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法律适用

2018-01-22 18:45任金宝
法制博览 2018年27期
关键词:阿拉善盟专职受害者

黄 帆 任金宝

1.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内蒙古 阿拉善盟 750306; 2.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蒙古 阿拉善盟 750306

交通事故是否处理得恰当与能够正确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合法正当权益有着直接关系。

一、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存在的制约瓶颈和困难

交通事故处理的主体安排不恰当,导致与现实的客观需求不相符合。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专职的交通事故民警才能处理,其他人员只是听从专职的交通事故民警的安排,并配合其在处理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所以交通事故处理的主体太过于单一,就仅仅专职的交通事故民警才能解决,其他人员并没有起到很大的积极促进作用。

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冗长而又复杂。交通事故相关处理人员不能及时接警。而且处理事故要经历多道程序,从而让交通事故的拖延的现象十分严重,不能给予事故受害者及时的帮助,引起了群众的不满。

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不能与时俱进。根据我们国家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实行的处罚有: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笔者认为对于前两项处罚措施已经不能与当今时代相接轨。因为该条款颁布于1991年,当时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单位职工,所以在当时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对于21世纪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已经不再像之前一样那么单一,这已不能与我们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相符合,所以应该给予适当的改良。

二、交通事故处理与法律衔接问题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在处理当前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一般在两人以上。在整个处理流程中,时不时就会出现被告无法送达,而我们国家的道路管理相关部门的解决办法是多次进行直接传达,采取一系列方式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这就在客观上耽误到了办案的周期,不能及时维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的合法正当权益。由于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很多外地过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这就更给道路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带来了很多麻烦,被告的地址不清晰等等客观因素都导致了法律文书难以送达到被告。

对于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责任认定任务很艰难。随着交通事故案件的越来越复杂,责任认定也就随之艰难起来。在具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肇事车有时还存在着借用,租赁等关系,这样就会存在实际车主与肇事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就会存在多个车主要一起分担责任。这无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对于确定赔偿主体来说,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除此之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是一项很艰难的任务,在实践中,存在着很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准确而导致的严重的后果的案件。其实这一领域存在着法律的空白,这就给责任认定雪上加霜。事故当事人是让交警部门认定,还是让法院来进行。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再就是赔偿金额难以达到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一致要求。无论是交警部门要求的赔偿金额,还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接受,都会引起双方当事人的不满。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协调处理案件。因为交通事故案件可以作为民事程序处理,也可以让刑事程序解决。这两者其实有冲突的地方。如果选择了先刑事程序,后民事程序,那么就会给本来受到伤害的当事人需要等待一些时间才能获得赔偿。可是这个措施对于那些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的案件来说,法院不能将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所以交通事故受害者选择肇事车辆,和靠单位起诉,但是这样的话,法院就不能不处理,所以这就让法院出于一个进退两难的地位。

结合笔者综上所述,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起到过积极的作用,可是伴随着新时代的发展,交通事故案件的越来越复杂性,之前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已经不能与现实很好得适应。交通事故处理方式这一艰巨的任务,在我们国家道路交通管理的部门的有效管理下,希望在时间的长河中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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