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译文)

2008-07-28 10:06译/常黎校译/万怡挺
WTO经济导刊 2008年6期
关键词:秘书处贸易协定透明度

译/常黎 校译/万怡挺

译/常黎 校译/万怡挺

前言

2006年7月,WTO通过了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用来指导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对WTO成员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审议工作。这是多哈回合谈判自2001年底启动以来达成的寥寥无几的成果之一,在全球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迅速增长的今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这一透明度机制已经在多哈回合谈判一揽子协议达成之前临时付诸实施,我国近几年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也都已经或即将按照这一新的透明度机制履行通报和被审议的义务。现将此决议全文译出,希望有助于我国今后及时向WTO通报正在进行和已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从容应对相关审议,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决议

2006年7月

WTO总理事会,

考虑到《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第9条第1款;

根据《WTO协定》第4条第2款,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履行其职能;

注意到具有互惠性的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或RTAs)数量大幅增加,并已成为成员贸易政策和发展策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确信增加区域贸易协定的透明度以及加深对区域贸易协定本身及其效果的理解具有体制性的意义,且将惠及全体成员;

同时考虑到《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中有关透明度的规定、《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谅解》)、《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以及《1979年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待遇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全面参与的决定》(《授权条款》);

认识到发展中成员面临的资源和技术限制;

忆及在《多哈部长宣言》1框架下进行的谈判,根据《宣言》第47段,先期达成的协定可以临时执行;

决定:

A. 早期声明

1. 在不妨碍《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或《授权条款》规定的通报内容和时限,也不影响成员在《WTO协定》中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

(a)任何参加旨在缔结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的成员必须努力向WTO通报。

(b)在相关信息可公开时,新缔结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应向WTO通报相关信息,包括正式名称、涵盖范围、签署日期、预期生效的时间表或临时实施的时间表、相关联系方式及/或网址,及其他非秘密的相关信息。

2. 以上第1段涉及的信息应提交WTO秘书处,由秘书处在WTO网站上公布,并定期向各成员发送提交信息的汇总摘要。

B. 通报

3. WTO成员必须按要求尽早通报其加入的区域贸易协定。作为基本规则,通报应不迟于协议各方批准该协议或任一方决定执行协议部分内容,并应在协议方之间适用优惠待遇之前。

4. 在通报区域贸易协定时,协议方应指明通报所遵循的WTO条款,以任一WTO官方语言提供该协定全文(或已决定采用的部分)、任何相关的减让表、附件和议定书;如可能,还必须提交相关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及提供官方网站链接。

C. 增加透明度的程序

5. 通报时,在不影响WTO成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WTO成员必须按下文第6-13款规定的程序对该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6. 正常情况下, WTO各成员必须在自通报之日起一年内结束审议。审议的具体时间表由WTO秘书处在协议方通报时与其磋商确定。

7. 为协助成员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审议:

(a)协议方必须向WTO秘书处提供附件所列的具体数据,如可能,还应提供其电子版本;且

(b)WTO秘书处与各方全面磋商后,必须准备该协定的事实陈述并对其负责。

8. 须尽快提供第7(a)中提及的数据。正常情况下,数据提交时间不得超出自通报日起的10周——如协议方均为发展中成员,则不得超出20周。

9. 第7(b)中提及的事实陈述必须主要来自协议方提供的信息;如有必要,WTO秘书处也可采用其他来源的数据,在考虑协议方观点的基础上提高事实的准确性。在准备事实陈述过程中,WTO秘书处必须避免任何主观价值判断。

10.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不得作为争端解决程序的依据,也不对WTO各成员产生新的权利或义务。

11.通常情况下,每项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都应只经过一次正式会议审议;任何其他信息交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12. WTO秘书处准备的事实陈述及区域贸易协议方提交的任何其他信息,最迟应于该协定审议会议八周前以WTO所有官方语言散发。WTO秘书处最迟应于审议会议四周前将成员有关该协定的书面疑问或评论转交协议方。所有书面疑问或评论最迟于审议会议三个工作日前与答复一并散发至各成员。

13.所有提交的书面材料及会议记录应以WTO所有官方语言立即散发,并公布于WTO网站。

D. 后续通报和报告

14.若发生对区域贸易协定的实施或已实施区域贸易协定的进程产生影响性的变更,必须按要求尽快通报。这些变更包括协议方之间的优惠待遇及协定纪律的改变。协议方必须以任一WTO工作语言概述变更内容、所有相关文本、减让表、附件和议定书等。如可能,还必须提供其电子版本2。

15. 在区域贸易协定实施期末,协议方应向WTO提供简短书面报告,陈述通报的自由化承诺的落实情况。

16. 应请求,WTO相关机构必须提供适当机会就以上14、15段提交的材料交换意见。

17. 14、15段提交的材料须尽快在WTO网站上公布,WTO秘书处将定期向各成员散发相关材料纲要。

E. 透明度机制的委托执行机构

18.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CRTA)与贸易和发展委员会(CTD)经授权落实透明度机制3。区域贸易委员会负责《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涉及的区域贸易协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则负责“授权条款”2(c)款涉及的区域贸易协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须召开专门会议,以履行该机制赋予的职能。

F. 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支持

19. 应请求,WTO秘书处须在执行透明度机制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准备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数据及其他需提交WTO秘书处的信息方面为发展中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G. 其他规定

20.在此透明度机制框架下,任何WTO成员在任何时间都可以要求WTO相关机构就任何区域贸易协定应当通报的信息给予关注。

21. WTO秘书处应建立、维护并更新区域贸易协定的电子数据库。此数据库应包含关税和贸易的相关信息,并且使公众能够便利地查阅到向WTO声明或通报的区域贸易协定的所有书面材料。

H. 透明度机制的临时适用

22. 此决议临时适用于所有的区域贸易协定。按照透明度相关规定已通报或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此决议按以下规定适用:

(a)对于工作组成员报告已通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理事会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按照《授权条款》已通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区域贸易协定,适用上文D-G节的程序。

(b)在本决议被采纳前,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已完成“事实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2006年12月31日前通过“事实审议”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按照“授权条款”已通报WTO的区域贸易协定,适用上文D-G节的程序。此外,WTO秘书处须为每各区域贸易协定准备一份简述要点的事实概要。

(c)在本决议被采纳前已通报且未在(a)、(b)小段中提及的任何区域贸易协定均适用上文C-G节的程序。

I. 本机制的重新审议

23. WTO成员将根据本决议临时实施的效果对其进行审议及必要的修改,并替之以永久机制。根据《多哈宣言》第47段,这将成为多哈回合总体成果的一部分。各成员还将审议此机制与WTO区域贸易协定相关规定之间的法律关系。

附件:区域贸易协议方数据提交

1. 如相关数据已提交综合数据库(IDB)4,或已根据标准格式提交至秘书处5,则区域贸易协议方不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2.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货物领域,各参加方应按照税目水平6提交以下数据:

(a)协定中的关税减让:

(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当年适用的优惠关税完整清单;及

(ii)如协定按阶段执行,协议方在协定过渡期间适用的优惠关税完整清单。

(b)最惠国关税税率:

(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当年适用的最惠国关税完整关税清单7;及

(ii)协议方在协定生效前一年适用的最惠国关税完整关税清单。

(c)相关的其他数据(例如,优惠幅度、关税配额、季节性限制、特殊保障,并视情提供非从价关税的从价税等值)。

(d)协定中定义的特定产品优惠原产地规则。

(e)通报之前三年的进口统计数据:

(i)协议方从其他协议方的进口额;及

(ii)协议方从世界其他国家(按原产国划分)的进口额。

3. 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服务领域,各协议方应视情提交通报之前三年的如下数据:贸易或收支平衡统计数据(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和贸易伙伴划分),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或生产统计数据(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划分),以及外商直接投资和人口流动相关统计数据(按国家划分,且如有可能,按服务部门/子部门划分)。

4. 对于只包含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区域贸易协定,以上要求提交的数据将考虑协议方的技术局限性。

(译校者单位:商务部世贸司)

1.WT/MIN(01)/DEC/1

2.在通报中,WTO成员可以一种WTO官方语言通过协议相关的网站链接全文检索相关信息。

3.考虑到数据来源不同可能造成的差异,(WTO成员)邀请WTO总干事确保WTO秘书处在准备关于不同类型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事实陈述时保持一致性。

4.在主要特征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区域贸易协定通报中的贸易和关税数据可以随后被纳入IDB。关于PC IDB提交的使用方法,请见C/MA/IDB/W/6(发布于2000年6月15日);关于WTO的IDB数据发布政策,请见G/MA/115(发布于2000年6月17日)及G/MA/115/Add.5(发布于2005年1月13日)。

5.数据提交模式可为PC数据库模式、电子数据表模式、文本定界模式;如可能,尽量避免使用文字处理(WORD)模式。

6.“税目水平”应被理解为按国家关税税则规定的划分水平(如8,10或更多位的HS码)。重要的是,所有应用的数据均使用同样的国家关税税则,或按相应换算表进行了转化。

7.在关税联盟的情况下,最惠国适用共同对外关税。

猜你喜欢
秘书处贸易协定透明度
学会秘书处参加省科协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科协综合统计调查工作培训”
RCEP:中国称,世界最大贸易协定使其有了应对2022年挑战的“有力抓手”
学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线上参加省科协举办的科技大讲堂系列活动
RCEP:中国、东盟今天签署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贸易协定,并为印度敞开大门
中国FTA中的透明度原则
从NAFTA到TPP:自由贸易协定竞争政策议题的晚近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区域贸易协定与世贸组织管辖权竞合与协调
股权结构与信息透明度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ISO成立饲料机械技术委员会并由我国承担秘书处
ISO:中日联合承担“水再利用技术委员会”国际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