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投资自由化角度国内FTZ与双边FTA的联动发展

2016-05-20 08:16吴林格
2016年13期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

吴林格



基于投资自由化角度国内FTZ与双边FTA的联动发展

吴林格

摘要:当前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迅速,面对此形势,我国立足周边,推动与他国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加快构建自由贸易区网络。在国内,中国建立了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主动采取更开放的措施倒逼国内的改革。中国的自贸试验区和自由贸易协定是一体两面、相互配套的关系,有必要加强两者更深层次的联动与衔接。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自由化

一、自由贸易园区(FTZ)与自由贸易协定(FTA)的概念界定

FTZ(Free Trade Zone)是指根据国家的开放政策自主设立的自由贸易园区,在我国也称自由贸易试验区。根据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京都公约》的规定,FTZ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设立并实行优惠税收和特殊监管政策的特殊区域。当前中国在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新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以往保税区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功能和内涵,带有“经济特区”的色彩,属于新型的综合性自由贸易园区。

自由贸易区协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指的是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为了实现自由贸易化,共同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协定达成的条件,国家或单独关税区之间形成跨国自由贸易区。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和融合,当前的自由贸易区也不仅仅局限于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的发展,其内涵越来越延伸到服务贸易、跨国投资、金融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二、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FTZ)与自由贸易协定(FTA)的联动关系

(一)内容的趋同性

根据FTA和FTZ各自的开放政策,两者在内容上存在趋同性。上海自贸区的目标是“投资自由、贸易自由、金融自由”,其在具体条款的制定上综合考虑了现有FTA在投资、贸易、金融等方面的开放条款,并且在现有FTA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更深层次和更高级别的开放措施。

(二)功能的交叉性

中国FTZ和FTA在贸易、投资、金融等功能上具有重叠性和交叉性,能够相互促进,互为补充。国内FTZ优惠的税收政策、便利的审批流程及创新的海关监管会进一步促进货物贸易的增加从而带动与他国FTA谈判的进展。FTA的贸易增加反过来也会对境内FTZ在物流、航运等方面的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在FTZ内试行国际FTA通用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给予外国投资者“准入前国民待遇”,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成本,提高了投资自由化,使得我国FTA的“边界内措施”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

(三)发展的联动性

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联动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表现为两者的发展都从注重货物贸易转变为服务贸易、投资自由、知识产权和环境保护等全方位多方面发展,进而在很多领域的开放性政策和便利化措施上有了更多的关联性。与以往的保税区不同,中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并非仅是传统货物贸易领域的实践,而更多体现的是要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衔接的高水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另一方面表现为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能够实现共同和协调发展。基于我国各个内部自贸区在地理位置上的差异,其分别对应不同的功能定位,最终能够促进内外自贸区的联动发展。

三、国内FTZ与双边FTA在投资自由化方面的联动发展

目前主要经济体之间的关税已经降到较低的水平,投资自由化成为当前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主题,也是WTO多边贸易体制和“二十一世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主要趋势。对于国内自贸试验区,其建立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促进投资与贸易的便利化、自由化。因此,有必要从投资自由化的角度出发,探究两者协同互动、联动发展的新思路。

(一)国内自贸试验区推进FTA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开展谈判

在自贸试验区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加快推进外资管理体制改革,能够实现在国内小范围的压力测试,根据先行先试结果自主灵活地调整开放政策,从而在维护好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国家利益和监管权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与其他国家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开展FTA谈判,进一步在对外贸易投资领域谈判提高话语权和政策参与度。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中国自贸试验区对外部FTA谈判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政策试验价值。

(二)中国双边FTA服务贸易开放已纳入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部分开放措施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中国自贸试验区,尤其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承担着“试错”功能,其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措施会对中国FTA内容的扩大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上海自贸试验区的部分自主措施已经纳入到中韩FTA和中澳FTA中,尤其是在服务贸易开放领域。在FTA具体承诺减让表中的附加承诺上,可以看出电信服务、法律服务、建筑工程服务、海运服务和国际运输等部门的开放措施都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自主开放措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例如,有关律师服务部门的开放,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条例指出要探索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而中韩FTA和中澳FTA中规定允许已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区内与中国律所联营,也可互派律师担任顾问。总体来看,中国一些FTA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自主措施的基础上做了更进一步的细化,开放程度更高。这不仅能给我国FTA的缔约国服务提供者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更多市场机会,提高我国目前服务业的竞争水平,更为我国将来在可控范围内进一步改革试验提供有益经验。

(三)国内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快中国双边FTA服务贸易开放措施的落实

中国四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代表全国发展的最高水平,作为经济开放的“试验田”,在区内加快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国目前已签署FTA开放措施的落实。广东自贸试验区的定位是对接香港发展,促进两地的服务贸易合作,加快开放措施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的实施将极大促进CEPA有关条款的落地,使CEPA签订能为两地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另外,福建作为对台开放的前沿,也将在ECFA的框架下探究降低台商投资准入门槛的相关措施。在我国境内自贸试验区内采取进一步的开放举措,无疑将为现有自由贸易协定投资自由化的落实提供更大的可能和机会。(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文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吴林格(1992-),女,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经济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世界经济专业,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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