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

2018-03-26 10:48纪鑫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5期
关键词:客观因素

摘 要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既有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點。二者实质性的不同表现为,前者是犯罪分子由于自身的意志因素而放弃犯罪或者使原来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无法实现,而后者则是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使其无法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实现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但对于何为前者中的意志因素,何为后者中的客观因素,这一方面的界定历来是众说纷纭,本文就意志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定问题展开些许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意志因素 客观因素

作者简介:纪鑫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2.141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通过比较二者,它们的相同点在于:犯罪分子没有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实行到底即实现犯罪既遂,二者本质的差异在于:犯罪的未完成是因为自身的意志因素还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前者是犯罪分子出于自身的意志因素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实现,而后者则是犯罪分子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被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行或者没有实现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除了典型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外,还有处于二者之间的非典型形态,即未完成犯罪的原因既有自身意志方面因素,也有外在客观方面因素。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面临最多的便是这种非典型形态的案例,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们该作何处置,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何为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

要确定意志因素,我们先看一下意志的含义。所谓意志,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标的一种心理过程。 从《辞海》对意志的定义,我们可得出,意志因素是人内在的一种心理活动,是支配人们行动的主要因素。在刑法中何为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即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或任意性,我们可以借助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在夜间偷偷潜入一户人家,意欲行窃,当甲在花费一番功夫翻遍角角落落后,终于发现家主的藏金之处,在其伸手欲取走钱财的瞬间,内心突然想到:自己堂堂七尺男儿,本可光明正大的做出一番事业,现在却在这里做一些偷鸡摸狗之事,实在为人不齿,若今日自己取走这些钱财,自己以后有何颜面存活于世。遂放弃盗窃行为,悄悄退出该户人家,消失于茫茫夜色中。

在本案中,甲属于典型的犯罪中止,即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或阻碍下,完全由于自己的主观心理活动而使犯罪不能既遂,属于单纯的心里活动,此类案件没有什么争议。

案例二,某日,穷困潦倒的乙在街头乱逛,途径银行取款机处,发现一女子在出门时把一厚厚的信封放到包中,遂生歹意,决定抢劫该女子。经过一路的尾随,在人迹稀少的小巷处,乙闯到该女子面前对其实施抢劫。该女子连忙反抗并高声呼救,无奈没人路径此处,乙将其打倒在地,夺其背包。该女子一边紧抓背包,一边对乙哭诉,自己的母亲身患重病,急需要这笔钱,求乙放过自己。听闻此言,乙心生不忍。此时,乙又听到遥远之处有警笛声传来,内心也产生了些许的畏惧之情。乙便对该女子说,罢了,你也是可怜之人,今天放过你了,遂转身离去。

本案中,乙由于女子的乞求和对刑罚的惧怕(此处对刑罚的惧怕不具有现实急迫性,即被发现或被捕的可能性极低)而放弃了自己的抢劫行为,虽然这些都是外在的客观因素,但是其并没有达到使乙不得不放弃犯罪的程度,所以此时乙做出放弃犯罪的行仍然属于由自己的意志而做出,此案仍属于犯罪中止。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是基于外在客观因素引起行为人的悔改、怜悯、同情、羞耻,不安、警醒、惧怕(不具有现实急迫性)等合乎人类正常伦理的因素而做出的,属于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

三、何为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

同样,在探讨该客观因素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客观的定义。《辞海》中对客观的定义有二:“(一)、在意识之外,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跟‘主观相对);(二)、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去考察,不加个人偏见的(跟‘主观相对)。”在本文中我们以第一条定义为基础展开讨论。根据以上描述,我们知道客观与主观相对,应用在本文中便是,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是与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主观因素(意志因素)是相对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这样认定: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以外的因素都是客观因素。具体分析详见以下案例。

案例一,李某看到街角处有一四五岁左右的小孩在独自玩耍,并且注意到周围来往的人并不多,便企图对其进行拐卖。李某悄悄靠近后,抱起小孩子,捂住孩子的口,拔腿便跑。孩子见是陌生人,用力反抗挣扎,但是丝毫不起作用。此时,处于休班期间的警察赵某看到了迎面仓皇跑来的李某,觉得十分怪异,便试图将其拦下进行查问,李某见状转身逃跑,赵某便立刻进行追击,最终将其治服,救出孩子。

该案例是典型的犯罪未遂的案例,李某完全是由于警察赵某的追捕而没有达成拐卖儿童的目的。在此类案例中,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与其主观的意志因素毫无关系,完全是由于外在所出现的客观障碍阻断了其犯罪行为的完成,这种情况下,客观障碍绝对压制了行为人的意志,没有给其放弃犯罪留下任何选择的余地。在此类案件中的客观障碍便是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这样的因素还有很多,像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其他人的阻止(该案件),物的障碍,意外事件的发生、自然力的阻碍、受犯罪分子本人能力的限制等等 ,只要是它们达到绝对压制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程度便是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

客观障碍绝对压制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只是使人被動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继续探讨其他客观因素的情形。

案例二,某日,马某见邻居女儿某甲(16岁)一人在家,遂产生不轨之心,意图对其强奸。于是潜入邻居家,先采取言语威胁甲,甲不听从,后采取强制手段,意欲强奸甲,甲进行激烈反抗,在此过程中门外传来脚步声和说话声,马某误以为甲的父母归来(实际上是路人),急忙翻墙逃跑。

在本案中,马某未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原因有两点:一是被害人的反抗,二是门外路人经过时形成的干扰。第二点是主要原因,行为人对其产生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无法继续,从而被迫放弃犯罪。虽然路人的经过在实际上并不能阻止行为人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但是在行为人的主观认识里面其已经达到迫使其放弃犯罪的程度,所以其放弃犯罪是由于外在因素的影响,而非出于自己的意志因素。引起行为人这种错误认识的外在因素便属于使其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同样,如果是犯罪分子对实施的方法,犯罪工具或者犯罪对象在认识上发生错误,因而不能按照犯罪分子本意去完成等情形,这些实施方法、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也属于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

张明楷先生曾指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是指始终违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认为不可能达到既遂,从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原因。通过上述案例以及一般的认知,我们可以对使人被动放弃犯罪的客观因素暂时作一个简单的归纳:

一是绝对的压制了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使其不管是从主观意志上还是客观实际上都无法完成犯罪或实现犯罪既遂的外在因素。

二是虽然在客观上没有达到阻断行为人完成犯罪的程度,但却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从而无法达成既遂的外在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是属于行为人的心理方面,它意味着引起中止的原因并非因强制性的障碍所致,而是由自主的动机所促成。当然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仍然是“他的决意的支配者”。 它大概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在没有任何外在客观因素的情形下,行为人完全由于自身的心理活动而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2.存在外界客观因素,行为人基于这些客观因素而产生后悔、怜悯、同情、羞耻、不安、惊醒、惧怕(不具有现实急迫性)等合乎人类正常的伦理因素而放弃犯罪或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

3.因是熟人而所产生的停止犯罪的意志因素。犯罪未遂的客观因素是指,当这种客观情况出现和存在时,它使行为人不能主动地支配自己的心理和意识,而且也不受其心理和意识地支配。犯罪行为人此时的主观意识并不是一种完全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被动接受客观因素出现或者因客观因素出现后而改变其初衷的情形。 这种客观因素的具体表现形式大致为:

1.绝对的压制了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使其不管是从主观意志上还是客观实际上都无法完成犯罪或实现犯罪既遂的外在因素。

2.虽然在客观上没有达到阻断行为人完成犯罪的程度,但却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从而无法达成既遂的外在因素。

3.由于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其所采用的犯罪方法、工具,所针对的对象等都使其根本不能达成既遂,也就是所谓的不能犯未遂,此时的这些外在因素属于造成犯罪未遂的客观因素。

4.行为人以将其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此时的某种情况便属于造成犯罪未遂的客观因素。

注释:

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5769.

罗丽萍、谢云天.试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科技致富向导.2011(35).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5.323.

李煜.犯罪中止任意性的判断.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8).

李春晓.浅析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法制与社会.2009,3(中).111-112.

参考文献:

[1]张平.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异同及竞合.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9(3).

[2]王识开、许国鹏.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当代法学.2001(12).

[3]邓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竞合应如何正确定性.现代法学.19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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