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2017-04-29 11:44李洪雁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7年7期
关键词:赔偿航空责任

李洪雁

摘 要: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们越来越青睐于航空出行,这就涉及到了本文的主题,及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就当前来说,如何更好地完成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是当前航空运输业发展的重难点。为了高效率完成这一过程,有必要明确承運人和乘客的责任,以完成赔偿过程。国际社会上,特别是承运人的责任通常受到华沙体系的制约,为了实现与世界的接轨,我国也相应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然而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这些法律条文日益不再适合当前我国国情,基于此,下面便对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责任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航空 旅客人身损害 赔偿 责任

一、引言

韩亚航空的悲剧似乎仍历历在目,不久前的马航事件也不禁让人们担忧航空安全问题。尽管航空旅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其风险无疑是较高的,一旦出现事故,在处理程序中接连而来的各类法律缺失和责任模糊问题,无疑会成为保障航空公司和旅客人身权益的巨大障阻。就当前来说,相关部门面临突发事故时较少的经验累积、法律程序掌握浅显、基本法律意识的差别,是摆在我国公民维权道路上的“三座大山”。基于此,笔者分析了乘客人身伤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对其中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尝试进行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其他的交通方式的经验,谈谈其对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启示。

二、航空人员伤害赔偿和法律来源概述

1.航空旅客运输概述。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本法所称国际航空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据该法律条文来看,航空旅客运输很显然就是一种航空运输合同,它属于这样一种约定,即将乘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通过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

2.乘客损害赔偿的法律定义。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过去那种意义上的持票登机的人很难覆盖所有乘客的范畴,严格来说,乘客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三类:

2.1凡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到登机机票的旅客,不论其购买的性质、价格等,只要凭票登机,那么其必然属于受保护的乘客类别,此毫无疑问。

2.2享受航空公司优惠与福利的职工及亲属。根据公司情况的差别,优惠和福利的力度是不一样的,然而不管属于这个范围的乘客是持有打折票还是免票登机,他们同样属于乘客的范围,同样享有其他旅客享有的损害赔偿权利。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非执行任务的情况下,航空公司的员工也应属于乘客,而非机组人员。

2.3承运人允诺登机的人员。这类人员不仅包括由承运人委托运送的政府或其他组织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如引渡嫌疑人,强制遣返人员等,还包括得到承运人同意的非工作人员或没有有效身份凭证的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当发生意外从而造成人身伤害时,航空公司也需承担责任。

三、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索赔问题:对赔偿权利人的探讨

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之前,要首先认定谁是真正的赔偿责任人,即“赔偿权利人”,下面我们便对该概念进行阐述。

赔偿权利人,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在人身伤害赔偿中享有物质赔偿的人。就航空旅客的人身损害赔偿中,乘客无疑就是赔偿权利人,当旅客遭受事故后,有着天然合法的权利对航空公司发起索赔。

不过,乘客能否成为赔偿权利人,是有着一定的条件限制的,具体来说有三点:(1)确实发生了航空事故;(2)确实有旅客在事故中受到人身安全的伤害;(3)航空事故和旅客人身安全,二者存在因果的关系。就此三点来说,前两个条件有着具体法律条文的规定,而第三个情况,如航空事故中乘客因自身疾病造成的一定的身体伤害,对此并不能构成所需的因果关系,故而在该情况下,乘客并不能成为赔偿权利人。

四、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主要问题

1.承运人责任的性质。对于承运人责任性质的划定,目前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学说进行着探讨,下面便对这三种学说展开论述。

1.1合同责任说。在上文,我们已经谈到航空旅客运输就是一种合同,而合同责任说的大体理论与之基本相同:承运人有明确的义务确保旅客安全到达目的地(无论是在合同中明示还是默示),一旦违反了本合同,相关的责任人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1.2侵权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的出发点有二:一是航空合同只是作用于航空承运人(公司)和乘客之间,故而对那些在航空运输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很难直接引用;二是在保护人身权益方面,显而易见的是,侵权责任总体上可以更好地贯彻于侵权体系中,并且其中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产权和道德权),此外其起点与合同性质的规定也明显不同,相对合同中常常讲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能够在最大限度上保护个人的权利。

1.3责任竞合说。责任竞合说,是以乘客的人身伤害赔偿为依据,从组成要素的角度来看,凡是那些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求,在此刻就自然形成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问责制的观点往往也有利于索赔人的各种诉讼请求,因为航空运输的国际化决定了其很难在一个国家内受到限制,因此多项的选择性更有利于索赔人倾向于那些收益更大的诉讼方向,从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2.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是当事人的某一行为同时符合了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从而造成多种责任形式的出现。就立法角度而言,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立法者想要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社会事务,但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最终会在某一定阶段发生重合的情况,如此势必产生了责任的竞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行为的竞合,是行为人所进行的一种行为,该行为同时带有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双重法律标致,这样便导致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行为共存。就此而言,笔者认为,在处理二者聚焦的竞合场合时,可以建议索赔人选择两者中更对其有利的方式进行诉讼请求,并且尽可能地消除法律上的限制,创造出一种更为开发且轻松的维权氛围,最终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和平化解。

3.其他运输方式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航空运输作为最新的运输方式,其历史仅有百年之久。公路、铁路和水上运输已经在民众的心目中占据了主流,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就当前来看,我国各种运输中都存在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制度,该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承运人的积极性和整体运输业的发展,对此,国家不能完全忽视,所以在立法上如此推迟与停滞,想必有着行业建设的角度考虑。而在航空运输领域,实现一步到位的法律变革是很难达到的,其终究要经历一个的过程,且途中需要各方的多次论证和努力。不过我们相信,这种局面在不久的将来必将得到调整。

五、结语

在上文,我们着重对航空人员伤害赔偿的历史发展及其法律来源、赔偿权利人概念、承运人责任的性质、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以及其他运输方式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可以说,通过这些论述,我们已经对航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尽管在当前,航空运输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我们相信,随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人们维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阻碍航空旅客人身损害的责任赔偿问题在今后一定会得到显著地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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