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平装法案》中的公私权博弈

2016-05-20 08:16赵立焦左曙玮
2016年13期

赵立焦 左曙玮



探析《平装法案》中的公私权博弈

赵立焦左曙玮

摘要:由澳大利亚首次制定烟草《平装法案》掀起的全世界对商标权的保护争议,世界各国对此的态度各有不同,大体分为两方:其一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拥护实施的澳大利亚为首一方,另一方必然是以侵害烟草品牌的商标权权利的发达国家烟草出口商。在澳大利亚《平装法案》制定通过到实施都引起了各方的关注,那么其中的主要问题不仅仅是公众的健康问题与烟草商的市场问题,更涉及到法律问题——涉及公众健康的公权力和涉及商标权人的私权利。笔者就《平装法案》中商标限制使用引起的公权和私权的博弈进行探析。

关键词:平装法案;公众健康;商标私权

一、《平装法案》中的商标限制

由澳大利亚卫生部提交的烟草《平装法案》于2011年通过,这一消息由卫生部部长尼古拉·罗克森宣布,一经宣布,烟草巨头就做出反对的表示。《平装法案》中主要限制烟草商在烟草市场中对烟草的包装,即要求市场流通中的烟草品牌包装一律是统一的颜色和由吸烟引起的相关疾病的照片,包装的颜色为低调的橄榄绿,正面须印制腐烂的牙齿、畸形儿或者因吸烟而导致的肺癌等令人恶心的图片。而烟草品牌的商标可在图片的某个下方用统一的小号字体印制在生产商的包装上,并且包装的侧面必须印制健康警示标语。

《平装法案》中对商标的要求是旨在降低商标对澳大利亚民众的吸引,以达到减少吸烟的人数和由吸烟导致的人口和经济的损失。据澳大利亚官方数据报道:烟草导致澳大利亚每年的人口损失1.5万人,经济损失390亿澳元,若实施烟草《平装法案》到2018年,澳大利亚的烟民会从现在占全国人口的19%下降到10%,将成为世界烟民最少的国家,其中更重要的是将成为青少年吸烟最少的国家。从官方的报道中可以明显的得出:澳方的烟草《平装法案》是以公共健康为出发点,从而限制了烟草商作为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利。这样的法案必定会损害到烟草商的经济利益,而不仅仅是商标权人本身的权利。

烟草巨头反对《平装法案》的理由是其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仅从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平装法案》确实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使得商标区分产品来源,树立商品品牌的功能大打折扣,从而影响商标权人的经济收益,阻碍商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平装法案》中的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政府作出烟草的《平装法案》是在《烟草控制框架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知识产权法为依据,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从而作出的限制烟草商的商标使用。具体的主要是TRIPS协议中的第八条:1、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共利益,其条件是这样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2、为了防止权力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额措施,其条件是这些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相一致。由这一原则可以得出,澳大利亚制定实施的烟草《平装法案》基于保护公众的健康,此法案也未不合理的限制贸易和滥用知识产权。所以这一法案在澳大利实施的同时,世界各国也追随澳大利亚积极的研究这样的法案以利于公共健康并作用于经济结构的变化。

凡事都有正反两面,既然有支持的,也同样会存在反对的一方。反对方中烟草巨头是最中坚的力量。菲利普莫里斯国际公司等几家烟草巨头认为《烟草法案》侵犯了烟草上商标的使用权,商标的区别产地、商家和宣传作用被法案的通过和实施削减,这样就不合理地阻碍了烟草的贸易和不合理地滥用了知识产权。烟草巨头认为澳大利亚政府是在借维护公共利益之名,打击烟草贸易和践踏商标的权利,其依据是WTO框架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第2.2条的规定: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一次为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

烟草巨头认为这样的法案不仅不会降吸烟的人数,而且还会造成烟草市场的秩序混乱,黑市会扰乱正常的烟草交易。在混乱的烟草交易市场中,质量参差不齐的产品涌现,公众大都会选择价格低的产品,这样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对吸烟者会是造成更大的伤害。烟草商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烟草的《平装法案》不仅限制了烟草商对商标的使用,并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健康的更加不利,造成更多的人力和经济损失。

三、《平装法案》中的公共利益和私权利

澳大利亚政府对《平装法案》实施的依据主要是在保护公共健康,这是一个国家政府对于自己国民的一种保护,体现了国家的公权力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也是国家在实施国家职责。这个法案之所以能通过是在众议院的投票中获得赞成,并能说明国家的权利机关认为国家公共健康和利益重于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的限制有害于公共利益的私权利的实施。

面对烟草商注册商标的商标权限制,对澳大利亚政府这样的法案进行法律上的救济。商标所有权人获得注册的商标后,可以在商标的使用范围内使用,发挥商标区分产品来源和宣传的功能。烟草商所获得的商标使用权可以在烟草的外包装上进行设计,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以达到占据市场份额赢得更多的利润。

通过双方的多番较量,明显的得出了维护公共利益公权力和私权主体私权利的博弈。其实这样的情况在各个国家都有出现,存在不同的领域。如果在未来的社会经济法律发展中,当公共利益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那么是不是有必要一定用公权力来限制私权利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四、《平装法案》的启迪

单从《平装法案》的出发点来讲,笔者认为澳大利亚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毕竟是在维护和保障社会大众的公共健康,所以作出这样的法律法规也是无可厚非的。那么,就如其他学者所讲,如若在其他行业也实施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权力限制私权主体私权利的实施,那么将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那么法律的公信力怎么来保证,公众或者企业怎么样来信任法律。显而易见,任意的由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私权利的实施,并非科学,也有损法律威严。

中国的禁烟活动在2011年5月1日开始,由政府发出公告通知:自今日起,公民不得在公共场所抽烟;烟草品牌广告不得在媒体上进行传播。自此在中国的媒体上烟草广告消失灭迹,这也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健康,降低青少年因广告而成为烟民的一项政策。当然,中国政府也在对此项限制是否要入法进行征求意见。笔者认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国家管控的特殊的市场经济产品,现阶段不应当将其列入法律的范畴。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有些产品是由国家严格管理和控制的,不应当将其列入法律的范畴,政策可以进行调整的尽量用政策来调整。若将国家管控的范围列入法律范畴,那在自由竞争的部分由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内容就会泛滥。比如在烟草方面进行立法,那么在酒类、糖类这些日常生活需要的产品中是否也需要立法进行管控,因为这些产品也会对公众的健康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而限制私权利主体的权利呢?

五、结语

在《平装法案》的通过、实施、争议与影响中,不管是政府立法者还是法学界学者们,都在思考如何把握好以公共利益之名的公权力与私权主体实施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虽然现在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但各国政府对此问题还是持谨慎态度,所以需要进一步的把握好两者的法益来作出更加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或者政策。(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参考文献:

[1]李霞.TRIPS协议下为公众健康限制商标使用的合法性评析[J]北方法学.2014

[2]李滨,杨成云.关于烟草产业政策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0

作者简介:赵立焦,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合同法。

左曙玮,硕士研究生,河北经贸大学,研究方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