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民法典之夫妻共同债务

2020-12-30 02:41
江淮法治 2020年21期
关键词:陆某婚姻法借款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较为明确的规定最早见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经过十几年的争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从根本上改变上述认定规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背景杂谈

婚姻是复杂的,两个人因为感情好去登记结婚,但是他们拿到的这本结婚证却不单单只是夫妻双方感情的证明,更是在公示两人自愿对身家财产等法律关系进行捆绑。“男主外女主内”至今仍是不少家庭常见的生活模式,其能带来的优点无需多说,无论子女的教育还是家庭的生活环境都能通过一方的付出甚至是全职型的投入而获得保障。但是这种付出,往往也导致主内的一方难以了解到主外一方的事业及财务情况。虽然婚姻持续期间两人的收入是共同收入,但若一方背着另一方举债又无法按期还清,当债主拿着借条上门讨债时,这段婚姻可能也就走到了最为危险的时刻。

二十四条之争议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历经1980年和2001年修订,夫妻财产制度在民法典颁布前已基本明确了婚后财产共同制,并对婚后个人财产收入部分做了一定的区分。但是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却始终规定不详,自1950年版本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至此后1980年和2001年版本的婚姻法都基本在沿用这条规定。法律规定不详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混乱,所以最高法在2003年针对当时夫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出台了司法解释(二)。但是十几年来实践中对此规定争议不断,在民法典出台前,有学者呼吁重新审视并完善“二十四条”,认为该规定严重损害了妇女权益。

其实,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设立之初是为保护善意的债权人利益,认为夫妻作为利益共同体,共同还债是天经地义。因此,该条规定将夫妻一方的举债行为默认为夫妻共同举债行为需要共同承担债务,若夫妻一方不愿意共同承担,则必须举证证明对方举债的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这对于没有共同事业圈子的夫妻来说就将是十分沉重的举证责任。特别是一些家庭主妇,平时24小时为孩子和家务所困,就更难以了解自己的丈夫借这些钱的真实用途是什么。此外,有的还会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是将赌博、嫖娼等非法债务通过此等方式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向非举债的一方索赔,有的还会以这种债务用作威胁离婚或拒绝离婚的筹码,干扰另一方的平静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次从立法层面回应了上述这些社会矛盾点,特别是对于明显超出家庭开支的一些举债行为,若没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确认,就需要债权人负责举证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后,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转移,将大大保护夫妻中不知情的非举债方。

债权人享有缔约谈判的强势地位

视觉中国/供图

一方举债,一方拿钱,双方在商议达成借贷的合意过程中,缺钱的一方通常是比较着急的,也会更容易同意出借方提出的要求,无论是高额的利息还是抵押担保。在这样的缔约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的合约地位明显是有强弱之分的。

因此,在借款前,出借人是有能力也有机会分辨出借金额是否用于借款人的家庭生活,也有机会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一起参与缔约,共同承担债务。若因为出借人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未查明借款用途,而将债务分配给借款人夫妻双方,其实并不合理。

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善意的出借人更应充分利用自己的谈判地位,调查清楚借款去向,与夫妻双方共同缔约那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的借贷合同,保障自己的权利。

◆ 生活案例

笔者办过这样一个案件,委托人被告涵某与原告陆某系生意伙伴关系,后因经营不善,双方终止合作。但是在合作经营期间,涵某曾多次找陆某周转项目资金,并让自己的妻子周某代其签收过借条、收条等书面材料,涉及金额累计10万元。之后,陆某将涵某及周某一起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夫妻共同偿还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并查封了他们惟一的房产。最终,瑶海区法院一审将陆某证据不足的借款予以扣除,并认为,周某只需对其签字部分的借款承担共同债务,其他部分应由涵某独自承担。虽然判决时,民法典尚未适用,但此判决明显也遵循了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立法原则,没有扩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虽然委托人对判决结果是满意的,但是在这个案件尚未审理结束时,这对结婚十多年的夫妻就已因为本案办理了离婚手续,或许有的婚姻并不会因为时间增长而变得更加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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