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精准量刑建议完善路径

2020-12-09 05:42朱志勇
山东青年 2020年11期
关键词:认罪认罚

朱志勇

摘 要:随着国家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司法、刑事等体制也日益健全。为了充分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彰显法治社会特征,提升国家司法成效、强化诉讼结果导向,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不断发展和探索中衍生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前提出量刑建议的权利。本文以“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作为探索基点,并以此分析司法实践中精准量刑建议制度存在的弊端,最后简要阐述了精准量刑建议的完善路径,以期优化我国刑诉程序,提高刑诉效率和质量。

关键词:量刑建议;刑诉效率;认罪认罚

一、谁来监督精准量刑建议?

2019年12月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篇二审判决书,引发了巨大争议,许多检察官、法官、律师纷纷撰文参与讨论。

有检察官撰文详细分析“上诉不加刑”审判制度及基本法理,直指人民法院不该通过二审审判程序加重被告人的刑期;也有律师欢呼此次的案例审判开创了新的诉讼辩护局面,检察官与辩护人应当通力合作一致对外;又有法官大声震呼,谁站出来才能避免“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流于形式,如何有效维护人民法院的独立裁判权?

本案中,余金平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审法院宣判后,余金平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适用缓刑;一审公诉机关以原判量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主张己方对余金平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此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并建议二审法院改判。然而,在“控”“辩”双方的“夹击”下,二審法院既没有对余金平适用缓刑,也没有对一审判决维持原判,而是以一篇长达8000余字的判决书对“抗辩争议焦点”进行了详尽的评述,并据此对余金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相较于一审判决,二审法院无疑加重了被告人余金平的刑罚。

这个案件法院判决的刑期,跟检察院的刑期建议只多了半年,只不过刑罚的执行方式不同罢了。司法实践和观点认知中,需要进监狱坐牢的实刑,与可以社会上自由活动的缓刑相比,法律上的刑责一样,却有天壤之别。表现之一就是,即使法院判处的刑责和刑期跟检察院定罪量刑一致,甚至还低,也招致了两级检察院一致不满。

这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刑事案件,留给法院的,要么是走走过场“橡皮章”一样的,同意检察院事先给被告人承诺好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要么是不按此建议,招致程序违法的抗诉意见。

意外的是,这次法院没有按照以往的认罪认罚案件的审判处理方式,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由此导致了这场争议。但事实是,绝大多数符合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往往是根据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判决的。

笔者以辽宁省作为研究对象,使用Openlaw对2019年辽宁省认罪认罚案件的检索,在得出的3049份判决书中,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否的结果绘成如下图表:

根据下图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似乎已经成为惯例,不采纳量刑建议的少之又少。

这也让不少律师产生“认罪认罚制度实行以后,控辩双方的量刑协商成了核心环节,得出的结果决定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都会采纳,刑事案件的实质裁断权已经落到了检察机关之手”的思想认识。

权力与监督必须对等。可囿于“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法院应当采信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定,极端情况下,谁来监督和避免检察院利用精准化量刑建议权为被告人开脱,损害被害人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发生呢?

二、精准量刑建议存在的弊端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知情权,鼓励其主动、全面交代相关犯罪事实,便于公检法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提高办案效率,也有利于化“对抗性司法”为“恢复性司法”,促使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后与国家、被害人和解,但实施精准量刑切不可急于求成求多,应不断探索,稳步推进。

量刑问题从来就很复杂。既需要规范的指导,又需要经验的积累,而改革任务的急速推进,要求检察官速成量刑高手,有的急进目标,如“三个100%”:认罪认罚适用率100%、精准量刑建议100%、法院采纳率100%。而实际上又对量刑的复杂度警惕不足、学习不足、积累不足,这样就可能会出现类似本案的情况。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实施精准量刑,容易产生四种不利后果:

(一)违反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和《指导意见》中的两个“一般应当”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精准量刑建议没有《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的但书情节,或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则此时法院应当按照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的刑罚,有先定后审侵犯审判权之嫌,与《刑诉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悖,弱化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削弱了审判人员的办案积极性。

(二)不利于个案平衡。一方面,被告人认罚的真实性难于判断。部分被告人虽认罪但并不认罚,但为取得从宽处理而具结认罪认罚书。表现为,法院考量其认罪认罚后,在其认罚幅度内给予较轻刑罚,被告人却又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企图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通过二审得到更轻处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不规范。因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标准不够明确,检察院机关对一些案件的量刑建议较为随意,仅以某个已判决案件作为量刑参照标准,未考虑个案具体情况,且检察机关的各个办案人员因对法律的理解差异导致量刑建议存在差异,不利于实现个案平衡。

(三)容易出现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按照我国刑事构造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充当着“裁判员”的角色;但检察机关提出精准量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明显又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不利于实现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

(四)影响司法效率,可能导致法检矛盾增加。根据《刑诉法》第20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可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而司法实践中,在法院审判阶段,有许多刑事案件存在退赃、退赔或附带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等情况,此时,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明显会不合理,这就增加了法院与检察院沟通协调工作的压力,从而影响司法效率。而对于有些不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果没有被法院采纳,很容易引起检察机关的抗诉,从而导致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矛盾。

三、精准量刑建议的完善建议

从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过了多年的探索,终于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案中结成正果。这一制度在提高效率、化解矛盾方面,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甚至有人发出“认罪认罚被玩坏了的”感叹。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内容,赋予了量刑建议制度刚性,从立法上为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对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量刑建议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功效,还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增强:

(一)提高对量刑建议重要性的认识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属于公诉权,其制度功能和价值不容忽视,它既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还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素质能力。在我国现阶段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推进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发展,要求检察官要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认识到量刑建议权的重要意义和价值。但是在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提供量刑建议的时候往往忽视了法院的作用。如果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能附上“精细说理”和辩护人意见一并送法官审查,也就不至于让法官觉得自己的审判权名存实亡。

(二)进一步完善量刑建议程序

我国现有的量刑建议程序规范已经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不适应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不适应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的要求。目前情况下,检方的量刑建议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操作过程,有待于更多的人去呼吁怎么能够改变这种类似于暗箱操作的方式。办案人员就简单的告诉你一个总的刑期,怎么来的,不说。其实检察官提供量刑建议应该像做数学题一样,1+1=2,算出来结果公示出来,然后律师才有可能有商量余地的,哪一条量刑减让的幅度是不够的,但是控方没有给出这些详细的信息,控辩双方就没法展开“协商”。

(三)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的作用

目前,部分地方检察院充分应用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梳理同类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尺度,辅助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总体效果不错。大数据、智能化与检察工作的结合,有效提升了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全国法检系统应在依托裁判文书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系统的基础上,构建统一的数据库,可供全国的检法系统和律师查阅,这样就会将量刑建议精准化这一命题由理论推入实践,各地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据量刑智能辅助系统进行参考,在参考值的基础上,再充分考量犯罪数额、数量、结果之外的不可量化的情节因素,充分运用检察裁量权,提出精准、合理的量刑建议。

(四)多措并举全面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和水平

尽管从2010年起,全国检察机关就全面开展了量刑建议工作,但实际上检察官还存在对量刑建议重视度不高,对法院的量刑规律研究不足,对量刑方法的掌握程度也不够。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在全国18个省开展,虽然在试点地区量刑建议工作整体上提升很快,但非试点地区对此依然相对陌生,检察官一般都感到本领上的恐慌,能力上存在缺陷。试点地区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规范量刑建议精准化的问题。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的能力,要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措施,既要通过集中培训、邀请资深法官讲授经验,更要在实践中主动锻炼提高,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总结量刑规律和标准,把量刑指导意见学懂、学透、学深,快速弥补短板。只有切实提升检察官的量刑建议能力,才能真正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合理,让被告人信服,让法官采纳。

检法之间的定罪量刑,本来应该是一种经验化和共识化的东西,应始终坚持法院“庭审为中心”的最终独立裁量权。法院不能成为认罪认罚的公证处,律师不能成为认罪认罚的见证人.....如果搞成了法院必须采纳检察院唯一的精准化量刑建议,势必引发争议和角色的混乱。精准量刑建议要想做到精准打击犯罪,更好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法治社会发展,必须要求控辩审三方合作,勠力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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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辽宁 大连 1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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