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封建社会的妇女犯罪

2017-01-12 00:49张婷
成长·读写月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女性犯罪

张婷

【摘 要】中国的法制起源很早,《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从夏朝开始,在几千年的封建法律当中,不时会看到关于女性犯罪方面,女性犯罪也成为封建社会犯罪的重要的一部分。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女性的社会生活少于男性,其活动范围也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这就导致了女性犯罪的空间比男性更为狭小,犯罪也带有家庭性和从属性的特点。在男尊女卑的大环境下,从古代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方面,看到的仍是男尊女卑同罪异罚的社会现实。

【关键词】封建社会;女性;犯罪

女性在封建社会作为男性的附属品的存在,地位如同婢妾,活动范围也局限在家庭内部。对于封建社会犯罪的问题,由于女性的不受重视,一直很少有把女性作为犯罪主题的研究。本文将从封建社会女性的地位,犯罪原因,犯罪种类等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古代女性犯罪做一些有益的补充。

一、封建社会女性地位

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高低,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标志。按照儒家三从四德思想,封建社会妇女的生活主要是家庭生活。然而,在不同的朝代,女性的权利大小是不一样的。总的来看,是以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由于儒家思想的发展,逐渐限制了妇女作为独立的人存在,很多权利并没有受到严重侵犯。特别到了宋明以后,朱熹发展天理说,把“三纲五常”与“天理”联结在一起,妇女的权利基本趋于消无。

在封建社会中,妇女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独立,“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礼教思想使妇女被拘束在家庭内部,她们基本没有接触和了解外部社会的可能,女性要想生存,就必须忍受,就必须安分守己。因此,她们需要有极强的自控力和忍耐力,这也是封建社会对她们所希望的结果。那么,当这种自控与忍耐消失时,犯罪行为也就随之而来了。

二、封建社会女性犯罪原因

(一)社会原因

儒家思想被视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对女性的要求远远多于男性。中国古代女性实施犯罪的案发率与儒学的地位成反比。即儒学的地位越不巩固,女性犯罪的发案率越高。秦代的法律思想是法家思想,讲究的是刑无等级,所以秦代针对妇女的要求并不像后面的朝代那么多。但由于是法家思想,秦代体现出来的是法律整体都较为严苛。汉代的治国思想是儒家思想,道家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互参杂,交替。虽说最终儒家学说占据上风,但是儒家学说的优势并不明显。在道德思想方面,女性还没有受到儒家思想较多的束缚。儒学在民间还没有大规模的传播开来,在民间的认可仍旧薄弱。女性抛头露面主动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的案例较多。与其相反,在宋代,重文轻武,宋代“士大夫治国”,广开科举,扩大录取名额等手段促进了儒学的发展。使得儒学从朝堂走向了民间,在民间开始发挥它的影响力。宋代大儒通过教育等手段,主动向女童灌输三从四德女戒,女训“闭敬必戒,无违夫子”等观念。女性的犯罪发案率大幅降低。

(二)个人原因

古代女性被限制在家庭婚姻,受到一定束缚。现实生活中因“男尊女卑”,一夫多偶的婚姻制度,使女性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女性终年在家无聊,本着寻找精神寄托或者铲除其余妻妾的目的,转为相信巫蛊。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巫蛊之术一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在于女性体力不如男性,很难实施暴力犯罪。但不甘心放过别人,于是将报仇的希望寄托在蛊毒上面,希望得到鬼神的帮助从而达到复仇目的。虽有蛊毒为武器,但家庭暴力杀伤案件也时常发生。

而中国古代婚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即父母的意志起了相当大的,甚至决定性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是:上可以事宗庙,下可以继后世。对个体权益的漠视和对整体权益的过分看重正是中国古代法制的一大特色。婚姻中男女婚姻操纵在父母手中,很难嫁到意中人。再加上男子可以多妻妾,造成女性长期心理空虚,出于对其他男子的好感弥补婚姻不能自主的遗憾,继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故通奸犯罪,这是汉代女性犯罪很重要的社会原因。女子在家庭中拥有的一切都仰仗男子,缺乏安全感。北宋司马光认为:妇人之美,无如不妒。在七出中,妒又是之一,男子自然希望女子不妒。一旦感受到自己受了冷落或者在生活中常受气,怨念积蓄到一定程度骤然爆发,起意报复丈夫或者报复妾室,实施对丈夫及其亲子们杀伤毒害犯罪。从这一方面看,女子家庭犯罪既有社会原因,个人原因也不可或缺。

三、以女性为主的犯罪

女性的活动空间主要在家庭婚姻内部,犯罪行为当然也是指对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为。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有些罪名是只能由女性的行为产生,比如“妻悍罪”。是一种发生在家庭内部,由家庭内部扩展到社会,影响社会秩序的一种犯罪。

“悍”字的解释为勇敢,凶暴,强劲。然而,悍在男性身上为勇敢彪悍,用在女性身上则不符合礼教对女性温柔体贴的要求,这严重显示了男性女性地位的不平等。男性“悍”称为悍勇,被社会所提倡。女性“悍”称为悍妇,被法律所禁止。在现代社会倡导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暴力为法律所禁止。可是,在封建社会,为了维护男性的尊严,为了杜绝悍妇现象出现,规定丈夫殴打妻子,无罪。在张家山汉简的《二年律令·?赋律》中有这样记载:因为妻子凶悍招致丈夫殴打,只要丈夫没有使用利器,即使妻子受伤了,丈夫没有任何罪,这就明显纵容家庭暴力了。丈夫可以武力惩罚妻子,只要不使用武力即可。而妻子殴打丈夫就要受到一定惩罚。如“妻殴夫耐为隶妾”。所以“妻悍”已经从道德所谴责,变成法律所禁止。

参考文献:

[1]李琼英.从我国离婚制度的发展看女性地位的变迁[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06期.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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