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困境与应对路径
——以安徽省为例

2023-04-19 10:59蒋帛婷
铜陵学院学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数字体系

蒋帛婷 郭 瑞

(1.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2.铜陵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安徽 铜陵 244061;3.韩国又松大学一般大学院,大田 广域 34500)

2023 年11 月27 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著作权问题的案件进行判决,法院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只要能体现出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应该被认定为作品, 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详见(2023)京0491 民初11279 号)。 该案是我国首个涉及AIGC 权益纠纷的法律案件。知识产权是一种针对创意、 思想和创新等精神成果所设立的法律权利,由于知识产权不具备物质形态,从生成到保护的整个过程,都需要依靠制度予以保障。

数字时代,虚拟经济、智慧产业加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保护范围日益扩大, 知识产权纠纷呈现多发、复杂等特征,完善知识产权开发、保障及治理体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 然而,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治理的研究多聚焦法治领域, 未能超越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的知识产权治理格局, 较难实现知识产权的有效开发和市场化运营。 面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速度快等新现象,应正视知识产权治理存在的现实困境,践行系统化、国际化和法典化的治理理念,以期化解当前知识产权治理困境。

本文通过对安徽省知识产权的治理现状梳理,进而剖析当前数字时代知识产权的治理面临着的困境,并结合知识产权治理观提出相关建议。

一、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客观现状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逐渐从单一关注数量向数量与质量并重升级。 我国需要通过持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构建相对全面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有力促进知识产权的成果转化及应用,助力数字经济实现健康与良性发展。

(一)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作为国内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重要省份之一,安徽省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制度,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并且实施了智慧化审判模式,提高了治理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安徽省先后通过出台《安徽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安徽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等方案、保护举措和奖补措施,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工作开展。 2022 年4月, 安徽省召开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在2022 年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中,安徽省以90.99 分位居全国第6 位。

(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

安徽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通过融入数字时代环境,打造了数字化的“安徽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该平台不仅为用户提供知识产权科普、政策解读、案例展示、知识产权培训和公共服务等一体化服务项目,还提供了专利申请、专利托管、专利交易等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了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及保护的全流程优化。 2023 年11 月,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印发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 年)》,其中提出到2025 年,全省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达100%,建立一批县(市、区)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三)知识产权治理体系基本形成

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是助力安徽产业创新的关键,亦是及时转化科技成果,壮大产业经济的核心要素。 数字时代,安徽省大力发展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群,形成了以芯片、机器人、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的“芯屏器合”现代化产业体系。 为助力安徽新兴产业实现高度集群发展, 安徽以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开发和应用为基础,通过使用法律治理、市场治理、行政治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初步形成了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营造了相对科学、完善的知识产权服务生态,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应用、保护和服务能力,全面激发了安徽数字经济的发展活力。

二、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现实困境

在数字化时代, 有效的知识产权治理成为一项紧迫而复杂的任务, 需要通过健全的知识产权立法和强化执法能力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传统上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中, 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的现实需求难以被满足, 从而诱发了知识产权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治理内容更加复杂,增加治理难度

数字时代,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更强, 综合性更高,其中衍生出的涉及专利、版权、商业秘密的新知识产权问题也更多, 传统单一的法治手段和滞后的治理思维,难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的复杂侵权问题[1]。一是知识产权侵权涉及领域较多, 侵权的产业界限更加模糊,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复杂。 以跨境电商贸易为例, 虽然我国针对跨境电商贸易出台了大量知识产权政策,但在具体维权和执行过程中,由于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认定难度较大,加上知识产权监管、侵权处理机制相对不足,因此单一法治手段难以有效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 二是知识产权治理思维相对滞后,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的新现象、新问题层出不穷。 数字时代,以数据为基础的产业形态大量涌现,不仅产生了数据权益、软件著作权等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增加了治理的复杂性。比如,人工智能生成物(AIGC)是否为版权作品,能否被版权保护;元宇宙买卖的“虚拟产品”是商品还是艺术品等, 这些问题只依靠传统的法治思维很难有效解决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二)治理法规相对滞后,无法满足治理需求

从立法视角看, 知识产权治理的法规政策滞后于实际应用需求。 其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缺乏完整性,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相对滞后。 传统立法为确保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立法过程的民主性, 其立法周期较长,且由于传统立法对新技术、新业态缺少及时、精准响应,无法为所有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在软件著作权、数据权益等领域,仍然存在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其二,不断流动的数字技术与数据资源存在较大的权属认定难题,不仅极易产生侵权行为,也增加了维权的周期和成本。 目前数据产权和数据知识产权尚处于探索阶段,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建设、登记实践以及交易利用等领域均存在不足,容易引发数据权属、数据安全等法律纠纷。

(三)审查能力相对薄弱,影响执法成效

从执法视角看,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能力及水平相对较低。 由于缺少专业的司法人员和专利审查员,知识产权的审查能力、执法能力不强,各类执法主体之间缺少有机协调, 难以达到理想的执法效果[2]。 首先, 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及裁决力量不足。 目前知识产权治理的核心仍然是“保护”,知识产权侵权的惩治水平较低,刑罚与赔偿等控制方式缺少充分应用,无法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次,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人员相对匮乏。由于专利行业发展相对滞缓,专利代理师和知识产权专员等就业岗位较为稀缺。最后,由于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审判辅助人员需要处理较为复杂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导致了司法效能的低下。加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案多人少”现状,部分地区缺少专业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难以高效处理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举证难度较大,维权动力不足

从司法层面看,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强,权利认定难度大;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举证难度大、追责成本高和诉讼“周期长”等现实问题。 其一,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较高。 数字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渠道广泛,优质创意和创新行为很容易被抄袭,且侵权行为隐蔽性强,侵权成本较低。 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繁琐,追责难度较大,严重削弱权利人的维护自我权益的动力。 其二,知识产权维权赔偿数额计算较低。 根据现有的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知识产权的诉讼赔偿标准较低, 容易出现重复侵权和恶意侵权的现象。 其三,知识产权举证难度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侵权与损害并不全部对应,这使得知识产权诉讼存在相对普遍的“举证难”问题。 由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 知识产权一审的案件类型过多, 弱化了知识产权法院技术类和专业类案件审理的专业性、权威性。 尤其是部分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较难被发现, 而且固定证据并举证的难度都较大,从而影响了诉讼周期。

三、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的观念解读

数字时代,电商新业态、数字新技术和跨技术融合对知识产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此,应采用法治、行政治理、市场治理和行业自治等多元手段,通过践行系统化、国际化和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构建以政府为主体,包含数字平台、大众和权利人等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共同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一)践行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

知识产权治理是一项系统而持续的过程, 其中涉及产业众多,覆盖面广泛。 传统知识产权治理多采用片段、单一的治理方式,仅关注知识产权治理的某一环节或步骤,不仅影响了知识产权的治理成效,也难以适应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数量增长迅猛、 侵权行为隐蔽等客观现实。 为此,应以知识产权协同治理为基础,构建全链条、系统化覆盖的治理体系,合理、高效配置知识产权治理资源。 其一,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相匹配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要从司法治理、行政辅助向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升级, 通过明确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保障地位,引入行业自治、市场化治理等多种手段, 发挥政府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创建、保护和运用机制,促进知识产权治理全方位提升。 其二,以“全链条”思维为核心,以知识产权保护与开发利用并重为导向,综合使用法律、市场化、行政治理、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等手段,对知识产权治理体系进行重构,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及利用提供全方位支持。

(二)践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

知识产权治理是一项面向世界、 遵守国际准则的治理活动,要通过借鉴国际知识产权的治理经验、治理规则,完善与世界知识产权机构的交流机制,践行开放、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不断提升我国知识产权的治理成效[3]。 一是将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能力作为主要目标,构建既对应中国特色,又符合国际原则的知识产权治理机制。 通过聚焦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新趋势,关注国外知识产权的司法审判状况、立法新动向, 借鉴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治理与立法的优秀经验,建立主动保护的、系统治理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比如,2022 年欧盟发布的《数据法案》草案,可为我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及治理提供参考: 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管辖权”研究,通过设置积极管辖权制度,规避国际平行诉讼的被动问题,减少无效抗辩。 二是加强国际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体系的完善, 积极融入国际普遍使用的知识产权治理方针。 通过整合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源,搭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及预警的在线平台,制定完整的援助与保护手册, 不断增强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纠纷应对能力。 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制度规则,针对知识产权纠纷和热点问题的具体类型,提出应对策略、援助服务和调解建议。

(三)践行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

民法典积极回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强调了保护信息时代的个人权利, 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知识经济产权制度, 实现了知识产权法律属性与制度功能的有机融合[4]。 践行法典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既是适应数字时代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也是实现法律价值目标的制度需求。 为此,在推进知识产权治理实践中,要以《民法典》为指引,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殊性, 不断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效能。 一方面,要围绕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新形势, 结合国际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实践经验, 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优化,更好发挥法治对知识产权的保障作用。 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识产权新业态、新领域的立法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门条例, 以维护知识产权权益的合法性和社会公正。

四、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困境的应对路径

重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全面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是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建设的关键所在。 针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所面临的复杂挑战和新变化,建议从健全知识产权法治框架、完善知识产权运营、优化行政治理机制和营造协同治理保护格局等多个方面来化解治理困境。

(一)完善法治框架,构建从“完善法律”到“有效善治”的法治体系

要以完善、 高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数字时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的侵权现象、问题争议和治理经验进行分类整理,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的程序规则、实体权利,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及执法体系, 确保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现有法可依。 其一,要融入数字时代语境,完善知识产权法治框架。 通过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新现象、新变化进行研究,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主体制度、权利内容和保护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缩短立“良法”周期,确保知识产权法律、 制度及政策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助力知识产权实现高效转化及利用。 其二,要充分认识到法治在知识产权治理过程中的独特价值,通过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完善开源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持续修订、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覆盖数字算法、电商新模式和人工智能产出物等多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通过构建包含权利确定、保护及实现的知识产权法治体系,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更好发挥法治在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规范及引领作用。 其三,继续推进以“知识产权法院”建设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 通过建设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专业性,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刑事及民事案件实现“三审合一”。 通过合理应用技术调查官制度,提高知识产权案件事实的查明能力,构建全链条覆盖的长效机制。 要持续完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体系,通过做好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解释及案例指导工作,发挥先例判决指导审判工作制度的应用优势,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提供合理借鉴。

(二)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构建“重归市场”的治理体系

为提升知识产权的转化及运用效能,需要以“知识产权重归市场”为目标,细化知识产权的权属及利益分配制度,建设包含平台、机构和资本、产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的商业转化机制,加快专利成果的市场转化[5]。 首先,建立多类型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及运营中心, 为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提供在制度规范、工作保障、专业机构和资金上的支持,通过持续优化服务平台、构建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运营体系, 借助市场治理的方式推动知识产权规范运营。 其次,完善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运营体系。 要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政策,明确知识产权交易行为的定价方式和交易模式, 通过优化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服务, 为知识产权的转化运营提供证券、科技保险和金融产品等多种支持。 最后,培育知识产权社会化运营机制。 通过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转让流程,营造透明、公开的知识产权交易环境,为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授权提供有力保障。 要根据知识产权开发、授权及运营的市场状况,针对侵权的新现象和新特点, 及时调整和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 集中整治违法违规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

(三)引入智能手段,构建智能驱动的技术治理体系

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类型复杂, 侵权问题频现, 传统人工治理手段已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一方面,要利用智慧技术精准研判、预见知识产权的治理需求,梳理知识产权治理的现有缺陷,通过提高法规政策与知识产权开发应用的匹配度, 提升知识产权治理措施的适用性。 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技术治理的辅助优势, 增加知识产权信息的数据集成和开发力度,通过采用数据融合、关联和分析等智能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 开发行为进行持续追踪、收集,构建智慧、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以实现知识产权精确且高效保护的理想效果。 阿里开发了“知产保护科技大脑”、AI 模特“塔玑”、AI 商标机器人“造芒”、打假无疆系统,积极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了完整覆盖的知识产权治理技术体系, 不仅提高了维权效率,也形成了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生态。腾讯、京东等其他互联网公司也充分利用智能技术,完善监督场景覆盖,构建了符合平台特征、具有自身特色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四)合理配置资源,构建健全、完善的行政治理体系

政府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是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治理的关键主体。 政府通过制定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深入推进高层次知识产权战略,合理配置知识产权的治理资源,构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用、管理、保护及服务的完整框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治理改革[6]。 第一,完善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及审查体系。 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审查与授权机制, 提升相关行政部门的知识产权审查能力; 采取内部审查监督与外部反馈相结合的审查制度来健全专利审查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系。 通过强化政府知识产权治理的服务功能,将维权援助、仲裁调解等机制纳入知识产权纠纷非诉解决体系,为相关主体提供快速确权、维权、援助和调解的知识产权维权保障服务。 第三,创新行政执法体系。 通过完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认定机制,优化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将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执法统一纳入市场监管执法体系, 壮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业务的统一管理。

(五)注重共赢共享,构建多元协同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

面对数字时代知识产权治理更加复杂的、 隐蔽的客观现状,应在发挥行政机构、司法力量和市场主体等治理优势的同时,将行业力量、社会公众共同纳入治理体系,构建多元协同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7]。一是完善行业及企业自治。 行业协会应以行业经营实际、 内部管理及规范要求为基础,细化行业内部知识产权治理原则、治理规范,完善行业内部侵权线索监测体系,通过建设行业内部的侵权信息共享机制,增强行业自治自律意识,着力防范、化解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二是构建便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采用“正面清单”的形式,为社会大众提供规范且标准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内容,加快知识产权基础信息的开放进程;通过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服务网点,培养专利代理师和知识产权专员等从业者, 为用户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查询及维权服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信息的公共服务效能。 三是传播知识产权文化,构建知识产权“大宣传”格局。要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与社会道德评价相融合, 通过增强公民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以公民积极遵守、自觉服从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法治氛围。 创作创意突出、内容优质的知识产权宣传作品,利用新媒体渠道来传播知识产权政策和相关故事与案例, 使大众在掌握知识产权知识的同时,感悟知识产权涉及的契约精神与市场意识,凝聚社会大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同感。

五、结语

数字时代面临着颠覆性技术的全面与突破性应用,大量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对传统知识产权治理体系提出了变革的新要求。 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产业创新的应用优势, 助力数字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需要以知识产权的保护、 开发利用为导向,通过围绕数字时代的全新变化,践行系统化、法典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治理观念,构建法律保障、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共治体系,持续优化知识产权的治理、保护及其开发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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