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财产制构建的探析

2018-09-08 11:02谢丽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分割建立

摘 要 在最近几年中,我国社会的发展速度变得越来越快,家庭可支配财产不断累积、公民个人权利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夫妻双方常常会因为各自利益在共同财产处置和分配等方面发生各种纠纷和矛盾,公证机构在为婚姻财产约定、所谓夫妻忠诚协议、离婚协议等办理公证的过程当中,发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当前我国民法领域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问题,无法满足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现实需求。基于此,本文深入分析了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构建,企图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些许思路,或许对于构建民法典的亲属法分则体系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 分割 建立

作者简介:谢丽华,永州市潇湘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32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述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厘清夫妻婚前财产问题、管理夫妻婚后所得财产归属问题、夫妻离婚时关于财产、债务的清算问题等。夫妻财产制度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即通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

(一)通常财产制

一般来说,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第一,约定财产制;第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将本人意愿作为主要依据,当事人能够自主选择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在我国婚姻法中,一些内容存具有夫妻个体主义观念,可以充分表现出对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的尊重,不过,财产制约定的对外效力却被严格限制了,其约定只能够对双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约束力作用,无法对第三人或第三方起到夫妻双方预想的效果,且我国尚未对这种约定财产制给予法定公示登记制度的保护,这是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所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存是当前我国婚姻法主要选用的制度。不过在实际中,我国主要运用法定财产制,但是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约定财产制益发盛行,但约定财产制的局限性会影响该制度的發展,故不得不提到非常财产制。

(二)非常财产制

和通常财产制相对应的一种制度,就是非常财产制。其中,非常财产制,就是指在特殊环境中发生法定事由时,法院宣告夫妻其中一方提出来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同时将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予以撤销,将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非常财产制规定,夫妻双方分别具有一定的财产,能够对处分权、用益权、管理权进行单独行使,对责任和义务进行单独承担。在没有取得夫妻一方授权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即产生对夫妻另一方财产侵权的法律后果。待一定事由消失之后,便能够使约定财产制或者法定财产制得以恢复正常。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当前制定的《婚姻法》,不难发现,非常财产制并没有在本法中进行有效设置。但是,根据《婚姻法》第5条规定,既然现已对婚内财产分割制度进行了规定,则必然会产生非常财产制。根据一定的逻辑关系,通过变动、分割夫妻婚内财产,势必会从一定程度上有效改变夫妻双方财产制。因此,不管是在面、还是面,我们能够分别从司法实践操作层面、法律逻辑层面,确定立法者的立法原意中包含非常财产制度。在今后时间中,在对有关立法活动进行举行时,应对以上立法逻辑进行有效延续,对国外成熟的法律规定进行有效学习和借鉴,结合我国的根本国情,制定出科学的非常财产制。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

1.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分割

迄今为止,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法定分割问题。不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的财产判处罚没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拥有的财产。其中,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个人特有财产”,内容应涵括犯罪分子家属拥有的财产。我国《刑法》尚未对这种情况,即包含在没收财产的范围中,是否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自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同时,针对将约定财产制作为主要依据,夫妻双方进行的财产分配约定,是否有效对抗刑罚执行部门的相关执行措施,我们并不能从目前执行的法律规定中获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根据“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犯罪分子一方所有的一部分和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没收”,确定没收财产的范围,从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法定分割的意味。

2.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分割

对我国《婚姻法》进行深入分析后会发现,针对尚未进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够明确的,均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假如在夫妻结婚之前,没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结婚以后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有效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各自以此约定婚姻缔结前后的财产,这样符和夫妻双方财产分配的意旨。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尽管并未详细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约定分割,但从有关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中不难发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变更财产制时,必须要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

3.婚姻存续期间的裁定分割

针对我国婚姻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解释,针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对其进行了首次确定,针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分割制度的构建,我国《婚姻法》对其起到有效推动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裁定分割能进行有效确定的两种情形: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遭受严重损害行为的或者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变卖、转移等行为的;第二,具有抚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当身患重大疾病,必须要接受治疗,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不过和国外其他国家制定的有关制度相比,以上解释内容适用的情形并不宽泛,无法对整个中国社会生活区域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全部覆盖。另外,由于以上解释内容存在一定的试验性质,并未详细规定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内容。

(二)婚姻关系终止时的共同财产分割

因为一些原因,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如离婚、婚姻撤销、一方死亡、婚姻无效等,一定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有效分配、清算。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二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中所拥有的共同财产,除了约定的共同财产以外,在分割夫妻共同遗产过程中,配偶能够得到1/2的共同所有财产,其余共同所有财产则被认定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以上分割,任何公权力不能有另外的规定,应将其作为法定分割。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建立

(一)对非常财产制进行建立

1.对非常财产制的种类和含义进行确定

通过深入分析非常财产制后可知,夫妻分别拥有一定的财产,可以分别单独行使财产的处分权、管理权、用益权等,能够单独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未获取夫妻一方的授权同意情况之下,夫妻另一方便私自处分对方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认定是对夫妻另一方财产的侵权行为。由于非常财产制的具有不同的依据,进而非常财产制能够划分为两大种类,即:其一,经诉请法院裁判的非常财产制。如果出现夫妻共同财产权受损、管理不能、不作为等问题时,夫妻一方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应选用非常财产制;其二,如果出现夫妻一方被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等刑罚时,在这种情况下,应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宜选用非常财产制。

2.非常财产制的对外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完善的夫妻财产状况登记公示制度,所以第三人要想获知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是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其难度是比较高的。到目前为止,我国法院并未联网公开裁判文书。因此在非常财产制的对外效力方面,必须要有效完善相关立法,这样才能够构建诚信风气环境、对市场交易安全性进行有效维护。第一,假如第三人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效力便会产生。例如,合同中列举了一些具体内容或者具体情况,即: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度时,签订合同的一方对相应责任要进行承担,假如夫妻一方对自身责任不履约时,夫妻另一方仅能要求对方通过利用自身的个人财产来实现偿还,不得对对配偶提出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第二,假如第3人属于善意第3人,并不了解和熟悉夫妻之间适用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第三,针对第三人是否明知的举证责任,应选用倒置举证责任的方法。如果不能够对第三人是否明知提供充分的证据,夫妻二人双方一定承担法律连带责任。作为公证行业从业人员,如立法选择夫妻财产状况登记公示制度的实施机构,自认为公证机构相比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有更好的践行效果。因为公证员是法律职业体系的内涵之一,比婚姻登记员具有更完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展现更全面的公示效果。

(二)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1.法定分割方面

针对有关于财产强制扣押罚没的法律规定,有关国家部门应对其进行有效完善。为能够对刑法进行有效配给,宜在婚姻法中加入有关规定,在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进行强制罚没、扣押情况进行明确时,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便会自动转变为个人所有财产,且法院会通过运用文书方式来有效确认个人财产清单。

在尚未终结刑事诉讼时,在变更夫妻财产制时,不得将法定分割作为一种依据,只有有关执行部门才能够运用法定分割,当夫妻关系存续,同时夫妻另一方没有将夫妻财产制变更要求提出来时,并不会改变夫妻财产制。因此,根据判决结果,夫妻一方需要对一定经济惩罚进行承担时,夫妻财产制是否变为非常财产制?本文认为,在以上情形中,应变更夫妻财产制,使其变为非常财产制。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被全部被没收时,夫妻另一方对财产进行隐匿,在这种情况中,执行部门具有追缴的权利。所以,假如夫妻双方继续对共同财产制进行选用,另一方财产权益的稳定性,便会被随时追缴进行破坏。

2.裁定分割方面

针对裁定分割的适用条件,大致包括三种类型,即损害或者滥用共同财产权、管理不能、不作为。其中,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利益遭受严重损害行为的或者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变卖、转移等行为的;第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导致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遭受严重损害的。夫妻双方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裁定分割的申请主体,而在管理不能类案件中,夫妻双方的近亲属也属于申请主體。对于非管理不能类案件中的近亲属、第三人、债权人均不得成为申请主体。第二,管理不能,主要有第三人为管理人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管理人,夫妻另一方为失踪人,在管理行为影响下,失踪方的财产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第三人为监护人,或者夫妻一方为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在监护行为下遭受严重损害的、夫妻另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三,不作为,主要有:根据个人财产状况、个人劳动能力,夫妻一方应承担家庭生活费用和法定抚养义务,不过却为对以上义务进行有效承担的;夫妻一方具有抚养义务的,当身患严重疾病时,一定要接受治疗时,夫妻另一方对有关医疗费用不愿意进行支付的。

(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建立

根据我国《婚姻法》,详细规定了夫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应将离婚作为主要条件,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假如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权益时,在未提出离婚要求的情况下,受害人是否能够提出加害配偶对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承担的要求呢?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立法尚未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我国《婚姻法》也没有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有关规定。尽管当前理论界专家对其具有不同的认识,不过本文认为,在今后立法过程中,我国应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详细规定,这也是我国亲属法必须完善的方面之一。

参考文献:

[1]吕春娟.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之建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7(1).

[2]贺剑.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中外法学. 2017(6).

[3]赵自轩.试论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求知导刊.2017(4).

[4]黄银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问题研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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