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走就走”,法律风险可知晓

2024-04-14 03:31陶玉荣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1期
关键词:孙先生竞业合同法

陶玉荣

每年春节前后,往往是劳动者离职“换工作”的高峰期。一方面,企业大多会找理由拒绝接受职工的辞职要求。另一方面,有的员工认为不契合企业发展理念,或者为了更好的发展而“跳槽”。但也有少数去意已定的员工因担心辞职过程复杂,会选择擅自离职、“一走了之”,让企业生产经营陷入被动甚至产生经济损失,从而引发劳动纠纷。那么,劳动者擅自离职会带来哪些风险?如何才能谨慎、规范行使辞职权呢?

案例回放

2022年8月,酒店管理专业的高职毕业生小李入职某酒店,负责酒店前台收银和接待工作,月薪为4500元,外加每月绩效奖励及年终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2023年1月1日,酒店人事经理孙先生突然接到小李的电话,称其遇到急事,已于昨日赶回老家处理,不再来公司上班了。孙先生当即予以拒绝,因为每年的元旦过后两个月,正是酒店最忙、最需要人手的时候,而收银员岗位更是不能断档。在电话催促小李返岗的同时,孙先生通过邮件、微信、短信等方式向她送达了催促到岗通知书,并告知了无故缺勤视为旷工以及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因一时找不到人手顶替,孙先生只好去前台代了两天班。几经努力,酒店总算招聘到一名合适的替岗者,但对方要求酒店每天支付300元工资,春节期间的法定加班费报酬另行计算。由于临近春节,招聘员工困难重重,酒店只好答应替岗者的要求。经粗略计算,仅两个月时间,酒店为这个岗位多支付了5000余元。

2023年春节后,孙先生联系小李表明了酒店的态度:小李突然离职,不但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给经营造成影响,增加了酒店负担。孙先生明确告诉小李,她必须赔偿酒店的经济损失,否则酒店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协商解决争议无果的情况下,酒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小李赔偿损失5000元。

仲裁委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时,应当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程序,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在离职时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又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包括对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酒店的申请。

法律评析

首先,本案中,小李擅自离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意即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履行合法的程序,劳动者辞职只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除非双方有特殊的约定或法律特殊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情形,劳动者不能不辞而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过错时劳动者辞职的程序,其中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上述两款规定,统称为劳动者的即时辞职权。但是,通过比较这两款规定可知:除用人单位具有第二款情形劳动者有权不辞而别外,在用人单位具有该条第一款规定过错的情形时,劳动者虽然享有即时辞职权,但应当履行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并说明理由,避免因人员突然变动给经营管理带来损失。

最后,劳动者离职时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本案中,小李从事的酒店前台收银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不可间断性,其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明确的经济损失。故此,仲裁委作出小李赔偿酒店5000元的裁决。

离职时的注意事项

一是要确认是否与用人单位订有竞业限制约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须按协议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不得入职或自营与原用人单位存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

二是确认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也应遵守保密義务。

三是在工作期间参加过培训,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相关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是离职时需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办理离职手续后,劳动者应归还公司财物,妥善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应有明细单,并对相关费用一次性结清。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当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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