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生权益 助力共同富裕

2024-05-13 13:05张卓明
检察风云 2024年7期
关键词:受托人慈善事业慈善

张卓明

对于个人而言,慈善是一项崇高的道德实践;对于社会而言,慈善是一项需要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保障和促进的文明活动和现代事业。慈善事业既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改善财富分配格局和推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于2016年,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是我国规范慈善活动和促进慈善事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法律。为推动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进一步激发慈善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慈善、支持慈善的良好氛围,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此次修改尽管不是全面修订,而采用修正形式,但修改幅度不可谓不大、涉及面不可谓不广。《慈善法》原有12章112条,《决定》新增1章和21条,修改47条,修正后的《慈善法》共有13章125条,增改条文过半。《决定》对慈善活动的诸多环节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有力提升了慈善事业的法治化水平,顺应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时代要求。

完善慈善组织体系,保障民生权益

《慈善法》具有社会法的性质,重点保障的是弱势群体的民生权益;但不仅仅保障弱势群体的民生权益,还涉及广泛的民生权益。《慈善法》第3条界定了“慈善活动”的概念,即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其中,前三项列举的是狭义上的慈善活动,事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后三项则涉及社会民生的所有领域。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有直接的宪法依据,即《宪法》第45条规定的“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广义上的民生权益之保障要求则可从《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中推演而出。故《慈善法》的根本立法宗旨可概括为保障民生权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组织,《慈善法》修正的要点之一就是通过完善慈善组织体系来保障民生权益。

首先,在《慈善法》“总则”中增加规定:“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根据2018年《宪法修正案》有关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增内容以及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之要求,增加坚持党对慈善事业领导的规定,确保慈善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其次,加强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指导、监督”,以便慈善事业在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再次,加强应急慈善的组织保障。慈善在应急救灾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总结近年来慈善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新增一章“应急慈善”(共五个条文),作为《慈善法》的第八章,其中明确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加强慈善活动监管,提升社会信任度

慈善活动涉及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多方参与者。慈善事业要发展,必须规范这些主体参与慈善的行为,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使各方主体之间形成互信。《慈善法》修正的要点之二就是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提升慈善事业的社会信任度。

首先,《决定》加强了对慈善组织合作方的监管,新增规定:慈善组织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并且,与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一样,慈善组织若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其次,强化对网络慈善活动的监管。《决定》明确规定了互联网公开募捐的权利和义务,新增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本次修正的一个亮点是在《慈善法》“附则”中明确设定了个人求助网络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应义务,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这既是对帮助特定受益人的慈善行为的认可,也是对骗取救助金行为的规制,填补了法律空白,维护了社会信任。

再次,规范慈善信托行为,确保慈善信托的慈善性质。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决定》新增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同时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内部治理机制,增加慈善信托信息公开专门规定,提升透明度;明确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受托人的监管职责;完善委托人、受托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优化慈善促进政策,助力共同富裕

《慈善法》不仅是一部组织和规范慈善活动的法律,还是一部助推慈善事业发展的促进法。因此,修正后有专章规定“促进措施”,旨在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的优化,使慈善事业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首先,《决定》新增多条鼓励和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性规定:国家鼓励、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织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国家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发展社区慈善事业;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其次,完善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措施,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新增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再次,建立慈善领域信用记录和激励制度,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以推动慈善活动主体守法合规开展活动。

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新《慈善法》将于今年9月5日起实施,其中蕴涵着立法者的双重考量:一是原《慈善法》明确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将今年的“中华慈善日”作为新《慈善法》的实施日,具有宣传“中华慈善日”和弘扬慈善文化的社会功能;二是作为慈善事业基本法的《慈善法》包含很多政策性原则和授权性条款,这就要求实施部门和被授权主体及时制定具体办法,出台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猜你喜欢
受托人慈善事业慈善
信托专业和非专业受托人研究
论我国信托受托人责任分摊法律机制的构建
慈善之路
慈善义卖
深入实施慈善法 促进广东慈善事业大发展
慈善组织相关知识问答
慈善组织的登记、认定和终止
慈善事业的核心定位
提高基金会透明度 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遗嘱信托受托人选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