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保护模式研究

2024-05-10 23:41赵培培
河南科技 2024年5期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

赵培培

摘 要:【目的】有效遏制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侵权频发问题,明确商业数据保护的必要性、保护范围、保护模式。【方法】通过探讨现有的商业数据保护方法和技术,分析各种保护模式在保护商业数据时面临的挑战,廓清规制商业数据的重要原则。【結果】商业数据无论是由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还是作为普通财产被保护,都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和难度。【结论】商业数据的保护有赖于通过确定商业数据的保护边界,建立统一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等方法进行不断完善。

关键词:商业数据;大数据时代;产权激励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5-0132-05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05.028

Research on Business Data Protection Mode in Big Data Era

ZHAO Peipei

(School of Law,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uoyang 471000,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This paper aim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frequent infringement of commercial data in the era of big data, and clarify the necessity, scope and mode of protection of commercial data. [Methods] By exploring the existing methods and technologies of business data protection, the challenges of applying various protection modes to business data protection are analyzed, and the important principles of regulating business data are clarified. [Findings] Whether commercial data is protected by copyright law, anti-unfair competition law, trade secrets, or as ordinary property, there are certain application obstacles and difficulties. [Conclusions] Th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data depends on methods lik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otection boundary of business data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unified legislation system for business data protection.

Keywords: business data; big data era; property incentive principle

0 引言

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革命的到来,数据中所蕴含的权利也越来越为公众所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数据安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22年12月1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数据基础制度[1]。在信息时代,商业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涵盖着大量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应该如何规制这些数据,才能避免企业对于商业数据资源的垄断,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分析商业数据在法律中的定位出发,廓清商业数据的主体、本质,以及如何保护商业数据,才能契合数字时代的发展。本研究通过商业数据不同保护方式的利弊对比,总结适于保护商业数据的原则,并在此原则的基础上着力构建适于数据经济价值发挥、个人和公共得以主张权利的立法体系和财产权保护架构。

1 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的法律定位

1.1 商业数据的本质与特征

对于商业数据是一种权利还是利益,学界存在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商业数据并不具有普通权利所具有的排他性特征,应作为一种利益散落在各种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中加以保护。有的学者认为商业数据关系到经济发展,应当以一种权利的方式专门进行规定。本文认为,商业数据应当作为一种权利加以保护。商业数据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在大数据时代的商业数据附着更多的商业价值,权利保护可以促进商业数据的长足发展,也有利于防止商业数据持有者滥用该权利。

商业数据相较于知识产权、债权、物权等民事权利,有着自身独有的特征。首先,商业数据实质上是一串符号,商业数据的原始状态可能呈现出个人信息、商业评论等各种状态,经过计算机输入、计算、输出之后,变成储存于计算机中的一串符号。其次,商业数据是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数据,与个人数据存在一定的交叉。企业活动中大量的数据往往需要个人数据的支撑,如果企业使用的由个人信息组成的商业数据来源不合法,则由此组成的数据是否应当作为商业数据加以保护是现实问题。再次,商业数据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数据集合。各种信息往往积累到“相当数量”之后,才会由计算机进行整合,商业数据的规模之大远远超出公众的想象。最后,商业数据具有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2]。商业数据经过反复流通、利用,其价值得以显现,大数据时代的商业交往也依赖所掌握的商业数据盈利。商业数据虽不具有排除权能,但仍然具有赋权正当性。

1.2 商业数据受保护的正当性辨析

1.2.1 数据财产权理论。“商业数据财产权论”认为,应当将包括商业数据在内的数据视为一种财产,赋予相关权利主体财产权,实现对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等物權性的权益[3]。虽然商业数据存在界权难的问题,但近年来,数据财产权理论得到了国内许多学者的支持,尤其是在民法和知识产权领域[4]。实际上,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史来看,罗马法时代的财产限定在“有体物”;近代进一步拓展了财产的形式,包括股票、债权等;信息时代又吸纳了大量如知识产权等的无形财产权[5]。因此,权利的范围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

1.2.2 产权经济学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从动静两个方面来分析商业数据作为财产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首先,从动态角度,商业数据可以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的方式发挥数据的价值,实现商业数据在市场上的快速流通,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从静态角度,商业数据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流转[6]。商业数据的价值核心就在于共享,数据在共享中被再次利用,从而产生更多的价值。

上述理论足以证明商业数据有着天然的权利属性,只是像知识产权一样,处于发展的初期状态。因此用什么样的规则保护商业数据,需要学界和立法者共同提出适于商业数据发展的规则体系。从长远来看,商业数据是未来不可或缺的价值产品,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加以规定和保护。

2 商业数据现有保护路径与困境

综合司法实践来看,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的保护模式,大致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作为普通财产权利保护等,但无论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条款进行解释,都存在对商业数据保护的不周延之处,这种保护障碍阻碍了商业数据的快速更迭,贬损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2.1 商业数据的著作权保护与困境

早期的数据搜集、整理过程往往需要搜集、整理者付出大量的劳动,这一过程体现了搜集、整理者对于数据的使用取舍。因此,美国法依据劳动理论承认早期数据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大数据时代下,早期人工搜集、整理资料的方式已经转变成了利用计算机、算法等程序搜集、整理,虽然仍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商业数据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是当前面临的新问题。首先,商业数据的汇编整理达不到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的标准。在中国首例关于数据信息不正当竞争案中,阳光公司起诉霸才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终审法院认为,特定金融数据的汇编,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7]。其次,商业数据整理主体不符合著作权的主体要求,著作权法上要求的主体为自然人,而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全都通过计算机算法,利用一定的程序进行分析而得出,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主体的要求。最后,商业数据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中,在商业数据的流转过程中不断自我更新与迭代,因此不能适应著作权法中较长的保护期限。

2.2 商业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与困境

商业数据在反不正当竞争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一般条款中,该条款具有补充法律漏洞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带配额案”中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保护情形进行了限制。该案明确,只有在法律没有对此种竞争行为作出规定,而该种竞争行为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经营者因为该使用行为受到了损害条件下才能认定其构成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8]。

但实践中,商业数据侵权模式层出不穷,法官除了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上述三项标准之外,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存在巨大的差别,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标准,不利于指导商业主体相应的行为。首先,商业数据侵权案件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限制条件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数据的使用和流转,有违经济性原则。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数据的保护力度较弱[9],通过规制禁止行为,对商业数据进行保护,并且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商业数据侵权行为频发。总而言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数据进行保护仍然存在许多不能适用的情形。

2.3 商业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困境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数据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保护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数据的获取一般相对秘密,企业相关的交易记录、客户信息、经营决策等信息通常会被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保护,这些信息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因此,商业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数据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商业数据存在形态的多样化导致一部分商业数据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例如,微博上的大量用户言论、大众点评中的用户评论信息等数据则处于公开状态[10],在这种情况下,对数据的汇编整理则不具有商业秘密要求的秘密性,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另外,商业数据的处理过程有时会涉及大量个人信息,企业能否对这些数据信息享有独占性权利,源于是否征得个人的同意,若没有征得个人同意,这些数据信息即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个人对于自身信息的权利将无从主张。

2.4 商业数据作为普通财产权保护与困境

在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能为商业数据提供完整保护的前提下,美国法通过解释或类比的方法将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站容纳于传统动产或不动产的内涵之下,以传统财产法对计算机系统以及其存储的数据信息加以保护[11]。我国《民法典》也将数据作为普通民事权利要求对其进行保护。

由于商业数据不仅涉及财产权保护,还包括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民法典》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委任性规则对数据的宣示性保护并没有能真正发挥作用,也没有法律从财产权利客体的层面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明确规定。商业数据与普通财产权有着本质的区别,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商业数据相关的权利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只有在企业运行中流动时才得以发挥作用。所以,普通民事权利的保护模式并不适于商业数据。

3 商业数据保护制度的原则建构

3.1 平衡各方利益原则

商业数据保护制度需要建立在平衡各方利益原则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原则旨在在商业发展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一个合理且可持续的平衡点。第一,要求商业组织在处理用户数据时,充分尊重用户的隐私权。作为商业主体,应确保搜集和使用的用户数据的合法性、透明度和目的限制,避免未经授权的信息被披露或滥用,以保护用户隐私权。第二,要求商业数据让步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对民事权利的重要限制,商业数据在制作和使用过程中,不应将公共利益相关的数据私用。平衡各方利益原则是对商业数据保护的一种限制性原则,防止商业主体在使用其商业数据时无限制扩张自己的权利。

3.2 实现数据价值原则

数据作为商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巨大的潜力和价值。然而,由于商业数据的敏感性和隐私性,企业在利用数据时面临着众多的限制和风险。因此,促进企业数据的交易,使商业数据在商业主体之间流转,既节省了重复整理花费的时间、精力,也有利于商业数据的二次创作整理,更大程度上发挥商业数据的价值[6]。

3.3 产权激励原则

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增长的关键引擎,成为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石。产权激励原则为企业提供适当的激励机制,以鼓励其采取积极的数据保护和生产措施。产权激励原则还可以促进商业数据的创新与共享,通过确保商业数据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产权激励原则为企业提供了信心和动力,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大跨步发展。

4 大数据时代商业数据法律保护路径探究

4.1 确定商业数据的权利边界

商业数据的权利边界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哪些数据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这些数据进行使用和保护的限制。确定商业数据法律保护的边界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1.1 数据的性质和来源。首先需要确定数据的性质,包括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专利、版权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受到不同的法律保护。例如,商业数据中可能包含部分政府信息,这类商业数据要进行特别保护规定,防止政府信息泄露,给政府和国家造成不可预估的损失。对于除政府信息之外的日常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则可以通过将商业数据作为权利进行保护。确定商业数据的性质还应当从商业数据的产生着手,根据商业数据的特征进一步明晰。其次,确定数据的来源是商业活动中的关键一步。商业数据通常是个人信息、政府信息、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信息等的汇总和交织,商业数据的来源合法是商业数据得以受到保护的关键,因此对于商业数据要准确识别其来源,并确保得到充分授权,方能对商业数据享有完整权利。

4.1.2 数据的使用目的和合规性。商业数据的使用目的主要指商业数据在商业活动中在何种情况下加以使用。如果数据的使用符合商业活动的正当目的,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商业数据的使用和保存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数据的使用非法侵犯他人权益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则在根本上违反了法律保护商業数据的初衷,此种商业数据的使用则须排除在保护之外。商业数据合规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商业数据的不合规影响了商业数据的使用,也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商业数据的流通,可能带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所以,在商业活动中,企业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使用和保护商业数据,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权益。

4.2 建立统一的商业数据保护立法体系

大数据时代下的商业数据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重要影响,建立统一的商业数据立法体系是确保商业数据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的重要举措。同时,商业数据必然会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产生新的形式。为防止商业数据立法体系的滞后性,应当同时采用其他保护模式对商业数据加以保护,从而充分发挥商业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利经济、促发展、迎未来的多元一体的重要作用。

4.2.1 制定一部全面的商业数据保护法律。首先,应确定商业数据的权属,也即明确商业数据的控制者。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数据控制者定义为:“能单独或联合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组织。”]这一定义的重点在于商业数据处理和使用的决定者,但现实生活中,商业数据的生成往往依赖多个主体共同合作配合才能完成,在这种情况下,究竟由谁享有数据的控制权,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认为,关于数据控制者可以参考适用合作作品的规定来确定,实际行使商业数据权利时,也可按照合作作品行使权力的方式加以规定。其次,在法律中明确商业数据的权利边界,防止商业数据控制者滥用权利。商业数据中有许多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在这方面,商业数据控制者进行搜集整理之前应当征得个人的同意,如果个人不同意,则在搜集之后隐去个人的相关信息。商业数据中还有许多和公共利益有关的因素也不能作为商业数据控制者的专有权利加以保护,否则会造成权利的过分扩大,不利于市场稳定。

4.2.2 其他保护模式的有益补充。《合同法》可以规制涉及商业数据许可、授权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同商业主体在关于商业数据如何授权使用的问题上,可以基于平等主体的地位进行协商,按照彼此的意愿达成合同,以此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合同法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涉及商业数据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时,通过不正当竞争的相关条款在商业数据立法之外进行补充保护。

总之,商业数据立法体系的建立需要立法者、政府、学者、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监管和技术手段来保护商业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5 结语

科技的不断发展,给商业数据的现实应用带来了新的问题。面对新的问题,应推陈出新,推出适合商业数据成长的环境和土壤,以实现商业数据价值的最大化。在实现商业数据价值的同时,还应兼顾利益平衡原则,达到多方主体的共赢。制定符合商业数据发展规律的法律,有助于商业数据在市场上良性循环,合理合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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