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构建研究

2016-04-08 10:26张韧
2016年8期

张韧

摘 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化,金融市场的风险不断增加,金融危机呈现出爆发更为频繁、范围性更广、破坏性更强的特点。本文将对金融危机产生后的治理措施进行研究,尝试构建能将危害降到最低、有效防范金融危机蔓延的治理制度,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金融监管当局;清算破产;存款保护组织;后续治理

一、基本概念

金融危机的治理,是指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对危机的蔓延和危害所采取的控制手段。其治理目的是对之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阻止危害继续传播到其他地区、机构、市场,减少社会经济损失,使金融市场尽快恢复正常。

金融危机的治理与金融危机的预防不同。金融危机的预防主要是针对危机发生以前就已存在的各类潜在风险,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并加以实施,将这些风险降到最小,延缓金融危机的发生,或使其在某个特定时期不发生。而金融危机的治理旨在应急,要求对症下药,是对预防措施机制失效后产生的金融危机进行的有效控制,限制它的危害降到最低范围。

二、 金融危机的应急治理

当金融危机在一国爆发后,或危机蔓延、冲击到一国时,该国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就会受到“危机应急治理小组”的“抢救”。该小组的成员包括:同行业的组织、监管当局、存款保护组织、专门的治理执行机构等。

笔者认为,在整个金融危机治理过程中,金融监管当局是危机救援的核心。金融监管当局直接负责金融机构市场运行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经营、退出等,同时负责维护国家金融系统秩序,并为陷入危机的机构提供支持、促进购并、安排破产或直接接管等。

另,存款保护组织、同业组织等在危机治理中也担当了重要角色。存款保护组织的治理方式与金融同业组织相似,主要是参与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收购与合并事宜,尽量减少破产引发带来的损失。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存款保护组织更能给危机国带来一定的信心保障、维护公众信心。此外,为了能有效的处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各国通常会临时成立专项小组,负责处理接收、拍卖、回收陷入危机中的机构的债权债务等情形。

(一) 治理方式

通过上面几个治理组织的表述,可以看出针对陷入金融危机的机构,主要的治理方式包括对其进行接管、并购、清算破产。

1.接管。发生金融危机时,负责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实施接管的,通常都是监管当局或者存款保护组织这两个机构,并由其提供整改方案,帮助危机机构解除信用危机,改善经营状况,恢复正常水平。

2.并购。并购就是收购与合并的合称。笔者认为,并购是危机治理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法,其优点是有利于减少损失、降低成本、治理效果显著。以银行为例,购并行为可以保存原有机构已经存在多年的品牌价值,有利于银行对陷入危机的机构进行整合治理,同时避免因引起百姓的恐慌心里致使金融市场震荡的情形发生,对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起着重大作用。

3.清算破产。笔者认为,与接管和并购相比,清算破产是治理手段中成本最高的一种,一旦进入清算破产程序,无论是破产机构自身,还是破产机构的债权人债务人,更或是参与破产清算的机构组织,都会不同程度遭受损失,此外还有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有鉴于此,应该在其他治理方式都无效时,才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治理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

(二) 金融危机治理的资金安排

金融危机治理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的资金问题。综合世界各国以往处理金融危机的案例来看,在金融危机发生后,通常中央和政府在资金安排中扮演“带头大哥”的角色,政府首先出手,既能对跟随其后的救援起到指引作用,也能增强社会信心。政府会通过筹款活动来筹措资金,以帮助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解决困难。许多国家的银行法也作出规定,中央银行有义务为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进行紧急援助。其次是同业组织之间的资金援助,以及存款保险体系、国际金融组织等的资金援助。

(三) 国际救援

经济全球化,导致一国经济与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为了避免金融危机的蔓延,除了国内各部门组织的全力救助外,还可以寻求国际社会的援助和支持。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援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实行资金援助,并指导该国实施金融业的改革措施,提供与国际社会相协调的宏观经济政策参考以促进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可以为这些国家的经济政策提供定期监督与监测,并通过有限制条件的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解决金融业的危机问题。

2.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的支持。当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时,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即可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的作用,明显的表现为支持和照顾本地区成员国家的利益。

3.其他各国中央银行的合作。当一国爆发金融危机时,为了及时有效的进行治理,防止危害向其他国家、区域蔓延,寻求他国中央银行的支持,进行应对金融系统监管问题的合作,共同抵抗金融危机的侵袭是十分必要的。

三、 金融危机的后续治理

在金融危机的应急治理阶段,查明导致危机产生的原因,根据危害结果制定解决方案,控制损失,对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进行紧急援助,使其尽快恢复正常,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才是危机治理的目标。因此,对相关法律法规、存有缺陷的金融体制进行改革也是整个治理目标体系的一部分。要使危机完全化解并预防其蔓延,只能通过体制的改革。

每次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承担了重要的融资职能和支付功能,当其不能充分且适当地履行职能时,银行业极有可能使国内总需求急速下降,导致一定期间内国民经济转入衰退。所以笔者认为,银行重组和改革应被置于金融危机治理时的核心地位。

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是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点环节。笔者认为,就亚洲的公司治理现状来看,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政府干预过多、小股东的利益被大股东非法剥夺。设计出一套约束与激励并存的机制,是现今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当务之急,使金融机构行政层和决策层能更有效地为整体利益工作,防止机构陷入金融危机。

要加强预防、治理金融危机的能力,就必须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加强对守法、执法情况的监督,增强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职业修养。

四、结语

总之,对于控制金融危机的蔓延以及促进经济的复苏,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是否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以对金融危机产生原因和导致结果的理论探析为基础,结合各国有效治理的实践经验,才能构建出可靠的金融危机治理目标体系。(作者单位:重庆德普外国语学校)

参考文献:

[1] 李炳炎、徐银芬:《金融深化改革与金融风险防范对策》[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

[2] 楼继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财政政策》[J],中国财政,1998年第11期

[3] 张玲:《全球化背景下中国金融危机防范》[D],上海:上海外国语大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