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控新型共享经济诈骗活动

2019-11-06 02:59胡洁人卫薇
检察风云 2019年20期
关键词:按摩椅骗局单车

胡洁人 卫薇

“共享经济”也称为“分享经济”,本意是指通过闲置资源的共享并将其与有短期使用需求的用户之间实现匹配,从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使用者可通过较低的价格享有服务,资源占有者则可以通过提供闲置资源给他人“共享”而获得收益,是“双赢”的格局。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9)》显示,2018年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为29420亿元,比上年增长41.6%;平台员工数为598万,比上年增长7.5%;共享经济参与者人数约7.6亿人,其中提供服务者人数约7500万人,同比增长7.1%。共享经济推动服务业结构优化、快速增长和消费方式转型的新动能作用日益凸显。但该报告也认为,共享经济除了存在法律法规不适应、用户权益保护难等问题,还存在应急处置机制不完善,平台算法监管难的困境。一些“伪共享经济”也趁机进入,打着各种“共享”旗号的“项目”应运而生,夹杂着传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新兴的共享经济诈骗也在这股“共享”的潮流中“应运而生”。

如共享按摩椅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就让受害者共投资了近1亿元。2018年9月,朱女士在微博上揭露了一款名为“小牛按摩椅”的共享轮椅投资骗局。该骗局要求投资者对按摩椅进行投资,原价过万的按摩椅投资者只需付688元,剩下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按摩椅统一由公司投放管理维护。投资人每天每台收益40元,每推荐一个朋友加入就奖励100元。朱女士表示,她一开始被蝇头小利吸引,而且她所加入的微信群也发放过奖励金,但不到两天,微信群就解散了。像这样的骗局全国各地频频出现。

同月,深圳的上班族小王在微信平台上投资了共享单车,他以880元认购一辆单车,每天收益60元,多认多得,如果发展其他车主还有额外奖励,且一年后每辆单车可半价回收。投资以后,“主管”将小王拉进了一个单车合伙的微信群,让其领取相应的收益。确认有利可图的小王又大胆地追购了7辆共享单车,但等他付完这7辆共享单车的钱款之后竟被“主管”拉黑并踢出了群。这种同类型的骗局,深圳警方一天就能接到10起左右的报警。另外,早前在四川省兴起的某共享无人超市的投资项目,要求投资者投资1万,每天返利200元,投资返利在APP上操作运行。但返利没有持续多久,APP便无法运作,公司也是人去楼空。

共享经济诈骗的套路和成因

近些年来,共享经济诈骗案件在全国各地频发。新兴的共享经济骗局基本套路模式如下:一、推荐投资××共享产品,获得认购权;二、介绍投资项目,投××元,每日返××元;三、加入微信群或APP平台,收获返利,介绍更高额的投资项目,吸引投资;四、榨取足够的投资,将你踢出微信群或APP平台失联。类似于旁氏骗局,即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新兴共享经济犯罪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首先便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报告2018》显示,2018年中国电商行业消费投诉量呈继续增长趋势,共享经济企业成为新投诉热点。部分共享经济企业被频繁曝出挪用押金、企业倒闭、退款难等问题。正因为是假共享真骗局,才造成了先收费再使用,最终伤害的是用户的利益。在多数共享经济诈骗案件中消费者也是投资者,当平台卷款潜逃时,留给他们的只有惨痛的教训。

其次,共享经济需要足够多的资产去占领市场,维护成本甚至更高,收取用户的押金难以维持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后期投入。由于共享经济监管模式缺乏,押金就成了企业的自有资金,风险极大,企业可以轻易挪用。在这种情况下,新兴的共享经济显然已经触及刑法。不仅是非法挪用资金,还包括诈骗。最新发布的《2018年腾讯110反欺诈白皮书》显示,随著诈骗分子推陈出新,共享投资诈骗的新兴诈骗形式成为2018年最流行的新型诈骗手法。多数共享经济犯罪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其中部分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公开宣传,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而且承诺在一定期限之内返利,以此为诱饵吸纳相关存款,实际这也是一种经济犯罪行为。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出,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成长”。为进一步发挥共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作用,当前亟须从多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创新监管模式,引导和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防控对策

我们应该如何去对新兴共享经济所产生的诈骗问题进行防控呢?首要的是消费者自身的理性选择。多数共享经济诈骗现象的出现并且得以持续一段时间的原因是投资者对于高投资回报的渴望,但又没有尽到一个基本的审慎义务。首先要做的便是谨慎选择投资对象。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应当审核项目是否真实合法,对方是否具有运作投资项目的资质,以及投资项目是否能够获得其所宣称的高额回报。也就是说,其商业模式是否能够支撑高额的返利,还有投资本金和回报是否有有效担保。其次作为消费者,不要期望过高的不切实际的回报,因为任何一种投资形式必须得有一个投资的渠道,这个渠道必须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而且其市场回报率应当以一个基本的经济面做基础考量。第三,当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后应及时联系司法机关,而不是为了保全暂时的利益,而将违法犯罪活动继续进行下去。

同时是司法机关的明确权责分配。司法机关应当进一步明晰共享经济这种复杂、多元的权益分享模式下不同主体的权责,确立资源所有者、资源使用者以及资源运营者如何进行共同分享、权利、义务、责任共担的原则与具体标准。共享经济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权利人对使用权进行临时性转移,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权利人也能从中获益。其本质是整合闲散资源,盘活存量经济,减少浪费,避免新的资源开掘。如果企业、用户不讲诚信,共享经济也走不远,不仅会造成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还会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不便。

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已进入了提速期,中國法院的司法实践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借鉴案例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把之前受理的各类共享经济案件进行收集与整理,联合互联网大数据统计的当下公众的需求,对共享经济案件做出谨慎的判决,并将其纳入现有的案例资源库中,为之后审理相关的共享经济案件积累宝贵的经验和法律依据。

此外,司法机关应积极应对共享经济的挑战。从检察机关来看,有必要强化“智慧检察”的观念,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最高检发布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进一步强化大数据思维,针对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大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机制,善于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成立“检察智能化中心”,破除信息壁垒,构建跨类别、跨层级、跨单位的共享经济检察大数据交换共享体系,形成大数据应用合力。

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基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严格遵守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执法力度,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对那些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监管部门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最后,对于共享经济发展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传销等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尽快熟悉共享经济这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平衡新经济的创新与危害兼具、秩序与权益保护兼顾等理念,准确把握各种不法行为的性质,特别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合理解释、准确定性,努力做到适用罪名准确、量刑适当,才能既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的诚信环境。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特定过程中的产物。在网络信息时代,有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行为性质的确利弊兼具,为此,在民商、刑事法律等“硬法”之外,有必要进一步发挥“软法”的作用,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内部合规规范的建设,培育合规文化,防范风险。例如,欧盟即将出台的分享经济政策就没有采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条例、指令等形式,而是采用指南的方式。对此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可以适当借鉴。

新生事物发展总是领先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创新就可能导致相关监管规则滞后。因此,对共享经济等新型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应当给予理解和包容;对其引发的各类问题,既要重视并加以解决,又不能因噎废食。尤其是新兴的共享经济犯罪问题,只有了解其“庞氏骗局”的本质,才能更好地对其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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