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赃挽损的实践创新与机制展望

2024-05-10 23:30乔慧孟越阳纪佳莉
检察风云 2024年9期
关键词:财物财产犯罪

乔慧 孟越阳 纪佳莉

追赃挽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75号咖啡·法律沙龙”研讨围绕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实践探索和完善路径展开,以期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创新履职

李小文:面对追赃挽损工作存在的种种困难,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创新履职,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本次研讨围绕实践经验,谈谈办案过程中的考量点和创新点。请教各位嘉宾,应如何确定财产处置的方案,实现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

牟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工作进行的创新探索主要包括:第一,结合地方上关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易贬值易损毁财物先行处置工作的相关指导意见,在案件中尝试跟市场对接。第二,探索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性处置,如对房产项目和不良资产的回收,延用公司本身在处置端口的不良资产团队继续开展工作。一方面是基于合法性层面的考量,相关规定明确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以采取保值保管措施,为土地开发和不良资产等涉案财物进行经营性管理提供了合法性空间;另一方面,从结果来看,在开展经营性管理后,不管是不良资产的回收还是土地的继续开发,都实现了较为理想的增值,成为挽回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

黄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多元化退赔退赃方式、诉讼化审查和专门化庭审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第一,退赔退赃可采用债权转让、债转股等多种手段。前期通过证据引导收集和审查,为后续涉案财物的庭审实质化打下基础。第二,以诉讼化审查方式开展追赃挽损工作,通过公开的程序充分听取集资参与人与被告人意见,为退赔协商提供交流平台,促进被告人通过退赃退赔获得谅解。第三,探索涉案财物专门化的庭审程序。对涉案财物探索设置专门庭审环节,明确上述专门环节中检察官、法官的职责与目标,查明涉案财物的数量、种类、价值、处置及兑付情况等,并与定罪量刑程序合理衔接。

李小文: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普遍具有诉讼周期长、资产类型复杂、投资人(被害人)追赃诉求强烈等特点,单纯依靠查封、扣押、冻结等传统的针对涉案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已无法实现追赃挽损的目标。如何通过涉案资产先行处置,实现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

林植:首先,要明确涉案财产的权属问题,特别是外省市涉案资产续冻续封困难,如果权属不明确就不具备前期处置的条件。其次,涉案财产先行处置要达成两个一致:一是在被害人与嫌疑人双方要都认可的前提下才能对相关资产进行提前处置。二是公检法职能部门要达成一致,包括财产范围、处置时间、处置方式等。再次,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如果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财产处置,需要遵循由易到难的原则。此外,在资产处置拍卖变现过程中还需要公证机构对资产处置进行全流程公证,并将资产处置后的资金统一保管在受监管的账户内。至于财产的分配和发还则必须要等全案查清以后,由法院一并分配、退还。

主持人

李小文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上海检察机关银行保险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

嘉宾 

林  植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七支队副支队长

黄  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

牟  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庄绪龙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

李长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陈禹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李长坤:关于涉案财产先行处置,一要明确范围,只有不易保管、易贬损、价格波动大的财产才需要考虑先行处置,至于其他易保管、价值稳定的财产则不应当列入先行处置的范围之内。二要有章可循,以制度为支撑,奠定合法性基础,以配套机制为支持,增强可操作性。三要对第三方專业机构资质审慎把关,确保资产管理专业性,且应避免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的滋生。

李小文:在很多情况下,涉案资产会经过动态转化或混同,流入正常的交易市场,这不可避免地涉及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面临追赃挽损与保护正常市场主体权利和经营秩序的平衡问题,涉及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的交叉。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金融犯罪中,也存在于大量的经济犯罪中。请问如何做到既最大化追赃挽损,同时又保护好正常的经营秩序?

陈禹橦:追赃挽损是动态的过程,涉及市场经营,是一个刑民交叉问题。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无论是案件办理还是涉案赃款物处置都需要运用交叉思维,采用市场化的处置方式。既要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追赃挽损的最大化,也要重视第三人的利益,厘清权属、查明是否涉及第三方利益,为法院的判决提供参考。

庄绪龙:在集资犯罪领域,为了给先入场的集资参与人高额的投资回报,必然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获取利益。投资过程中必然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并不因案件办理而中断,而会一直持续。在兼顾追赃挽损与经济发展秩序的问题上我有几点思考:第一,如果涉案财物是赃物,它就有被追查到的现实可能性,但是如果赃物已经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很难依循民法理论界的观点“赃物无法被善意取得”而去追赃,因为赃物也是财产,需要流通和被使用,即便追回很有可能价值大幅贬损、不复原状,只能采取债权化的处理方式来规避。第二,如果涉案财物是赃款,当受让人是善意的,即不知道这是赃款,此时应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由犯罪嫌疑人而非善意第三人承担退赃责任。当受让人是恶意的,即明知赃款,即便用于合法经营,在定性上可能触刑,此时恶意受让人与犯罪嫌疑人应当共同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第三,关于经营性投资问题,不宜轻易地人为中断经营增值过程,否则会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不利于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应当采取债权化的处置方案,先确立集资参与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厘清犯罪嫌疑人需要償还每一位投资人的债务金额,再通过持续性的经营性收益偿还债务。总之,通过开放式、建设性的柔性手段,才能实现追赃挽损最佳效果。

未来之路

李小文:为更好应对和解决涉案财物处置和追赃挽损工作中的难点堵点,请各位嘉宾从完善机制和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角度,分享一些建议和方法。

林植:第一,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互相配合,完善重大疑难复杂金融犯罪案件听取意见和联合督办机制。第二,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有必要引入投资人代表,对于已经预判到要贬值的财物,在各方都认可的情况下再进行提前处置。第三,可以引入破产程序,涉案财物处置本身具有很强的民商事法律属性,破产清算既涉及财物权属的司法裁判,又能合并解决涉案财物在投资人(被害人)中按比例分配的刑事执行问题。第四,可以引入社会救助力量,针对投资受损群体,特别是生活确实有急迫困难的情况,通过社会救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缓解。

陈禹橦:在强化涉案财物公诉职责的大背景下,我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第一,加强对涉案财物处置的全流程引导,将涉案财物查封、扣押等列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重要内容,将涉案财物处置事项列为捕后引导侦查的重要内容,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明涉案财物来源、性质、用途、权属、价值的证据,查明涉案财物与违法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第二,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更多能够实现涉案资产保值增值的创新探索,比如账户代管、房租代收、债务处理等管理工作及易贬损资产变现、股权转让等处分工作,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要更好地在法庭上履行公诉职责,做好涉案财物处置的证据出示、法庭意见发表和法庭辩论工作。涉案财物处置更多地涉及民商事法律,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应做好相应的法律规范储备。

李长坤:强化刑事涉案财物公诉职责是司法机关需要共同推进的一项重大议题。首先,检察机关加强引导,包括协同公安机关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做好涉案财物证据权属关系的收集、充分挖掘涉案财物线索、查明资金去向。其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指引》中规定,在法院立案审查中,检察机关提供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信息、受损群众信息和涉案财物信息三张清单,尤其是检察机关全面、规范、全要素地制作涉案财物清单,对于法院后续的财产处置至关重要。最后,在做好前面这些工作的基础之上,公诉机关对每一个涉案财物提出处理意见。

庄绪龙:可以从三个维度完善涉案财物的处置路径。一是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解决前提性、渊源性的基础困境。包括对涉案财物的范围、主从犯退赃范围、承诺代为退赃退赔反悔问题,犯罪工具、犯罪成本扣除等实体性前提,以及刚才提到的破产化思路、资产管理人等问题的研究。在理论层面统一思想认识是一项重要的根基性工作。二是将科技、智慧司法手段应用到追赃挽损工作中,用以应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数量庞大的被害人、投资人群体和巨额资金。三是在前述基础上,考虑在北京、上海率先开展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规范化流程编制的试点工作,强化该项工作的机制保障和制度供给。

李小文:涉案财物处置和追赃挽损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法治获得感。希望各位同仁能够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优化司法理念、强化协同合力、依法能动履职,将经济金融犯罪案件质效持续做优做强。

(声明:本内容仅代表嘉宾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

编辑:张宏羽   zhanghongyuch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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