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2008-06-06 11:05
WTO经济导刊 2008年4期
关键词:李彬商家经济效益

魏家福: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是一致的

3月22日,中远集团总裁魏家福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8年会”发言中认为,在节能减排方面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经济效益是一致的。“全球环境变化是全球企业和个人共同造就的结果,这个结果对全球企业和个人都会产生影响。在整个社会面对自然灾害时,企业作为微小的个体,很难独善其身。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企业都不应该只是坐等其变,而是有义务尽自己的责任。我们知道造成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是能源消耗造成碳过量排放,所以对企业来说,最重要一点就是节能减排,通过技术、管理这方面的手段来减少碳排放。”

点评:节能减排是让企业同时履行社会责任和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样有一些其它的社会责任措施也能获得社会和企业的双赢。

葛霖:在企业并购中也需要履行社会责任

3月22日,汇丰银行董事长葛霖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8年会”发言中重点介绍了汇丰银行在国际并购中的五条经验,并指出了履行社会责任在并购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一点,就是履行整体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不管是被收购方公司,还是作为收购方的公司,尤其你是在一个新的国家做收购的话。我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不管是企业本身,还是被收购公司的员工都必须保证你们能够显示出并且能够履行你们的企业社会责任,然后让相关的监管部门批准你这个并购,并且让当地欢迎你这样一个并购。”

点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在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都能体现其益处。

李彬:消费者有责任更“挑剔”些

3月14日,沈阳市消协副秘书长李彬在“消费与责任高峰论坛”上发表观点:时代在进步,商家与消费者这对矛盾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譬如酒店开瓶费、餐具费,按照相关规定,商家是可以按比例收取的。但是,也有的商家不收取,消费者自然愿意去。由此看来,消费者有责任更“挑剔”些,嫌收费不合理,就不去消费,在优胜劣汰法则下,消费者是最后的赢家。

点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更需要广大消费者的“配合”。

李柏云:企业是保护消费者的第一责任人

3月14日,四川省工商局局长、省消委会会长李柏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消费责任的四个主要方面,简而言之,就是指企业的诚信自律之责、政府的监管之责、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媒体、消协等的社会监督之责。其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因为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是消费者直接交往的对象,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经营者承担的十大义务能否恰当履行,都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因此,企业在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上,责任尤其重大,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严把质量关,承担有关社会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利益。”

点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与企业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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