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及“双导师制”存在问题分析

2018-09-08 11:02张津滔陈松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3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双导师制法学

张津滔 陈松

摘 要 我国目前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规模扩大,但伴随的问题也在不断增加。对这个新生专业而言,尚处于不断成长阶段,培养模式尚不健全,需要我们去更加深入的刨析,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使朝阳专业健康发展、不断成熟。其中“双导师制”模式对学生的培养模式是经过历史检验合格的制度,但在新生专业发展中遇到了新问题。本文将就我国现阶段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及“双导师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探索,为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培养制度进一步探索提供参考。

关键词 法律硕士(法学) “双导师制” 培养模式 实务训练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司法技能工作站(项目编号:GZZ2017009)和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司法技能训练实践基地(项目编号:贵大研SJJD[2015]008)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张津滔,贵州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陈松,贵州大学,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210

一、我国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及“双导师制”内涵

法学源于哲学,是古希腊哲学中抽象分离出的一类哲学;又是一门经验之学,总结社会生活经验又应用于社会的科学。从其学科起源可以得出,法学既是一门抽象学问,也是一门应用于社会的实践学问,既需要缜密的逻辑思维,又需要广泛收集社会大众生活经验。因此,在培养适应发展需求的法学人才时,我们就必须从两方面考虑,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哲学思维及深厚的法逻辑学,其次,更要让学生奔赴社会、基层法律工作中,去学习最生动的社会经验。这也是我们国家设立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专业的最初考量。

(一) 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要求

2009年3月,教育部对我国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进行了一次革新,在颁布的《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在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之外设立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国家根据现代社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学位。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进步对高层次、应用型、专业化法律人才的需求。

根据上述文件对培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要求,即“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职业需求为目标,以综合素养和应用知识与能力提高为核心,教学内容强调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的有机结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实践研究……注重培养学生研究实践问题的意识和能力。课程学习与实践课程要紧密衔接,课程学习主要在校内完成,实习、实践可以现场或实习单位完成。建立健全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校外导师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另外,在国务院学位办出台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指导文件中,对该专业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从上述两文中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设置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需求,更是为了改变目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不相衔接的状态。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发展至今,由于培养背景以及目标的不同,对报考学生的本科所学专业做了限制性规定,即只有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学的学生可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招生考试,符合设立法律硕士(法学)的最初想法,经过本科四年法学学习,学生具备了初级的法律思维以及法哲学理论素养。再经过硕士研究生三年的学习,一方面加强法学理论素质的培养,另一方案,大胆的让学生去接触法学实践,不仅仅局限于大学的课堂实践或者模拟法庭辩论,而是真实地投入到基层法律实务中去,去接触司法案件当事人、去感受实际立法过程,去接触执法机关,将自身在课堂、在理论学习中的收获的内容应用于法律实务,相反也会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学理论,培养真正服务社会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但是,就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而言,目前国家并没有就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硕士如何培养做出统一的明确规定;就培养模式而言,各地也尚未达成统一,各地高校都在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培养效果自然也有所不同。

(二)“双导师制”内涵

在目前尚处于试验摸索阶段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的各种培养模式中,其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模式即是“双导师制”的培养模式。有学者称校内学术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是“双导师制”的内在含义,认为“双导师制”是指在培养过程中,为每位研究生配备一名学术型导师和一名在公、检、法、司等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实践导师联合指导的一種培养机制。”笔者概念符合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定位要求。

“双导师制”作为培养应用型法律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教学方式,主要是为解决我国法律(法学)硕士培养与现阶段高校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精通法律实务的人才参与到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中,加强对法律硕士(法学)学生的实务指导。“双导师制”将可以兼顾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将原先单纯的学术培养向社会法学职业发展需求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转变;从校外导师角度讲,也可以满足社会高级法律知识分子回报社会的理想抱负。

二、现阶段我国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实践中法律硕士(法学)学生的培养并没有使其接触到法律职业部门核心内容,或者说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使学生无法完全投入法律实务中。一方面与社会快速发展对法律职业要求的不断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目前对法律硕士(法学)的人才培养脱离社会法律职业需求有关。分析原因,一个重要因素是传统以院校为主导的学术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定势思维影响和制约了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的创新,尤其实在学生法律实务能力提升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对目前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反思。

(一) 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缺乏实务能力培养

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不细化专业,但是学生自身会结合本科四年法学学习后对法学的了解以及对各专业的综合判断,为自己研究生学习生涯选定一个基本学习方向,然后选定一位校内导师。选择的前提是了解,但目前大多学校在法律硕士(法学)学生导师配置中,都是研一进校时就选定一位导师。导师信息了解不全面是其中一个因素;另外这些供学生选择的导师多为校内学术理论较深的老师,缺乏法律实务经历,其名曰为法律硕士(法学)学生的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务。

(二)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实务性

法律硕士(法学)学生上大堂课,与本科上课模式没有太大差异。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包括课程与本科相近, 课堂内容侧重讲解基本法律理论;案例教学比例较低,这样的课程设置不能满足法律硕士(法学)学生对实务能力提升的需求,缺乏实战基礎,实务课堂形式化。结果培养出的学生对法律实务认识不足,低估法律实务的复杂性和现实性,甚至于在参加工作后,现实法律实务与“课堂法律实务”的较大差距对学生的认知形成冲击,而不得不对法律实务再认识。

(三) “双导师制”师资配备不合理、队伍建设不完善

在校内导师选定后,基本告一段落,很大一部分学生至此以后长期见不到校内导师。在校外导师的选择上,校外导师的组成大都是各地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分配方案基本是由学校进行随机分配,这就造成学生自己专业方向所需导师与校外导师的配置无法得到有效沟通。基本完成了“双导师”配置。这样的“双导师”配置不区分学生具体研究方向,也不区分导师研究方向的配置无法对学生进行有效的专业培养,而且容易造成培养混乱。

(四) 实践培养环节弱,效果与预期差距大

司法实践对于提高法律硕士(法学)学生的法律知识运用能力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如今各大高校对于律硕士(法学)学生的实习机制尚不健全,实习期大都安排在研究生二年级第二个学期以后,时间多为3-6月。实习模式大多是学生自主实习与高校安排实习相结合,这样导致很大一部分学生不愿意接受高校安排,选择自助实习,实习质量难以保证。这样就导致多数高校不能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硕士(法学)实践培养基地,不利于高校长期稳定的法律人才实践培养机制形成。即使是受学校安排去司法实践部门实习,也会存在种种问题。由于法律实务的特殊性,3-6月的实习时间,学生基本才刚掌握实务部门的操作流程,比如法院工作的书记员工作流程。如此短的实践期很难学习接触案件实质,也不能满足实务部门对有较高法律素质的研究生的预期工作要求。还有诸如实习过程中学校与实习机关之间沟通不等问题,无法真正锻炼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最终不能达到法律硕士(法学)专业最初设置课程的目标。

三、分析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模式中问题的原因所在

(一)学科起步晚、师资力量缺

首先,我国法律硕士(法学)专业起步较晚,教育部2009年设立,至今不到十年,希望建立一个健全的培养模式或完美的培养机制未免太过理想。但发展速度慢,法学教师对实务教授不熟悉是造成目前困难的直接原因。其次,高校法学院自身综合实力问题。法律硕士(法学)的发展需要高校法学院对应的软实力相匹配。如师资力量、学科建设、科研能力。由于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的特殊性,需求大量精通法律实务工作的校外人才来承担教授任务,这就要求法学院在校外导师聘用过程中有强大的引进政策和措施来支持。而随着教育部2017年新一轮的硕博专业在各大高校的设立以及总招收人数的增长,高校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将受到进一步考验。

(二) “双导师制”落实不到位

教育部2009年起规定全日制专业硕士研究生需采取双导师制。但是,法律硕士(法学)教育中的“双导师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培养效果不明显。究其原因,首先是法学院校外导师聘用制度不规范。法律硕士(法学)人才的培养,最根本之处就在于深入基层法律实务工作,提取实际生活工作中的法律经验,而对学生这一点的培养上可以说是非这些常年工作在一线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人士莫属。但是当前高校法学院的校外实务导师聘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聘任机制,也谈不上对校外实务导师的考量、教学责任分配,无法达到长时期稳定的教学运行机制。其次,校外实务导师管理机制不健全。校外实务导师是否应该享有一定程度的福利待遇?不能仅指望授予校外实务导师的一张聘书就要求其把学生培养到预期目标。要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就必须建立符合双方利益需求,制定更加详细的制度规范。

参考文献:

[1]2009 年 3 月 19 日教育部发出的文件《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9〕1 号) .

[2]2009年5月20日国务院出台文件《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 》.

[3]黄振中.“双导师制”在法律硕士教学与培养中的完善与推广. 中国大学教学.2012(2).

[4]何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机制研究.高教学刊.2015(3).

[5]梁九业.“法治中国”视阈下的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策略.现代教育科学.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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