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探索

2016-05-20 09:22余同根
2016年13期
关键词:征信体系个人信息

余同根

摘 要:2015年我国进入征信元年,意味着我国对征信体系的极度重视,我国的征信体系将会有一个质的飞跃,而个人征信是整个征信体系中的重中之重。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一下国内外关于个人征信体系的一些观点以及我国的建设历程,然后具体说明国外主要的几种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包括欧洲的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美国的市场主导的个人征信,以及日本的行业协会主导的个人征信,说明三者之间的特点,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征信体系,即以央行为主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机构为重要辅助,银监会暂起监督作用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个人征信体系。

关键词:个人征信;个人信息;征信体系

我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我国的经济与世界的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大量的出口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国外的市场给了我们发展的广阔空间,但是,随着我国人力成本的提高,物价的上升,我国的商品已经不再具有绝对的价格优势,海外的市场有了更多的选择,如今产能过剩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自从今年6月份的“股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比较低迷,一方面银行“惜贷”,一步步提高贷款要求,增加贷款手续,另一方面企业面临贷款难,贷款成本高,个人融资困难。个人征信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动内需,促进我经济的发展,解决我国的由于银行和企业及个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一、文献综述

1993年,著名经济学家帕格诺和雅派利在《Journal of Finance》中阐述了关于信贷市场信息共享的论文。他们通过建立模型分析,认为信息共享能够降低银行贷款的违约率,有利于信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强调信息的收集和共享。

我国的林钧跃(2003年)认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参考国际经验,先建立“公共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但是只是将它作为一个过渡阶段,等我国征信市场成熟后,最终建立“私营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

二、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历程

早在20世纪30年代,为了满足当时企业对信息的需求,我国于1932年成立了第一家信用调查机构——中国征信所,主要是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等五家银行发起设立,收集的信息比较简单,主要为当时企业服务。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改革开放即20世纪80年代后期到1993年的宏观调控之前,这是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起步阶段。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和批准下,一些征信企业开始成立,开始了模仿和探索的进程。

第二阶段是1993年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这是征信业务的整顿和治理阶段。由于刚开始我国个人征信发展比较混乱,无序,政府开始加强了宏观调控,进行有效治理。在这一阶段,我国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很少有新的中介加入征信机构。

第三阶段是1997年到今天,这是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阶段。我国开始推动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试点,1999年,国内第一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成立,而在2000年,我国第一份个人征信报告就此诞生,2002年《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发布,开始从法律角度规范征信体系,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在这一阶段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得以稳定快速发展。

三、个人征信体系的国际经验

(一)市场主导的个人征信

美国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以市场为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的代表。在19世纪晚期,美国的信贷开始活跃,主要是一些商品消费信贷,一些商家对个人的信用越来越看重,于是,各个地区的商家开始设立一些小型的征信组织,主要为所在地区提供一些信贷信息,但是这些征信组织比较分散,彼此之间信息交流也很少,主要的信贷信息都是自己收集的,是征信体系的起源。后来,随着信贷规模的扩大,这种分散、小型的征信组织已经无法满足商家和金融机构的需求,人们越来越需要个人信用信息,于是,这些小型征信机构开始彼此组合、兼并,最终形成了主要的三家全国性的大型个人征信机构,包括Equifax、Trans Union、Experian。

美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完全是市场化的,政府几乎没有参与,其优点是这种征信系统渗透美国居民的方方面面,其个人信息非常的详细,除了最基本的个人身份信息外,还包括还款历史,消费者信用记录,收入及家庭大概财产情况,还有个人在政府的公开的记录,比如违法情况、破产情况等等,几乎对信用额度有影响的因素全部都有记录,而且覆盖到美国社会的最底层,而不仅仅是美国社会的中高层收入者。

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第一,工作量非常大,因为涉及到社会上的每个人,再加上每个人的具体情况,而且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数据,其工作量无法想象。第二,需要的时间跨度长,美国是经过160多年的时间才形成现有的征信体系,其健全的征信产品和征信制度是经过时间的积累才逐渐形成的。第三,可能会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美国除了三家大型的征信机构,还有一些中小型的征信机构,每个人的征信会被多家机构所掌握,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个人隐私难以得到保障。

(二)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

欧洲是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典范。欧洲虽然也存在一些私人征信机构,但是整体上还是在政府的驱动下形成的个人征信体系。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征信机构,德国的征信机构主要采取居民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主要是居民的个人的一些身份确认信息,每个人都有唯一的社会安全号,这些基本信息主要来自于政府部门和一些公共机构;信用信息则主要来自于金融机构。法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只有国营征信机构,它属于法国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每月从银行获取贷款信息,而银行也必须听从中央银行的指令,每月主动向央行报送相关放贷款的企业居民信息,有行政色彩。

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强制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由于政府的行政能力的强制性,其他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票据机构等必须按照中央银行的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定期向中央银行报告个人信息,不然就会收到相应的惩罚。另外,这种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是为了辅助银行监管,不会涉及到每个人,对那些贷款金额比较小的信息就会忽略,只会收集那些达到汇报起点的信息,所以会导致收集的信息不全,只有那些大额交易的人才会收录,虽然减少了工作量,但是不利于那些资产较小的人的征信。由于是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政府对个人信用报告管理的比较严格,这对私人信息就保护的很好,个人隐私有所保障,但是由于这种个人征信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所以政府需要投入额外的财政支出来管理,有可能会造成财政赤字。

(三)行业协会主导的个人征信

日本的行业协会发展的特别好,几乎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协会,日本的个人征信体系就是由协会主导的。在1973年,东京银行协会建立第一个个人信用信息中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用信息中心不断有新的会员加入,在1988年成立了整个日本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成为日本最大的个人征信机构。在日本,还有两家比较大的征信机构,即日本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中心,他们都是由会员组成,有行业协会主导成立的个人征信机构,他们的会员要求定期向协会报告客户动态信息,以保持一个过程信息的时效性,而会员能够使用协会整理出来的个人信用产品,这是一个互惠互利的过程。

行业协会主导的个人征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行业协会是由多个会员组成的,个人征信所需要的信息大部分都是由其会员提供的,每个会员都会按照协会的规定向协会提供自己所掌握的信息,由协会汇总、整理,制作成相应的个人征信报告免费仅供内部会员使用,不会向外部流传,所以没有额外的收入,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其次,政府的不参与性,对行业协会的要求很高,行业协会内部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行规,以使整个个人征信体系健康运行,包括如何科学地制作个人征信报告以真实反映个人征信水平,如何规范会员正确使用行业协会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防止会员滥用或者不正当的使用,还要建立对应的奖惩机制,鼓励会员积极提供信息,对会员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惩罚。

四、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

上面的所说的三种个人征信方式,各有各的特点,没有孰好孰坏之分,对于我国来说,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结合我们的国情,勇于借鉴,走出适合我们的个人征信体系的道路。

(一)必须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个人征信发展比较缓慢,远远不能够满市场的需求,如果我们单纯地向美国学习市场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是不现实的,市场自发的产生征信机构再到成熟,需要的时间太长,美国的市场化的个人征信体系不适合我国。而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起个人征信制度,所以,要想在短期类建立起来,必须带有行政手段加以辅助,而由央行主导再适合不过,因为央行对我国的商业银行具有很大权威性,是银行的银行,所以中央银行必须起领导作用,来制定个人征信相关的制度,以保证我国能够在短期内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中应该有的主要的职责:

1、制定和执行征信相关政策;

2、负责统一编制征信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3、负责征信产品的开发与使用;

4、监督管理征信市场;

5、其他相关职责。

(二)离不开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全力支持

我国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地域辽阔,而且由于自然环境和历史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经济水平发展差异很大,每个地区的情况都不一样,由市场或者征信机构主动去收集、整理非常困难,单纯的采用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体系,执行统一的个人征信制度,往往难以兼顾,顾此失彼。但是,相应的我国的商业银行及其相关的机构也遍布全国各地,而且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密切,所以由商业银行代为收集相关信息再适合不过。

1、商业银行主要收集的信贷方面的信息

我国商业银行成立时间长,跟居民联系比较密切,有着居民多年的存贷款记录。我们与欧洲的政府主导的个人征信不太相同,这里包括所有的消费者,而不仅仅是中高层收入者,只要在银行有信贷记录的全部收集统一交给中央银行处理。

2、其他机构收集其他规定的信息

除了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者信贷信息,其他机构也要积极参与,全力配合,主要有:法院提供的个人司法记录;医院提供的个人医疗记录;税务局提供的税务记录;学校提供的个人教育学历等等。

(三)银监会的监督

在国外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中,很少有专门的机构加以监督,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在个人征信方面的经验比较少,而且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为确保个人征信体系的顺利构建,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有个专门的机构来监督,这与国外是不同的。而银监会在管理监督银行方面有着多年的实践经验,所以由银监会来监督执行,处理各种问题是目前最好的选择,银监会在个人征信体系构建中应该有的主要职责包括:

1、依照法律法规审查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

2、对征信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职资格管理;

3、对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征信机构业务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5、对擅自设立征信机构或非法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予以取缔;

6、其他相关职责。

(四)加快个人征信立法

目前,全国性的个人征信法律仅有一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而且它仅仅是一部部门规章制度,法律严重缺失,制约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因此必须加快这方面法律的建设,下面是目前最紧需的法律。

1、《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

由于在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中,涉及到大量的个人隐私,故迫切需要《个人数据信息保护法》,来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不会受到侵害。该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区分个人隐私信息,在法律中要规定哪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必须加以保密,不得随意外传。第二,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通知本人,取得本人的同意,同时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第三,明确个人信息使用的范围,不得滥用。第四,建立相应惩罚机制,对个人信息的侵害行为进行严重的处罚。

2、《征信法》

《征信法》是一门总的法律,包含的很广,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关于征信机构的设立和解散,包括设立的具体条件,经营期限,解散的条件等等。第二,明确征信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保护机构和个人合法权益。第三,征信产品的设计和使用,包括征信产品的设计要求,是其具有科学性,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以保护个人的信息。

图1 个人征信体系的暂时构建

当然,上面的个人征信体系只是针对当前我国的具体国情所提出来的,随着以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各种征信机构的建立,必然会有所改变。(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1] 谈儒勇.金晨珂.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模式探讨[J].2010

[2] 李俊丽.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构建与应用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 邹浩.美国消费信用体系初探[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构架及特点[J].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3

[5] 申恩威.日本信贷消费体系与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猜你喜欢
征信体系个人信息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主题语境九:个人信息(1)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完善的创新思考
黑名单制度: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替代制度
个人信息保护等6项通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
工信部:我国将出台保护个人信息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