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初探

2018-09-08 11:02万海峰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诚实信用司法适用民事诉讼

摘 要 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较为抽象,且具有概括性特点,加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双重调节功能,使得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问题更加突出。本文将针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研究,探讨当事人、审判员等主体承担诚实信用原则责任的必要条件,以及完善诚实信用原则责任体系的有关路径。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司法适用

作者简介:万海峰,海门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62

民事诉讼中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能有效规范民事诉讼行为,实现良性运作。但由于其的双向性特点,导致其在司法中的适用性有待分析。其中,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主体有待分析,其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既包括审判、也包括执行程序。这种主体多元化的适用情形,增加了其在司法中的适用难度。故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其司法适用性,以处理好法官裁判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分析

当前,学术界对诚实守信原则适用的范围存在争议,其是否适用于法院受到质疑。否定观点主要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中较易出现不诚信现象,且法院职责规定远远高于诚实守信原则,若存在不诚信现象,即违反法定职责。以及,民事诉讼的前提在道德之上,尽管法官存在道德滑坡现象,整体层面也将在道德基础上,有着民事诉讼的正当性为基础。而肯定观点则认为,诚信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代理人、以及法院。由于民事诉讼中法院是其间关系的主体,诚信原则应贯穿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其次,诚实守信原则具有较强的教化性、指导性,可提升法院回报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

但在整体角度而言,大部分学者均认为诚信原则适用于法院、法官。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诚信原则可调整诉讼地位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法院于当事人的关系属于权利与服从关系。

二、诚实守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行为分析

(一)当事人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为表现呈现多样化状态,无法预测。诚实信用原则无法适应所有行为,仅能根据当事人行为适当归类,进而划分行为状态。

利用手段形成利己的诉讼行为。这种行为存在较大的不正当特点,使得原本不利于自身的诉讼条件,经过不正当手段进行改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利于对方诉讼状态。常见手段包括,在有利的管辖法院开展民事诉讼;以不正当理由申请提前执行或财产保全;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对不正当行为的认定主要利用法律、风俗、公共秩序、行为目标与诉讼结果等关系进行。法院可根据诚信原则确定当事人行为,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行为之间存在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言行产生差异,与之前的言行相反或存在矛盾,并对对方当事人造成侵害。对该类行为,法院可根据诚信原则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定。该种状态下,主要根据对纠纷的解决目标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如,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由申请民事诉讼转为仲裁解决,或故意制造某种法律不允许的状态,即不能接受的违反道德的行为。显然,这种情况下与自身所追求的利益目标不统一,且不符合情理,超出界限。此时,法官只能根据自身经验酌情判断。但由于法官专业素养、品行等存在差异,故此只能利用诚信原则加以判断,谨慎行事。若超出限制的矛盾行为,或不适合采取诚信原则的情况,也可考虑不采用诚信原则。

非法使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使用有关诉讼权利。以保证当事人的司法救济,以及为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提供保障。当然,当事人在采取有关诉讼权利时,需要具备善意、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权利的根本目的等原则。若当事人借助诉讼权利,非法加害他人,无故增加法院负担,将被视为滥用诉讼权利行为。对该类行为法院可适当使用诚信原则,加以规避。

(二)法院行为

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符合法律规范,公正合理。诚信原则对法院诉讼行为的制约主要包括:

滥用诉讼指挥权。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法院可对民事诉讼的有关进程进行控制,管理民事诉讼程序,进而确保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但在该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法官滥用权利的行为,在组织诉讼程序过程中,背离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理念,违反当事人价值目标,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公信力度。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必须遵守程序规范,时刻秉持诚信、善良、公正、合法、合理的诉讼程序开展民事诉讼流程,确保当事人利益得到保证。法官不可存在为官谋私情节,不可自行解释法律,不可私自运作诉讼程序。常见的滥用权利的行为包括:随意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未能给予双方当时人充分的防御与攻击机会。违反法律规范转换诉讼程序。以及怠于有效控制庭审秩序。

滥用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需要法官根据事实情况,做出正确的认定判决,是法官重要的职权。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社会纠纷产生动因的多种多样,法院无法预兆各种现实情况,法律表达可能存在歧义,自由裁决存在不确定性。诚信原则要求法官收集充分证据,以及能够证明判决公平公正的证据,使得双方当事人得到合理的利益平衡。滥用该权利的状况主要表现為:未能尽到审判职责,即超出法律规定限制范围,未能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对审理案件中需要的证据,由于当事人客观原因未能主动收集,未能给予充分调查行动,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法官在裁量分配证明责任时,应以诚信原则为根本,在案件基础上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而得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优化诚实守信原则在司法中适用的路径

(一)完善解释制度

诚实守信原则要求法官在案件基础上,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充分给予当事人陈述、提出证据、答辩的机会与条件。因而我国应在立法基础上建立系统化的释明制度,涵盖原则、主体、内容、方式等各种措施。完善的解释制度应遵循公开原则,要求法官释明以公开方式进行。中立原则,即要求法官不向利益方倾斜,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能。以及真意原则。即在释明时,其范围应限定在当事人真实意图以及合理边界内。

由于存在释明不当的行为,包括法官怠于释明、错误释明、过度释明三种状况。此时,应赋予当事人质疑、质问权利,并规定法官给予答复之义务。将一些释明不当的案件,直接改判或发回重新审理。

(二)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由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行为多种多样,具有不可控特点。因此,以法官职业修养为出发点,提高法官专业能力,继而提升诚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性。

其一,完善法官绩效考核机制,以避免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绩效考核中主要包括上诉改判率、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以及上诉率、信访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评判法官执业能力,强化绩效考核。

其二,建立法官淘汰制。对于连续几次绩效考核处于末位的法官,采取淘汰制,不得再从事法官职务。以强化法官队伍,提升整体素质。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了诚实守信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行为,以当事人行为与法院行为分别阐述。诚实守信原则受到多种外界因素的影响,其适用性受到约束。遂提出几点优化适用的路径,以强化诚实守信原则的适用力度,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保障民众基本权利,提升法院判决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巢志雄.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象、问题与完善——兼以法国民事诉讼的理论争论与实务判例为参照.比较法研究.2015(3).

[2]曹守晔、杨奕.促进守法诚信 提升司法公信——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体现诚信原则若干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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