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三性及我国税收宣传口号问题的认识与反思

2017-08-21 20:18朱聪颖
大经贸 2017年7期
关键词:税收

朱聪颖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在现有的教科书和文章里,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也被认为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重要特征,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三性也面临极大的考验,本文将在对税收三性认识的基础上,提出对税收三性的反思以及对我国税收宣传口号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 税收 税收三性 税收宣传口号

所谓特征是指一事异于另一事物的特点,相应的税收特征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特点, 但在当前背景下,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与无偿性是否能依旧作为税收的特征,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一、关于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的税收收入,既不需要返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对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税收的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从税收的产生看,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需要大量的物质资料,而国家机器本身又不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只能通过征税来取得财政收入,以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种支出只能是无偿的,国家拿不出任何东西来偿还公民个人缴纳的税款。

税收的无偿性,使得国家可以把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统一安排使用,这种无偿的分配,可以贯彻国家的政策,改变国民收入使用额的构成和比例,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关系。可见,税收的无偿性是至关重要的,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它是税收三个基本特征的核心。然而,在税收偿还性这一特征上,我们不应该以税收偿还的间接性而非直接偿还钱物而否定税收征收和使用的有偿性[1]。税收不应该是无偿的,而应该是整体有偿的,虽然每个纳税人无法直接获得相应的财物,但我们每个人都享受着依赖税收而提供的公共服务,比如宽阔的马路,整洁的街道,美丽的公园。明确税收的有偿性特征,不仅是理论上的需要,而且在税款征收中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明确税收的整体有偿性的这一理论,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遵从意识,减少对税收的抵触情绪,同时,在税收宣传中,让纳税人明确纳税的目的是使自己获得安全,秩序、基本权利、社会发展带来的好处等。另外,这对增强纳税人的民主意识也有很大帮助,他们知道是纳税人的钱财物使国家的各种职能部门得以运转,国家的职能得以实现,所以国家的这些职能部门就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就应该受人民的监督。

二、关于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是依据国家主权,以法律、法令形式加以规定并实施:征税机关必须依法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是违法。税收的强制性源自两方面:一是税收依据政治权力取得;二是税收采取法律方式征收[2]。税收的强制性是税收作为一种财政范畴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必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不能放弃税收的强制性特征。当然,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并不意味着否定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筹划的权利,公民可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三、关于税收的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經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然而,将固定性作为税收的特征是否合理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进一步的关注。一方面,从理论上看,固定性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征,不是税收所特有,因此不能作为税收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税收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也处于不断调整之中,因此,准确地说,税收的特征之一不应该是固定性而应该属于相对固定性。相对固定性的说法,不仅肯定了税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且也体现了税收政策与时俱进的特点,具有很好的概括性。

四、关于税收宣传口号的认识

所谓宣传口号即宣传标语是指用简洁的文字和意义鲜明的宣传组成的鼓动类或教育惊醒类的文字。好的宣传标语对于预期目标的实现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税收宣传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在这里,我们重点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宣传口号问题。从税法宣传上看,我国在税法宣传时,常常只笼统地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没有具体数据让纳税人清楚他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还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即与其纳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3]。从纳税人的意识上看,似乎人人都知道应该纳税,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但诸如税款是如何使用的,交税后能得到什么,却很少有人真正清楚。大家都知道纳税会减少自己的利益,却不知道纳税亦给自己带来利益。不情愿纳税、尽量不纳税、逃避纳税,几乎成为一种大众心理。在纳税意识、纳税自觉性方面,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存在较多的原生性税收不遵从,纳税人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另一方面,我国税收宣传的实用性较差,税收宣传的目的是让人们知法、懂法、守法,而只有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才能谈到守法。从近几年的税收宣传来看,形式重于内容,过分强调“守法”的概念,而对法的本身宣传得较少[4]。如果纳税人连法的基本内容都不了解,又如何能做到守法呢?因此,税收宣传还要着力提高宣传的实用性,把重点放在如何让纳税人知法、懂法上,让纳税人在宣传中真正得到自己需要的法律知识,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做到自觉守法。

哲学上讲,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对真理的追求也应该是永无止境的,税收性质的研究是认识税收的重要方面,对研究税收其他方面的内容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里只强调了几个突出方面,其他内容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 丁作枚.对税收无偿性的探讨及对税收宣传的意义[J]《金筑大学学报》 .

[2] 吕建林.对税收无偿性特征认识的反思 《经济师》 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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