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配置风险与监控研究

2016-04-08 07:49舒宗礼王华倬
首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市场化改革

舒宗礼 王华倬

摘要:市场化改革既是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供给的内在要求,又是推动县域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动力之一,对解决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既有矛盾能够起到较强的推动作用。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探讨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配置风险及其监控问题。研究认为: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配置是有限度的市场化,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及不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存在差异的条件下,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改革是一个渐进前行的过程;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公共责任缺失、公共利益受损、公平正义弱化等诸多矛盾与风险,这些风险和矛盾的发生,本质上的原因在于县域公共体育场馆的公共性价值追求与市场机制的内在冲突;消除两者之间的张力,寻求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根本的发展路径在于“再造”,即在理念层面,加深对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限度与进度的认识;在制度层面,鼓励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相应政策制度体系;在机制层面,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协同保障机制和以人民需求表达为核心的“五位一体”协同运行机制等来推进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配置规范和配置效率。

关键词: 公共体育场馆;市场化改革;风险监控;县域城镇化;理念再造;制度再造;机制再造

中图分类号: G 818.2文章编号:1009783X(2016)020010005文献标志码: A

Abstract:Marketoriented reform is not only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public stadiums supply in China,but also is one of the main driving force to promote the county public sports service equalization,and to play a strong role in solving the contradiction of China's county public sports venues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Using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review and field investigation,this paper researches on the risks and preventions of the marketization of public stadiums configuration on the county level.That limited marketization in county configuration is the main direction of the public gyms and stadiums in China,the main motivation and basic modes of operation;the imperfect market economy system in China,and different phase differences of the county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ounty public sports venues marketization reform are in a gradual move process,which is faced with many contradictions and risks like the lack of public responsibility,damage public interests,weakened fairness and justice and so on.The risks and the occurrence of contradictions are essentially due to the county public value pursuit of the public gyms and stadiums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 of internal conflict.To eliminate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two,to seek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 mechanism and market mechanism,the key lies in the path of the development of "reconstruction",namely,to conclude the concept reengineering,rules and regulations reconstruction,and mechanism reconstruction.On the aspect of institution,it is necessary to encourage and promote the cooperation mode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 investment,and to improve the relative policies and systems.On the aspect of mechanism,it is imperative to construct a governmentdominated and diversified supply guarantee mechanism and a peopleoriented need operation system,so as to improve the marketing allocation regulations and efficiency of county public stadiums in China.

Keywords:public stadiums;marketoriented reform;risk monitoring;county urbanization;concept reengineering;rules and regulations reconstruction;mechanism reconstruction

县域公共体育场馆(以下简称县域场馆)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并设立的主要用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设施和公共机构,是县域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物质保障和组织保证[1]。在我国县域城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经济体制始终决定着公共资源的配置方式,县域场馆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同样是由当时的经济体制所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逐步推行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在内的公共体育资源市场化改革,这对解决我国县域场馆因政府单一供给引发的突出问题做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县域场馆的综合使用效率、运营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有着较大幅度提升,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某些职能和业务得到改进。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化俨然成为了我国公共体育场馆

配置改革的基本共识、主要方向、主要动力和基本运作方式。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有2种表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运用私营部门的管理方式,即由市场或非政府组织参与县域场馆服务供给(包括建设规划和运营)的过程。县域场馆的市场化配置是手段,不是目的,市场化配置方式并不意味着私有化,根本目标是以最大效能地提供最优的场馆服务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的层次性和多样性;因此,县域场馆配置必然是一种从公有公营到公有民营、民有民营的渐进过程和多种模式长期共存的多样性过程。实践证明,县域场馆的市场化配置对拓宽县域公共体育服务融资渠道,缓解地方财政压力,提高县域场馆供给效率,推动县域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有着重要作用;然而,无论采取何种配置方式,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始终是县域场馆配置的核心命题,单方面地强调政府或市场在县域场馆配置中的作用,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就有可能出现。为此,本文着重就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所衍生的风险展开分析,做好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政策导向

1.1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溯源

早在1979年,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论断,为体育场馆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思路。20世纪80年代初,体育界开展了一场关于体育要不要面向市场,走市场化、产业化道路的大讨论,本次讨论为1984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体育运动的通知》提出“体育场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和半企业化经营”发展方向奠定了基调,加之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计算方案》中运用3次产业分类法首次将体育部门列入第三产业,由此,“体育具有商品属性”“体育可以成为产业”“体育场馆可以市场化运营”等观点获得了体育界的普遍认可。1990年10月,国家体委提出了体育场馆要“以体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1993年4月,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培育体育市场,加快体育产业化进程的意见》提出体育场馆要以“面向市场,走向市场,以产业化为方向”为基本思路。1994年和1997年,国家体委分别在上海虹口足球场和江苏五台山体育中心召开了全国体育场馆现场会,大力推介体育场馆产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成功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全国体育场馆的市场化运营。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产业发展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法规政策的相继颁布及县域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进程加速。

1.2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概况

近年来,在我国县域尤其是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在对场馆进行分类(公共与准公共)的基础上建立了由政府补贴和私人(市场、社会与个人)出资的混合供给模式,很大程度上丰富了场馆供给数量和种类,提高了场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同时也减轻了县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通过调查了解到,我国县域场馆融资方式呈现出了以县级财政投资为主,辅以社会资本投融资方式、公私联合投融资方式、社会捐赠、援建等多种融资方式并存的发展特点。例如:湖南省邵东县体育馆共投入资金1 700多万元,通过社会各界捐赠452万元,其余全部为县财政拨款;甘肃秦安县体育场建设资金来源于国家体育“雪碳工程”项目300万元及县财政配套资金680万元,甘肃庄浪县体育馆和田径场投资达1 350万元由国家体育总局“雪炭工程”援建;四川剑阁县体育馆投资4 300万元由黑龙江对口援建,四川汶川体育馆总投资4 000万元由广东省对口援建;广东省博罗县体育中心采用BT模式融资3亿元,建成体育场、体育馆、游泳池、全民健身广场、业余体校及体育中心周边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但是,在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以“主官拍板”取代集体决策,政府对场馆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涉和控制,民营资本参与场馆供给积极性不高,市场化供给方式尚未得以广泛应用,场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关系处理不当,出现公共利益受损和公平正义的弱化等问题,这对我国县域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建设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1.3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政策分析

国家近年来连续颁发了多份政策文件,鼓励、支持体育场馆市场化配置(见表1)。从政策文件规格来看,既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也有国家发改委和体育总局联合颁发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更有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从政策主题来看,全民健身和体育产业都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两者赖以发展的物质载体和组织基础——公共体育场馆的配置显然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是“体育事业规划”“体育产业意见”“全民健身计划”还是关于场馆的专门法规等都对场馆的配置做出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场馆配置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与基本思路。从法规文本的主要观点来看,国家对县域场馆的市场化配置方向是明确的,意志是坚定的,要求“在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市场支持和群众广泛参与体育的发展格局”;“体育场馆应当在坚持公益属性和体育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规范化运营原则,充分挖掘场馆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和服务,发展体育及相关产业,提高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县域场馆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这些政策、意见的出台,凸显了推动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国家意志,对县域场馆建设起着方向性指导意义,对解决我国县域场馆既有矛盾起到了较强的推动作用。

2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风险分析

国家对县域场馆的市场化改革持鼓励、支持态度,县域场馆的市场化改革能够解决因政府单一供给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市场化改革为县域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带来了希望;然而,市场化改革的优势并不能完全规避“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市场化也并非“灵丹妙药”,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风险。

2.1政治风险:公共责任缺失

私营部门与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部门的目标取向不同,导致了在市场化与合同外包中存在公共责任缺失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也只是意味着,政府职责内在结构的调整和履职方式的转变,并不是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这一神圣职责和主要职能的减轻、转移或消失[2]。诚如戴维·奥斯本所言“政府移交的是服务项目的提供,而不是服务责任”。

在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实践中,地方政府存在着以“市场化”之名减少财政投入、降低政府管理成分,出现明显的急于甩包袱、推责任的现象和问题。在黑龙江省,多年来个别地市县体育经费一直没有增加,有的县全年体育经费仅5 000元,有的根本没有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而是一事一请,还有一些县的体育经费甚至低于10年前的投入[3]。上述案例说明:地方政府对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将体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持一致。地方政府对场馆运营竞争市场领域的知识、信息的把握越充分,专业能力越突出,越有利于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政府在场馆市场化配置中的管理越精细、越规范、越前瞻、越协同和越精明,越有利于其对场馆服务市场竞争的价格、质量、效率、种类和标准的准确把握,引导场馆服务承包公司不断改进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以便最大限度地创造体育公共福利,满足县域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

《国家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第58条指出“在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促进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社会协同、市场支持和群众广泛参与的体育发展格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编制的《“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指出“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规划制定、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保障公共体育设施服务供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体育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制定和完善设施建设、运行服务的相关标准;要坚持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度;要建立完善设施运营监管制度”[4]。由此可见,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体育行政改革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在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中的主导作用,这是政府的第一责任。我们认为,无论采取何种配置方式来配置县域场馆,政府的责任是“掌舵者”,是主导力量,政府应该集中精力从事其擅长的制度创新、制定决策、监督管理,通过参与、引导、监管、调节来发挥主导作用。就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而言,政府的基本职责在于提供与县域城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争取中央专项补助,保障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水平;政府的重要职责在于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通过招投标选定各类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负责管理运营,扮演好监督者和调控者的角色;政府的关键职责在于营造一个开放、公平、有序的场馆运营竞争市场环境过程中不断改善管理,实施精细管理和有效管理,扮演好“精明买主”(购买场馆服务的方式)的角色。

2.2经济风险:公共利益受损

《“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指出:“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明晰产权是场馆市场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保障。产权理论代表人物科斯认为,产权是人们所拥有的“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力”“产权体现的主要不是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与人的关系”,产权“所要决定的是存在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所有者拥有的合法权利”[5]。可以说,资源的稀缺性和有限性带来的人与物之间配置关系只是形式,而实际上是体现资源所有和利用两方面的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而这种利益关系是通过权利的配置达到的;因此,不断推进县域场馆产权改革,对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属性进行分解,通过法律形式明晰和配置公共体育场馆所有者和利用者的权利,使场馆所有者和利用者的利益得到合理公平的分配,最大发挥场馆所有者和利用者的积极性,这样才能达到县域场馆的优化配置,创造更多的体育公共福利。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体育场馆存在“产权关系模糊、产权流动固化、产权主体利益偏失、产权效率低下、公有产权权利异化”[6]等突出矛盾。由于我国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制度的滞后和不完善,导致场馆产权的界定、评估、交易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招投标制度的不健全,从而大大增加权力寻租的机会,滋生腐败,必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县域居民的体育公共利益受损。

2.3社会风险:公平正义的弱化

公共性或公益性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根本属性。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属性决定着,无论采用何种配置方式都应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共体育的需要,体现公共体育服务配置均等化精神,突出公益性,使不同社会阶层人民都能在公共服务配置中获得社会公平和正义,享受到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调查了解到,部分县文体局/教育体育局负责人在谈到进行场馆服务市场化改革中,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减少人员编制、降低政府管理职能(有表述为“转变政府职能”),而对如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分享到体育事业改革发展带来的社会福利、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权益等方面考虑不多。

在县域场馆运营过程中,对于一些综合性场馆、游泳馆、羽毛球馆、网球馆等具备盈利潜力的场馆,多采用“服务外包”的运营方式。在我国广袤的县域,人们可以承受的公共体育服务成本较低,加之场馆资源的稀缺性抬高了服务价格,使得大多数县域居民不可能公平地享受体育权利,损害了社会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益,导致在公共场馆服务“高度”市场化下社会公平正义的弱化。调查了解到,在对外开放的县域场馆中,游泳馆、羽毛球馆收费价格一般为25~40元/h,网球场价格40~50元/h,足球场价格600~1 000元/2h,篮球场300~400/h。县域场馆过高的服务价格将大多数公众排除在外,他们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公共体育服务;相反,过高的服务价格却造就了县域场馆成为了少数人的专属场馆和特权服务,这部分高端客户享受着需求表达通畅、预定场馆优先、服务价格优惠、配套服务齐全等各种保障,这种鲜明的对比无不表征着县域场馆公平与正义的严重弱化。

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县域场馆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的弱化,最大限度地满足县域大众对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是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县域场馆供给责任主体的政府,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县域场馆配置的市场化以提高效率,无论是政府供给还是政府委托市场供给,都要履行维护场馆服务的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委托市场供给实质也是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委托给了企业,以实现县域场馆服务的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及可承受性。

3城镇化进程中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风险的监控对策

我国县域场馆在“高度”市场化与合同外包实践中面临着公共责任缺失、公共利益受损、公平正义弱化等诸多矛盾与风险,这些风险和矛盾的发生,本质上的原因在于县域场馆的公共性价值追求与市场机制的内在冲突。县域场馆的有效配置关键在于处理好场馆的公共性价值追求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寻求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场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笔者认为,消除公共性价值追求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张力,寻求公共机制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根本的发展路径在于“再造”,即理念再造、制度再造和机制再造[7]。

3.1理念再造:加深对县域场馆市场化限度与进度的认识

县域场馆的公共性或公益性及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所处的阶段特征都决定了我国县域场馆市场化改革是“有限的市场化”。对于那些满足县域居民基本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并经过实践证明由政府提供是最具效率的场馆设施仍然由政府提供;而对于一些满足个性需求的公共体育场馆,则可部分交由市场和社会组织来规划建设和运营,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以在市场化配置领域先行先试,实行政府配置与市场配置有机结合。但是,无论采取多大限度的市场化,政府提供公共体育场馆服务的责任始终是不变的,政府在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职能不能转移,即“服务能够外包,但是治理却不能”。另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是有限度的市场化,在全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不同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限度和进度是有差别的。目前,在经济贫困地区和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体育场馆建设规划资金全部来自县级财政或部分来自上级政府给予的适当奖励或拨款;在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在对体育场馆进行分类(公共与准公共)的基础上建立了由政府补贴和私人(市场、社会与个人)出资的混合供给模式,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体育场馆供给数量和种类,提高了体育场馆服务质量,同时也减轻了县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边界的界定,并不能给出一个具体的阈值,而是一个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探索过程。

县域场馆市场化的推进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一进程受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备程度、市场与社会组织发育程度、以往公私合作成效及政府治理能力的制约。从我国县域发展实情看,首先,县域体育产业市场和体育社会组织还不够发达,缺乏先进的场馆开发管理技术和成熟的场馆运营模式,处于粗放、分散、“单打独斗”的初级发展阶段,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公共体育服务能力还比较有限;其次,国内场馆市场化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极其匮乏,尽管政府对场馆市场化配置的导向是明确的,但对场馆市场化配置的决策机制、信任机制、协调机制、绩效评估、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等配套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却是缓慢和滞后的,严重影响到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第三,地方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缺乏信任,对公私合作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持怀疑态度。通过对经济发达的部分县城没有采取混合式供给原因的调查显示:以往采用BT、BOT等混合式供给模式的“不成功”导致了地方政府对市场力量不“信任”;第四,我国体育行政机构的行政管理能力加强,而法治治理能力不足,与完全市场化要求相适应的法规制度体系远未建立起来,最好的选择就是政府的政策及由此建立与形成的机制。由此可见,我国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发育的不成熟注定县域场馆市场化配置不能急于求成,而是一个不断在发展中探索前进的渐进过程。

3.2制度再造:鼓励和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完善相应政策制度体系

资源配置方式的选择是由经济体制所决定的,经济体制转轨为公共体育资源配置指明了道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从“计划为主、市场为辅”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再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从中不难看出,无论选择何种机制来配置公共体育资源,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始终是核心命题。为了强化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14年12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模式),明确了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可以肯定的是,PPP模式将成为我国县域公共体育场馆未来的发展方向和研究方向。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运营县域体育场馆并不是一件新鲜事,自20世纪90年代起,BT模式、BOT模式、BOOT模式、BOO模式、O&M;模式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然而,这些模式仅是PPP模式的浅层次形式,PPT模式更强调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部门不仅能够有效利用民间资本进行项目建设和运作,还能带动民间资本和国有资本之间进行高效竞争,从而保证公共项目和半公共项目能够高效运转,政府和企业借此将实现双赢”[8]。笔者认为,在国家高度鼓励和大力推广PPP模式在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运营中应用的背景下,建立清晰、完整、合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是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深层次合作的关键之所在。着眼于实践PPP模式,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4点建议:一是明确PPP模式概念要义,既要是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同时适宜社会资本参与完成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又要将最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绩效与政府的支出挂钩;二是赋予社会资本在合同契约方面与政府“平起平坐”,在项目运营方面接受政府与公众监管下具有较大自主权,政府针对不同经济回报的公共项目能够提供灵活的激励机制;三是完成政府的参与、引导、监管、调节的角色转变,在《特许经营办法》中应对经过协商、仲裁、诉讼的合同争议给予社会资本公允的补偿,有效约束政府的监管行为,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在PPP项目中的参与度和监督作用;四是建立起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承担的利益与风险机制,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建议针对场馆产权、税收、财政、金融、土地、水电等制定《体育场馆服务国家标准》《场馆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办法》《场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办法》《场馆服务价格听证暂行办法》《县域场馆国家转移支付实施办法》《场馆特许经营制度》等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将是一个良好开端。

3.3机制再造: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协同保障机制和以人们需求表达为核心的协同运行机制

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9]。县域公共体育场馆服务属于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范畴,其市场化改革是通过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把原先由政府单一主体提供的场馆服务交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多元主体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提供,以此来提高公共场馆服务的配置效率和质量,进而满足县域居民的基本公共体育需求。从中不难看出:首先,县域居民的基本公共体育需求是县域场馆配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县域居民的体育需求特点并让居民参与政府政策制定与执行监督就显得十分重要;其次,政府的主导作用不能削弱,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免除和转移,反而需要更加积极有效的政府干预。基于此,本文提出的“机制再造”就在于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协同保障机制和以人们需求表达为核心的协同运行机制。“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协同保障机制”即以政府为主导,妥善处理好政府与人民、社会组织和市场的关系,摆脱权力依附,签订平等契约合同,形成新型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依靠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相互信任机制和协调机制等保障机制建立和完善。“以人们需求表达为核心的协同运行机制”,即在全面、准确掌握县域居民体育需求的前提下,以满足县域居民体育需求为价值导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供给主体在县域场馆服务供给决策、生产、绩效评价、问责等环节建立起相应的协同运行机制,形成协同效应达到善治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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