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思科技中介机构

2007-08-09 09:44贾无志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7年7期
关键词:发明人专利技术中介机构

贾无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有技术的一方苦于找不到合作方而东奔西走;另一些人则为了寻找急需的技术而寝食难安,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升高乃至交易的失败,而中介机构恰好能够弥补这种缺憾。于是,在技术领域就出现了科技中介机构。它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专业化知识和技能,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挥居间、纽带、桥梁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交易的顺利进行,推动了技术创新的发展。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发展现状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历史时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国务院2006年2月9日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要在2020年前把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其中一个关键指标就是,到2020年,力争使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0%以上。根据测算,我国目前的科技进步贡献率为39%,而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的科技贡献率已达到80%左右。再看看与之对应的另外一组数据,一方面,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在快速地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另一方面,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却保持在一个低位(据估算约20%),这说明,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没有能够实现转化。这其中有技术质量不佳,资金缺乏等诸多方面原因,但是,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目前,我国的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庞大,种类繁多。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中介机构在质量和数量上有了很大提升。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大、中城市就已经有6万余家科技中介机构,各类咨询机构13000多家。仅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1212家,其中,地方中心1132家,行业中心80家。随着当前技术市场的发展,我们相信,这类机构的数量会有了相当大的增长。以北京为例,截至2006年年底,北京市已经拥有9000多家科技中介机构,160多家相关行业协会,500多家各类专业服务中心,而2004年,北京市科技中介机构才5000多家,相关行业协会150余家。可以看出,科技中介机构在飞速发展。

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科技中介机构主要指为技术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向市场参与者有偿或无偿地提供交易信息或者机会的服务机构,比如,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国家科技成果网,华南技术交易网、上海技术交易所、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孵化器等,高等院校一般也设置了类似的技术转移机构。从广义的角度来讲,科技中介机构还包括围绕技术交易而存在的提供关联服务内容的机构,比如,提供资产评估、知识产权鉴定、广告、公证等服务内容的机构。这些机构涉及科技、经济、管理、法律等领域,贯穿了技术交易的管理、服务、监督等整个过程,形成了科技中介体系。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现存问题

我国政府对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发展,至今也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因而在管理、运作、监督等方面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法律制度缺失,地位不明。从宏观层面上讲,在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上尚无统一的法律可依。1999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2002年12月20日,科技部颁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2006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这些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科技中介机构的高度重视,实质性地推動了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但上述文件都是以意见或者决定的形式出现,并没有专门针对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制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就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等事项做出规定,为其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

其次,缺乏统一的管理,运作不规范。

现在,科技中介机构种类繁多,有事业单位、合伙企业、股份公司等。由于缺乏监管,一些中介机构在运作的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问题有的机构甚至假借科技中介的幌子进行诈骗,严重影响了科技中介机构的信誉和生存环境。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科技中介机构的管理。只有管理体制健全了,中介机构发展才会更健康。目前,生产力促进中心在管理上做得比较好。另外,律师协会的运作管理经验也值得借鉴。如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所以,可以通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以会员制为主要形式,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组建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行之有效的自我管理、共同发展模式。

再次,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可以试行资格准入制。

科技中介机构以提供专业服务为主,服务质量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业人员本身的素质,包括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有必要通过培训、业务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业务水平。另外,可以考虑结合行业协会的建设,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运用行业认证或者资格认证的方式(如在评估业中,评估师需要获得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房地产评估资格等)进行综合考评。把那些既懂技术,又懂管理,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综合性服务人才吸纳到科技中介机构中来。

最后,培植新种类的服务机构,完善科技中介体系。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所催生的新种类的机构是发展技术交易市场必需的。比如,风险投资基金、专利资本化机制等。对于这类机构,在建立初期,政府有必要通过示范项目进行推动。像由北京市科委牵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在全国率先推出“展业通”金融产品,就是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共同合作而推出的,截至2007年6月,贷款额已经突破亿元人民币。另外,各个科技中介机构的联系也有待加强,比如,技术交易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鉴定机构之间的联系。

非职务发明人如何通过中介机构转化成果

非职务发明人是我国专利发明的生力军。资料显示,我国非职务发明与职务发明的比例是7:3,这个比例是相当可观的,但非职务发明人是个人,相对而言,是交易市场中的弱者,对他们更应该多加保护。我们认为,非职务发明人在通过科技中介机构转让专利成果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对非职务发明的技术状态和法律状态要有清醒的认识

非职务发明人要对自己的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对自己的专利技术的先进性有足够的信心,就应该找有实力的公司合作。如果专利技术的先进性程度并不高,就要降低要求,以免专利无法产业化。

就非职务发明的法律状态而言,要求非职务发明人明确自己发明的稳定性、有效性,以免今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2加强法律保护意识

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技术交易时,要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明确的规定。此时最好聘请有技术背景的法律专家陪同或事先向他们咨询。

另外,有的专利文件并未公开全部的技术要素,在和交易机构交涉的过程中,要对自己未公开的技术要素进行保密,防止泄密而使得自己的发明的整体价值大打折扣。

3选择信誉好、运作规范的机构

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业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增长迅速,由此产生了各个机构之间服务质量良莠不齐的现象。有的机构尽职尽责,运作规范;有的机构则违规操作、坑蒙拐骗,因此,在选择科技中介机构的时候,要选择具有较高信誉、运作规范的机构,可以采用查看其营业执照和单位具体情况、了解以往的成功案例等方式,这样既可以使得自己专利成果能够尽快产业化,也可以避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4合作共赢,争取利益最大化

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与他人合作的过程看成是一个交织着争取利益和让度利益的矛盾过程。作者曾经接触过一些非职务发明人,他们认为自己的发明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因而要价都很高,结果,非职务发明迟迟不能产业化,也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另一方面,非职务发明人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为自己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比如,用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成立新公司的情况下,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因此,就大大提升了专利技术的估值空间。非职务发明人或者权利人要把握好“度”,充分利用这种法律规定,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链接]国家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从事知识产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单位和专项研究机构。该中心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研究、知识产权纠纷专业技术鉴定、科技相关知识产权事务服务、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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