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视角的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分析

2022-02-21 05:17谭丹杨清海
科技信息 2022年5期
关键词:实证分析

谭丹 杨清海

摘要:我国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大众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完善、发展,让社会各界开始关注自然环境保护工作。本文从环境污染犯罪角度,对于污染物性质鉴定的司法审判实证进行分析。旨在为一线司法人员提供审判参考,推动我国环境治理进入新时代。

关键词: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分析

前言:通过鉴定污染物基本性质,法院可以对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详细分析,并提供公正判决,这也是我国近些年司法机构对于环境污染犯罪判决的基本流程。为让该判决流程更为完善,需要通过实证辅助司法判决,从而对未来的污染物性质鉴定提供帮助。

1研究样本

本文研究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例取自聚法案例网(https://www.jufaanli.com/),将“污染环境罪”设定成关键字,裁判时间选取2015年至2021年,并对所有裁判文书进行筛选,对于一些无关污染物性质与重复性案例提取后,选取1481份具有参考价值的案例。现以整理的案例当成样本,对于污染物性质鉴定的司法审判展开多方面的分析。

2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实证分析

2.1污染物来源

以本文的裁判文书为例,可以根据污染物来源划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小团体经营者,例如小型工厂与个体户,占案例总数的55.30%。这种主体不仅经营规模普遍较小,许多经营主体也没有通过当地的工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审批,属于非法经营范畴;而企业拥有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雇佣的员工也有具体的分工模式,占案例总数的29.44%,集中于电镀、炼油等行业,犯罪行为多是将没有经过严格处理的废水排放于自然环境;第三种则是来源未标明,占案例总数的15.26%,例如倾倒未知废液。而非生产加工的污染物,例如非法倾倒垃圾,也属于这一范围内[1]。相较于小团体经营者无规范记载污染物具体排放方法与去向等信息,企业在管理方面拥有完整制度,让方便执法部门取证,可以对污染物性质鉴定提升效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污染物来源不可追溯的问题,多是因为污染物成分复杂,难以溯源生产废弃物的单位。生态环境部于2019年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为鉴定这类污染物性质提供技术支撑。

2.2鉴定主体

环境污染检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于污染物影响环境也需要花费过长的鉴定时间,实际支出高,造成对于污染物性质鉴定工作无法快速解决。在这种实际需求影响下,法院既要选择合适鉴定机构,也需要让证据形式更加充实。现在鉴定污染物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监测。通过连续时间检测需测定物质浓度变化,并通过观察辅助分析其影响周边环境过程。由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2013)》,而在2016年发布的称为《解释(2016)》),规定仅有县级以上的环保部门和其所属监测机构才可以展开环境监测,获得的监测证据也需要由省级以上的环保部门认可才能应用[2]。可是近些年环境污染犯罪数量提升,导致这套程序严重影响案件处理效率。而《解释(2016)》则将认可程序取消,让监测数据可以直接证明污染物对于环境的影响;第二、检验。在《解释(2013)》中明确规定,如果环境污染案件的一些专业问题需要进入鉴定流程,可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司法解释规定无法提供检验条件,需要由专业检验人员加入鉴定环节,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使用,仅是承认检验报告在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却也仅是鉴定意见的补充内容。在《解释(2016)》中,则是增加由公安部门指定机构提供的检验报告,可以和鉴定意见拥有同样地位,进一步提升检测报告法律效力;第三、检测。《解释(2016)》规定,如果是公安机关参与到污染物检测中,其数据是可以当成刑事訴讼证据应用。既是对公安机关这一主体基于授权,也让检测数据获得合法性。虽然公安机关拥有国家承认的证据收集权限,可以让取证具有合法性,但是在样品采集后续检测,是由公安部门提供给相关的内设机构,还是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在《解释(2016)》缺少这方面规定。而在2019年颁布得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则是明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验处理公安部门获得的污染物样本。

2.3定性入罪客体

虽然2011年的《刑法》利用“有毒物质”取代1997年《刑法》中的“危险废物”,扩大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范围,但是缺少具体的司法解释,界定较为困难。在《解释(2016)》中,补充有毒物质内容,覆盖范围包括危险废物与拥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的物质,从而统一司法理解[3]。尽管《解释(2016)》以环境学与环境医学为准,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重金属类型罗列,可以却没有说明如果在界定时,涉及除罗列的重金属外,拥有重金属的污染物如何处理,缺少明确规定。缺少明确标准,如果仅依靠基本常识或是生活经验,把涉案污染物全部定义成有害物质,会让入罪范围不合理扩增,对于刑法的“必要性”原则有所违背。但是案件涉及污染物是危险废物,将其简单归纳进“有毒物质”,反而会出现量刑过轻问题,难以起到惩治效果。

2.4结果评价

如果是环境污染行为正在发生,需要及时检测污染物,获取相应数据。如果是污染行为已经结束,则以残留污染物或被损害空气、土壤进行检测。同时,以《解释(2016)》与《刑法》展开司法审判,推动污染物性质鉴定司法审判得到进一步发展。

结论:环境污染是对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人民健康产生深远影响的犯罪行为,以“依法治国”为基本原则,对于污染物性质进行科学鉴定,给犯罪人员公正的司法判决。利用这种方法,可以让我国社会治安稳定,规范个人与团体的行为,助力我国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迪.污染环境罪司法样态透视——基于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2):13.

[2]杨继文.污染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证明实证分析[J].法商研究,2020,37(2):15.

[3]晋海,王颖芳.污染环境罪实证研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198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为样本[J].2021(4):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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