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

2020-10-21 21:29汤樱
大东方 2020年3期
关键词:死者保护

摘 要:凡是中国公民都具有人格权,人的所有权益都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且不仅是在人活的时候,在人们死亡以后人格也应受到保护,因为这是人的属性,也是社会关系所需要。且在立法上是符合立法价值取向的,目前死者的人格权益保护存在一定的争议性,笔者认为死者的人格权益需要受到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的肯定。本篇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死者;人格权益;保护

引言

所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人与社会的发展之上的,可以说人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因为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与社会和谐发展需要法律关系的维持和平衡。社会的发展是人的劳动成果,所以究其根本,社会的发展需要靠人的努力,而人的努力受到尊重和保护时,才能够起到继续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所以这就显出法律的重要性。法律是为保障人的权益而诞生的,维系社会发展的产物,法律的作用是双向的,一方面是保护人的所有应有权利,一方面是维持社会发展推动文明的进步,法律的诞生对人的保护是影响非常大的,对人的劳动作出了肯定,也决定了人在社会中的主导作用,法律对人的有力保护体现出因辩证的看待人与社会的关系。人是社会整体中的部分个体,而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既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是相生相克的关系,只有人的权益得到了保障,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相反,如果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就会引起社会动荡,阻碍文明的进步和发展。

1.人格权益的定义

1.1中国公民人格权益

中国1986年的“民权条款法”并未涉及“个人权利”,而只是描述了生命权和拥有姓名头衔图像标题的权力声誉和名誉,这些法律不能保证在发展过程中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利益,再适用《民法通则》后民间社会和民权研究很快发现了这个问题,专业人士研究司法机构并进行德国法院的研究,以确保人的尊严是一种个人特征,并保护个人权利和个人偏好的演变,强调在中国建立“个人权利”的理论和法律。

人权不同于人格权。人权指人作为社会的主体,应该享有权利。以个人人权来说,人应该享有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现代法制社会中,人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而人格权则相对独立,是一项基本的人身权利,可以说,人权是一项相对广泛的概念,而人格权则相对有具体针对的领域。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可以理解为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人格权就好比人权里包含的一个子集关系。但是,有个前提,是人格权是人权的基础,换言之,如果一个人没有人格,人权也是不成立的。没有人格,人权就无法被讨论,并且处于被动关系。

从自然法概念的角度来看,人权是人格的必然要求。没有人格权,人权是无法立足的,但是,即使有了人格,人权的概念和范围也并不一定完全成立。比如,奴隶就是一种特殊存在,奴隶是有人格的,但人权受到极大的压迫和剥夺,只维持生存的程度。为了说明人格与人权的关系,打个比方,如果个人是一个家,那么个性就是这个家的基础,这个房间是人权室,没有基础,它不包括这个房间,与建立房间可以非常豪华,或者它可以很简单,像一个奴隶,“房间”很简单。可以看出,一个房间由空间的建立和构成占主导地位,有两个,为了使房屋中还有个性人权,作为个体,不充分享受人权,就是强奸自然。当然,这种转移并不完美,基础是人为的,但个性是自然的。除了要求人们过上生活之外,这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自然事件。

1.2死者的人格权益

我们知道具体的人格权利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名称,声誉,肖像,隐私等。虽然获得具体民权的基础和原则是拥有公民权利的可能性,这就要求享受权利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能力,拥有人格权的活人。同样的反过来说,人格权要得到保证,就要求享有人格权的主体拥有公民权利的能力。因此,中国民法的一般原则规定死者不具备人格权,因为死者没有民权的能力。人格权益和人格权之间仍有区别。在人格权益方面,人格权益的范围相对较小。因此,死者的人格权益可以理解为死者的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其他权利。这是死者能够享有的民事权利。它还涉及活人格权益的延申。

2.与死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及观点简析

依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的原则,死者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无从享有人格权。但是,若发生了侵害死亡人的人格利益,法律是予以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在93年8月7日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于01年3月18日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7条都做出了解释。

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是,(民法学界的通说),法律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

201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其中包括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如环境污染和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很多消费者。在这方面,作者认为,这个系统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允许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和相关家族在发生肮脏的故事,损害民族情绪和中国传统文化。惩罚那些有历史和维护国家尊严的人。对于那些破坏了中国传统文化和技术成就的人,他们可以允许相关文化和艺术遗产的机构和个人在法庭起诉,以诋毁祖先对国家和民族的贡献。此外,对于这些情况,不设时间限制,无论花费多少时间,都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侵害者的责任问题,它不适合经济补偿,应该做更多的补偿公众因行为造成的损害。当然,在具体应用方面,还需要立法提供详细的规定。

3.死者保护权益的相关现状

在我国,对死者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只有《民法通则》,但是提到的对死者权益的保护也只是片面的,模糊的。只有《著作權法》中提到,对死者的著作权要求延伸和保护,但是在2002年的《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又规定,作者死亡后,著作中的一切权利由继承人保护,若无继承人则由相关行政部门代为保护。

所以,纵观我国对死者权益的保护立法中,我国对死者权益保护现状相对还是意识较差的,主要保护方面最多的体现在了对遗体的保护上。常见的是对遗体处置的纠纷,而少见对死者其他人格权益的保护。最常见的就是违反非法使用尸体的行为,是指未经生命者同意或未经死者近亲同意,剥夺死者遗体的行为,侵犯死者的个人利益。例如,移除死者的器官,从骨架制造样本以及移除死者的尸体以进行移植等都构成违反死者个人利益的行为,并应追究民事责任(非法使用)死产,也构成违法行为,也应负责赔偿精神损害)。

要研究违反非法使用机构及其责任的情况,最重要的是要解释保护死者遗体的法律依据。法律界对于法律保护身体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首先是“财产理论”。在自然人死后,他的身体变成了尸体。尸体属于对象的属性。死者的近亲获得了尸体的所有权。保护死者的尸体是为了保护尸体的财产。

第二个是“管理权”,它认为人体不是一个东西,死后的身体不是一个东西,所以它不能成为财产的对象。保护死者的身体是保护近亲的权利,以管理死者的尸体。第三是“非身体权利”,并且还认为死者的身体不是一种东西,而是死者某些个人利益的载体,而不是身体权利的对象。提交人认为,保护死者的身体是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的延伸。

当一个人活着时,身体是身体权利的对象,法律保护它;死后,身体不再是身体,所以保护身体是对人体的延长保护。这种说法被称为“延伸保护理论”。也就是说,在一个人去世后,他会在一段时间内延长对自己身体利益的保护。他的保护者是死者的近亲。只要他们的近亲属存在,他们就有权起诉侵权人的非法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中国关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極其缺乏和不完善:只有在其他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才有零星的参考和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法律。个人权利或人格权利。它也是民法典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因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国民法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仍必须明确,系统,完善。

4.保护死者权益的必要性

4.1立法价值取向合理

立法价值在于通过立法和公众的诚信以及对法律的合理追求来反映法律对公众需求的满意度。所有立法都有其人性基础,与人类需求密切相关。在当代中国,通过严格的立法活动,确保有效和高效地维护社会中的正义,利益,自由,秩序,民主和人权,这是立法的基本价值。法律的价值存在于法律与人类的关系中,并通过法律与人类的相互作用获得。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反映了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取向,因为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也间接地保护了死者近亲的利益。维护死者近亲的利益,可以稳定近亲的情绪,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秩序,这也是正义的基本要求和法律秩序的价值。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人类为适应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创造的规范,没有人的存在就没有适用法律的空间。任何立法都必须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最终目标,因此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符合立法价值的基本方向。

4.2社会关系的需要

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个人的个人利益也与社会利益有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当他的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社会利益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侵权。在一个自然人去世后,这种关系显然不会被消除,并将继续在一定程度上。当死者的个人利益受到侵犯时,不会对个人造成伤害,对其亲属和社会造成伤害,其影响仍然存在,相应的损害仍将发生。当死者的精神人格的利益,如身体,当坟墓,肖像,隐私和声誉被侵犯时,他们将对他们的近亲和公共秩序以及社会的文明造成痛苦,羞辱和愤怒也将受到破坏。因此,从维护近亲和社会秩序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出发,为保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与死者有关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必须为死者的个人利益提供必要的保护。

5.结论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关于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法律制度极其缺乏和不完善:只有在其他一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才有零星的参考和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法律。个人权利或人格权利。它也是民法典的明确和具体规定。因此,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国民法对死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仍必须明确,系统,完善。在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立法中。应尊重“民法通则”第9条。在所有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误导性的术语,如“死者的声誉权”,理论研究的结果也付诸实践。在要求保护死者的个人利益的情况下,这应归于死者的近亲属。死者的每个近亲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寻求独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评价不仅注重道德评价,而且注重经济价值的评价。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同等重视专有和非专有方法的责任模式,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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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汤樱,1988年11月,女,汉,江苏常州,研究生,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或从事工作:法院。

(作者单位:浦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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