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危机论与产业发展论中AIGC音乐版权保护

2024-04-27 17:14陈筱贞
文化产业 2024年8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音乐

陈筱贞

随着人工智能的进阶,以OpenAI—MuseNet、谷歌MusicLM、腾讯TME Studio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模型能在数秒钟内生成用户自定义的乐曲。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为音乐产业化和商业化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给音乐版权和艺术家权益带来了冲击。2023年8月1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首批大模型清单获批备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面向公众开放,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谁可以享有作品系列权益?法律均未明晰。现结合艺术家版权利益保护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战略机遇,针对AIGC音乐版权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探索AIGC音乐版权保护的立场与良法治理,以期共振“人工智能+人类艺术”。

AIGC音乐产业的兴起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内容就是AIGC(AI Generated Content)。根据中国信通院联合京东探索研究院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白皮书(2022)》,AIGC既是从内容生产者视角进行分类的一类内容,又是一种内容生产方式,还是用于内容自动化生成的一类技术集合[1]。人工智能生成音乐可追溯至1997年的巴黎,当时索尼计算机科学实验室致力于研究人工智能合成音乐。2016年底,该实验室发布了被称为史上第一次由人工智能创作的两首单曲Daddy's Car和Mister Shadow。同年,欧洲卢森堡一家由来自八个不同国家的十位音乐家和工程师组成的人工智能公司AIVA创立,主要为电影、游戏、电视节目和商业广告创作配乐。后续有Boomy、Amper Music、Soundful等音乐网站为AIGC音乐制作与市场拓展发力。自Boomy推出以来,用户已经使用Boomy创作了超过1450万首歌曲[2]。2023年4月,谷歌发布了人工智能模型MusicLM,经过28万小时音频数据培训,该模型可根据文本生成5分钟歌曲。OpenAI公司拥有自己的人工智能音乐生成工具MuseNet,可生成多达10种不同乐器的歌曲和多达15种不同风格的音乐。我国中央音乐学院开发的AI自动作曲系统3秒钟就能生成一首完整歌曲。网易云音乐在2022年1月推出一站式音乐创作平台网易天音。2023年腾讯多媒体实验室自研AI通用作曲框架XMusic,已经具备商用级音乐的生成能力。音乐涉及听觉体验、视觉呈现、社交分享、虚实穿越等方面,伴随着持续的融资、研发与市场拓展,音乐产业迎来繁荣发展。

艺术危机与法律“空窗期”

繁荣生态引发艺术危机

在应用层面,AI不仅可以掌握曲式、和弦和编曲规律,还可以创作出声部繁多、编排复杂的音乐,实现智能歌唱技巧的合成与处理,并孵化出虚拟歌手、虚拟影音合成等前沿科技,给音乐创作领域带来了巨大冲击。艺术危机论认为,如果AI作品成立,那么当AI创作水平超越人类时,人类创作就会产生内容体量小、使用占比低、市场价值弱的劣势,最终失去价值和意义。环球音乐集团执行副总裁迈克尔·纳什指出,人工智能音乐正在“稀释”市场,使原创作品更难找到,并侵犯了艺术家获得作品报酬的合法权利。该公司已告知包括Spotify和Apple在内的流媒体平台删除AI生成的侵权歌曲,并禁止AI抓取音乐数据。美国唱片业协会联合美国独立音乐协会、美国音乐家联合会、美国出版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等30余个社会团体组建了一个广泛的音乐人和艺术家联盟,共同发起了“人类艺术运动”,以保证AI不会取代或“侵蚀”人类文化和艺术[3]。

应对危机的法律处于“空窗期”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针对所有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其中第二条第二款指出“国家对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新闻出版、影视制作、文艺创作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通用规则,还有特别法另行规制的空间和余地,然而这些特别法规定均未拟出。AIGC音乐版权管理在文艺创作活动中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目前受到保护的九种作品类型,并未将人工智能生成式音乐列入其中。AIGC音乐能否适用于第九种开放式规定“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尚且存在“作品性”和“智力”成果是否成立两个逻辑瓶颈。知识产权具有國际性。我国加入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如《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我国作为成员国,法律规制的立场和取向应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但目前没有相关公约规范可参考。关于AIGC音乐版权的讨论,在国际范畴会有“著作权”或“版权”此类叫法方面的区别,但均同义。

AIGC音乐版权的法律风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AIGC并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AIGC音乐版权法律风险集中于以下三点。

版权准入风险

关于AIGC内容可版权性的讨论,存在两种标准,即主体标准和客观标准。艺术危机论倾向于主体标准,坚持作者中心主义,主张作品必须以人类创作为要素;产业发展论倾向于客观标准,坚持作品中心主义,主张以内容本身来评定是否符合作品要求。坚持作者中心主义的学者强调可版权性判断中人类创作者的贡献。AIGC通过信息抓取、汇编、算法算力,最后做出算法决策,不能运用人类音乐创作中活体生命特有的感受力和想象力,不宜赋予版权。而坚持作品中心主义的学者认为人类创作并非智力成果的内在构成要素,只要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并能为人类所解读,就能被视为作品,应当赋予版权。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模拟人脑的神经网络,其音乐创作不仅可以掌握曲式、和弦和编曲规律,甚至可以创作出声部繁多、编排复杂的音乐,具备人类作品“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一旦成立作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作品就会自动获得版权保护。2019年我国首例人工智能著作权案“菲林律所诉百度网讯案”和2020年“腾讯诉盈讯”侵害著作权案,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两案司法裁判不同,揭示了目前我国AIGC的版权准入风险。

投喂训练源风险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可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利用“爬虫”技术抓取训练数据,并构建数据语料库模型,进行训练、汇编,涉及侵害作品复制权和汇编权。由于初始数据侵权,对其加工而成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就是侵权的产物,不受法律保护。谷歌开发了音乐生成软件MusicLM,输入prompt可以一键生成音乐。但谷歌并没有对外发布这一产品,因为MusicLM是从28万小时的音乐数据库集中训练出来的,训练源有版权风险。

版权归属风险

如果AIGC成立作品,谁该拥有版权?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有创意说、工具说、委托说三种不同的观点,分别认为版权归属于开发者、使用者、运营者。创意说认为版权归属AI“思维”所有权人。人工智能复杂的“思维”生成模型由开发者设计和改进,创作中的数据格式处理、触发条件设定、创作框架选择以及模型训练都体现了主创团队的个性化选择及安排,AIGC音乐版权应归属于开发者。工具说认为应当由使用者享有版权。因为机器不能独立思考和创作,生成内容受到用户指令的要求和限制,使用者更加紧密地控制着人工智能的创作过程。而委托说认为版权应归属于运营者。AIGC使用者委托运营者定制需要的作品,运营平台属于受托方,作品版权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AIGC运营者。

AIGC音乐版权是把双刃剑,拥有版权的同时,必须对作品是否侵权承担责任。Open AI公司在ChatGPT的《共享和发布政策》中提到,与ChatGPT共同创作的内容版权归属于用户,同时声明,不排除ChatGPT生成相同内容的情形。AI生成的海量作品彼此之间也可能造成侵权,为规避这一无地自容的局面,AIGC公司选择协议优先且进退自如的委托说,放弃作品版权。这种放弃是否存在法律规避?如果成立规避,协议则无法律效力,版权归属依法定。但目前尚无法定依据,版权归属伴随着责任风险,亟须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AIGC音乐版权保护抉择与进路

我们应辩证地在产业发展中保护版权,以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探索如何更好地形成人机创作共荣的良性生态。

AIGC音乐版权附条件准入

现阶段以及将来较长时期内,AI还不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能成为版权主体。AIGC用户可以以其自身对作品的贡献来要求获得版权,进而对作品加以使用。但该作品应加以标记识别,AIGC服务提供者应为用户提供分类标注生成方式的功能,例如创作痕迹、标码、数字水印等,同时确保生成物的来源、目的与作用符合伦理要求,并在产生责任风险时提供排除责任的合规记录。

训练源授权许可

大规模产业化的人工智能音乐生成训练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应坚持“知情—同意”的框架,获得训练源音乐作品版权人的使用许可授权。我国目前音乐版权管理以创作人自愿注册为原则,主要集中注册于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和头部互联网数字音乐平台。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包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互联网数字音乐版权集中于腾讯音乐和网易云音乐两大头部平台,腾讯音乐的版权曲库占到中国总曲库的90%。AIGC可以通过音乐集体管理组织和互联网数字音乐平台,协商集中打包授权。与已有音乐版权使用不同的是,此项协议专用于AIGC音乐训练。国际上已有谷歌和环球音乐正洽谈授权艺术家的旋律和声音,用于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歌曲,可以借鉴。

版权使用回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制定是希望通过法律保障作者能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相应的报酬,鼓励作者进行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作品创作。传统经济视域下的“回报”以经营收益作为参照标准来计算和分配,而AIGC投放应用多以非营利的外观进入市场,游走在立法未尽且营利标准模糊之情形边沿。在AIGC产业收益突破当下时间与空间测算的背景下,其回报机制也应突破传统以营利收益为计费标准的模式,可以探寻一个AIGC音乐艺术产业市场的版权使用计费标准和路径,达到科技产业发展与人类创作利益之间的平衡。

版权使用限制与侵权救济

AIGC对训练源版权的使用应仅限于投喂训练,不得投入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用途。当AIGC生成音乐涉嫌抄袭时,应采用音乐领域独创性的识別标准,可由专家、专业机构鉴定,用AI检索工具在海量乐库展开检索并核查比对。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应对其基本组成元素进行分析,包括旋律、节奏等,同时也要从听觉感受上判断两首音乐作品的差异[4]。侵权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停止使用,然后按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由著作权人赔偿。如果是AIGC服务提供方“抄袭”,用户作为著作权人可以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的“内容生产者责任”进行追偿。用户需要谨慎阅读AIGC用户协议中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留存创作轨迹。“抄袭”造成侵权的赔偿金额计算可以将被侵权作品使用权授权费数额作为依据,同时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也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予以明确解释。AIGC音乐生成是大规模的,且可运用的场域较为广泛,被抄袭的音乐版权人很难发觉,一旦发现,惩罚性赔偿更能有效惩戒。我们应确保AIGC音乐作品在产业发展中合法运行,在尊重和维护训练源音乐版权的基础上生成更优质、更有创意的AIGC音乐。

AIGC音乐产业与人类音乐审美相互碰撞,目前,AIGC音乐并未真正超越人类创作者,优秀作品的内容价值与商业价值在科技创新的进程中仍不断被验证、提升和放大。我们应把握技术革新、法律修订等契机,积极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文化创造和传播中的广泛运用,在良性合理的开放共享中迈入人类艺术新境界。

本文系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年度科研项目“数字音乐场景创新中的版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2023KYY040)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开放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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