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原交通厅长受贿两千四百 八十九万获刑

2018-11-06 03:39徐鹏李明
杂文选刊 2018年11期
关键词:厅长青岛市李某

徐鹏 李明

9月19日上午,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贾学英受贿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2004年4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贾学英利用担任泰安市市长、山东省交通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贷款、工程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两千四百八十九万余元。

多次受贿事后打假借条掩盖

1953年出生的贾学英,曾先后在家乡鄄城县、菏泽市担任领导,后来调到泰安任职,2007年3月任山东省交通厅厅长,2013年2月任山东省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6年12月16日,正在地市参加活动的贾学英被纪委工作人员带走。

2017年2月1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贾学英决定逮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04年,东平县投资食品公司的贾某因时任泰安市市长的贾学英多次去检查指导,彼此开始熟悉。后贾某又投资电动汽车制造,已调任省交通厅厅长的贾学英正好帮得上忙。

为感谢贾学英,2007年,贾某第一次送了二十万元现金,之后陆续给贾学英送钱送物。

2011年,贾学英以儿子用钱之名向贾某借钱。贾某说,借什么借,孩子用钱,我出就是了。贾学英则提出,直接给钱风险太大。后来,贾某给贾学英儿子做了一个虚假聘书,聘为自己食品公司副总裁,年薪六十万元,并付给其四年薪酬二百四十万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贾学英通过家人或让其直接转账,共收受贾某四百五十万元,用于购买商铺。

收受同一老板六百八十五万元

办案检察官介绍,因早期工作原因,如今经营一家木业公司的应某二十多年前就与贾学英认识,一直保持联系。

2011年3月的一天,应某突然接到贾学英电话,说急需用钱,让其准备五万元现金送到他的办公室。

应某考虑到跟贾学英已经很熟悉了,而且之前对方还帮自己孩子安排了工作,于是就同意了。

隨即,应某从家里拿了五万元现金,装进一个手提袋,送给在办公室等候的贾学英。

第二次,贾学英把应某叫到办公室,借口说自己亲戚的企业资金紧张,让应某拿一百万元应急,以后资金宽裕了再还。

贾学英提出,通过银行转账给钱,同时提醒应某,用别人身份证办银行卡,并把办卡的身份证复印件也给他。

应某说,当时自己就感到,贾学英这不是借钱,是在要钱。

很快,应某就办了两张五十万元的银行卡,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送给了贾学英。而这时,距上次要钱仅一个月时间。

2011年5月,贾学英向应某要了三十万元;7月,要了五十万元;8月,要了二百万元;11月,又要了二百万元。最后一次是在第二年的5月,贾学英要了一百万元。

贾学英承认,自己从应某处多次拿过钱,除了八十五万元现金外,其他都是转账和银行卡,共计六百八十五万元。

用应某的话说,自己是农村出来的,觉得孩子到城市工作很有出息,特别是贾学英帮孩子安排工作,自己记他一辈子的情。贾学英还帮自己和朋友中标了工程,并说以后会再帮忙承揽工程,所以贾学英开口要钱,自己就给他。

明知企业材料有假仍推荐

贾学英四处找人要钱,事出有因。

从2001年开始,贾学英与一女人长期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贾学英供述,2009年下半年,该女子以到纪委举报为名,先后让贾学英为其购买五间商铺,总价款一千三百多万元。

贾学英自己哪能拿出这么多钱?他又怕出事,因而非常苦恼。没有办法,只好找熟悉的企业家出钱,李某就是其中之一。

2010年6月,贾学英亲自跑到甘肃兰州,找到正在投资工程的李某,说自己上了一个大当,有苦说不出,要借五百万元应急。

李某长期经商,尽管当时因投资没有太多闲置资金, 但还是通过担保贷款,分两次凑齐五百万元送给了贾学英。

李某有一家科技公司,根据政策,多次报名申请专项资金。为了多要资金,其虚构了申报材料。贾学英明知材料内容虚假,但为了给李某申报到专项资金,仍然积极给相关部门推荐。

李某说,这些年,贾学英帮自己儿子安排工作,帮忙打招呼,使自己企业顺利获得近两千万元的资金。

一审开庭时,贾学英在当庭陈述中说,在政治生涯后期对自己放松了要求,私心膨胀,侥幸心理作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深渊。

【原载《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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