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特点、侦办难点及打防对策

2017-03-27 15:15李富准
法制与社会 2017年7期
关键词:侵权注册商标

摘 要 自我市开展打假专项行动以来,始终对侵犯假冒类经济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但在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诱下,仍有不法分子继续实施侵权假冒犯罪,那么如何在新时期下打击制售假顽疾分子是公安机关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

关键词 假冒 侵权 注册商标

作者简介:李富准,界首市公安局经侦大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030

在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诱下,仍有不法分子继续实施侵权假冒犯罪,屡打不禁、屡禁不止,那么如何在新时期下打击制售假顽疾分子是公安机关面临的又一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我市实际,对最常见的一类侵权假冒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特点、打防对策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几点认识:

一、简要概述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追诉标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是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犯罪特点

(一)手段不断更新

从近年来侦办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看,部分不法分子针对公安机关的打击也在不断总结经验,“进、储、销”各个环节都采取更为隐蔽和多变的手段,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进”,即购买环节,不法分子多采取网上进购和网下进购(传统的进货方式)相结合的方式,使用虚假身份向不特定的上线人员进购侵权产品,每次向每条上线进购的货物金额都低于五万元(追诉标准),且多使用过境物流发货和代收货款,这样即使上线人员被查获,公安机关也会因为数额达不到和相关证据难取到难以对其进行打击;“储”,即储存环节,不法分子往往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远的地区租赁民房储存侵权产品,且采取真假货混淆的方式存放,这样一方面窝点不易被发现,一方面即使被查到,执法人员在分辨产品真假时也会产生巨大阻力;“销”,即销售环节,不法分子以网上销售为主,将网上实际销售和刷单销售相互混淆,且不做任何账目,让公安机关难以明确下线人员,难以确定实际销售产品数量及金额,给刑事打击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对象不断扩大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也在随之改变,国内外各类品牌商品逐渐成为群众的首选,品牌效应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使得商家对商标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覆盖面越来越大,从建材类到日化类,从药品类到食品类,从服装类到烟酒类等等,且每年都会有新的注册商标商品出现。辩证的角度看,注册商标的商品越多,不法分子实施售假犯罪的源泉就越多,加之部分商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淡薄,打击不及时,导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久打不绝。

(三)侵害不断加深

一是对权利(企业)人的侵害。注册商标是商家商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产生经济效益的必备品,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加以销售,从中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是对他人知识产权和商业经营的巨大侵害。二是对消费者的侵害。群众的消费观念是买的省心、用的放心,这也是购买品牌商品的原因,然而不法分子就是抓住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利用品牌商品的影响力,大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对消费环境的侵害。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中,为净化消费环境不断努力,然而,不法分子销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一次次将人们的努力扼杀,一点点抹灭人们对良好消费环境的憧憬。

三、侦办难点

(一)主观“明知”认定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必须是嫌疑人明知商品是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从司法层面看,“明知”包括“自认明知”和“推定明知”,“自认明知”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明知,“推定明知”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阅历等情况,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明知。然而司法实践中,注册商标的辨识度虽然很高,但是假冒的注册商标和真的注册商标相似度极高,加之其使用在商品上后,一般人很难分辨真伪,只有权利企业的专业打假人员或受到过相关培训的人员可分辨,因此虽然年龄、文化程度等因素满足推定条件,但由于受到专业能力限制,也是无法推定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而嫌疑人往往就以此辩解自己不知道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进而逃避打击。

(二)销售行为认定难

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首先要确定嫌疑人具有销售侵权假冒产品的行为,既要有销售行为,也要销售的是侵权假冒产品。实践中,嫌疑人往往想方设法规避销售行为,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困难,一是采取指定销售的方式,即嫌疑人直接让上线人员发货到其下线购买者处,自身并不接触货物,这样即使被查获,也无法证明货物是其销售出去的;二是真假货混淆销售的方式,即真货和假货掺着销售,按照客户的需求选择销售真货还是假货,这样一方面不易被察觉,一方面即使被查到,往往也会因为数额达不到追訴标准而仅予以行政处罚;三是采取网络销售的方式,即嫌疑人通过微信、淘宝等平台对外销售,这样侦查员虽然能够从其账户内查到销售记录,但往往会因为下线人员难以核对或嫌疑人辩解自身存在刷单行为,无法查明其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侵权产品,进而难以认定其具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

(三) 犯罪数额认定难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数额包括销售金额和货值金额,是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也是对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侵权产品有标价或已经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应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二是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应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实践中,我们大多数遇到的情况是嫌疑人没有销售记录,很难查明在一段时间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数量及价格,并且这种商品只要卖出后,很快被使用,难以查找、鉴定真伪,无法确定其销售金额,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金额,有的地方公、检、法认知不同,有的认为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会大幅度抬高犯罪数额,增加量刑,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有的认为权利企业对产品的市场价更了解,而且外销产品在国内并无价格,权利企业出具的认定应更具说服力。正是由于犯罪数额是追诉嫌疑人的依据,加之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决定罪与非罪、量刑大小的关键,所以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公安机关侦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四、打防对策

(一)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加强理论调研。结合当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发展情况和司法实践中该类犯罪打击存在的困难,全面收集基层办案单位的意见和建议,专题研究、综合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罪名,并出台符合当前形势,操作性强,有利于打击该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二是强化两法衔接。注重《刑法》、《刑诉法》等刑事法律和《商标法》、《知识产权法》等行政法规关于同一类违法行为的衔接,进一步明确何种行为是犯罪行为,何种行为是违法行为,确保一切销售侵权假冒行为都能够得到相应惩罚。三是公、检、法加大沟通交流。公、检、法三家应建立相关机制,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定性、证据规格、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形成一致意见,保证案件从侦办、起诉到最终审判都能够达到理想的法律效果。

(二)打击处理方面

一是加强与各警种之间的协作。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的主力军,要主动寻求其他警种的帮助,充分发挥各警种优势,做到人赃并获。其中经侦部门要深入摸排侵权假冒犯罪线索,深入经营侵权假冒案件,全面查明各个犯罪环节,力争做到人员、窝点、物品同步打击;技侦部门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为查找犯罪窝点,掌握嫌疑人活动轨迹和开展收网行动提供有力帮助;网安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巡查力度,注意发现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经侦部门侦办,同时对查扣的电子证据予以分析鉴定,为经侦部门侦破案件提供证据支撑;法制部门要及时商情检、法机关,共同研究解决传销犯罪案件查处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上提出意见。二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涉及领域广、部门多,公安机关侦办该类案件中离不开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一方面行政执法部门对本地市场经营情况较为了解,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业务认知水平,极易发现该类经济犯罪线索,是公安机关打击该类犯罪的重要信息来源,一方面公安机关对于发现的达不到追诉标准的人员,可第一时间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即使无法给予刑事打击,也确保其要为违法行为付出相应代价。三是加强与权利(企业)人的协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是权利(企业)人的合法权益,加之近年来权利(企业)人打假维权积极性在不断提高,所以公安机关与权利(企业)人建立协作机制,有助于打击该类经济犯罪,一方面权利(企业)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成立了专门的打假部门和组建了专门的打假专业人员,深入全国各地大型市场进行摸排,对售假人员、经营场所、假冒品牌种类等基本情况都有初步了解,能够为公安机关提供高价值的犯罪线索,一方面权利(企业)人能帮助公安机关迅速分辨侵权假冒产品,并出具鉴定报告,为公安机关快侦、快破案件提供证据支撑。

(三)宣传教育方面

知识产权已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但目前仍有许多人对知识产权认识不足,对此公安机关要联合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增强群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一是集中宣传。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报道典型案例、打击成效、防范知识等。二是日常宣传。公安机关对于侦破的侵权假冒案件要及时联系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要在辖区内显著位置设立专栏,通报相关知识产权知识和政府打击侵权假冒、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和决心。三是广泛宣传。采用宣传车、公交车视频、手机短信、微信、广播等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打击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知识。四是主题宣传。积极组织人员到学校、商场、企业等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讲解识假辨假知识,引导消费者正确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预防侵權假冒案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一云、严端、王清新.证据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图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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