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国际避税浅析

2009-01-12 08:42
出国与就业·就业教育 2009年11期
关键词:解决对策

吴 丹

【摘要】随着国际经贸活动的日益深入和频繁,国际避税问题亦日益严重,深刻影响到了所在国的经济利益以及国际投资秩序的稳定,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避税的概念及其危害,并在分析了目前存在的国际避税类型之后,对我国应采取的反国际避税措施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国际避税;税收策略;解决对策

1.国际避税的概述

一般认为,国际避税是纳税主体利用各国的税法差异,以各种合法手段在不同国家间,通过课税主客体的转移或不转移来减少国际纳税额的行为。据有关资料显示,因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每年我国要承担超过300亿元的损失。在对外经济合作交流的过程中,外方经常采取各种不合理的方式,比如抬高原材料进口价格、压低产成品出口价格,从中赚取高额的差价,使中方股东蒙受沉重的损失。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内外商投资企业承受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一现象已经造成了某种程度的不平等,如果外资企业再进行避税,那么这种人为的待遇失衡就更明显了。如果放任国际避税的任意发展,对内资企业以及那些奉公守法、照常纳税的其他外资企业来说就是一种不公平,将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另外,跨国纳税人为逃避税负而经常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利润,还会扰乱国际资本的流动秩序,妨碍正常的国际经济交流活动。

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方式为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来实现不纳税或少纳税,从而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当前,国际避税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2.1 转移定价避税

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转移定价避税这种方法来规避国际税负。转移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故意压低境内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的价格或费用,或故意提高境外公司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的价格或费用,使国内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转移定价有多种表现方式,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取抬高商品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从而进行避税;二是通过购置与租赁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三是通过转让或使用有形或无形资产,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来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四是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等转移利润。

2.2 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者避税乐园。国际税务专家肖温和爱德华克对避税港下过一个定义:“避税港是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哟不过有资产活着取得收入不必负担税收,或者只负担比在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避税最常见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者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从而实现国际避税。当前世界上被看作是避税港的国家和地区有百慕大、巴哈马、瑙鲁、马恩岛、列支敦士登、香港、澳门等几十个。

2.3 滥用国际税收优惠避税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主体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的做法,获取其本无法享有的该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间往往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适用于缔约国主体的税收优惠条款。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法定资格的非缔约国主体,采取各种巧妙的手法,通过设置导管公司、利用双边关系设置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达到减轻其在国内纳税义务的目的。非缔约国主体滥用税收协定,主要体现在减轻或规避非居住国对消极投资所得征收的预提税方面。

2.4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筹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筹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出现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在我国涉外企业中,外商自有资金一般所占比重都较低,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2.5 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总称,是在现代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信息技术相结合的背景下形成的动态商务活动。跨国公司为了避免成立常设机构,往往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通过虚拟避税地营业的方式来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通过隐蔽进出口货物的交易量和提供的劳务量来逃避关税。网络传输的快捷性使得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特定商品的生产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在各成员国间有目的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从而轻而易举地完成转移定价、逃避税款,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3.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措施

针对目前国际避税十分严重的现象,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但是内容往往过于笼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本文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提出如下反国际避税的改进措施:

3.1 加强打击转移定价

借鉴国际上防范国际避税的成功经验,我国要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尽量减少税收立法上的漏洞,来有效地防范外商的国际避税行为。

3.2 严格限制和监管基地公司

针对跨国纳税人在避税港建立基地公司而进行国际避税的做法,各国当局纷纷建立起相应的避税港对策税制,对基地公司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监管。管制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类:(1)明确规定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有国内公司在避税港设立子公司或将部分营业迁至避税港,不仅仍按英国居民公司征税,而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公司及其负责人还将给予刑事处罚。(2)明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比利时法律规定,如果比利时居民公司向位于避税港的关联企业支付款项,如此项行为属于非正常的利润转移,则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一律不予扣除。(3)明文规定取消延期纳税待遇。所谓延期纳税制度,即对外国子公司的国外所得,在汇回本国的母公司前可以不予征税,并对其何时汇回不作限制。该项制度在很多国家的税法中均有规定,但是该规定往往造成大量资本滞留于避税地,并再投资于该地长期享受优惠。因此,美、德等多国已经取消了设有基地公司的跨国纳税人的延期纳税待遇。

3.3 不断修订完善国家间的反避税协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的经贸往来日趋密切,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的难度越来越大,这就需要加强国际间合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以便更有效的防范和应对国际避税现象。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现有的国际协定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及时弥补存在的漏洞,不给国际避税活动以任何可乘之机。

3.4 对资本弱化予以严格规制

在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下,仅仅依靠正常的交易原则来管制资本弱化,存在着诸多困难和问题。针对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弱化企业资本而增加贷款融资比例来虚增利息支出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我国税法可以通过明确规定企业的资本金与债务比率的方法来加以限制。如果企业的资本金与债务比率低于法定比率时,超过部分的债务所负担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成本费用中扣除,而应从税收角度视同权益,作为股权投资的股息处理而课征股息所得税。为了克服正常交易原则在管制资本弱化方面的软弱性,美、英、法等许多发达国家尽管在其转移定价税制中已确立了正常交易原则和方法,但仍同时专门规定了固定比例法。

3.5 加强国际反避税队伍建设

首先要加强国际反避税机构建设,组建一个高效率、专业化、致力于国际反避税任务的专门机构;其次要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专业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反避税人员的工作能力。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外来投资和对外投资等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不断增长,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反避税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税收和外贸立法中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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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吴丹(1988—),女,江苏苏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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