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对十四岁刑责年龄“动刀”体现法治进步

2020-12-03 05:56丁慎毅
科教新报 2020年42期
关键词:刑责控方后果

丁慎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10月12日透露,在原则上拟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草案二次审议稿将采用“两条腿走路”,以方便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10月13日《京青年报》)

对于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界素有争议,但从民间的声音来说,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是远远地落后于现在社会复杂多变的形势,甚至成为某些少年犯罪的有力借口。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是以后果计,还是以年龄计,或者后果与年龄相结合进行考虑,在修法上一直有两派意见:一是赞成下调最低刑责年龄,一是维持现状,保持不变。此次各让一步,在调整上采取了中间路线,既不全盘下调,也拒绝维持不变,这是一个进步,有利于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从国际社会来看,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最低刑责年龄小于14周岁的国家和地区占比高速64%。借鉴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以管控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问题:对实施犯罪时年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若控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为实施时具有恶意、在主观上知晓犯罪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则可将其视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这样可以更好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当然,也要看到,依靠降低刑責年龄并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所有问题。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种手段,难以包治百病,社会问题还需综合施策。所以,即使支持降低刑责年龄的代表委员也都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有着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实现矫治的个别化和有效性,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所以,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一放了之”,还要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促进“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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