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想家”郭道晖教授的法理求索

2024-04-05 12:48蒋海松杨世琦
湖湘法学评论 2024年1期
关键词:宪制人权法治

蒋海松 杨世琦

*[收稿日期]2023-12-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传统法文化观研究(22BFX004)。

[作者简介]蒋海松,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编号:2097-020X(2024)01-0081-20DOI:10.20034/j.cnki.hxfxpl.2024.01.007

[摘 要]郭道晖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治思想家,在法治、宪制、人权等领域卓有建树,做出开创性贡献,被尊称为“法治三老”之一。在法治论方面,他深入探究法的本质内涵,明确法与法律的区别,将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与自由,率先且形象地指出“法制”与“法治”区别,积极推动“法治”入宪。他较早地提出中国法治社会的理想前景与现实基础,率先提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论断。他有着极强的立法实践问题意识,率先开展立法理论研究,较早地提出法律民主化的要求和原则。在宪制论方面,他论述了宪制的理念和精神,倡导社会主义宪制之路,提出立宪之后贵在行宪。他较早系统地研究权利和权力的关系,首倡权利推定理论,原创性地阐述了社会权力这一新范畴,倡导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在人权论方面,他系统论证了人权的重要价值和基本内涵,重视政治人权的独特价值,详细论述了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及具体机制,是推动“人权入宪”的法学家之一。郭道晖精湛深刻的学术思想、忧国忧民的人文关怀、大胆创新的理论勇气、正道直行的学术风骨成为当代法学学人的精神标杆。

[关键词]郭道晖;法治;宪制;人权;社会权力

[中图分类号] D901 [文献标识码] A

一、家世影响与学术人生

著名法学家郭道晖教授的一生充满传奇。他年过九旬,是被法学界尊称为“法治三老”中年龄最长者,但激情依旧,其思想锐气、奋斗激情远胜于一般青年学者,被赞誉为“白发青年”。他出自名门,少年时代在战火中颠沛流离,青年时代热血投身革命事业,与后来的共和国总理朱镕基并肩作战并引以为终生知己;中年时代在政治运动中屡遭冲击,饱尝时代痛楚,但矢志不渝;年届50,始转入法学,半路出家,大胆破冰,锐意创新,成为社会权力论的倡导者,终成一代法学大家,被誉为“时代的良知”“法治思想者”。

1928年,郭道晖出生于长沙,祖籍湖南湘阴。他的曾祖父郭仑焘与大哥郭嵩焘和二哥郭昆焘并称“湘阴郭氏三杰”。郭嵩焘是近代著名政治家、洋务思想家,曾任清政府首任驻英公使,这也是我国首位驻外使节。郭嵩焘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先驱者,他是第一位亲身考察西方政治社会制度、民情风物的政治人物,积极倡导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郭嵩焘认识到,议会制与民选市长制等法律制度是西方的立国之本。

伯曾祖父郭嵩焘的生平法政事功对后来成为法学家的郭道晖产生了深刻影响。2018年是郭嵩焘诞生200周年,郭嵩焘纪念馆在家乡落成。郭道晖为纪念馆题写了馆名,以示纪念。郭道晖深情回忆道:“郭嵩焘是我国清醒看世界的先驱,他的先进、开放思想和我从事法学行业的一些思想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在清末,郭嵩焘的开明态度备受当朝保守人士的攻讦。甚至在家乡湖南,一些乡试诸生商议捣毁郭嵩焘住宅,就连郭嵩焘乘坐的小火轮都不能靠岸。郭嵩焘在忧愤之中,写下了“流传百代千龄后,定识人间有此人”的抒怀诗句。这种坚持真理、不怕物议的士人风骨和传道志操对郭道晖影响颇深。郭道晖一生也饱经沧桑、大落大起,面对先祖,他说最佩服郭嵩焘面对非议时坚持真理、坚守德操、毫不妥协的精神。冥冥之中,真有对应。“我后来的经历就和郭嵩焘有点像。”郭道晖曾若有所思地感慨道。

作为湖湘后学,笔者曾当面访问郭道晖先生,并问及家世与家乡的影响。郭道晖作答说,他一直牢记郭家世代的祖训:“世家先立本,道德与文章。”郭嵩焘拟定的这句话还被写入族谱作为郭氏家族辈分的排行,郭道晖便是道字辈。后来《湘阴郭氏族谱》编修完成,由郭道晖作序《弘扬郭嵩焘精神》。郭道晖说,“所谓嵩焘精神,非止于郭嵩焘一人,乃湘阴郭氏历代祖先优良传统之结晶”[1]。他还将郭嵩焘的精神具体概括为“刚直耿介、特立独行之根性;耕心守愚、爱国为民之胸怀;经世致用、开明开放之度量;重才疏财、以人为本之家风”。[2]这也是郭嵩焘及郭家家风对郭道晖的熏陶影响。

郭道晖的祖母聂氏夫人是第一批留学日本的学生,思想开明。她认为国家应该重视的不是钱财而是人才。她要求郭氏家族的子弟都要务工,走工业救国之路。郭道晖的父亲是湖南著名的化学教师。郭道晖最开始学的是电机,也是受了家族的影响。

郭道晖少年时代曾在长沙、湘潭等地读小学,还曾就读于著名的湖南一师附小。青年毛泽东曾在这个小学当过主事(即校长)。中小学期间为躲避战乱,他长期在广西、贵州、重庆等地颠沛流离。一群十五六岁的少年背负四五十斤的沉重行李千里逃亡,跋山涉水。他目睹百姓的苦难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立志要拯救人民于水火,希望见到一个自由民主的新中国。中学时代他主编壁报(小字报),常常抨击时局,揭露社会丑恶,17岁开始以“斗非”(与“道晖”谐音)为笔名,给报纸写些杂文和政论,如《谈内战》《谈穿衣》等,抨击时事,呼唤光明。就算是在“逃难”期间,他也撰写了长達16万字的报告文学《流亡两年》,“多言”“直言”这种性格特征开始展现。

1943年,他初中毕业,成绩名列前茅,本可保送高中,但校方给他的评语竟是“学行优异,唯体弱多言”。“多言”成了罪状,因此不予保送。但他不惧磨难,奋发图强。1947年7月,他在武汉一连报考了四所大学,被三校同时录取。怀揣家族“工业报国”之理想,他选择了著名学府清华大学的电机系。

在清华大学,他与后来成为共和国总理的朱镕基是至交好友。他们是同学,是隔壁室友,还是同乡,郭道晖的父亲郭德垂也曾是朱镕基的老师。彼此性情相投,共同追求进步。清华大学的民主自由风气感染了他们,他们很快投身到反蒋学生运动中。1948年7月,20岁的郭道晖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地下组织“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8月,他加入了清华大学的中共地下党组织,并担任电机系“新青联”分部书记。同年冬,他介绍朱镕基加入“新青联”;1949年10月,他又介绍朱镕基加入了共产党。他们一起偷看马恩书籍,参加游行、发传单,在国民党军警的坦克车和机关枪威吓面前无所畏惧用油墨写反蒋的标语。他们的友谊也经历了革命的洗礼。为维护校园安全,清华大学的学生们成立了“护校纠察队”,朱镕基和郭道晖等人一起夜间轮流值班,拿着棍棒守护校园。

在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在谈到西方对中国人权问题的攻击时,朱镕基幽默地说他曾对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说:“我参加争取和保障人权运动的历史比你早得多。”“当我冒着生命危险同国民党政权作斗争,参加争取中国的民主、自由、人权运动的时候,你还在上中学呢。”[3]朱镕基总理说的这段革命往事也就是与郭道晖共同经历的这段。

新中国成立后,年轻的郭道晖也走上了单位领导岗位:1951年春,担任清华大学党委委员兼宣传部副部长;1956年,任清华大学党委常委兼宣传部部长。但很快遭遇到反右扩大化等政治运动。郭道晖这位早年的革命者因坚持真理,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被开除党籍,当时他年仅28岁。人生在最风华正茂的年月跌入谷底。朱镕基到他家中探望安慰,没过几天,朱镕基也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可谓“同是天涯沦落人”。

郭道晖的家庭也遭逢劫难。新中国成立前郭道晖三兄弟都是中共地下党员,父亲也奉中共地下党之命出任湖南省立一中的护校迎解委员会主任。他家成为当时长沙地下党活动的一个据点。但在政治运动中,他父亲也被打为“右派”。他的弟弟郭道尧曾任衡南县县长,被迫全家自杀。哥哥郭道西被打为特务和走资派,肋骨被折断。时代的悲剧在他们家族刻下太多的伤痕。铁骨铮铮的郭道晖后来也不由得感慨,“至今睡梦中还常演挨斗的惊涛骇浪……一觉哭醒,才庆幸昔日风云,已是南柯一梦”。1973年,时隔多年,郭道晖忆及往事,仍然心意难平,挥毫写下一首诗歌《自解》:“芳草天涯是何求,皈依正果有何羞?世事几曾无黑手,人生哪个不白头?任你轮番催冬夏,笑他颠倒写春秋。我自升沉安足论,不尽长江滚滚流。”一阕悲歌,写尽了那个时代的悲欢离合,也寄托了他不怕挫折、永不屈服的志气。

1978年,拨乱反正,时代翻开新的一页。1979年,郭道晖错划“右派”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刚成立,郭道晖被调去法工委工作。此时,郭道晖已经年届半百,自称为“老年出家,半路学法”。他感慨说道:“法学上的权利权力和电机学上的电压电流,相去何止十万八千里。”他义无反顾投身于法治研究,除了因为组织安排,更因为“对中国缺民主、无法治,有切身的感受,也想借此实地体察一下国家权力的运行情况”。由此形成了他研究的一个鲜明风格,从问题出发,从国情出发,而非凌空蹈虚、无关痛痒的空谈。

在法工委,他历任理论组处长、国家法民法室处长、研究室副主任;1987年9月,转到中国法学会,任研究部主任;1989年离休后,被返聘为《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1998年年届七十才离任。

他晚年岁月绽放出青春华彩。他不但著书立说,还以法学刊物为阵地,大胆争鸣,突破禁区,推动法学研究繁荣。 1989年他担任《中国法学》总编辑时,受局势影响,舆论界难免出现了以“左”批“右”、宁“左”勿“右”的情况。法学界一度相当沉闷。郭道晖以其一贯的清醒,提出对这种情况不能低估,也绝不能高估。 《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郭道晖执笔的“本刊评论员文章”《正本清源 繁荣法学》,提出“正本清源也不是要重新回到‘左的僵化思想的老路上去”。[4]在当时,发出这样的声音,需要相当大的胆识。

《中国法学》杂志还展开过几场有名的学术争鸣,均涉及当时极为敏感的一些话题,比如“争民主”的口号之争。某教授认为“争民主、争人权”就是“搞资本主义复辟”、搞“动乱”。郭道晖则推动发表论证民主、推动民主建设的系列文章,并特辟“争鸣”栏目,开展批评与争鸣。“权利本位说”曾被一些人说成是“为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从法学方面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甚至法学界主张“权利本位”的学者人人自危。1990年,郭道晖在《中国法学》“法学争鸣”栏目发表了张文显教授的文章,对批评“权利本位”的各种论点进行了反驳。各种論战之后,权利本位成为学界共识。当时法学界大呼“《中国法学》救活了一个学术观点”。

随后,《中国法学》又转入了人权的讨论,郭道晖与同道李步云一起被学界视为人权法的旗手。后来,对于法治是“刀制”还是“水治”等一系列争论,郭道晖都率先大声疾呼,无畏呐喊,成为推动法学思想解放的急先锋。

郭道晖教授虽自称“半路学法”,但后来居上,钟情于斯,笔耕不辍,著述丰富。他出版了著作20余本,发表了200余篇文章,著述超过400万字,广涉法治、人权、宪治等重要领域。代表作有《法的时代精神》(1997年)、《法的时代呼唤》(1998年)、《法的时代挑战》(2003年),这三部代表作被合称为“郭道晖三部曲”,被誉为“中国新时代法学的扛鼎之作”,是他针对中国的实践问题与中国法学本身的问题进行时代反思的结果,其主要特点是“篇篇有针对性,每篇都试图解决中国的一个实践问题或理论问题”(周永坤教授语)。

他的著作还包括《中国立法制度》(1988年)、《民法·法制·法律意识》(1988年)、《立法:原则·制度·技术》(主编,1994年)、《当代中国立法》(主编,1998年)、《当代中国法学争鸣实录》(主编、合著,1998年)、《走向民主法治新世纪》(1999年)、《法理学精义》(2005年)、《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2009年)、《人权论要》(2015年)、《政党与宪制》(2016年)等。

尤其令人敬佩的是,为促进法治建设,郭道晖教授晚年仍孜孜不倦,出版了许多重要著作。《法理学精义》出版于2005年,他时年77岁。2009年,他81岁时出版《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2015年,他87岁高龄时出版《人权论要》。2016年,88岁高龄时出版《政党与宪制》。此外,还完成了著作《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尚未出版)。《人权论要》《政党与宪制》《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完稿时都年近九十,堪称“郭道晖晚年三部曲”。2017年,89岁高龄的他还发表了文章《中国法学期刊的时代使命》,提出法学期刊编者和研究者要敢于争鸣、呼应时代,法学研究要肩负起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使命。其心拳拳,溢于言表。

郭道暉教授理论功底深厚,文笔犀利、逻辑严谨,充满人文关怀,既具有革命家的批判精神和道义勇气,又具有法学家的现实关怀和正义追求。本着对法治深刻的见解和对真理的执着追求,他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且精辟的论断和理论,也赢得了崇高的社会声誉,被誉为“当代中国法学界站在时代前沿的一面思想旗帜”“白发青年”“皓首赤子”,[5]对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基于郭道晖教授的广泛学术影响,学术界多次召开其个人学术思想研讨会。如2005年11月湖南大学法学院举办“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赞扬了郭道晖教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贡献,会后出版《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2018年8月15日,为庆贺郭道晖教授九十大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新启蒙公益图书馆联合举办“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暨郭道晖法学学术思想研讨会”。2020年9月12日,由“教授加”举办的“法律人生名家谈首场活动——法治三老谈人生”在北京隆重举行。“法治三老”郭道晖、江平、李步云共话法律人生,共享法治经验。笔者很荣幸主持、策划了这一盛事,见证了老中青三代法律人就“法治三老的学术思想和学术生平”广泛交流、深入探讨。

郭道晖教授的诸多重要著作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1997年,郭道晖所著《法的时代精神》一书出版。该书涉及了中国法治与人治,民主与自由以及宪制与人权等许多基本问题。该书在法学界引起轰动,好评如潮。一些资深教授在评论此书时,认为“这本著作几乎涉及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界所有热点问题,令我们耳目一新”(李双元教授),“堪称新时期我国法理学界一曲高亢的强音,一朵瑰丽的奇葩”(周长龄教授),是“‘文化大革命后中国最重要的一部法学著作,而且它对21世纪中国法学的发展,也将起到承前启后的重大作用”(吕泰峰教授),“这是先生十多年孜孜探求的学术结晶,是先生为学与为人完满统一的生动写照。先生背负深沉的理论使命感,站在时代的高度上,潜心追求法的真理,反映法的时代精神,这种学术风范,当为我辈后学的楷模”(公丕祥教授),等等。

《法的时代呼唤》于1998年出版,包括导论、法治新论、立法哲理、法学刍议、访谈选辑等部分。杨海坤教授等在以“一部法治启蒙的振聋发聩之作”为题所撰的书评中,认为该书“莫不有感而发,针砭时弊,熔理论、实践、现实、未来于一炉,激情处不失睿智,忧思中毋忘憧憬”。[6]

2005年出版的《法理学精义》是郭道晖多年来法理研究的思想结晶,也是一部推动中国法理学从学术范式到基本理论的历史性转型的代表性著作。传统中国法理学主要是斗争与统治法理学,而该书将其推进到正义与自由法理学。周永坤教授评论,该书是“推动中国法理学从斗争与统治法理学到正义与自由法理学的历史性转型的标志性著作,是一部推动中国法理学从学术范式到基本理论的历史性转型的代表性著作。它以回归人的自由与解放为宗旨,对以往法理学研究范式与理论进行总结与批判,将中国的法理学推进到一个新的时代高度”。

他晚年出版的《人权论要》整合了其历年有关人权的思考和论著,取其要者,加以系统化处理,被媒体评为2015年十大法治图书。基于其人权方面的著述,郭道晖教授被法学界认为是我国研究人权与法治理论的思想家和“推动人权入宪”的著名法学家之一。

这些著作思想精深,富有批判精神,在法学界和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反响,也为郭道晖教授赢得了崇高声望。有法学刊物提出:“中国法学界中称得上思想家的不多,郭道晖就是其中的一位。”他与江平教授、李步云教授一起被尊称“法治三老”。在“法治三老”之中,他被誉为“法治思想家”。他秉承湖湘文化经世致用的传统,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法治改革。他有着深刻的人文关怀,忧国忧民,有着无畏的理论勇气,大胆创新,披荆斩棘,敢于突破禁区,其学术风骨更是为当代法学学人树立了精神标杆。

社会各界对此给予了盛赞。著名法学家、同为法治三老的李步云教授称郭道晖为“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理念的开拓者和启蒙者”,并多角度分析了郭道晖的贡献:“一是他的思想充满人文关怀;二是他的观念总是力求紧跟时代的步伐;三是他的观点大多是来自对社会生活与法制实践的观察、分析和概括,而很少有土教条与洋教条;四是他的见解往往具有现实感,决不无病呻吟;往往具有针对性,决不无的放矢。”[7]著名国际法学家李双元教授提出:“郭道晖教授是我最尊敬的学者之一,尤其在著作上是我学习的楷模。他是思想敏锐、见识超群、敢于针砭时弊的著名法学家。纵览他二十多年来的浩瀚之作,几乎无一不表现出对科学的法学的执着追求,几乎无一不表现出他把一种多么纯正而重大的社会责任感压到自己肩上。”[8]

周永坤教授用“法界巴金”来形容郭道晖,“每逢中国法学界‘左风袭来之时,郭老师都挺身而出,以他革命家的道义、勇气与智慧,维护年轻学人,维护学术的尊严,营造平和与宽松的学术环境。可以这样说,郭老师的存在就是中国法学的一大幸运,是中国法学的推动力。他的革命经历,他对马克思主义的精深的法理理解,他坚持真理的狷介之操,使他成为中国法学真正的脊梁”。[9]有评论认为,郭道晖“追寻时代真理,击水法学中流”,“表现了高度的学者良知和学者责任”,“是法学界引领时代潮流的领军人物之一”。[10]

郭道晖教授不但是中国最具声望的法学家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围里拥有广泛的影响力。1991—2004年,郭道晖教授曾先后几次率团参加在德国、意大利和日本、韩国举行的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世界大会和东亚法哲学大会,在日本北海道、名古屋、关西等大学和我国香港各大学等进行学术演讲,广受好评。基于郭道晖教授的学术演讲及其同日本、韩国等国学者的友好往来与沟通,第三次亚洲法哲学大会得以于2000年在我国南京顺利召开。之后,郭道晖教授又协助促成第四至第七次亚洲法哲学大会分别在我国长春、香港、台湾等地和日本举行,世界法哲学社会哲学第二十四次大会于2009年在北京举行。在2006年第六届年会上,郭道晖当选为新成立的亚洲法哲学会七人理事之一。日本著名法学家铃木敬夫教授著文《近年亚洲抵抗权理论研究简况》提出,郭道晖《论人权的阶级性和普遍性》等论文“在日本也广为人知”;[11]日本著名学者今井弘道则称郭道晖有关“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演讲是“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12]韩国著名律师金秉正在评论郭道晖“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的论文时提出,“这一理论对习惯于讲国家内部权力制衡的理论的我们来说,是一个新鲜的启迪”。[13]

二、法治论:法治的正本清源与理论提升

(一)法的本质内涵与时代精神

1.探寻法的本质

郭道晖教授在学生年代就积极研读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经典著作,始终坚持和追寻马克思主义的真理。他倡导,要在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与时代问题相结合,充分理解并运用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方法研究法学。[14]鉴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容易受到后人误读和歪曲,他提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15]拒绝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教条主义和歪曲式的理解,并将其放在历史和当代实践中进行检验,结合人类文明的成果进行发展。他的这一理论方法具有批判和建构双重属性,不仅要对“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思想进行批判,更要结合人类法律文明和中国实践促进中国法学的发展。[16]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只把法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其实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歪曲和片面的理解。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纠正长期以来的这一偏见,郭道晖教授发动并参与了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对于法的本质,郭道晖教授提出,应当多层次、立体地来分析法的本质,反对形而上学的、静止的、片面地看待法律,尤其不能将法视为仅仅反映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仅仅作为专政工具而存在的现象。他于1985年发表《法的本质问题的哲学思考》,从法的整体与部分、本质与现象、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要素与层次、产生与“消亡”这五对范畴角度对法的本质进行阐释,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他认为从法的整体上来说,所有的法具有阶级性,但是并不排斥某个特定的法律(如环保法、海上交通法等)和某个法律中的某些法律规范具有非阶级性。同时,他坚持列宁的观点,认为法律现象要丰富于法律的本质,拒绝用一般且通常并不完全的本质简单套用于丰富多样的法律现象,而无视法律现象所具有的其他特征和偏离一般本质的变异。这为摆脱法理学“阶级性”的束缚提供了理论前提。他借鉴黑格尔关于“本质的形式”和列宁的“本质的深化过程”的观点,提出区分法的本质内容与法的本质形式,而两者又可能表现为法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统一。他认为真正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表现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具有正义性、公正性和合理性,虽然同样依赖于国家强制力,但是主要靠人民自覺遵守和运用,依靠党的领导和社会力量的维护。[17]

郭道晖教授根据邓小平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内容,首次提出将“解放与发展生产力”纳入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范畴,并强调了法律应以体现客观规律性为主的观点,要求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规范市场主体过程当中,应以人的解放为着眼点,发挥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18]这与他认为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是自由的理念是一致的。

2.明确法与法律的区别

1994年,郭道晖教授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系统阐述了法与法律的关系和区别,解决了什么是法和如何评价法“善恶”的客观标准。他认为“法是指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是在一定生产方式下,人与人的关系(生产、交换、分配等)所必然产生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共同的社会规则,是体现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的客观法则”;“而法律则是对客观上业已形成的法权关系予以表达和确认,使之成为‘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并使之具有国家强制力与普遍适用性”。他指出经济关系是决定法(即“法权关系”)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权关系是体现经济关系的本质形式,而法律则是经济关系与法权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而“真正的法律”即善法则是能够全面反映这种客观经济关系与法的本质的法律,能够符合一定时代生产方式的客观规律。[19]郭道晖教授认为,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法律应该体现经济关系和法权关系,只有准确反映同时代生产方式的客观规律的法才是有益于人民的良法。具体而言,社会主义法应该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精神,能够保障民主和人权,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为国家与人民全局利益服务的法。[20]

3.法的时代精神

郭道晖教授出版了代表作《法的时代精神》,并在一系列著作中探讨和深化了“法的时代精神”,而其中的要义归结为人权与自由。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概念,认为法的精神“是指由一定历史时代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法权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共同意志关系的本质的概括”,[21]它不同于“法律”的精神,前者的时代性比阶级性更具决定性意义。他在发表于1994年的《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一文里,通过梳理孟德斯鸠、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有关公民权利的论述,探讨以抽象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法的精神,从而把“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人权,继而把“法的时代精神”归结为自由,并认为自由是人权这个法的时代精神的核心在中国的具体内涵。[22]郭道晖深刻地指出,法的精神主要是指法的时代精神,而不是指法律的阶级精神,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法的时代精神只能是社会主义自由。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精神必须适应当代世界的法的精神——人权的发展要求。通过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实现社会主义自由的最深刻发展,从国家和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逐步向国家(政府)与社会二元格局转化;从国家控制与支配社会的一切资源,转向国家与社会二元相辅助并存的状态。在他看来,把自由作为法的精神乃“马克思主义的应有之义”,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共同意志的要求”,而且,“当代中国这种社会主义自由最深刻的发展,是从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下,逐步向国家(政府)与社会二元化相辅并列的格局转化”。[23]

马克思曾提出伟大的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郭道晖教授也在《法理学精义》首先将自由作为法的根本理念,而且认为自由是法的本体要素。[24]他指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是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25]他提出,社会主义法的精神也应该是自由。社会主义要求的生产力的解放,首要的也是最终的意义,即人的解放。社会主义将人从束缚人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旧体制下解放出来,促使生产力大发展,也逐步地并最终要克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导致的劳动异化、人的异化,使人真正摆脱动物状态,成为自由人。

(二)探寻法治的科学定义,厘清相关概念

1.探寻法治的科学定义

郭道晖教授清晰界定了法治的科学定义,注重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别。他较早地指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强调的“加强法制”与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对克服“无法无天”的动乱局面,恢复法制,虽然起了重大的作用,但究其观念实质,还只能说限于“形式法治”范畴。“十六字方针”只是法治的形式要件,并未涉及依什么法、谁来治、治谁这一系列实质问题。不少党政官员还停留在用法来“治民”而非“民治”,更非“治权”“治官”。在此反思的基础上,他探讨了法治的科学定义。

1993年,郭道晖教授在为黄稻主编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识》一书所作序言中,全面论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并指出其“方略”意义。该文提出实行法治首先要明确的三个问题,即用什么法来治(法的性质)?谁来治(法治的主体)?治谁(法治的客体)?他指出,社会主义的法治必须是用民主的法、用保障人民权力和权利为主导的法、体现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来治,而不是相反。法治的主体是人民及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只是由人大派生出来(授权)的第二层次的法治主体。至于法治的客体,重点是国家,依法治国即依法治国家机器,治国家权力,治官吏。

2.推动法治入宪,论述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郭道晖教授是推動“法治”进入宪法的学者之一。他对法治有着精湛的理论认识,并自觉区分相关概念。

在1988年出版的《民主·法制·法制意识》一书中,他比较精确且系统地阐明了法治与人治之间的区别。他认为两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郭道晖教授认为中国传统的儒法之争不是近代意义的人治与法治之争,而是在人治(即专制)底下的德治与法制之争。同时,他也指出人治所依的法与法治所依的法的区别,前者以专制统治、控制人民为目的,后者则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

郭道晖教授不仅区分了法治与人治,而且较早地指出“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区别。在国内,他是最早强调“法制”与“法治”的原则区别的学者之一,“刀制”“水治”提法也是由郭道晖首倡的。他从文字结构和音韵角度形象地提出,“刀制”是“制”为“立刀”旁,即统治者将法制当成统治人民的“刀把子”用,而“水治”,“治”为“水”旁,意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指人民之治,意味着任何人包括执政党,都应受法的统治与支配。他指出两个概念表面上为名词之争,实际上有价值观念上的重要差别,反映了价值论和工具论的分歧。专制之下有法制但无法治,而法治要求法律在治国当中具有支配和统治地位,其首要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前,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郭道晖教授认为,应讲法治,而不能只讲法制。他强调,依法治国的客体主要是国,即国家权力,治国必先治吏,重点对象应该是依法治权、治官。他对当时不少地方把“依法治国”演绎成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直到治人的片面理解与做法提出异议。郭道晖教授的论文《论依法治官》被《新华文摘》和其他报刊广为转载。当法学界提出“市场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之后,他认为应该改为“法治经济”,主张应该以市场主体的权利为本位,政府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以体现政治与经济的民主和对政府的制约。他坚持不懈地反复在文章当中强调应讲“法治”而不是只讲“法制”。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采纳了郭道晖等学者的观点,将依法治国的目标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阶段的标志。在郭道晖教授看来,“依法治国”是实行法治的形式要件,其实质需要由“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具有价值理念的目标来决定。[26]如今,这一理念得到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广泛认同。

郭道晖教授较早提出依法治国重在以法治吏,以德治国重在为政以德。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关键是以法治官,“治”的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是“权”,更是作为权力的载体的“官”。他提出要提高公职人员法治素质并以宪法和法律治官。同时,他认为不仅要以法治官,还要要求当权者为政以德。坚持以德治国的核心在于“为政以德”,并提出要以道德约束权力,通过“道德的法律化”和“道德社会权力化”使道德成为社会强制力。[27]当前,我国已出台了约束公职行为的多种规范,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这些规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仍应该在国家层面对从政的道德进行法治化。不仅要求依法治吏和为政以德,郭道晖教授还呼吁依靠社会力量强化民主监督,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约束国家权力和官员,包括完善检举监督机制和强化社会舆论监督。[28]

(三)法治社会的理想前景与现实基础

郭道晖教授较早提出了法治社会的理想前景。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他敏锐地发现“国家与社会”有由一体化逐渐走向二元并存且相辅相成的趋势。他率先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既要关注国家与法的关系,同时也要加强对社会与法的研究,并展望当代中国法治走向,即法将会由作为国家单向控制社会的工具,逐渐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双重且双向控制的工具,由逐步实现法治国家到最终形成法治社会。他认为没有法治国家就难以形成法治社会,而没有法治社会则难以支撑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先于法治社会而为主导,而法治社会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的形成也需要法治国家扶持。

郭道晖教授于1995年提出了法治社会的发展远景,即“国家、政府的某些职能的转换与某些权力的削弱,社会自主、自治、自律的功能与社会权力逐渐加强法律对国家强制力的依赖性的逐渐减弱,社会守法的自觉性与社会权力、社会强制力不断加强从依赖国家政府对社会的包罗万象的保障,到同时逐渐依靠社会自我保护诸如依靠社会人力、物力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力量,来承担有关失业、灾害、医疗卫生、生老病死等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从单靠国家权力对社会事业的管理与控制,到逐步转移到依靠有关社会组织,诸如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社区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群体组织与行业组织的自治与自律,以取代政府某些社会职能。从依靠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到同时更多依靠社会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如社会舆论与各种社会利益群体所形成的社会压力,对国家进行民主监督等等”。[29]郭道晖教授的这段精彩分析建立在马克思关于原来意义的国家和法律终将在共产主义时代消亡的理论基础上,从总的历史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先于法治社会而为主导,法治社会则是法治国家的基础和促进的动力,即使国家和法律“消亡”了,法治社会的文明也将永远存在。[30]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在重视和关注法治国家建设的同时,还更要注重法治社会的建设。值得注意的是,郭道晖教授所阐述的法治社会是和法治国家相对应的概念,两者不是完全一体的概念,不是简单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也并非简单的私域和公域法治化的区分。郭道晖教授认为法治社会要以公民社会为核心,“法治社会的要素是民主、自治和法治,它就不能与公民的身份、公民的公权利和社会公共组织相分离,而这些也正是公民社会的特征”[31]。

法治不是孤立的空中楼阁,必须有其社会根基。市场经济夯实了法治的经济基础,法治也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郭道晖教授率先提出市场经济不只是法制经济,而必须是法治经济。他强调“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是可以规范和限定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对市场经济的非法和不当干预;二是可以保障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主要是平等的自主的权利和平等竞争与自主发展的自由;三是限制市场经济主体滥用自由权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防止经济的无序化;四是指出限制是为了保护。对政府而言,限制政府的干预权力,是为了维护和加强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对于市场主体而言,限制其违法活动,是为了保证其合法的经营权利和自由。[32]既需要通过法制规范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同时也需要法制手段限制政府行政随意干预市场秩序的权力,防止对市场经济的非法和不当干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排斥政府的宏观调控,恰恰是为了更好发挥必要的宏观调控作用以维护市场秩序。同时,郭道晖教授还提出系统地建构适应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包括纲目有序、民主主导和结构优化等原则,并指出要科学地建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需要掌握设计立法体系的步骤与方法,具体包括确定体系的调整范围、了解立法需求确定立法思路、進行综合平衡与协调等方略。[3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探索的初期,“法制经济”命题被广泛接受,但在郭道晖教授等学者充分说理和极力呼吁下,“法治经济”得到政法界的赞同,最终将“法制经济”修正为“法治经济”。如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命题仍然具有极强的现实性和生命力,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有重要指导意义。习近平总书记也深刻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秩序混乱多源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依法调控和治理经济”[34]。

(四)立法实践与理论探讨

有法可依是良法善治的前提。郭道晖教授在改革开放以后参与立法实践长达八年,其间也参与了宪法修订和立法的调查研究工作,离开法工委之后也撰写了大量关于立法理论和实践的论著。

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恢复和发展,立法工作不断推进,也急需立法的理论研究。1998年,郭道晖教授主编了四卷本《当代中国立法》,共120万字,堪称皇皇巨著,包括立法原理、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内容。该书为国家“八五”重点课题的最终成果,郭道晖教授任总主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立法专家和北京大学立法学家撰写。郭道晖教授自撰第一卷(30万字),从立法哲学高度论述了 “当代中国立法原理”,其创新的视角和命题、观点开立法学界之先河。该书总结了中国当代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翔实记录了改革开放初期从无法可依到立法破冰的历史过程、填补了当时系统讨论中国立法情况和理论研究的空白。西北政法大学杨宗科教授曾撰文指出,“由郭道晖担任总主编的《当代中国立法》是那个时期关于立法研究的最具代表性成果”。[35]

郭道晖教授基于自己的立法实践和理论反思,对立法学作出了许多开创性的学术贡献。他于1986年撰写了《论我国立法的条件、步骤与方法》,他认为立法是一门应用科学,必须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需要用科学的方法制定。1990年,他在《论立法无序现象及其对策》一文中针对立法出现的“立法越权”“位阶越权”“程序虚置”“立法权旁落”等无序现象展开分析,并提出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制定立法标准法、健全法规备案制度和加强立法规划的建议,如今这些建议多已变为现实。此外,他还详细论述了立法权、立法价值、立法决策、立法规律、立法技术和立法方略等内容。

1986年,他首次提出了“法律的民主化”问题,并论述了民主化立法的原则,后来又补充论述立法民主化的环节。近20年后,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他在《试论民主化立法的几个原则》一文中,谈到法律民主化的要求与原则,论述了立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利民便民原则、政务公开化原则。[36]立法中的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效益、效率等价值范畴,可以上升到立法哲学层面来论证,应突出“人民利益是最高法律”的思想,拓宽和深化了立法学的研究领域和立法思想的导向。[37]

他曾撰写了《中国法治百年经纬》一书中的第二章,标题为《中国当代立法制度——成就、局限与未来改革方向》,其内容包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民主立法与公民参与。[38]

郭道晖教授极为重视立法的公民参与,比如律师参与立法。2016年12月18日,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方圆律政》杂志社联合主办的“律师参与立法—《违法建筑认定与处置法》立法问题研讨会暨第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举行。郭道晖教授应邀出席并作了总结发言,大声疾呼“律师参与立法很重要”。他提出,律师不单是审判阶段的辩护人,还是立法阶段的监督员,为公民的基本权益呐喊,同时兼顾国家的因素,这才是律师的职业使命所在。律师参与立法,是从人民或者市民、农民、公民的利益出发来参与立法,是从立法的源头上进行监督,这有利于打破政府部门的利益垄断。[39]

三、宪制论:宪法权威和宪法实施

宪法是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郭道晖教授法治著述的另一个重点是宪制论。他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长达八年之久,参与过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研讨,还担任过全国人大宪法修改委员会审议宪法修改草案会议的工作秘书,这段经历深刻影响他的宪治理念。他推动法治、人权入宪,为宪法进步作出了自己的独特贡献。在理论建构上,他紧扣人权保护、制约国家权力这个宪制的核心,提出要以宪制社会主义为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并且独创性地论证了以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为支点来推动宪制改革,推进宪法实施。

(一)宪制的理念与精神

郭道晖教授旗帜鲜明地提倡“宪治”。1989年,他在《整顿宪法秩序,实行宪治》一文当中提出“宪治”并强调实行法治最根本的是实行宪治,法治首在宪治。他指出所谓宪治,“就是要按照宪法的民主精神和原则治理国家;要巩固和保证人民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要使公民和各种合法的社会组织的宪法权利有法律保障,权利受到侵害时由法律保护和救助;要使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得到有力地维护和法律制约,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权力滥用时能受到法律追究;要提高全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最高的权威,把国家与社会生活中涉及人民权力和权利的各种问题,提高到宪法原则上来认识和对待”。[40]

郭道晖教授指出宪法不仅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即不仅是具有治国的功能性意义,而且更是人权的宣言、民主的纲领、权利的保障书,并提出“人权至上是最高的法则”[41]。他认为宪法的本质不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且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核心的职能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他提出保障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是实行宪治的目的,民主、人权和法治是宪治的三大要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在他看来,“依宪治国”将提高宪法权威性作用,对此给予积极评价,但他仍犀利地指出当前仍存在权利立法缺漏、立法越权侵权和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42]

郭道晖教授坚持认为实行宪治不仅要建立有关宪法的制度,还必须有“宪德”,即宪法所应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宪德的核心在于法律面前的平等观念、民主精神和刚正品质。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同时人人都要尊重宪法权威,国家须对违宪行为进行追究。

2016年,郭道晖教授与刘永艳教授合著的《政党与宪制》出版,系统论述了我们党与宪制发展的历史、党在宪制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对党的宪法监督,并比较了外国政党制度与宪制。该书认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需要遵循宪制原则,要依宪执政,提出执政的合宪性、让党成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工具,党也不能享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并提倡厉行责任政治,以此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43]

值得注意的是,郭道晖教授的“宪制”理念绝不是西方的“宪政”理论,而是具有鲜明马克思主义精神的民主法治理论。虽然他也曾使用过“宪政”一词,但其明显区别于作为西方资产阶级统治工具的“宪政”。西方借所谓的“宪政”理念对我国的政治体制进行批判,试图削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对其否定是应当且必要的。但是郭道晖教授的宪制理论则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44]他最早在1994年发表的《权威、权力还是权利——对党与人大的关系的法理思考》一文中详细阐释了党的领导的多种表现形式,强调要提高党的执政水平。这篇文章曾谈及党的执政地位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要提高执政能力,通过法治方式领导国家。[45]这一观点在当时曾被人误读并引发了争论。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在这一问题上,郭道晖教授再次展现了其远见。郭教授始终强调“宪制”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国家政治行为运作的全过程”。[46]肩负着实现社会主义历史使命的党,要巩固和延续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地位,关键在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从严治党和制约党权。[47]郭道晖教授认为要坚持和加强的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是方针、政策等方面的政治及思想领导和对国家机关组织工作的领导,但是党本身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的主张也只能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必须遵循“宪治”原则。这恰恰是“依法治國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体现。重温“宪治”理论,对于全面推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立宪之后贵在行宪

除了宣传宪法精神,郭道晖教授极为看重宪法的实施。他多次提出,人民的国家固然要有一部体现和保护人民权益的宪法。但如果立宪后就束之高阁,不重视施行,那最好的宪法也只是一纸写满民主和权利的空文。[48]

郭道晖教授较早地提出,要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就要建立一整套有关宪法的制度,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监督制度等宪法自我保护的制度。他明确提出制定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并认为在立宪之后,法治是行宪和护宪的主要手段,以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治理国家。宪法是静态的,需要通过动态的“宪治”来实现宪法的目的,也就是宪治是宪法的灵魂、动力和支柱。

这些洞见也来自他对历史的清醒反思。比如他对五四宪法的评论,他指出五四宪法巨大的历史功绩,但也分析了其时代局限性,比如,“五四宪法未能规范对权力的制约,未能设定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和追究违宪行为的制度,也是它遭受破坏命运的根源”。[49]

再如,制定于1982年的宪法有了巨大的进步,但遗憾之一同样在于“宪法监督制度方面的欠缺,是1982年宪法不完善的地方。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理论界提出过多个方案”。[50]要推进宪法实施,进行合宪性监督,首先得有专门制度和专门机构。他提出,“设立违宪审查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等类似机构来监督违宪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根本是要纠正违宪行为。不论是谁,违宪都要受惩处,这才能给大家最大的教育意义,让大家知道宪法是不能违反的”。[51]对于这一专门机构,当时比较常见的看法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审查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地方机关制定的所有法规。郭道晖还在一些文章和演讲中较为独创性地尝试提出过,赋予全国政协对违宪审查的某些程序性权力。[52]

步入新时代,郭道晖教授他们当年的大声疾呼很多已经成为现实。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也反复强调宪法的生命和尊严在于实施,并设立宪法日、进行宪法宣誓、开展合宪性审查等。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这意味着我国维护宪法尊严的制度机制有了重要突破,但仍然需要通过实践进一步推进。

(三)权力制约和社会权力

宪制的核心是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而为了实现这两大目标,郭道晖教授最富有创造性的贡献是系统性提出并论证了,不仅要以公权力制约公权力,也要以公民权利制约公权力,还要以社会权力制约公权力。他是我国较早系统研究权利和权力的关系并将其视为法学上的基本范畴的学者,在我国首次提出权利推定理论,系统性阐述了社会权力等命题。

1.提出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命题

作为较早讨论权利与权力关系范畴的学者,郭道晖教授在1990年发表的《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中首先提出“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命题。他认为权利与权力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并相互转化,但同时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差别。自然法学派根据“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理论认为权利要先于权力存在,但是郭道晖教授则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权利不是天赋而是社会历史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这意味着权利是通过阶级斗争取得权力后,按照阶级力量进行分配并得到法律确认的。他认为人民的权力是人民的权利的前提,公民权利则是国家权力的基础,政府的权力是由公民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力所派生的,国家权力存在价值即在于保障公民权利。他从行为主体与属性、强制性、法律地位、对应关系、自由度和集散性等方面分析权力与权利的差别。为避免权力滥用,郭教授提出了以权利制衡权力的原则和途径,包括广泛分配权利、集体行使权利、优化权利结构、增强权利救济、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掌握制衡的度等内容。[53]2015年,郭道晖教授还指出“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是重要的,首先应当让“权利出笼”[54],这里的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使公民能够有效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使用。

在《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一书中,郭道晖教授提出了他的代表性观点,即社会权力论。他突破了传统的“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权力制衡原则的局限,提出了“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新命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新的权力制衡模式,为我国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他一直倡导,在社会主义国家,应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政府的权力为本位。社会是“社会的社会”,而非“国家的社会”。相反,国家倒是社会的国家(国家来源于社会,国家权力是社会/人民赋予的),社会要监督、管理国家,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

2.在国内首倡权利推定理論

在清楚认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后,1991年郭道晖教授在《论权利推定》一文中原创性地在我国首次提出权利推定理论。他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出发,认为社会生活当中存在着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利益事实,而法律只能保护以法律形式确认下的利益事实,而不可能穷尽这些事实。他指出法定权利之外还有法律的默示权利、漏列的权利、未预测的新生权利、为法律所保留的剩余权利、空白权利以及各种习惯权利。他提出权利五种权利推定形式,包括通过权利推定权利、由义务推定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基本原则、精神与立法宗旨推定权利、依“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推定权利以及依据习惯权利合法性推定。他认为进行权利推定需要以法律为根据、应有且能有的权利,也必须符合相应法律程序,同时也要把握好宽严适度,应以“应有且可能有”为限,避免权利无限向下推演。[55]因为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一切权利,社会当中也存在其他权利未被法律化。进入数字社会,法学界应理解权利推定理论的深刻内涵,讨论和挖掘数字时代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如数据财产权、个人信息权等,并进行法律化的保护。

3.阐述社会权力内涵和价值

郭道晖教授提出并系统地论证了“社会权力”这一范畴,突破了传统“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权力制衡原则的局限,在提出“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新的权力制衡模式。他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是第一层次的主体,人民通过选举将权力授予国家。但是为了遏制国家权力扩张,则需要对其进行制衡。不仅要通过公民权利制衡权力,而且需要不完全受国家权力影响和牵制的社会权力反过来制衡国家权力。[56]与国家权力不同,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以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力与支配力。社会权力虽然不能够直接强制其他社会主体按其意志行事,但是其能够影响国家权力。他指出公民社会是社会权力的载体,公民权则是公民社会和社会权力的核心。[57]

郭道晖教授耄耋之年仍出版了专著《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对社会权力的概念、主体、存在形态、作用以及作为社会权力的载体的公民社会展开系统论述。他曾在序言中深情地说,“抱着探索真理和期望促进我国政治改革和社会建设的使命感,勉为其难,全力以赴”。[58]他并未止步于分析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而是认为社会权力也能够作为积极的建设性权力而存在。在社会公益领域,社会权力能够填补国家权力的空白;在国家行为领域,其也能够支持和监督国家权力依法、正当有序运作。[59]当然,社会权力也可能出现滥用,偏离公正,为了使社会权力正常发挥作用并避免其无序,也需要社会本身法治化,即建设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不能仅教育全民守法,更应该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努力实现社会自治。法治社会当中的社会力量能够成为合法有效制约强大的国家权力,同时国家法治和国家权力也要引导约束社会权力发挥正向作用,防止和制裁破坏性和消极的社会力量。实现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二元并存,形成两者同步推进、互动互控的局面。

郭道晖教授对社会权力的理论建构具有很大的独创性。他关于公民社会的理论并不同于常见的理论范式,比如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提出的市民社会理论有很大区别。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作为独立的个体通过需要而建立的具有形式普遍性的联合体,并且在市民社会当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都是虚无,[60]具有极强的私利性。郭道晖教授则超越了黑格尔的理论,提出了包含“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的上位概念“民间社会”,这意味着民间社会具有“私”和“公”两种属性。私人社会与公民社会之间虽都具有自主性,但是在国家的关系上前者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后者的“公共性、政治性、参与性、互动性和抗衡性”。[61]公民权利通过整合形成社会权力后能够抗衡国家权力。

在数字时代,郭道晖教授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对于研究平台权力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参考价值。由于掌握先进的算法和海量的数据,互联网平台成为社会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层出不穷的数据杀熟、算法歧视等社会问题,表明这部分社会权力很有可能异化为平台牟利的工具,成为破坏性的社会力量。另外,如何防止拥有社会权力的平台企业与国家权力合谋,进而压缩公民权利的问题值得学界深入关注。

“社会权力”这一创造性的理论受到多名中外专家的关注和好评。日本北海道大学今井弘道教授认为,郭道晖有关“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等若干篇论文是“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从独立的视角论述了一组内在相通的多层面网络理论,确实让人感触颇深。像这样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不断在中国涌现的现实,似乎可以看作东亚历史状况正在不可阻挡地持续变革的象征。[62]

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在《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的演讲中指出“在我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还要建立社会权力”,并精辟地概括其本质即“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63]

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认为,社会权力概念极具解释力,是建立在“权力的逻辑”和“权力的现实”双重基础之上的。权力多元化和社会化是社会权力理论的逻辑起点。以公民社会作为社会权力的载体,建立了政治国家、公民社会、私人社会的三重分析框架,超越了从黑格尔开始所确立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重分析框架,这是一个极具创新意义的理论建树,是对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理论的逻辑引申和重要发挥。三元分析框架与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法律范式异曲同工,“公民社会”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不谋而合。从社会权力的角度使作为个人的国民对国家产生影响力,“社会权力”和“公民社会”概念所起到的民主作用,同哈贝马斯的“交往权力”和“公共领域”概念对民主的意义不相上下。郭道晖教授所建构的制约国家权力的三维模式为: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该三维模式形成了适应中国现实需要的“控权法理学”。[64]

四、人权论: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与实践

郭道晖教授聚焦于研究人权,是推动“人权入宪”的著名法学家之一,堪称人权研究的旗手。当人权在中国还处于敏感领域时,郭道晖教授率先在《中国法学》上打破禁区,刊发评论文章《深入开展人权与法制的理论研究》,号召“高举马克思主义人权旗帜,充分认识我国在人权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成就和经验,认真研究我国人权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的方向,促进我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他几十年如一日,钟情于斯,形成了内涵深刻且影响深远的人权思想。2015年,近九十岁高龄的郭教授出版《人权论要》,整合了其有关人权的思考和论著,并取其要者加以系统化,从人权总论、人权史论、政治人權和人权保障四个方面对人权展开了详细论述。

(一)人权的重要价值与基本内涵

1.以自由为社会主义人权的内核

在郭道晖教授的学术词典里,民主和自由是贯穿其学术思想的重要线索。他认为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时代精神是人权,其核心则是自由,同时强调这种自由并不能超出社会制度本身所具有的民主、平等、正义等价值。[65]作为人权的自由应该从人的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来进行理解,前者是自由成为人权的必要条件,后者是自由成为人权的社会基础。社会属性则意味着要保证社会秩序就要对自由进行制约,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保护自由。他指出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于自由态度有三种境界,分别是维护自己的自由、尊重他人的自由以及争取他人乃至全人类的自由。[66]而他本人则始终具有以上三种境界,并尽可能地为他人争取自由。他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出发,认为人本身及其自由是人的最高本质,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自由为本。[67]以一切行为以及行为目的符合人的“最高本质”,即确认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主体,人本身也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尺度和标准。他将马克思毕生的追求作为自己的追求,并认为自由是高于其他人性需要的核心价值和社会动力。[68]

2.人权的基本性质和存在形态

郭道晖教授认为要强化保护人权,建构人权的法制,首先要对人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有清晰认识。他分析了人权的自然性与社会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应然性和法定化,以及作为应有权利、自在权利、法定权利和实享权利的四种存在形态,[69]丰富了对人权的本性的认识。自然性是人权产生的必要条件,而社会性则是人权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在论证人权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他认为普遍性最主要体现在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上,同时对否认人权普遍性的观点(如“不同国情论”“功利主义人权论”以及“坏人无权论”)进行驳斥。他认为“二战”以后,现代的人权主要是同专横的国家权力相对抗而存在,国家权力应该保障人权不受侵犯,进而创设条件改善大众的人权状况。同时,他认为不能片面且抽象地强调“主权高于人权”“人权高于主权”“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也不能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包含自由、平等、民主等内在精神的政治人权居先的价值地位。[70]生存权是政治人权产生的基础,政治人权的目的也是保护人的生存权,是能够对抗强大的国家权力以保障生存利益的主要手段。

郭道晖教授区分了基本人权与基本权利的概念,前者作为一种应有权利存在于社会当中,而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和根据,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他认为基本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而且必须享有的固有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并构成其他一切权利的核心,其包含生存、自由、平等、和平、发展等价值内涵。此外,他还进一步论述了基本人权是人的本质的构成要素,享有基本人权是维系人生存的基本要素。[71]

法学界曾有学者将人权视为仅仅由法律赋予或规定的法律权利,不加区分地认为人权就是法律授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总合。郭道晖教授认为这是误读了“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的产生纵然不是单纯建立在人的自然本性的基础上,但这并不能否定人权基于人的社会性,人权是先于且独立于法律而客观地历史地产生并存在于社会之中。他于1993年发表的《人权·社会权利与法定权利》一文中,继续论证人权是“人该有之”与“人皆有之”的权利,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先于法定权利而历史地形成的、社会自发存在的、合乎人的自然性需要和社会性需要的、人人都应当享有的道德权利或习惯权利。[72]所谓的“应有”,必须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进行界定,权利是否“应有”取决于社会发展即生产力发展和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不是取决于是否合乎人的本性以及由此引申出的抽象平等、正义、道德等观念和原则。[73]他强调人权具有“社会自发权利”与“国家法定权利”的两种存在形式,两者相互对应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化。社会权利向法定权利转化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大致有“不许转化的”“不能转化的”“不必转化的”“有意保留或遗漏的”以及“有待检验和争取的”社会权利不能转化为法定权利。同样法定权利也可能因为某些原因而被取消重新返归于社会权利,包括“善意的转化”和“恶意的取消”。[74]前者是指因为某些法定权利经实践检验不符合人民利益、有害于社会发展或者限于客观条件而无法予以积极提供法律保护;后者则是立法机关恶意取消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的法定权利。同时,他认为将社会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既是对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人权的限制。而对于人权的保护,首先就应该体现在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上,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人權的双重属性

郭道晖教授系统论证了人权具有阶级性与普遍性双重属性。他于1991年发表《论人权的阶级性与普遍性》,在国内首先指出“人权是超阶级的普遍性的权利”。而在当时,不管是法学界还是社会层面,都将人权视为资产阶级话语,强调人权的阶级性,但他极具魄力地打破阶级性和意识形态的束缚,积极开展人权研究,并在其主编的杂志上开展学术争鸣。他对人权进行了深刻的界定,人权是人人应该享有和普遍、平等享有的权利。他指出人权具有双重性质,不仅具有阶级性,还具有普遍性,并分析了人权普遍性中的阶级共同性和阶段共同性,指出人权普遍性受到历史发展的制约。在此之后,理论界一反曾经噤若寒蝉和谈“人权”色变的状态,国内由避讳转向积极开展人权研究。

(二)重视政治人权的独特价值

政治人权是郭道晖教授人权论的重点。政治人权经过宪法和法律确认后,就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即公民权。他一再建言,不能只讲“生存权是首要人权”而忽视政治人权。郭道晖教授指出,人是“政治动物”,政治人权是人所固有的、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基本人权。它经宪法确认为公民权利后,属于“公权利”范畴,它既对应于自然人的“私权利”,更对应于国家的“公权力”。它是作为与“经济人”相区别的“政治人”的宪法权利,是对国家权力的参与权、防卫权、监督权、抵抗权而设定并发挥作用的。[75]

政治权的实质是使公民对国家意志的形成能产生影响。郭道晖教授对政治权利做了划分。“这种政治权利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参与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立法和政府政策的听证、论证、拟定等权利,批评、建议、检举、控告政府的权利,等等,即参政议政权;一类是各种政治自由、学术文化自由,它们既属于政府不得干预,即同社会、国家‘分离的权利(freedom from);又可以是直接参与国家、参与政治的权利,如运用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学术文化等等自由,提出对国是的主张,献策献计;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管理社会事务;或志愿举办和参与公益事业,为民谋福利,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等等。这些都是体现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地位的价值和地位的权利。”[76]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确认: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郭道晖教授一再倡导,宪法文本这里作为主体的人民,包含了公民、民众、群体、社会组织,他们的政治参与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与形式。政治体制改革如果没有公民和公众有序的直接的参与,行使其政治方面的权利,借助社会力量从外部予以促推,就很能取得真正进展。

经过郭道晖教授和各方面的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被写进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最终于2004年被写入宪法。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保障公民“表达权”的概念和承诺。郭道晖教授认为若真正转化为实践将极大推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在他看来,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出版自由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和公民权,是公民实现政治参与的前提。[77]

(三)人权保障机制

人权不但需要立法确认,还需要一系列保障机制。我国宪法确认“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表明国家是人权保障的义务主体中最主要的主体。郭道晖教授系统地论述了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及具体机制。

保障人权是国家存在的价值所在和行使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对人权的最大威胁也往往来自国家权力,社会主体之间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仰仗于国家的整治。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包括尊重、保护、满足和促进四个方面。按社会主体的权利性质可分为对私权利和公权利的保护义务,还有经由人权推定而衍生的保护义务,以及国家对人权的国际义务。[78]

郭道晖教授指出,国家的人权保障义务,按国家行为的性质分为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消极义务就是禁止国家侵犯人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人实施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得非法干预更不容侵犯人权。在此意义上说,人权是国家权力的禁区。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所列举的一些公民基本权利,也是国家权力的边界,亦即国家应予尊重的人权义务。诸如: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35条),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人身自由(第37条),公民人格尊严(第38条),公民住宅权(第39条),通信自由(第40条),等等。积极义务是指国家要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实现和促进人权。比如政府应当创设条件,为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实在的有效的支持和帮助。国家在履行人权保障义务时,应当遵守以人为本、人权保障优位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他律与自律原则(以法控权和“克制保留义务”)。国家(政府)违反人权义务应当承担国家责任。[79]

五、结语

郭道晖教授是当代中国法治研究和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他有关法治、宪治、人权等的一系列理论代表了理论的高度,更是思想的标杆,对当下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引领价值和现实意义。除了其精湛深刻的学术思想,他忧国忧民的人文关怀、大胆创新的理论勇气、独立思考的批判精神、正道直行的学术风骨更是为当代法学学人树立了精神标杆。“为人民争权利,为国家兴法治,为社会求公正的政治使命感和道德情操”,[80]对于法学界而言更是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

“为学在严,严格认真,严谨求实,严师可出高徒;为人要正,正大光明,正直清康,正己然后正人。”这是朱镕基同志祝贺清华大学电机系建系60周年的题词,郭道晖教授《法的时代精神》这本著作出版时取得本人同意后以此代序,也显示出大国总理对郭道晖教授为人严正、为学谨严精神的高度赞扬。

郭道晖教授曾在《法的时代精神》自序中说:“老而益坚,不坠上下求索志;桑榆非晚,犹献春蚕未尽丝。”让我们祝福这位“白发犹是青年”的法治传道士还将在法治中国的征程中谱写更加壮丽的诗篇!

【Abstract】Guo Daohui is a renowned jurist and thinker of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ho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and pioneering efforts in the fields of rule of law, constitutionalism, and human rights. He is esteemed as one of the “Three Elder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a contemporary thinker of legal philosophy. In terms of the theory of rule of law, Guo Daohui has delved into the essence of law, clarified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law and legal systems, and attributed the spirit of the era to human rights and freedom. He was the first person to vividly point out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system” and “rule of law” and actively promoted the inclusion of “rule of law” in the constitution. He was one of the earliest scholars to propose an ideal vision for Chinas rule of law society and its practical foundations, as well as to suggest that a market economy is a form of rule of law economy. He has extensive experience with legislative practice and initially engage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legislation, advocating for the democratization of law and its principles. In the realm of constitutionalism, Guo has discussed the concept and spirit of constitutionalism, championed the path of socialist constitutionalism, and emphasized the importance of implementing the constitution after its creation. He took the lead in systematically stud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s and power, initially proposing the theory of rights presumption, and originally elaborated on the new category of social power, advocating for the limitation of state power by social power. In terms of human rights, he has systematically demonstrated the significant value and basic connotations of human rights, emphasized the unique value of political human rights, and elaborated on the states obligations and specific mechanisms for guaranteeing human rights, being one of the scholars who promoted the inclus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Guo Daohuis profound academic ideas, his humanistic concern for the nation and its people, his bold innovative spirit in theory, and his unwavering academic integrity have set a spiritual benchmark for contemporary jurists.

【Keywords】Guo Daohui; rule of law; constitutionalism; human rights; social power

(责任编辑:展鹏贺)

[1] 郭道晖:《弘扬郭嵩焘精神——〈湘阴郭氏族谱〉序》,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页。

[2] 郭道晖:《弘扬郭嵩焘精神——〈湘阴郭氏族谱〉序》,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283页。

[3] 张雷:《领导人的清华故事》,载观察者网2011年4月25日,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1-04-25-56468.shtml.

[4] 《正本清源 繁荣法学》,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5期,第2页。

[5] 曾术:《白发青年 皓首赤子——当代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学术思想与理论贡献评介》,载《岳麓法学评论》第8卷,湖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

[6] 杨海坤、赵德关:《一部法治启蒙的振聋发聩之作——赞郭道晖教授新著〈法的时代呼唤〉》,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0页。

[7] 李步云:《社会主义中国法治理念的开拓者和启蒙者》,载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8] 李双元:《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沟通互动》,载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页。

[9] 周永坤:《法界巴金——郭道晖先生的道德文章》,载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10] 罗昶:《追寻时代真理,击水法学中流》,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第92页。

[11] [日]铃木敬夫:《近年亚洲抵抗权理论研究简况》,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页。

[12] [日]今井弘道:《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13] [韩]金秉正:《为建构市民社会理论注入新的动力》,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5页。

[14] 郭道晖:《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法学》,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2期,第46页。

[15] 郭道晖:《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载《法学》2006年第4期,第3-17页。

[16] 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0页。

[17]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0-92页。

[18]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105页。

[19]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9-123页。

[20]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4页。

[21]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頁。

[22] 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载《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页。

[23] 郭道晖:《社会主义自由——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载《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9页。

[24]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25]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0 -61页。

[26]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3页。

[27] 郭道晖:《为政以德与良心入宪》,载《求是学刊》2011年第1期,第78页。

[28] 郭道晖、刘永艳:《政党与政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94-197页。

[29] 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载《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1期,第20页。

[30] 郭道晖:《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第215页。

[31] 郭道晖:《论法治社会及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1期,第222页。

[32] 郭道晖:《法制经济与法治经济》,载《中国检察报》1994年5月26日,第3版。

[33] 郭道晖:《建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原则与方略》,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37-45页。

[34]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29页。

[35] 杨宗科:《立法法对依宪立法原则的完善》,载《政治与法律》2023年第11期,第86页。

[36] 郭道晖:《试论民主化立法的几个原则》,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第6-12页。

[37] 曾术:《白发青年 皓首赤子——当代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先生学术思想与理论贡献评介》,载肖海军主编:《岳麓法学评论》第8卷,第213页。

[38] 郭道晖、江平、陈光中等:《中国法治百年经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41-86页。

[39] 《郭道晖:律师参与立法,很重要》,载搜狐网2016年12月29日,https://www.sohu.com/a/122896820_130582。

[40]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21-522页。

[41]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68-69页。

[42] 郭道晖:《迈向依宪治国的新台阶——对四中全会〈决定〉的几点法理思考》,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16页。

[43] 郭道晖、刘永艳:《政党与政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37页。

[44] 郭道晖:《向依宪治国的新台阶——对四中全会〈决定〉的几点法理思考》,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17-18页。

[45] 郭道晖:《法的时代呼唤》,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10页。

[46] 郭道晖、刘永艳:《政党与政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8页。

[47] 郭道晖、刘永艳:《政党与政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73页。

[48] 郭道晖:《立宪之后贵在行宪——纪念54宪法颁布60周年》,载南方周末报2014年4月17日,https://www.infzm.com/contents/99952。

[49] 郭道晖:《立宪之后贵在行宪——纪念54宪法颁布60周年》,载南方周末报2014年4月17日,https://www.infzm.com/contents/99952。

[50] 《郭道晖:四中全会首提建设“法治体系”》,载新京报2014年10月24日,https://epaper.bjnews.com.cn/html/2014-10/24/content_542420.htm?div=-1。

[51] 《郭道晖:宪法精神应当在中小学生中普及》,载中国青年网2014年12月3日,http://news.gog.cn/system/2014/12/01/ 013951197.shtml。

[52] 《中国宪法实施—专访郭道晖教授》,载《湘江青年法学》2015年第1期,第6页。

[53]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84-299页。

[54] 郭道晖:《向依宪治国的新台阶——对四中全会〈决定〉的几点法理思考》,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17页。

[55]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2-61页。

[56] 郭道晖:《论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从人民与人大的法权关系谈起》,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2期,第5页。

[57] 郭道晖:《认真对待权力》,载《法学》2011年第1期,第3页。

[58] 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自序第7页。

[59] 郭道晖:《法的时代挑战》,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236页。

[60]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97页。

[61] 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71页。

[62] [日]今井弘道:《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转引自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0页。

[63] 江平:《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载江平自选集:《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158页。

[64] 周永坤:《社会权力发现及理论建构———评郭道晖新作〈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载《东方法学》2010年第5期,第126页。

[65]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35-139页。

[66] 郭道晖:《论作为人权与公民权的自由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春季卷,第3-11页.

[67]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90-91页。

[68] 郭道晖:《“以人为本”重在以人的自由为本》,载《法学》2007年第9期,第69页。

[69]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21页。

[70]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6-40页。

[71] 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225页。

[72] 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0页。

[73] 郭道晖:《对人权的法哲学沉思》,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第192页。

[74] 郭道晖:《人权论要》,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6页。

[75] 郭道晖:《政治权利与人权观念》,载《法学》2003年第9期,第3-10页。

[76] 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权利》,载《中国与世界观察》2016年第1期,第46页。

[77] 郭道晖:《论作为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达权》,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1期,第54页。

[78] 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第10-14页。

[79] 郭道晖:《人权的国家保障义务》,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8期,第14-16页。

[80] 湖南大学法学院编:《时代的良知——郭道晖教授法学思想研讨文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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