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反垄断法宽大制度

2016-04-08 18:03李东桥
2016年8期
关键词:卡特尔重罪囚徒

李东桥

摘 要:宽大制度是针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破坏市场竞争公平的卡特尔行为,卡特尔成员在法律面前揭露其他参与者并且提供有利于执法机构调查或鉴定其他参与者行为非法的证据,从而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律责任的制度。自从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第一次出现宽大制度以来,至今对遏制卡特尔现象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通过对宽大制度进行全方位的阐述,明白其运行原理,对于控制卡特尔现象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卡特尔;宽大制度

一、宽大制度产生的法律基础

(一)维护竞争公平

反垄断法在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便是竞争公平。这与休格斯所认为的竞争公平四个层面的含义是大致相似的:第一点,公平的竞争起点,意即竞争者不可以有参差不齐的起跑线,要处于同样的位置;第二点,竞争本身的公平需要从企业角度来观察,指的是所有企业必须在合法的利润范围内,可以决定竞争挑战的政策适用此类企业决定此类;第三点,以市场视角观察,竞争程序的公平是指,每个企业的所作所为都有权得到客观的评价和市场公正的裁判;第四点,竞争结果是公平的,每个企业所获得的成功的水平,其应当得到的报酬必须是与前者相应的。

(二)追求效率价值

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包括法律外的效率与法律自身的效率。法律外的效率是指: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则构成,并且以此为前提;过程是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基本制度和过程相结合的活动便是其概念。法自身的效率则是指,法律在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过程中本身所体现的简便、快捷、省时、省力。卡特尔成员在经济实践中为了保持竞争优势,认为提高产品价格,降低产量,减低质量,导致相关产业产品价格增高产量降低质量变差,消费者不得不用相对高昂的价格购买“物不超所值”的产品。除此之外,卡特尔还成为其他任何主体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导致生产浪费,阻碍相关产业的发展。长远来看必然导致市场合理配置资源的丧失,严重妨害社会经济总效益。

(三)威慑卡特尔

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威慑“的经典表述是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在于威慑犯罪,而刑罚威慑犯罪具有三要件:确定性、严厉性和及时性。美国芝加哥学派的波斯纳指出:“一个救济体系的基本目标是威慑人们不敢违反法律。”不论以刑事制裁为主要手段的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所实施的措施,还是以行政罚款为主要惩罚措施以欧共体为首的其他国家的政策。两种不同模式的处罚方式都是为了构建一个反垄断体系,以此来保证对卡特尔的威慑。因此,包括芝加哥学派在内的其他的法官或者其他派别的法学界前辈都比较认可反托拉斯法最优先。故而,威慑性不论在哪国的反垄断法之中,都是相当重要的一个概念。

二、宽大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一)成本效益分析

如果站在经济学角度来看宽大制度,它的起源来自于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它的本质则是违法者之间的一种司法交易。经过核算成本之后,为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利用所拥有的证据同司法执法机构所做的、争取宽大处理的交易。

(二) 制造囚徒困境

作为经济学理论的博弈论中经典的囚徒困境,该理论为大家呈现了这么一个情境:有两个囚徒因为同时犯了重罪和轻罪而被捕,以此为前提,警方对于两者的轻罪都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但基于此为前提,警方对于其重罪的证据却没有掌握。为了迅速破获此案,因此在两名囚徒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对双方分别开出同样的条件:如果双方只有一方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重罪,并且与此同时将其同伴的重罪证据提供给警方,那么只有他一个人可以免除处罚,他的同伙会被处以重刑;如果双方都坦白承认了自己所犯的重罪的证据,那么双方将被处以中刑。但是与此同时可能会产生第三种结果,就是如果两个囚徒都不承认所犯的重罪,那么两者都只会被判轻罪。

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是囚徒困境所产生的根源,而不信任的源泉则是以机会成本既定为前提,两者之间或多人之间的某个比较理性的人系统并且有目的地做他们可以达到最好目的的最好的事情。对于囚徒来说,在此困境的条件制约中,他们都会对自身利益进行权衡并且分析,人性中利己的潜意识会促使他们将首要目标定位为将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进而在优势策略的选择上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方,这便是选择坦白来换取轻罪的优待。并且与此同时,因为每个人性格都不相同,所以每个人对于自己的同伴都会有一种不信任的感觉,同样的,人们往往会感觉自己的同伴的想法会和自己一样。这就为宽大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

三、宽大制度产生的外部环境

(一)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措施

法律禁令除了可以对违法者在道义上进行判罪,还需要对他们实施可以令社会民众产生信赖的惩罚制裁。法律禁令是否具有有效性要看是否在前两方面具有具体的体现。除了人们心理方面的压力,还包括强行剥夺生命权利、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的行为,两者相结合会构成威胁制裁形式的情形。因此,卡特尔制裁措施的严厉性是必要的不可减免的。

(二)强有力的执法

理性执行是反垄断法的生命。如果只是有了严峻的刑罚但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贯彻实施,那么卡特尔成员始终都不会面临被查处之后的现实性风险。在这个博弈论中的经典囚徒困境中,卡特尔在经济上依然是有利可图,他们的最佳策略仍然是继续维持垄断协议。因此只有大幅度增加参与者对卡特尔违法成本的预期,降低他们现下的非法巨额盈利,从而导致他们放弃共谋的非法行为,转为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因此,强有力的执法是提高卡特尔成员面临现实性风险的重要保障。

四、宽大制度的基本原理

(一)宽大制度的构建原则

作为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的英国法律哲学家H·L·A·哈特指出:“法律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是加强法律制度的确定性和明确性。”规则具有可预期性必须保证规则的确定和透明,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调整必须以具有可预期性的规则为依据,进而形成法律秩序,以此调整人们的行为。这两项基本原则可以客观并且全面的保障宽大制度的可预见性。申请宽大者除了希望可以获得宽大处理之外,将保密作为最大要求。缺失了保密原则会导致一系列风险,从而增加自首成本,对后果产生难以预期的影响,还会严重破坏执法机关与申请者之间的互相信任,导致宽大制度实施效果的大打折扣。鉴于此21世纪初年欧共体委员会颁布《绿皮书》——强调保密原则对无论宽大申请是否接受,或者最后没能获得宽大的申请人的普遍适用性,所有宽大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关于违反罗马条约第81条规定或成员国垄断协议规则的公司声明都应该受到保护。

(二)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

通常情况下,宽大制度适用于刑事责任和行政罚款两种公法责任的减免,并不包括民事责任。宽大申请人在获得两种公法责任的减免之后,还应当承担和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今世界范围内,采取刑事责任减免的以美国和加拿大两国为代表,采取行政罚款减免的则以欧盟地区为主要代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例,比如日本,将刑事责任的减免与行政罚款的减免相结合运用于实践当中,以行政罚款为主,刑事责任减免为辅,两者相辅相成。另外,为了提高宽大制度的激励作用,有些国家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对宽大制度的使用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此,明确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且行之有效的。

五、结语

在当今的市场竞争中,垄断行为屡见不鲜,这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性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的同时对今后我国宽大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借鉴,对宽大制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是非常必要的。(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戴龙.日本反垄断法研究[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2] 姚方.全国工商反垄断执法第一案办结[J].法制日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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