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问题研究

2019-01-30 02:25张娟
智富时代 2019年12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

张娟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阐述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个人征信权益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中面临的风险,提出了几条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有效策略,希望能为提升我国互联网金融环境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权益保护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中央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工作逐步展开。系统对接后,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直接或间接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管控,并且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个人信用数据,再报送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推动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同时,互联网的虚拟性及个人征信信息采集渠道的扩展,使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因此,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问题,成为当前社会和金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与个人征信

互联网金融基于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以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余额宝存储、数字货币、大数据金融、金融门户和信息化金融机等多种形式,快速融入到各阶段人群的日常生活中。

相较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快捷方便、小额高频、覆盖面广、风险大、管控弱等特点。区别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缺少固定的物理营业场所,整个交易过程在虚拟环境下,利用远程的方式完成,存在极大的互联网安全隐患。同时,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仍有待配套,无法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为的有效监管,低成本的违约诱发了众多“跑路”事件。

互联网金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数据,成为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及监管者共同的心声。2019年9月2日,《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正式发布,要求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等征信机构。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有效降低了交易风控成本及业务运营成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降低投资粉线的同时加大了个人征信权益风险。

二、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个人征信权益面临的风险

1.个人信息被冒用

个人信息被冒用最为典型的案例是“校园贷”,大学生旺盛的娱乐消费需求,薄弱的消费规划能力,滋生大批校园消费信贷机构,宽松的审核制度造成诸多学生被信贷。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这些校园贷平台相继退出或转型,但是因为“校园贷”导致的个人征信问题不断显现出来,当事人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而“被贷款”,个人信用报告中出现逾期贷款记录,但对相关的贷款事项却完全不知情,进而引发多起个人征信异议,对“被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违规查询个人信息

在网络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缺少消费者与金融互联网银行面签的环节,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个人征信信息被人违规查询,严重的还会导致信用卡诈骗或非本人贷款现象。尽管一些金融机构设置了关联银行卡账户、人脸识别等核验身份的手段,利用电子授权的方式取得客户查询征信的授权,但《电子签名法》并未详细规定电子授权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3.个人征信信息泄露

近几年,部分征信接入机构的工作人员违规向外出售查询账号、信用报告,外部人员在获取查询账号后会违规批量查询,从而导致多起违规买卖个人信用报告的案件。例如:由公安部督办的“5.26侵犯信用信息权益案”、被广西来宾警方查获的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倒卖信用报告案件等。

4.借道个人征信系统谋利

近几年,随着个人信用应用场景的不断扩大,对日常生活中的出行、购房、购车、就业、子女大学录取等存在影响,良好的信用记录对每个人的意义日益重大。因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未与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对接,无法将日常经营中生成的个人信用信息直接报送到个人征信系统。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上出现了新的服务机构,没有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会与已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的担保公司达成合作,在消费者不能根据合同规定足额及时还贷时,担保公司可先代替偿还,然后担保公司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传输到个人金融信息数据库。理论上这样的操作流程可以起到鼓励守信惩戒失信的良好作用,但是,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却非如此。一些不法金融担保机构为了谋取利益,往往以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获利工具,以为其消除“不良信用信息”为手段向信息主体非法索取钱财,对消费者的个人征信权益造成严重侵犯,引发了金融消费者与征信行业、人民银行的矛盾。

三、互联网金融环境中个人征信权益的保护策略

1.优化信息管理

一是信息的采集。第一,必须经本人同意。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在采集个人信息时一定要经本人同意,这反映了个人对自身数据信息的控制权。第二,堅持必要、相关和最小原则。采集的个人信息与采集目的必须是必要、相关且最小的,不允许采集个人敏感或隐私信息。

二是信息的加工和保存。第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征信机构要从物理安全、逻辑安全和管理安全等方面制定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构建多维数据安全防护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漏洞,防止出现数据安全事故。第二,限制负面信息有效期限。在逾期处理后,不良信息保留一定期限后应该予以删除,有效管控的同时,鼓励用户及时改正。

三是信息的使用和提供。第一,限制用途。信用信息的应用应该限于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决策,避免个人信用信息滥用。第二,必须经本人同意。经本人同意能有效防范滥用个人信息,尤其是在雇佣、租房等非信贷领域中应用征信信息,必须经过本人的同意。第三,明确责任担当。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不是某一方的责任,需要由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三者共同承担。

2.加大执法力度

第一,在进行征信现场执法检查时,应着重检查接入机构的征信管理是否合规,发现违规操作要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形成震慑作用,确实保护好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及时曝光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对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典型案例,对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起到震慑作用,督促他们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到合规合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使互联网金融机构真正落实各项措施,保护个人征信权益。

3.接入机构自律

机构自律主要起到引导作用,可以作为行政监管的一种补充方式。第一,利用各种载体不断增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的自律意识,促使接入机构高度重视并规范处理各种异议,同时,对处理异议的工作流程进行细化,实行专岗专人专门负责,理顺处理异议的通道,使信息主体纠错权获得切实保障。第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保障信息主体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报数机构、受理机构和报数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共同参与的三方联合工作机制,出台信息主体经济损失的有关处理措施,给信息主体提供专业公正、高效快速、便捷经济的征信纠纷解决途径。

4.完善法律制度

第一,制定出台《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积极借鉴学习英国、美国以及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加快《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出台进程,有效规范个人信息采集的渠道、手段以及内容等,明确规定信息主体的权益。

第二,不断完善《征信业务管理条例》。根据社会及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断补充和细化征信机构认定、信用信息界定、投诉意义处理、信息主体授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避免有关机构钻法律制度的“空子”,打擦边球,切实保护好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5.加强宣传教育

第一,对人民群众深入广泛宣传征信相关内容。积极推动我国制定出台《征信教育宣传规划》,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征信单位要加强配合与协调,在征信教育宣传方面形成合力;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渠道,不断拓宽征信教育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丰富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逐步增强人民群众的信用意识;深入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建立长效宣传教育机制,使诚信教育成为一种常态。第二,强化对征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征信监管人员,特别是从事征信监管的基层人员要定期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提升征信监管实效。针对接入机构尤其是小微机构要重点开展培训,增强这些单位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严格防范征信信息泄露风险。对征信机构也要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促进征信机构形成优良的合规文化,加大对信息使用者和提供者的制約力度,确保个人信息权益不被非法侵犯。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可采取优化信息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接入机构自律、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多项有效措施,全面保护个人征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征信行业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课题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 征信,2018(4).

[2]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

[3]周秀娟,罗敏娜.互联网金融中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以《民法总则》的出台为契机[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4]王韦雯.数字普惠金融下的互联网个人征信业务探索——以芝麻信用为例[J].时代金融,2017(33).

[5]郭金易,张杰艳,吴成.我国大学生个人征信标准及体系建立之刍议——基于校园消费信贷平台乱象[J].中国市场,2018(9).

[6]邓国祥,郑欣,王慧.互联网金融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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