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2016版培训大纲对课程改革的再思考
——以“海上货物运输”课为例

2017-12-15 03:48,,
航海教育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海船海员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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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结合2016版培训大纲对课程改革的再思考
——以“海上货物运输”课为例

於健,陶肆,代其兵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为了实施2016版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和经2017年修订的“11规则”,海船船员培训的课程认证将全面启动。以“海上货物运输”课为例,提出组织和实施课程改革要充分考虑四方面因素:明确培养目标、明确课程标准、明确评价标准、充分把握海员的成长历程。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课程认证;海上货物运输;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评价标准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6版)》(简称《培训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经2017年第2次修订的“11规则”,简称“17规则”)正式颁布后,引起海运界的关注与热议。国家关于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制度不仅会对航海类专业毕业生个人的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还会对航海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海运人才的培养质量,并最终影响到整个海运业的发展水平。文献[1]通过对公约与我国相关规则的对比研究,基于翔实的数据分析,探讨了海员职务晋升的海上服务资历要求过长对毕业生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影响,阐述了学历层次与海员职务晋升的不关联性对毕业生职业选择和职业发展的影响,讨论了海员职务晋升的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培训时间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对海员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对现有资源的浪费,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文献[2]综述了2016年以来海事局对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的修订,对航海院校如何应对提出了建议性意见,其要点是:对照《培训大纲》,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编制培训课程安排对照表,并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其中,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认证情况应涵盖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方式、培训师资、资源保障等方面内容。

根据“17规则”,海船船员的适任资格获取依旧是理论考试+适任评估+船上培训。从海事局在执行“17规则”的布置情况看,理论考试科目没变,适任评估项目和评估规范标准没变,要变化的是依据《培训大纲》,结合理论考试科目,合理地设置培训课程,制订培训计划,并报辖区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其核心就是要进行课程认证。关于课程认证,对于从事高职教育的航海院校来说是非常熟悉的,但现在航海教育界最为关心的是培训内容的覆盖面与深度、培训时间的强制性、现在与未来考试(评价)方法等对培养目标、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式的影响。本文仅以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的“海上货物运输”为例,从培养目标、评价方式、职业发展实现途径等方面,讨论课程内容的改革。

二、2016版《培训大纲》的要求

根据2016版《培训大纲》,关于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培训大纲内容如表1所示。有可能还有部分相关的内容在其他部分表述,但本大纲基本覆盖了公约对货运的要求。

表1 500总吨及以上二三副的“海上货物运输”的培训大纲

三、2016版培训大纲背景下课程改革须充分考虑的因素

1.明确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指教育目的在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教育机构的具体化。它是由特定社会领域和特定社会层次的需要所决定的,也随着受教育对象所处的学校(培训)类型、级别而变化。为了满足各行各业、各个社会层次的人才需求和不同年龄层次受教育者的学习需求,才有了各级各类学校的建立。各级各类学校要完成各自的任务,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就要制定各自的培养目标。

从我国航海教育的实践来看,主要有学历教育(本科与高职)和培训(职务晋升)两种情况。对于培训(职务晋升)基本上是以应试为目的;那么学历教育如何定位,是以素质教育为主还是以就业教育(应试教育)为主,在教学内容的设计方面,其知识覆盖面和深度本科与高职是否要有区别?从目前情况看,主管机关的评价标准就是对培训大纲的掌握程度,也就是说航海教育是职业教育(应试教育)。从这种情况看,对于高职航海教育,其培养目标就是500总吨及以上的二三副;其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就要依据《培训大纲》,满足其最低标准;其教学内容可以超出《培训大纲》,但是一定要适度,否则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学校要关注的是必须具备实现培养目标的软硬件条件。

2.明确课程标准

所谓课程标准,就是通常理解的考纲,主要包含学习内容和学习标准两个部分,是对学生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应该知道什么和能做什么的界定和表述。这对教材的编写和教学的组织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从《培训大纲》上看,我们已经有了学习内容和学习标准两个部分的内容,且通过学习时间的分配说明了此内容的重要性,但是在教材的编写上、在教学的组织中,仍有许多要明确的地方。

笔者认为,在编制考纲(课程标准)时,一定要关注培养目标是什么,不能也不应偏离培养目标——培养500总吨及以上的二三副。500总吨及以上的二三副主要岗位职责就是正常的航行值班、管理消防救生系统、管理航行仪器和图书资料,在港口值班时协助大副做好货物的监装监卸工作,因此“海上货物运输”的考纲就要在全面覆盖《培训大纲》的基础上,其内容的深度要适度,如“了解船舶吃水的相关概念,掌握船舶吃水识读的方法(1 h)”符合海员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了解船舶吃水差的概念、计算及要求(2 h)”“掌握船舶吃水差比尺及其应用(2 h)”和“掌握船舶吃水差调整(1 h)”要表述到什么程度,就需要很好地考虑,且吃水差的调整在不是二三副的职责的情况下如何表述;如“了解货物单元积载与系固(4 h)”和 “了解杂货运输(包括重大件、甲板木材、钢材、冷藏和滚装货物)的安全装卸和积载(4 h)”,对于二三副来说,具体要求是什么?如“掌握石油类货物的种类和特点、油轮的结构特点、积载方法和安全操作以及防污染,了解油量计量,掌握散装液体货物运输和液化气体运输一般知识(6 h)”,其油量计量在不是二三副职责的情况下如何表述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很好地加以讨论。

在此笔者谈谈对教材编写的想法。教科书是一个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没有教材,教学与考试就没有了基准。教材一定要具有权威性,最好能做到一纲一本,以《培训大纲》为基础,强调实用性,淡化理论性,可做适度的延伸,但不能将今后还需学习的内容加入太多,就如同高中数学仅介绍一点导数与微分的概念,而更系统的知识要在大学的高等数学中再讲一样。教材编写完成后,必须要进行集体审稿,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明确评价标准

《培训大纲》中有关“海上货物运输”评价标准的表述是:按照配载图或其他文件、安全规则、设备操作规程和船舶积载限制,进行货物操作;遵照国际规则和公认的安全操作标准和规则装卸危险和有害货物;具备在各种装载条件下稳性状况达到IMO关于完整稳性标准的能力;按照公认的做法;掌握保证和维持水密完整性的方法;交流清楚、易懂且持续有效。这个评价标准是原则性的,在实际应用时还需细化。

笔者认为,合格的航海院校毕业生在成为合格的海员时,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顺利完成学业(注意:船上的半年实习是完成学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通过海事局的适任资格证书考试和适任评估考核;三是在用人单位的指导下顺利完成船上见习任务。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都必须有明确的评价标准。就目前情况看,航海类毕业生的半年船上实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致使学生毕业时与合格要求尚有差距,这需要学校加以改进。当然学校可以和用人单位联合,因为学生是先就业、再毕业,那么他们的实习与见习均应依照用人单位的标准,使船上实习与船上见习有机结合。关于理论考试、适任评估与船上见习,其评价标准的制定,需要海事局和用人单位的共同努力,而关键是其实用性。

4.要充分把握海员的成长历程

人的成长是需要经过较为漫长的过程的,正基于此,海事局在制定“17规则”时,提出了职务晋升时海上服务资历和船上见习培训的要求。一个人的成长需要环境的塑造、知识与实践的积累,从合格到优秀,需要有一个较长的成长过程。学校的教育应该是合格的阶段,工作岗位的历练则是从合格到优秀的过程。我们的航海教育,就是培养合格的操作级船员(二三副),其后在用人单位的培养下,在毕业生自己的努力下,完成升华,成为优秀的二三副,在职务晋升时则需要再培训,再经历从合格到优秀的成长过程。成长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按照成长规律与要求,分阶段地达成目标,如果急于求成,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

四、结语

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关系到船员强国战略的原则性,又关系到船员发展策略的全局性,涉及主管机关、海运企业、培训机构和海员个体的各个方面,需要船员管理者、航海教育工作者以及海员职业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海员的成长是分阶段、分层次的,因此航海类人才的培养计划也应适应这一特征。我们应更新观念、结合实际、深化改革,为船员强国的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1] 孙培廷,姚文兵.中国海员培训和发证制度改革建议[J].航海教育研究,2017(2):1-11.

[2] 徐海蓉,饶滚金.2016年以来海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制度修订与航海院校应对[J].航海教育研究,2017(2):12-1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17)[EB/OL].(2017-04-25).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zsdw/bhsj/201704/t20170426_2196814.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 [EB/OL].(2017-03-28).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704/t20170414_2190581.html.

U676.2

A

1006-8724(2017)04-0001-04

2017-06-21

於健(1959-),男,教授,主要从事航海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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