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
——以《哥达纲领批判》为文本的政治哲学分析

2024-04-13 17:26寇清杰肖影慧
思想战线 2024年1期
关键词:文集人民出版社所有权

寇清杰,肖影慧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政治哲学的全面复兴,西方分析马克思主义在对正义这一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进行探讨与重构的过程中,围绕马克思是否拒斥正义、是否以正义这一价值规范评判资本主义制度、是否认为共产主义是一个正义社会等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探讨,掀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卷入这场争论的学者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派别:一是认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反对派”;二是认为马克思赞同正义的“赞同派”。其中,以伍德为代表的“反对派”看到了正义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把作为法权和意识形态的正义看作生产方式的产物,并据此得出马克思全盘否定正义这一规范性价值、马克思反对对资本主义进行道德审判、马克思拒绝将正义等道德概念作为共产主义的辩护工具等结论。以柯亨为代表的“赞同派”认为,马克思思想之中蕴含正义观,马克思依据正义对资本主义展开了道义批判,他们看到了马克思思想中的理想性和超越性因素,意识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超越资本主义形式正义的实质正义社会,主张从应然性角度论证共产主义的可行性,进而为共产主义的优越性进行道义辩护。

不容忽视的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运用分析哲学方法对马克思正义观进行理论诠释与重构的尝试和努力,既拓展了马克思理论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交流对话的空间,也有助于促进对马克思正义观研究的深化发展。但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囿于诉诸非历史主义的、与辩证法相对立的分析哲学方法,导致他们在探讨和重构马克思正义观中均武断地割裂了历史唯物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关联,最终曲解、违背了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要旨,造成了“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混乱局面。分析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传至国内,对国内学术界产生了重要影响,国内学者们提出了一些不同的新见解,但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事实上,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经典文本中,马克思以“劳动所有权”为批判起点、以“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为批判关键,通过批驳拉萨尔主义的分配正义观,阐明了自己基于历史主义原则的正义观。因此,立足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文献,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深入探讨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深刻批判及其理论超越,既是深入理解和全面把握马克思历史主义正义观本真要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有利于“克服分析马克思主义重构马克思正义观的方法论缺陷与理论局限,消除其对马克思正义观辩证意蕴的负面影响”。(1)杜利娜,刘同舫:《论分析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正义观的误读性重构》,《国外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

一、批判的起点:“劳动所有权”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开篇就反驳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并从多方面对此进行了批判论证。

首先,自然界是劳动创造财富的物质基础。马克思在批驳拉萨尔主义的“劳动所有权”之前,将“财富”界定为特指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物质财富。“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式。”(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由于劳动的自然制约性”,(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只有劳动并不能创造财富,人在劳动过程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自然界如森林、土地、矿产、水源等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自然界为人的创造性劳动提供了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才使劳动成为物质财富的源泉。反之,“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页。自然界同劳动一样共同构成使用价值亦即物质财富的源泉。马克思在重视劳动的社会作用之际,强调劳动具有自然制约性,指出劳动并不是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拉萨尔主义鼓吹“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的主张,虽然肯定了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中的重要作用,但却置客观现实于不顾,过度拔高了劳动的地位,割裂了劳动与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关系。

其次,除了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劳动创造财富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考察劳动问题,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的考察,任何生产劳动都是在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中进行的。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24页。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并且,人们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性联系和关系中,“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724页。而人们在物质生产中所结成的特定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因此,绝不能脱离一定的生产关系考察劳动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这是因为,若离开生产关系谈论劳动创造财富,最终将注定沦为空谈。在生产关系的结构系统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在根本上制约着社会财富的创造。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了人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一个人要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就必须有生产资料,而对于那些除了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的人而言,在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不得不被迫为另一些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劳动,并且只有得到他们的允许才能劳动、才能生存。另一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着社会财富的分配。依照拉萨尔主义的观点,一个人劳动就能拥有财富,不劳动就不应该占有财富。但现实却是,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能否拥有财富,还受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生产关系的制约。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从奴隶劳动到农民劳动,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占有生产资料的等级或阶级可以不劳而获,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没有生产资料的等级或阶级却劳而不获或劳而少获,不拥有财富或拥有少量财富。

因此,在马克思看来,作为创造社会财富的物质生产劳动,是人们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下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活动,这其中必然涉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两个重要因素。马克思强调劳动的自然制约性和社会制约性,不是要抹杀劳动在社会财富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而是要突显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地位,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与所有权的分离与对立,必然导致劳动所有权是资本对劳动力的所有权的深层实质。拉萨尔主义罔顾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事实,宣称“劳动是一切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强调劳动和所有权的绝对同一性。马克思对这一条纲领针锋相对的批判,凸显了被拉萨尔主义所忽略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在具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的时候,劳动才能成为一切财富和文化的源泉,劳动与所有权才能同一。

事实上,作为近代西方政治哲学关注的焦点问题,劳动所有权是评判社会制度是否正义的核心标尺,它“构成了资本主义正义观念的基本信条”(10)魏传光:《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的马克思正义思想》,《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2年第1期。和整个西方自由主义的理论根基,同时也是马克思常用来评价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原则。但是,与洛克、斯密、黑格尔等人基于自由主义原则为资产阶级劳动所有权的合法性辩护不同,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在对劳动所有权的历史性考察中确立了劳动所有权的二重规律:“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20页。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所有权不是永恒的抽象权利,而是处于社会历史形态中的具体的现实的权利。第一条规律即劳动所有权的“同一规律”,是指劳动者对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体现了劳动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肯定性关系”。从社会历史形态来看,劳动所有权的“同一规律”与自然共同体相适应,主要涉及人类早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形式的所有权关系。第二条规律即劳动所有权的“对立规律”,是指劳动者与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相分离和对立的规律,体现了劳动同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否定性关系”。从社会历史形态来看,劳动所有权的“对立规律”与虚假共同体相适应,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权关系的体现。

马克思通过“人体解剖法”追溯考察了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在劳动所有权的原初形态中佐证了劳动所有权的“同一规律”。马克思认为,在以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为经济形式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然共同体中,形成了较为朴素的平等观念和较为公正的所有制形式。“劳动的个人把土地看做是自己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是作为土地所有者而劳动、而生产的”,(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0页。劳动者也使用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劳动者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过程,劳动成果归劳动者自己所有,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是直接同一的。虽然前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剥削,但资本尚未确立统治地位,因而劳动和所有权是直接同一的。这种同一性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进行独立的生产劳动,劳动产品归劳动者自己所有;二是劳动者在满足自己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将少量剩余劳动产品用于交换,实现对他人劳动产品的占有。但是,这种简单的商品交换仅仅只是一种补充的、次要的经济形式,且交换双方都拥有自己产品的所有权,他们通过等价物之间所有权的互换以获取对方产品的所有权,不存在一方支配另一方的问题,因而是平等的或被视为平等的。(13)李淑梅:《马克思基于生产劳动的资本所有权批判与理想社会构想》,《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9期。毫无疑问这两种占有都是平等的关系,因而也都是正义的。

而随着生产、分工和交往的发展变化,少数人垄断了土地,拥有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出租土地牟取地租,“这样,土地所有权就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697页。资本的原始积累过程,就是劳动者被迫与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相分离的过程。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的原始积累固然具有瓦解等级特权、推动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促进资本主义工商业形成的伟大历史作用。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以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逐渐替代了“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所有权”,劳动和所有权的内在同一性逐渐丧失并最终走向分裂和对立,劳动所有权的“同一规律”转变成了劳动所有权的“对立规律”。劳动所有权的“同一规律”向“对立规律”的转变,既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内在动力,也是劳动与资本相对立的前提和基础。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以间接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生产劳动,于是,生产资料就转变为资本。资本作为“普照的光”在资本主义社会取得了绝对统治地位,劳动者沦为受资本支配的雇佣工人,劳动成为异化劳动。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最终催生出劳动与资本的对立、“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对立,价值规律转化为剩余价值规律,劳动所有权被资本所有权所取代。劳动为资本家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但却为工人生产出赤贫和愚昧。马克思认为,这种劳动成果的不正义分配,恰恰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生产领域不正义的必然结果。但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等价交换的表面平等和形式正义使得劳动所有权所确证的正义表现为等价交换的正义。“国民经济学由于不考察工人(劳动)同产品的直接关系而掩盖劳动本质的异化”,(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8页。仅仅依循商品经济规律和等价交换原则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正义性评价,把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和资本的交易以及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攫取看做是平等的行为和正义的行为,进而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永恒化,把资本所有权视作本源性的、天经地义的“自然权利”。马克思不仅看清了资本主义劳动所有权标榜的虚假正义的本质,指出这种停留于流通领域的商品等价交换只是资本主义劳动所有权所标榜的形式正义,而绝非实质正义,而且他还从劳动所有权分离和异化的对立规律中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正义展开了深刻揭露和严厉批判。

历史的吊诡之处就在于,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为资本剥削作理论辩护的劳动所有权理论却被拉萨尔所汲取,并进一步成为拉萨尔主义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理论武器。而以拉萨尔主义为指导思想制定的《德国工人党纲领》,“回避那些唯一使这种说法具有意义的条件”,(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28页。脱离社会生产关系、撇开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空谈劳动是一切财富和文化的源泉。不仅丝毫未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根本性、决定性条件,掩盖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剩余价值不公平非正义的实质,反而同国民经济学家站在同一理论立场。而一旦完全接受了国民经济学家的理论假定,一个社会主义纲领无论提出了多么激进的主张,由于无法深入到社会生产关系层面解决问题,都注定沦为空谈抑或不痛不痒的改良主义,而这恰恰在《德国工人党纲领》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二、批判的关键:“平等的权利”“公平的分配”

当拉萨尔主义把“劳动所有权”作为普遍原则予以接受,成为其主导制定《德国工人党纲领》的理论基础,那么以“劳动所有权”为理论基点的分配原则必然难以超出资本逻辑的藩篱。拉萨尔主义认为,“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样的分配是一种“公平的分配”。(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页。拉萨尔主义的分配原则似乎呈现出某种不折不扣的绝对平等性,但从根本上讲,仍属于西方政治哲学中以私有制为立论前提的“应得正义”。正因如此,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的分配正义观进行了彻底批判。

一方面,马克思批判性地指出拉萨尔主义所强调的“平等的权利”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针对《德国工人党纲领》中“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的主张,马克思对其关键字眼所阐发的分配思想进行了批驳。其一,马克思先是批判了“劳动所得”这一概念含义的模糊不清。到底是劳动的产品还是产品的价值?如果是产品的价值,那么是产品的总价值还是新增加的价值?马克思在提出这些质疑之后,接着批判地指出“社会一切成员”和“平等的权利”是存在悖论的空话。这是因为如果劳动所得属于包括劳动者和不劳动者的一切社会成员,那么劳动所得对于劳动者而言已经打了折扣,“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显然已经不存在了,这种权利也不再是平等的权利;如果劳动所得只属于劳动者,而将其他不劳动的成员排除在外,那么也就不存在社会一切成员的平等的权利。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如果将“劳动所得”这一概念理解为集体的劳动所得即社会总产品,即使在共产主义社会中,劳动者也不可能得到拉萨尔主义所言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原因在于,社会总产品只有在扣除用于补偿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建立应付突发事故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支付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满足学校、保障设施等方面的共同需要、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基金等部分后,(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433页。剩下的劳动产品才谈得上在生产者之间进行消费资料的分配。显然,马克思所言的这些扣除,恰恰是社会持续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劳动所得“不折不扣”的分配在实践中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除了上述扣除项目,还要满足那些拥有生产资料的私有者的要求,剩余的消费资料才会在各个劳动者之间按照“商品等价交换”的所谓“平等权利原则”进行“公平分配”。据此可知,这种平等的权利要求以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社会劳动为前提,但现实却并非如此。如果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对立的社会中,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和阶级对立,把一切社会成员都看成是劳动者,没有看到不劳而获的资本家的存在。那么,这种平等的权利必然不是平等的,基于这一平等的权利原则的产品分配也注定是不公平、不正义的。其二,就平等的权利本身而言,它只是确立了获得权利的同一尺度,并不意味着实现了结果平等。马克思指出,平等的权利意味着“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然而,即使劳动者依据劳动这个同一尺度获得了平等的权利,但由于人们在身体条件和自然禀赋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他们在同一时间内提供的劳动量或者劳动的持续时间都是不同的。而劳动又“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才能成为衡量分配的一种尺度。同时,这种平等的权利把所有人都只当成劳动者看待,用劳动这个同一标准去衡量和对待不同的个人,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并且,这一平等的权利撇开了人们的其他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忽视了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和家庭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比如结婚与否、子女多少等,而这些因素决定了即使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分得的消费资料都相同,但他们需要供养的人数不同,劳动者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消费资料却是不平等的,这无疑也会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这种平等的权利体现的是一种抽象的同一性,“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

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性地指出拉萨尔主义所主张的“公平分配”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2页。马克思的一连串反问隐含着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即“公平的分配”是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公平的分配”,但不是适用于一切社会历史时期的绝对的公平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换而言之,生产决定分配,生产方式从根本上决定着分配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2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工人只拥有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他们为了维持生存不得不将自身的劳动力出卖给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劳动力的买卖关系似乎是基于“平等的权利”原则进行的“等价交换”,但这只是资产阶级法权意义上的形式平等,绝非实质平等。原因在于,生产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工人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剩余价值,都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因此,拉萨尔主义所主导的《德国工人党纲领》,无视公平分配所蕴含的特定历史条件,将公平分配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写入社会主义纲领,这无疑对工人运动具有极大的理论迷惑性和现实危害性。同时,为了实现公平分配,拉萨尔主义提出了“废除工资制度连同铁的工资规律”(2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0页。的主张,这似乎为改善工人阶级的穷困生活提供了一个直截了当的措施,但其实这是拉萨尔把他歪曲过的李嘉图工资理论和马尔萨斯人口论这一错误论据相结合而得出的经济谬误,是拉萨尔等人旨在实现“公平的分配”、但却无法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妥协。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废除所谓“铁的工资规律”的主张不以为然,因为在他看来,拉萨尔等人效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经济现象当作经济本质,根本不懂得什么是工资及其规律。对此,马克思驳斥了拉萨尔主义所谓废除“铁的工资规律”的谬论,指出正确的提法应当是废除“雇佣劳动制”。具而言之,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分别视做资本家、土地所有者和工人的应得收入,“宣布统治阶级的收入源泉具有自然的必然性和永恒的合理性,并把这个观点推崇为教条”。(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941页。但事实上,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都是出自同一源泉,即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并非来自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种不同源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主义工资在实质上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在这种制度下,资本家以货币工资的形式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工资在形式上就表现为工人全部劳动的报酬或者“劳动的价格”,这就模糊了工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正因如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只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隐蔽形式”,(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是工人的有酬劳动,并非“劳动的价值或价格”;(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利润(利息)、地租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它们体现着工人的无酬劳动。工人只有为资本家无偿劳动一定时间,“才被允许为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劳动”,(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才被允许生存。这表明工人是深受整个资产阶级剥削的。“雇佣劳动制度是奴隶制度。”(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而且社会生产力越发展,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越多,这种奴隶制度就越野蛮、越残酷,“不管工人得到的报酬较好或是较坏”。(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1页。可见,资本主义生产所取得的每一个进步,同时也就是无产阶级即大多数人的生活状况的一个退步。“资本主义为人类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但它在全面满足人类需求方面做得并不比之前的制度更出色。”(34)[英]特里·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任文科、郑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5页。罗尔斯也从社会正义的角度阐释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即虽然资本主义“完全满足了最适合它的正义观念,资本主义制度仍然是一种统治和剥削的不正义的社会制度”。(3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史讲义》,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343页。针对拉萨尔主义反对雇佣劳动制的斗争只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马克思以极为简单明了的方式揭穿了拉萨尔主义的无知:“如果我废除了雇佣劳动,我当然也就废除了它的规律,不管这些规律是‘铁的’还是海绵的。”(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40页。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资规律只是一个分配层面的问题,仅仅通过与资本家在工资上进行“讨价还价”,从而使工人获得“公平的工资”,根本无法消除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矛盾和对立,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剥削不会停止,因而也就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工人阶级遭受资本家残酷剥削和奴役的悲惨境遇。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调整分配关系,进而实现所谓“公平的分配”,而在于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劳动所有权的异化形态——资本所有权的统治,消除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全面异化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

综上可知,在马克思看来,拉萨尔主义强调依照“平等的权利”原则进行“公平的分配”,“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在根本上是错误的。社会经济运行是由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影响、彼此制约,表现为统一体内部的差别和统一。拉萨尔主义从经济运行的完整链条中将分配环节抽离出来进行孤立研究,必然无法得出科学的结论。“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资料以资本为存在样态为资本家所独占,而劳动者只有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因此,自然就会产生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分配方式相适应的消费资料分配方式。但如果生产资料成为社会集体财富并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拥有和支配,那就必然会产生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截然不同的消费资料分配方式。可见,拉萨尔主义效仿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3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企图借助于“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来解决社会分配问题,进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4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这在根本上是行不通的。

三、批判的指向:超越分配正义的马克思正义观

针对资本主义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正的问题,拉萨尔主义在《德国工人党纲领》中提出以劳动所有权为理论基点、以平等的权利为原则,从而实现公平分配的主张。这一主张离开生产关系空谈“劳动所有权”“平等权利”和“公平分配”,“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毫无疑问是错误的。那么,马克思又是如何回应这一谬论的呢?事实上,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基于历史主义原则的正义观。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在根本上决定着交换方式、分配方式和消费方式。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将发生变化,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也会发生改变。自文明时代诞生以来,人类就一直处于财富分配不公的冲突之中,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一冲突尤为激烈。而要切实解决这一难题,唯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彻底消灭社会分工,变革社会生产方式,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在共产主义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在“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74页。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这种公有制以彻底消除“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的对立为重要前提,实现了对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对立的全面突破和超越。同时,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也是每个社会化的个人自主联合的所有制,它以扬弃的形式包含了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分散的小生产者独立从事劳动、劳动和所有权同一的合理因素。但是,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和旧社会残余意识形态的影响,马克思指出正义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有不同的历史内涵和实现形式。

第一,按劳分配是马克思正义观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历史实现形式。根据马克思的描述,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特点和生产力发展的客观状况,决定了在生产者之间按劳分配消费资料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所谓按劳分配,是指社会总产品经过社会扣除以外,依照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即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与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似乎都通行“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但事实上二者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存在本质区别。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等价交换”在实质上是“按资分配”。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由资产阶级占有,无产阶级是除了拥有自身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赤贫者。并且,劳动产品只有采取商品的形式才能进行交换,人类劳动的等同性只有采取同质的价值形式才能在交换中体现出来,不同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中交换自己的劳动产品(商品)。因此,人的劳动表现为商品的纯粹物的属性,人与人之间的丰富社会联系需要通过偶然的商品交换关系这一中介才能得以建立,这也意味着个人必须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才能最终获得劳动成果。值得注意的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商品等价交换”原则与其实践是相互矛盾的,等价交换只是平均来说才存在,在很多场合是无法实现的。工人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经过“商品等价交换”的过程最后收回的只是劳动量的极少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此,资本主义社会只是以“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掩盖了按资本分配的实质。而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任何个人都不能将生产资料据为己有,同时也不允许任何个人以抽象的集体名义占有生产资料,这就彻底杜绝了个别人获得支配生产资料特权的可能性,以及倚靠这一特权奴役他人的可能性。在这里,“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3-434页。并且,“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4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4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以“商品等价交换”为实现形式的按劳分配“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4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之中,在原则上坚持按劳分配,在实践中实现了按劳分配,并且等价交换存在于一切场合。因此,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按“贡献”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在个人消费资料分配上的体现,劳动取代资本成为分配的唯一尺度,是对以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按资本分配方式的根本变革,消除了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剥削现象,是消费资料更为公正的分配方式。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既以公有制为基础,又促进了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一方面,它强调各尽所能,不允许存在不劳而获的特权者,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自食其力。另一方面,它坚持“贡献”和“回报”的统一,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按照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分配个人消费资料,以适当的报酬差别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对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坚持唯物辩证法,在高度评价按劳分配进步意义的同时,指明了其历史局限性。马克思指出,由于共产主义社会不能凭空产生,而是要经过长久阵痛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它在经济、道德、精神等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的痕迹。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4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因此,虽然按劳分配坚持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体现了人人平等的权利,但它抽象化、同质化地将人只是看作劳动者,默认了劳动能力大小是区别人的唯一因素,抹杀了人的个性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差别。显然,在这里平等的权利依然被严格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架之中,“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4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真正的平等不是以同样的标准对待每个人,而是对每个人的不同需要给予同等的关注。而这才是马克思希望建立的那种社会。不同人的需要也自然不同,不可能用相同的标尺来衡量”。(50)[英]特里·伊格尔顿:《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李杨、任文科、郑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11年,第107页。但是,由于受到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程度的制约,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中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所包含的不公平、非正义因素难以避免。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其历史必然性,“对它发生的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70页。这种不公正将随着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革新而不断改善。这同时也表明,正义的标准和原则绝非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着历史发展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只有运用历史主义方法将正义置于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中进行考察,才能科学地把握正义的历史内涵及其实现形式。

第二,按需分配是马克思正义观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历史实现形式。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类历史必将迈进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到那时,按劳分配在原则上和实践中都已不复存在,资产阶级权利观念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成为社会消费资料分配的方式,人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中,按需分配同样是历史性的正义原则,它的实现依赖于一定的现实基础:一是彻底消灭了社会分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工“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成倍增长的生产力”,(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8页。实现了社会生产的精细化、专业化和部门化,极大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但同时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这种社会力量也成为制约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异己的强制性力量,导致人的社会活动的固定化,形成了城乡分离、脑体对立和社会分化等社会差别,“使精神活动和物质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不同的个人来分担这种情况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5页。所以,只有彻底消灭社会分工以及由此造成的各种社会差别和对立,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前提条件。二是劳动成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深受资本家的残酷奴役和剥削,劳动和资本处于两极对立境地。劳动这一原本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对工人来说却成为某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异化劳动。因此,工人不但无法在劳动中“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5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以确证自己的本质力量,反而在异化劳动的钳制中“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5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劳动仅仅是“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一种手段”,(5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2页。“只是满足劳动以外的那些需要的一种手段”。(5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59页。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积极扬弃,只有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只有在劳动“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5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5页。之后,人才能真正获得劳动解放,实现人的真正解放。所以,在马克思的正义层级中,实现人的劳动解放和劳动正义是正义的最高位阶,它是共产主义社会这一真正共同体的核心价值。三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这是因为,如果社会生产力低下,物质资料匮乏,人们必须为了争取生活必需品而斗争,那么,按需分配不但无法实现,社会中那些“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8页。因此,只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6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筑牢按需分配的现实经济基础,社会“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6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6页。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真正实现社会分配正义。同时,共产主义并不是要主张按需分配,也并非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只需坐享其成。进而言之,按需分配不是应该采取的行动,而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生产方式全面革新、每个社会成员各尽所能的历史结果使然。

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原则将需要作为衡量产品分配的唯一尺度和根据,超越了“应得正义论”中“应得”和“不应得”的正义之争,真正实现了结果平等和实质正义。这一分配原则有其基本规定:一是每个人各尽所能,将自己的体能和智能贡献给社会。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物质生产领域始终是一个必然王国,劳动仍然是个体维持生存和社会持续运转必须进行的社会性活动。但此时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已经一致起来,劳动不再是奴役人的社会工具,而是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成为充分肯定劳动者、全面释放人的潜能、真正体现人的本质的自主活动,它“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的全部能力即体能和智能的机会”,(6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1页。“劳动就从一种负担变成一种快乐”,(6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1页。每个人都能在充分发挥自己的体能和智能中自由自觉地地劳动,并且“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6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7页。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劳动产品。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社会“消灭了迄今为止的人自己的生产资料对人的奴役”,不存在任何依附、剥削和压迫关系,“社会成为全部生产资料的主人”,(6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10页。个人与共同体是完全一致的,人和人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起来,联合起来的个人共同占有和支配着社会生产资料。因为生产资料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财产,所以社会财富必然属于全体社会成员。三是个人的需要成为衡量产品分配的唯一尺度和根据。人的需要不再是被物欲、贪欲所操控的利己主义的需要。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消除了异化的社会,“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使人的“需要和享受失去了自己的利己主义性质”,(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人的自我实现“作为一种内在必然性,作为一种需求存在着”。(67)[美]麦卡锡:《马克思与古人》,王文扬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15页。人们不再以利己的目的将彼此只当作进行物质交换的平等对象来对待;“自然界失去了自己的纯粹的有用性”,(6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90页。人也不再将自然纯粹当作获利的资源来对待,而是将其视为与人类共生共存的“生命共同体”。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达至高度和谐状态。总之,人真正获得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符合人性发展要求的正义真正得到了实现。

在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批判性分析中,可归纳出权利原则、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三种分配原则。其中,权利原则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贡献原则适应于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需要原则作为人类消费资料分配方式的终极追求存在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三种分配原则并不是孤立的,而是构成了一个从低阶到高阶的逻辑和历史序列,高阶次的正义原则作为低阶次的正义原则的批判参照,是对低阶次的正义原则的扬弃,经过否定之否定的历史发展过程,从而蕴含更为全面丰富、更加符合人性的内涵。

综上分析可知,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批判,内在地包含了其对历史主义正义的诉求和建构。马克思基于历史主义原则的正义观,主张打碎一切寻求“符合正义的财富分配”的幻想,彻底颠覆了资产阶级抽象思辨的正义观,以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为现实路径,并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终极价值追求。可以说,以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为理论基石的马克思正义观实现了科学性与规范性的辩证统一、事实性与价值性的联袂共生、现实性与理想性的有机结合。因此,基于《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科学社会主义重要文本,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深入探讨马克思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正义观的深刻批判及其理论超越,不仅有利于理解和把握柯亨、伍德等分析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正义观的阐释意义及其理论局限,澄清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正义观的误读甚至曲解,消除对马克思正义观辩证意蕴的负面影响,更重要的在于能够科学揭示马克思历史主义正义观的本真要义,而这种超越了纯粹物质层面“公平分配”的正义观,必将为人的自由个性的发挥和自我价值的实现指明方向,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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