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加大对盗损城市公共设施现象的整治力度

2007-07-13 08:30
吉林人大工作 2007年6期
关键词:废品收购公共设施长春市

张 釜

目前,我省许多城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的情况非常严重。以长春市为例,就存在许多令人担心反感的现象。

现状一:去年“五一”期间,长春市南湖公园新植的8000平方米草坪,只在“五一”当天,3/4被踩,损失6万元左右,公园景观也部分被毁。

现状二:去年“十一”期间,长春市在各个街头新安放了5000个分类垃圾箱,截至2006年11月5日,有300个分类垃圾箱内胆丢失。环卫部门无奈,为确保其他的不遭黑手,暂撤下所有分类垃圾箱内胆,只一个月,分类功能便夭折。

现状三:去年10月下旬,长春市胜利公园毛主席像底座由于被小广告经常“光顾”,导致大理石底座被油渍浸入,公园无奈,把主席像周围的花盆换成白钢围栏,导致公园损失达万元。

现状四:去年11月11日,伊通河用于固定电缆的几十米铁丝和20个连接件被人偷盗;去年夏天,园区内在安装30多个漂亮的石凳子时,有人当着施工人员的面就要搬走;有的路段为路灯预留的接线头全部被齐刷刷地割掉了,只好将水泥台砸碎,重新接电线。虽然偷走的小零件就值20块钱,但造成的损失却可达万元。

现状五:去年11月17日,长春市文化广场新安放的汉白玉雕塑“玉女”,在突出和隐私部位均被摸上了“斑”,“玉女”成了“斑女”。由于汉白玉雕塑材质特殊,如果污物不及时处理,汉白玉可能会变成“汉黑玉”。文化广场派专人对汉白玉雕塑进行看护,并每天清晨给雕塑清洗,造成了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这只是长春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的缩影。

公共设施被盗损屡禁不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防范难。相关部门没有相应的人力物力,做到对城市公共设施的24小时监控。

其次是执法难。例如,一个偷了下水井盖5次的人,在第5次被抓,并且不承认前4次的偷盗行为,其第5次的偷盗还不能构成犯罪,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由于此类案件现场作案时间短,很难拿到相应的证据,因此,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即使报案也很难立案。

三是处罚难。对于经济条件不良的拾荒者,执法人员即使发现其盗损公共设施的行为并作出处罚,其结果却是要钱没有,拘留几天后也得释放,有的依然还会偷盗公共设施。

四是缺乏相应的法规,公园地位尴尬。通过对长春市几大公园的调查发现,他们对盗损公园基础设施的市民,没有执法权,显得束手无策。说服管理,起不到相应作用;强制管理,又无法可依。

如何才能减少城市公共设施被盗损现象呢?我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修改、完善现有的管理条例,加大对盗损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力度。20年前,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移动或擅自占用垃圾箱等公用设施,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盗损公共设施的处罚已显得力度不足。1994年颁布的《长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只是解释为“盗窃、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应对上述两个管理条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同时还应尽快制定出台《城市公共设施保护条例》,范围应涵盖至公园、社区、物业及公共绿化。对偷窃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要加重处罚,以威慑不法分子。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素质。要加强媒体和舆论监督,由城建等相关部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城市形象热线”,对举报盗损城市公共设施现象的给予物质奖励,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的热情。

——加大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堵住被盗城市公共设施的流向。现在的废品收购点,绝大多数无任何证照,也无部门管理,对上门的物品,均来者不拒。应尽快制定《废品收购管理规定》,使公安、环保、工商、城建等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彻底治理废品收购行业,对那些无证经营者给予处罚、取缔,从源头上斩断偷盗分子的销赃渠道,使城市公共设施被盗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治理。同时,对确属报废的公共设施,只能由原使用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指定的回收点定点收购,由其出具运输证明,方为合法放行凭证,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失窃的公共设施外流。

(作者系省人大代表、民盟吉林省委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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