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情况

2017-01-25 10:32
中国财政年鉴 2017年0期
关键词:贫困县财政试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了全国全党全社会齐心协力脱贫攻坚的作战局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为脱贫攻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试点的背景及意义

在各级财政扶贫投入规模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贫困地区安排使用扶贫资金时却面临着“权责不匹配”、“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等难题,扶贫资金和项目安排的“碎片化”,影响了扶贫合力的形成。根据中央关于“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给贫困县更多扶贫资金整合使用自主权”的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等相关部门,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推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思路。2016年4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明确了开展整合试点的政策要求,这是首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文件。5月10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北京召开全国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电视电话会议,汪洋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标志着这项在中西部22个省(区、市)开展的重大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一)开展整合试点是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的必然要求。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在增加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加大扶贫资金整合力度,要给贫困县更多扶贫资金整合使用的自主权。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创新机制,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支持贫困县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用于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薄弱环节。

(二)开展整合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手段。支持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改革是中央部门“放管服”的重要内容。试点要求中央部门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交给试点贫困县,不仅不能在背后“牵线拽绳”,而且要花更大精力加强管理和服务。这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是各部门从大局出发推进“放管服”的具体体现。

(三)开展整合试点是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具体方式。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是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要实现“六个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就必须下放资金和项目审批权限,必须打破束缚贫困县政府因人因地施策的资金使用要求,通过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项目平台,确保资金投向最重要的方向、最关键的环节、最准确的对象。

二、试点的主要政策

(一)试点的核心和基本思路。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整合试点的核心是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基本思路是:中央和省市级部门将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试点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并安排好相关涉农资金。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在把“零钱”变成“整钱”、把“死钱”变成“活钱”的基础上,真正将“整钱”、“活钱”用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中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下达、制度建设和监督考核,重点做好“放管服”,把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自主决定项目取舍及优先排序;省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试点选择、上下衔接、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贫困县作为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重点做好“接”和“用”,确保对下放的资金、项目审批权限能“接得住”,工作重心从“要到钱”向“花好钱”转变。

(三)资金范围及试点范围。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试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中央层面主要包括20大项财政资金;省、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并明确在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优先选择领导班子强、工作基础好、脱贫攻坚任务重的贫困县开展试点,试点数量不少于贫困县总数的三分之一,具备条件的可扩大试点范围。2017年,将推广到全部贫困县。

三、试点的做法与成效

(一)中央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放管服”。一是建立支持整合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审计署、林业局、农业部、水利部、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先后印发了本部门支持整合试点的文件。二是明确整合试点具体要求。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加强考核评估、建立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中,为彻底打消贫困县“不敢整”的顾虑,要求试点省份,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各项中央财政资金,下达给贫困县时,不得低于该项资金全省平均增幅,不得指定具体项目或提出与脱贫攻坚无关的任务要求。三是建立统计、信息、考评、通报等工作机制。建立并完善了整合试点统计制度,及时跟踪掌握各地整合试点进展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反馈,编印工作简报和政策问答,交流各地经验做法并及时答疑解惑。完善考评通报制度,将整合试点情况纳入2016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并对22个试点省份整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分类通报。

(二)地方积极创新整合试点工作机制。国办发〔2016〕22号文件印发后,各试点省份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整合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资金范围和工作流程等,紧抓贫困县统筹整合试点机遇,用活政策,以脱贫成效、摘帽销号为目标,以扶贫规划为引领,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具有地方特色的整合工作机制。重庆财政、审计、扶贫、审计驻渝特派办及财政部驻渝专员办五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扶贫资金监管重点。同时,各地加大政策培训力度,通过举办整合试点专题培训班,解读政策,交流经验。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宣传实效,营造共同推进整合的良好氛围。

从各地试点实践来看,整合试点工作有力地支持了试点县脱贫攻坚,贫困县整合资金的意识和水平逐步增强,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和基层的普遍欢迎。初步统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961个贫困县开展了整合试点,其中,片区县和重点县792个(占全国832个片区县和重点县的95%)。纳入整合范围各级财政涉农资金总规模超过3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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