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遗赠案”中的法与德之争

2017-03-27 10:53姚敦山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利益道德法律

摘 要 泸州遗赠案作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虽然发生时日已久,但该案由于争议较大,对该案的讨论至今仍在持续。两审法院对案件作出的一致判决,使得该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成为争议的焦点。本文尝试从该案件本身入手,分析该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从中探寻一种适宜的解决方法,为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案件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关键词 “泸州遗赠案” 道德 法律 利益

作者简介:姚敦山,南昌大学前湖学院2014级综合实验班。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24

一、 泸州遗赠案

(一)案件回顧

该案发生于四川省泸州市,当事人蒋伦芳与黄永彬于196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蒋伦芳一直未生育,夫妻二人共同抚养了一个领养的儿子。1996年,本案的遗赠人黄永彬在没有与其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本案原告张学英相识并一直在外租房非法同居生活。2001年1月,黄永彬因患癌症入住医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其妻子即本案被告蒋伦芳一直对他进行护理、照顾,直至黄去逝。黄永彬于2001年4月立下书面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一套住房的售房款的一半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与其同居生活的张学英所有,并要求张学英保存和安葬其骨灰。后来遗赠人黄永彬去逝,其妻子蒋伦芳与张学英发生讼争。

(二)本案法院判决及理由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遗赠人黄永彬将其所得财产赠给其“二奶”,即原告张学英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利益,该死者的遗赠行为应当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而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受遗赠财的诉讼请求。而蒋伦芳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束后,张学英不服判决结果,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也认为死者的遗嘱内容违反了我国的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因而判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本案中所体现的法与德之争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永彬的遗嘱是否有效。在我国,遗赠人的遗赠行为是由我国《继承法》来直接进行调整,因此,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法》对遗赠人遗赠行为的相关规定。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遵照自己的意愿,将属于个人的财产通过立遗嘱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本案中死者将自己遗嘱中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张学英的行为,是有法可循的。据此,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持本案中受遗赠人张学英的诉讼请求,并且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则。相反,即使《继承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两审法院的法官却并未适用,而是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认为死者黄永彬无视夫妻感情和忠实义务,与他人婚外同居,并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与其同居生活的原告这种遗赠行为,公然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利益,因此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由此引发了学者们激烈的讨论,从而形成了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两大阵营。一方面,支持运用社会道德的原则论,肯定法院判决,认为《继承法》关于遗嘱行为的相关规定与我国社会道德以及其他法律向抵触,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应该运用社会道德的原则加以弥补。 另一方面,支持直接运用法律规则论,否定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律漏洞,应当直接适用《继承法》关于遗嘱行为的相关规定,用规则论来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

本案死者黄永彬在没有和其妻子蒋伦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张学英即俗称的“二奶”非法同居生活,并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其“二奶”,理应是不能被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所接受的。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限制和约束公民的民事行为 然而,不同的人,对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理解都是不同的。本案中死者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张学英的行为,是基于其和张学英婚外同居关系上所实施的遗赠行为,我国《继承法》并未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这种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遗赠行为,而且,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黄永彬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个人财产通过立遗嘱来遗赠给张学英的。两审法院并没有给出具体详实的解释关于为何在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下却不直接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而直接援引《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社会道德的一般原则,两审法院这样简单的解释与说理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而且,两审法院法官这种“以德入法”的行为,也自然是难以服众的。但是,法官在面对该案件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时,如果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上,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谨性以及其内部的逻辑性,运用法律规则来调整该案件,则判决结果必将违背人们所认知的道德准则,牺牲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样的判决结果同样也是难以服众的。

黄永彬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其情妇张学英的行为,究竟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呢?如果持肯定的立场,那么则意味着否定了当事人的遗嘱自由,侵害了私法自治的原则,破坏了法律的安稳性;如果持否定的立场,那么则意味着肯定了黄永彬基于婚外同居关系上的遗赠行为,该遗赠行为则是有效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法院判决黄永彬的遗嘱生效,那么遗产就会归“二奶”所有,这看起来似乎是法律对“包二奶”这种不道德的社会现象的姑息纵容。这将有悖于人们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伤害大众的道德情感,挑战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尊严。因此,面对该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时,如何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社会道德的调整方法和法律手段的调整效果相统一,显得尤为必要。

三、对“泸州遗赠案”中的法与德之争解决途径的思考

(一)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兼顾各方的合法利益

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采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可以兼顾各方的合法利益,在法、理、情三个方面找到平衡点,努力使各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达成一种公平的竞合状态。

本案中,理应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如下:遗赠人意思自治的权利,遗赠人与其妻子正常合法的婚姻关系,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以及“二奶”的正当利益。从两审法院的司法判决结果可以看出,两审法院只是维护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维护和谐的婚姻关系,因此得出了遗赠无效的结论,牺牲了遗赠人的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的权利和司法自治的原则,这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但倘若法院又只是维护司法自治的原则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那么就会得出遗赠有效的结论,相反又牺牲了社会公德和大众利益,同样难以令人信服。可见,对于本案件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如果只是單纯孤立的站在道德或者法律的任何一个立场,其做出的结论都是难以让社会公众认可的。本案件中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不是针锋相对、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竞合,相互兼容的关系。两审法院应该充分考量该案件所涉及并且应该维护的合法利益,分析法律与道德在该案件中具体所占的分量,从而使得各种应当得到保护的合法利益达到一种制衡的状态。只有兼顾各方的合法利益,才不会陷入该案件中道德与法律择其一选择的泥潭,才能够作出令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结论。

(二)根据案件本身,恰当处理各方的利益冲突

处理该案件时,首先应该牢牢把握住该案件事实本身所涉及的诉讼问题,并依照法律法规对该案件的合法性进行拷问。该案件所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即判断黄永彬的遗嘱是否有效。在适法上,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黄永彬根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作出的遗赠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理应支持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但是这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而作出的判决,是存在法律漏洞的。其一,蒋伦芳作为黄永彬的合法配偶,拥有合法有效的配偶财产继承权,倘若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保护了原告的财产利益,则必将侵害被告作为死者配偶所拥有的财产利益。其二,黄永彬与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与原告是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而且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基于婚外同居关系的遗赠行为,从而使得该案件不得不面对社会道德与公序良俗对案件本身合法性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单独运用法律规则来调整该案件涉及的利益冲突显然是不够的,有必要兼顾道德的立场来对该案件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考量。

(三)法律与道德的双向调和

由上文分析可知,“泸州遗赠案”既涉及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则,也涉及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由于该案件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站在法律的立场,维护当时人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的利益,还是站在道德的立场,维护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社会利益,都不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有必要采用法律与道德双向调整的方法。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必然不能都得到圆满实现,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达成一种公平的竞合状态,就必然对各方的利益均采取一定的限制。基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本案中,在法律与道德双向调整的情况下,当事人遗嘱自由,意思自治的利益应当优先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社会利益。因此,法院应当对黄永彬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整分割。这种结果,是对于法、理、情三个方面作出平衡后所产生的结论,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达到一种公平的竞合状态,也只有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才会令人信服,容易让大众接受。

四、结论

泸州遗赠案中的道德与法律之争,并不是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孤立的站在道德或法律的立场上所作出的判断与结论,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对于泸州遗赠案这类民事纠纷案件,运用利益分析的方法,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可以在法、理、情三个方面找到平衡点,从而使得各方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达成一种公平的竞合状态,只有这样,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才会令人信服。随着我国法制的建设,法制理论的发展以及司法实践的进步,这种利益分析,兼顾法律与道德的方法,在今后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时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张煜文、程建德.从“泸州遗赠案”看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法制与社会.2012(2).60-61;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中国法学.2006(2).

何海波.何以合法? 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3).438-456;田士水.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中意思要素的分析——从泸州遗赠案开始//郑水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魏振瀛.民法总论(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28.

罗弦.请各归各位——从“二奶”继承案看法律原则,规则和道德.法制与社会.2009(2).

黄伟文.法律与道德之争:泸州遗赠案的司法裁判研究.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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