2015-04-09 12:56齐广才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医药医务人员

齐广才

安徽来安: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分析

齐广才

多年来,药品价格虚高,看病难、看病贵困扰着人们,也引发了许多的社会矛盾。特别是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推升了药价的虚高,国家对此进行了多方面的综合治理,对药品进行了多轮降价,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防止药品回扣之风的蔓延。但各地收受医药回扣的职务犯罪案件仍现高发态势,半年内,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了县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五件五人,均发生在医药采购领域。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办,发现医药采购领域这些职务犯罪案件有着明显的共同点,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易发犯罪的岗位集中。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多为医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他们拥有人、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如果把权力擅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行权钱交易,就会沦为罪犯。来安县院今年查处的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的五人全部握有采购药品的权力,其中三人为乡镇卫生院的院长,两人为医院药房主任,具体负责药品的采购。

收受贿赂多集中在医药采购后。医药代理商事先与拥有医药采购权的人员商议好,在药品、医疗器械或耗材采购后,医疗系统将货款付给医药公司或厂家,医药代理商从厂家获得佣金,将其中的一部分按照事先的约定付给有关人员。

收受医药回扣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由于医院要不断补充新药,而药品代理商给有关人员的回扣,都是事先讲好或约定俗成的一定比例数额,只要该医院使用此种药品,就一定有固定的回扣。如来安县一乡镇卫生院的药房主任,收受医药代理商梁某的回扣,从梁某代理的药品进入这个医院到该药房主任被查处,梁某每月一次付给该药房主任回扣,从未间断。

串案、窝案情况突出。医疗卫生系统的业务部门较多,涉及面较广,行贿受贿双方人数多且交叉,容易形成串案。有的负责网上采购的人员,为了获得药品的回扣,让普通医生开有回扣的药品,把收受的贿赂分给普通医生一部分。在办理案件时,我们发现一个医药代理商往往给多个医院的相关人员行贿,更有甚者,只要有他代理药品的地方,就有贿赂行为的发生。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获得贿赂的多少,与该院使用药品的数量有关。拥有药品网上采购权的药房主任为了增加药品的使用量,让医生多开某种药品,有时要把自己收受的贿赂按有处方权的医生开药量付给医生部分回扣。

职务犯罪造成过度医疗,加重患者负担。由于有回扣的药品都是价格虚高的药品,回扣的数额又是按照用药量给的,一些有处方权的医生为获得高额回扣,往往避开经济适用的药品,而超标超量开有回扣的药,造成过度用药。患者因此背负过度的经济负担、精神压力,还要承受不合理用药可能对健康的损害。

二、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以药养医”制度的影响,一时难以根除。我国以药养医制度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旨在解决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不足和医疗服务价格过低的问题,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引入市场机制后公费医疗体制的瓦解,以药养医制度弊端逐步凸显,国家从制度层面废除了以药养医制度,但“以药养医”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一时难以根除。由于基层医务人员收入偏低,收些药品回扣,就成为一部分人增加收入的手段。相关部门明明知道这不合法,但在监管时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规范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及网上采购,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构想初衷是为应对传统采购方式的种种不足,预防商业贿赂,但在实践操作中不尽如人意,未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甚至集中招标后,权力更加集中,医药生产厂家公关的对象由原来的众多采购员变为少数负责集中采购、招标的人员,“小腐败”演变为“大腐败”,腐败成本转嫁到药品上,导致少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价格上涨。同样为了阻隔药品生产厂家及销售公司与医疗人员的直接接触,减少医药采购领域贿赂犯罪的发生,2010年起,来安县乡镇卫生院全面实行了药品网上采购、零差价销售的政策,负责药品网上采购的人员就成为了被公关的对象。

医药生产、销售厂家的不正当竞争,是引发商业贿赂发生的重要因素。人们常说黄金有价药无价,由于药品利润高,所以医药生产厂家纷纷上马,导致药品的销售供大于求。一些药品经销单位在经销过程中,靠的不是质优价廉的药品,不是诚实守信的经营取得市场的优势,而是以高额回扣开路,诱惑医院负责人以及药品采购人员。实行药品网上统一采购的目的,就是防止生产厂家及业务员与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遏制药品采购领域的回扣风。但从我们查处的案件来看,效果并不明显。现在药品虽然统一网上采购了,但生产厂家为了促销,让利于药品代理商,默许药品代理商行贿于药品网上采购人员。

制度执行不力、监督机制不完善。制定制度的目的,重在执行。通过案件的办理,我们发现每家医院都成立了药事委员会,有严格的药品采购程序、规范药品临床使用的规定,有的医院甚至对病区、科室用药费用都有严格的控制,严禁医生收受医药回扣。来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对各卫生院临床用药的采购情况也实施了网上监控。但由于执行不力,这些制度实际上形同虚设。如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发现我县一家卫生院药品采购的不正常现象,发出了预警信号,但没有后续的措施,效果不佳。此外,医院本身成立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多数是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身兼决策、操作、监督为一体,既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又无人监督“监督者”,容易导致贿赂行为的发生。

涉案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侥幸心理作祟。医药生产、销售厂家为了促进销售,实现经济效益,虽然药品已进入招标采购平台,但依然在各地确定药品代理人员,让利于这些药品代理人员。而这些药品代理人员,多为社会无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他们以“贿赂”为开路利器,以所谓市场的“潜规则”来诱惑医务人员。有些医务人员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许多医务人员以为收受药品回扣没有什么,没有意识到会构成犯罪;有些虽然意识到了,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在收,不会查到自己,就是查到了,也是法不责众。

三、医药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建议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法制教育。我们要对医务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起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加强对医疗卫生系统中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通过预防职务犯罪讲座使医务人员明白收受回扣数额较大也是犯罪行为,使他们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重大危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强对医疗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力度,并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及自觉抵御不正之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强化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医疗卫生系统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临床用药的监督和管理。医院的药事委员会要真正发挥作用,对医生处方进行动态监控,对处方的用药是否合理进行评价。

针对内部药品采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制订切实可行又可操作的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防范机制,对容易滋生收受医药回扣问题的管权、管钱、管事、管人重点科室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要定期轮岗;对已经进入药品及医疗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的,应切实加强监督,制订相关防范制度和措施。

还要加强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医生的考核评价机制。针对医院重业务培训、轻思想教育,重业务考核、轻医德评价的现状,完善医疗机构职业评价标准。坚决改变将为病人开了多少药,完成多少业务额,为医院挣了多少钱,作为医务人员业绩评价和收入分配的主要标准,要形成以考核医德、医风为核心内容的医疗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考评体系,把医德、医风的职业评价标准纳入医院的目标管理中,与业务管理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监控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各医疗机构的用药情况,发现用量异常的及时进行核实,作出必要处理;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进行监督,聘请义务监督员或通过直接征询患者、住院病人等明察暗访医疗服务质量、是否有收受“红包”的情况。

坚持打防并举,努力遏制医药采购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在对医务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当然,打击不是目的,打击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是为了少打击。要严肃查办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查处。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决不姑息纵容。查处案件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抓敢管,不管涉及什么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让“高压线”真正带上“高压电”,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我们不仅要加大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也要加大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轻微的贿赂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行政处罚力度要跟上。对虽不构成犯罪但较严重的贿赂行为,也要按规定吊销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甚至是终身吊销医生执业执照。要建立收受贿赂医生的禁入制度,一旦发生与医疗有关的职务犯罪,就规定一定期限不得从医,并且在全国医疗机构统一执行,防止在此地犯罪到他地行医。只有加大打击力度,使人们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心存顾忌,才能更好地预防职务犯罪。

(作者单位: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猜你喜欢
职务犯罪医药医务人员
浅议医疗纠纷中对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
抗疫中殉职的医务人员
传统医药类非遗
当前村干部职务犯罪高发的思考
医药下一个十年 创新为王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动真格促实效
《中国当代医药》来稿要求
《中国当代医药》来稿要求
提升医务人员职业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