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视角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2021-11-24 19:16梁玲玲
法制博览 2021年16期
关键词:识别性民法民法典

梁玲玲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广东 广州 510030)

科学技术给人们带来便捷生活的同时,却也衍生出诸多问题。虽然民众在享受互联网时代带来的方便快捷,但是民众的个人信息也因此变得更容易被盗取。我国《民法总则》中对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有明确规定,法律禁止侵害个人信息。由于《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界定与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为此,《民法典》在编纂期间对完善个人信息予以立法,以保障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一、个人信息概念及特征

识别性定义与关联性定义作为个人信息及学术定义的两种观点,被许多法学界学者所认可。其中识别性定义主要是指通过某种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精准定位,如邮政编码、通信地址等均可以成为具有识别性的个人信息。当前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但是人们在购物、快递等日常生活中,仍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会对公民人格权益造成极大伤害。而关联性定义包含范围较广,个人信息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需要通过媒介对自然人进行有效识别,该信息又叫关联性信息。对识别性定义与关联性定义进行对比,识别性定义对自然人的所属信息予以更为精准的有效判断,并且包含范围较为全面,《民法典》可以利用识别性定义保护个人信息在法律上更加有效合理。

个人信息特征中具有人格特性、可识别性以及财产人身双重属性。其中人格特性对现有个人信息主体范围予以规划,其理论价值就是个人信息的法律价值。当自然人去世以后,其人格权利不受法律所保护。为此,个人信息法律权利主要是指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所赋予的权利。由于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作用,法律在保护人格权中的个人隐私等相关权益时,倘若个人信息不具备人格权益识别性,法律便无法从中对个人权益侵害行为予以精准判断。另外,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大多是指非法者对我国自然人公民的个人信息予以利用、非法传播等,致使信息拥有者遭受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该种侵害行为在民法中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倘若个人信息识别基本特性予以缺失,那么非法传播、利用个人信息的“不当得利”行为,便无法将其返还给权利主体。由此得知,个人信息中的可识别性在法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是通过资源形式予以存在,并在其交易过程中让交易双方产生经济效益。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自互联网时代来临以后,人们日常生活处处彰显科学技术力量,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在大数据的影响下逐渐拉近。该种生活方式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方便人们日常沟通交流,但对个人财产与信息则失去了绝对掌握权,致使个人信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且暴露过程并不是能够为人所控制的,甚至许多自然人个人信息被盗用后,无从知晓究竟是哪个环节将自己个人信息流失。为此,自然人随时随地面临着个人信息被盗取的危险,并为其个人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埋下巨大隐患[2]。在信息化时代,虽然我国相关法律部门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并为此在学术界展开激烈讨论,然而在实践层面略显薄弱。因此,《民法典》民事立法方面对个人信息的保障,对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合理合法化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持续提升,个人信息安全在大数据技术影响下变得薄弱。许多互联网用户时常遇到个人信息数据被盗取事件。某些非法组织为了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常常跟踪用户浏览网页,并对自然人所废弃的个人信息数据予以截取,并将该信息转卖给不法之徒从中牟取暴利。另外,个人信息数据储存也是个人信息资料泄露的主要来源,究其原因是,互联网用户未能对大数据技术予以完全掌握,信息管理者对用户个人信息资料未能给予有效保护,甚至为了节约成本,而缩减对数据管理的经费投入,对用户信息予以选择性管理,从而导致个人信息数据大量流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以上论述均说明个人信息保护对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尤为重要[3]。

三、个人信息在民事权益方面的界定

(一)从利益视角论述

民法对个人的信息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个人信息的附属利益予以保护。如个人信息中的隐私、行踪以及日常生活等均为隐私权保护。同时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中的姓名、肖像等相关权利予以保护支配,倘若个人信息出现非法泄露,就会严重损害自然人人格权益,该种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为此,现在社会应对个人信息予以预防性保护,防止存在买卖、泄露、收集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避免自然人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到人身财产权益损害。为了切实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我国法律上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加强保护,每个自然人都不受信息外泄之侵害,并对自然人个人信息赋予法律保护利益。

(二)从救济视角论述

防御性利益是自然人个人信息自主支配的利益,该种利益无法被自然人直接利用支配。所以我国《民法典》为了防止个人信息在自由言论等相关方面受限,要求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确保个人信息、信息自由以及公共利益三个方面相互协调,借助该种形式对个人信息予以有效保护[4]。由于自然人无法享受个人信息中的一般性排他支配权,也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其他人尊重自己的个人信息利益,导致自然人个人信息在受到违法侵害时,只能通过相关法律途径得以有效救济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在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基础上,为个人信息赋予诸多保护个人信息的功能权限,明确自然人有个人信息控制权,确保自然人在特定场景拥有个人信息控制支配权,避免其个人信息遭受不法者侵害。同时司法机关还借助法律程序对个人信息予以保护,要求个人信息在遭受侵害时,法律法规必须确定该侵害性属于违法行为,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利用者等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提高民众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使个人信息保护赋予法律权利,以此降低非法个人信息采集行为[5]。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信息普及,自然人个人信息泄露在大数据技术的影响下很容易泄漏。笔者针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泄漏情况,基于《民法典》视角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以及民事权益方面予以阐述,希望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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