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城乡统筹

2009-02-20 05:12王国军
中州学刊 2009年1期

摘 要:目前,在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国策30多年以后,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和医疗问题已开始逐步显现。同时,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城乡人口总和生育率失常、性别比失衡、计生家庭风险难以分散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和行政手段推动之间矛盾重重。因此,有必要建立城乡统筹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来化解这些计生家庭所面临的难题并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型。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即社保层面的基本保障、政策性保险层面的附加保障和商业保险层面的补充保障。

关键词:计生家庭;风险;生活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09)01—0106—06

一、引言

20世纪70年代初,面对严峻的人口形势,国家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国策实行30多年来,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如城乡总和生育率失常背景下的人口逆淘汰、性别比严重失衡、计生家庭的风险难以分散、养老负担日趋沉重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和行政手段推动之间矛盾重重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伴随着中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伴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步入老年,计生家庭的生活保障问题已经逐步显现并呈现日益凸显的态势。

其一是计生家庭风险问题。独生子女为人口主体的社会本质上是高风险的社会。独生子女家庭的风险远远大于多子女家庭,老年、医疗、失业、残疾、夭折等人类生命周期中的常见风险,都会对此类家庭造成致命的冲击。

其二是计生家庭的养老负担问题。这体现在个人、家庭的负担和政府、社会的负担两个方面。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样本数据的资料显示,中国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已经达到12.71%,农村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已经达到13.65%。这说明在中国“未富先老”的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计生家庭的养老问题愈加严峻。

而2005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中国0—30岁独生子女数占同龄人口比重为29.30%。这意味着近1/3的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庭,4∶2∶1的倒金字塔型的家庭结构正在成为社会的主流。显而易见,计生家庭的养老问题完全依靠家庭内部解决是不现实的,这需要寻找新的出路。

可以说,独生子女家庭的高风险状态和养老负担的日趋沉重,使中国计生家庭的养老及生活保障成为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这不仅将有可能给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制约,而且也将增加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影响政策的稳定性和行政手段推动的效率。尽管国家计划生育和人口政策依照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调整,国家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也已在利益导向机制上出现“由罚到奖”的关键性转变,但要想解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难题,解决计生家庭的风险和生活保障问题,需要分析中国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积极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二、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目前,中国针对计生家庭的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04年初,中国政府决定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①。几年来,通过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这项制度覆盖了一部分农村计生家庭。2004年,该制度的奖扶对象是29.72万人;2005年奖扶对象为94.12万人,各地区自行试点的奖扶对象有约41万人;2006年奖扶对象为134.66万人,东部自行开展地区奖扶对象是51.94万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试点地区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它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计生部门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以及育龄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②;探索了管理运行机制和奖扶资金的发放机制;推动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财政支农制度的创新。

2.“少生快富”工程

自2000年开始,针对西部地区的一些农村深陷在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恶性循环的状态,为缓解人口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宁夏、青海、甘肃等地陆续开始尝试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到2004年,国家将“少生快富”工程的试点范围扩大到政策允许生育三孩的所有地区,包括内蒙古、海南、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具体而言,

“少生快富”工程实施的范围是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少数民族地区。目标人群是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并采取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奖励的措施是每对夫妇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并引导他们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少生快富”工程的效果也十分明显。青海是西北地区唯一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双试点”地区。据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2004年全省有9762户农牧民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比上年增长了92%;1034户主动放弃三胎生育指标,比上年增长了9.65%;近20年来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控制在10‰以内。

3.“关爱女孩行动”

2003年,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启动“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较高的24个县开展试点工作以缓解性别比失衡问题。试点地区做法不一,一般做法是计生家庭的女孩可享受一定年龄内免缴农村合作医疗费,义务教育阶段减免部分或全部书杂费;或者在职业培训、推荐就业、法律援助、养老服务等方面享有特定的扶持和优惠。

除了上述三项规模较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外,还有少数地区对“伤残、夭折特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补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了试点。

以上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中国人口控制方式实现了重大转变,即从“处罚多生”为主转向“奖罚并举”,为解决中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面临的难点问题提供了思路。

城市计生家庭能享受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各地的奖励标准不尽相同,最多不超过30元。比如,就北京市而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10元,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过窄

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数据推算,2000年中国农村5—30岁的独生子女已经超过4400万,独生子女父母人数已经接近9000万,其中40岁以上只有一个孩子的父母人数已经超过1500万。农村双女户有1000多万。而就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而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覆盖人口的比例不到6%,“少生快富”工程本身的覆盖范围也非常有限。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在应调查的家庭成员中,享有养老保障的比例为18.6%,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享有保障的比例为23.6%,而农村地区享有养老保障的比例仅为6.0%,保障形式以农村集体养老保险为主。

这些抽样结果表明,中国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覆盖面非常狭窄,很多计生家庭面临着严重的现实困境和后顾之忧。少数独女户和双女户的农村家庭甚至陷入脱贫无人力、生产无资金、生病无护理、老年无人养的惨境。③

2.保障水平过低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才可以领取,发放标准是每年不低于600元,平均每月50元,这样的标准尚不足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即使未来国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但随着保障人群范围的扩大,均摊在每一个奖扶对象上的资金仍然十分有限。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城乡计生家庭来说,因其数目极少,仅具象征意义。

3.政府的财政负担在时间跨度上畸轻畸重

如果说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在目前的试点地区财政负担尚可以承受的话,那么,随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等政策的全面施行,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负担将加重,而且此负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与日俱增。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例,如果按现在最低的奖扶标准,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到2021年左右奖励扶助对象接近峰值,总人数约为2540万人时,所需的奖励扶助资金就需要至少152.4亿元,再加上其他类似政策如伤残夭折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补助制度④、农村生育保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老年医疗保障制度、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口长期护理制度等的推行,可以预计,几十年后国家投入的资金将非常庞大。而那时中国人口红利期结束,经济增长步伐趋缓,财政可能难以承受如此庞大的资金负担,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持续性可能难以保证。

4.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较差

目前针对计生家庭的所有保障措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⑤

无论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还是“关爱女孩”行动,仅就试点地区这几年的情况看,很多地方都有波动,各地各自为政、差别悬殊的情况比较普遍。可以说,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较差。特别是“关爱女孩行动”,在少数地区颇有“搞运动”的态势,未能作为一项长期的保障措施连续执行。

作为一项针对特定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是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因此,如果规范化、法制化、长期化的要求不能从法律、法规层面得到根本解决,制度的稳定性和统一性将难以保证。

总而言之,现行的保障方式无法体现国家对计生家庭贡献所应负的补偿责任,我们急需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系统并与现行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宜的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

三、中国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规划

鉴于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诸多难题,降低性别比失衡的比例、扭转人口逆淘汰的趋势、降低计生家庭的风险、推动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需要全局性的战略思路,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城乡统筹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

如化解性别比失衡问题,最根本的是要从社会保障着手,因势利导,逐渐放弃“堵”的思路,拓宽“疏”的思路,消除计生家庭的后顾之忧,建立一整套城乡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

解决城乡总和生育率失衡导致的人口逆淘汰问题,应从城市和乡村统筹的角度考虑,利用社会保障、保险和其他的收入转移机制来逐步解决,具体思路是建立城乡计生家庭的联合教育保险制度;

而分散计生家庭的风险问题,特别是养老问题更适合用保险机制加以解决;

在化解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和行政手段推动之间的矛盾方面,也必须转变当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建立起完善的、城乡统筹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

本文所设计的城乡统筹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分为基本保障、附加保障和补充保障三个层次。

(一)基本保障:与城乡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整合的社保层次

第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面,虽然根据卫生部公布的数字,中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的参合率较高(91.05%),但是

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对计生家庭的特殊照顾。如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中央和地方的财政补贴按一个统一的比例向计生家庭倾斜,将会取得非常好的政策效果。

第二,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目前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区仍在运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概涵盖5300多万人,这些制度在地方财政补贴的范围内也宜向计生家庭倾斜。

第三,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涵盖的全部城市和很大一部分农村,应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列明对计生家庭照顾的特殊条款。

第四,在城市生育保险制度方面,城市生育保险制度是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社会保险制度。除了对计生家庭的特殊照顾外,城市生育保险制度还应延展到农村所有的计生家庭,农村计生家庭的生育保险费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

(二)附加保障:针对城乡计生家庭的政策性保险

保险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之别,在商业保险中又有普通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之分。无论哪种保险制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把众多不确定的个人风险集合起来,通过收取少量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其中的少部分人发生约定损失的时候,由基金对这些受到损失的人进行补偿,形成所谓“千家万户保一家”的互助机制。⑥

从经济学的角度,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追逐利润而设计、销售的险种;政策性保险是指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利用保险机制以达到某种政策目标的险种。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有着很多区别(见表1)。

对政策性保险而言,当保险公司独立经营时,其收益会小于成本。由于政策性保险一般具有相当明显的正的外部性、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因此,为获得该险种带来的经济福利,政府必须以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推动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直接经营。最典型的政策性保险有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总的来说,

政策性保险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其一是将现有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转换为计生家庭政策性保险进行运作;其二是开展更多、针对性更强的政策性保险项目。

1.采用政策性保险的方式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

由于政策性保险可以实现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标——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而且更有效率,更稳定,并可实现政府跨年度财政负担的均衡化,同时奖励扶助制度在形式上是一种覆盖特定目标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而在实质上是一种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现收现付制(Pay as you go)的、受益基准制的(On benefit)生存年金,它已经具备保险的基本特征,如果能通过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则可以将保险机制的几个优势发挥出来,达到更好的政策效果。因此,有必要采用政策性保险的方式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

以政策性保险形式运作的优势至少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政策性保险采用保险精算技术。原来扶助金是按固定数额发放的,既很少考虑地区和家庭之间的差别以及计生家庭的实际需要,也完全受制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当年的财政支付能力,现实中很不稳定;而政策性保险则是根据未来若干年内的生活水平、死亡概率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考虑到地区差异,得出必要的财政支持额度,在时间跨度上实现财政支出的均衡化。⑦同时,将奖扶资金计入每个计生家庭的家庭账户,当年龄条件或其他条件(如残疾)具备时,由年金账户开始按期支付养老年金。

第二,政策性保险可以实现纵向的资金积累和横向的区际互助,并形成制度统一、标准有别的全国性制度,既能在更广阔的空间和时间跨度上分散风险,也可防止这一制度的碎片化所带来的阻碍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形成和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后果。

第三,政策性保险具有更好的示范效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目的是希望更多的家庭因保障的存在而不超标生育,但在目前的奖励扶助制度下只有老年农民才能拿到扶助金,受益面窄,示范效应差。而政策性保险则可以使每一个家庭都通过手中的保险单切身感受到保障的存在,从而达到更好的政策效果。

第四,政策性保险可以调动更多的资源。目前的奖励扶助制度只有政府的投入,没有调动社会资源,资金来源十分有限,保障能力较差。而政策性保险则可以调动集体、家庭、企业和社会的各种资源⑧,通过财政补贴资金带动更多的参与主体参与进来,从而大幅提高保障水平。⑨

第五,政策性保险可以使奖励扶助制度纳入严格的监管程序。目前,奖励扶助制度仍然处于试点状态,作为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监管和法律上的支持较弱,计生户缺乏受益凭证,社会监督难以落到实处。而政策性保险制度则可以将这一制度纳入现有的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之下,使监督更有效率。

以政策性保险的方式运作的具体操作办法是:国家建立政策性的计划生育保险公司或委托市场上的商业寿险公司,采用政策性保险的方式实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保险公司利用精算技术和计划生育部门积累的数据,计算出未来的扶助金的总额,然后在若干年内将政府的财政负担均衡化,使政府每一年的财政支出大致相当。负担轻的年份结余的资金积累下来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的方式运作以保值增值,为负担重的年份提供充足的资金。资金在全国的空间范围内彼此互助,在几十年的时间跨度上互相调剂,以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

2.采用政策性保险的方式实施“少生快富”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

“少生快富”工程相当于政府为计生家庭提供创业和致富资金,以购买其生育指标。若“少生快富”工程采用政策性保险的方式实施,则可起到锦上添花的功效。其具体的做法是: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家庭提供创业投资基金和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保险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必要的风险保障,使这些家庭在遭遇大灾时免于陷入创业资本毁于一旦的窘况。保险公司这块业务的资金来源有二,一是从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少生快富”工程中的财政投入中切出一小块,二是计生户家庭自己缴纳的数量不多的配套的保险费。

政策性保险制度可以彻底改变目前“关爱女孩行动”的不规范性、不稳定性和非统一性。中央和地方财政应抛弃“撒胡椒面”式的做法,集中专项基金,为计生家庭的女孩提供从幼儿园到大学学习阶段的教育保险金,并在各个学习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使计生家庭的女孩从保险账户中获取必要的学杂费和生活费用,以保证女孩的教育机会,全面提高农村女孩的教育水平。⑩

3.逐步建立其他政策性保险制度

除了采用政策性保险机制优化目前的计生家庭生活保障制度外,还可以考虑逐步建立如下有价值的政策性保险制度。

第一,建立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重大疾病政策性保险。目前,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已成为带有一定规律性和普遍性的社会问题。(11)独生子女家庭一旦遭遇子女死亡、严重伤残和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母亲已不能再生育的境况,这些家庭不仅承受着巨大的精神打击,而且极大地弱化甚至可能丧失家庭的经济收益和养老保障能力。虽然这一人群为数不多,但其境遇对社会影响较大,也是影响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主要因素。(12)因此,这一人群的保障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死亡、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属于小概率事件,从保险的角度来讲,极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巨大的保险金额,互济型最强,保障水平也很高。如果设立“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和重大疾病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并且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全部投保,则可以用极为低廉的保费投入,保证在独生子女死亡、意外伤残和重大疾病等惨剧发生时,这些家庭的生活能够继续下去。

第二,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政策性保险。节育手术客观上都存在并发症的风险,特别是在农村医疗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这类风险更易发生。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给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带来了经济上、精神上的痛苦,甚至使有的家庭陷入了极度贫困的状况。这给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也带来了沉重的压力。设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保险”险种,并对实施手术的妇女全部投保,可以大大降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给这类家庭和个人带来的经济压力,使家庭正常的生活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第三,建立计生家庭的老年医疗和长期护理政策性保险。

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较高,出险概率较大。因此,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是最能体现政策性保险性质的业务之一。但是由于老年人长期护理的成本巨大,保险的赔付率也非常高,所以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计生家庭的“老年医疗和长期护理政策性保险”只能进行小范围试点,在经济得到一定发展、时机成熟的时候再进一步扩大范围。

(三)补充保障:针对城乡计生家庭开发的商业性保险

在社保层面的基本保障、政策性保险层面的附加保障之外,城乡计生家庭还需要一些商业保险层面的补充保障,以弥补基本保障和政策性保险的不足。

1.推行计生家庭系列商业保险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保险公司、民政部门和银行开始试办一些计划生育保险项目,这些做法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并深受计划生育家庭的欢迎。(13)但随着国有保险公司的改革、重组和分拆,这些计划生育保险项目因险种老化、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等因素,没有得到健康发展,各地的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相继停办,只有极少数地方的计生保险延续了下来。到2000年之后,一些地方才又开始重新试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14)

根据各地经验,目前可以开发的商业保险主要有: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独生子女平安险、母女安康险、独生子女婚嫁保险(包括子女备用金保险)、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计划生育专干养老保险、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等。具体分工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主办,负责经营、管理、宣传及收费;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机构和人员负责代办,做好宣传、组织投保、筹集资金等工作。保费主要来自于地方财政收入、村办企业收入、村级公益金、计划生育统筹费、超生子女费、独生子女保健费、早生早育罚款以及个人和家庭的少量投入。

2.设立城乡家庭计生互助教育保险

这种保险的设计是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相配合的。目前在一些地方,国家政策允许城市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但生育第二个孩子是有条件的,即这类城市家庭必须一次性拿出一定额度的城乡家庭计生互助教育保险费,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城市家庭一次性拿出5万元作为城乡家庭计生互助教育保险费,或一次性将20万元存入银行专户,若干年内的利息作为城乡家庭计生互助教育保险费。这些钱将被转移支付给西部“少生快富”工程计划中的贫困计生家庭,作为城乡两个家庭孩子的教育保险金,为两个家庭最后一个孩子的各个教育阶段提供资金,两个孩子的教育保险保单彼此关联,两个家庭也通过保险建立一定的互助联系。这不失为一个一举多得的良策。

注释

①奖励扶助制度是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助的一种制度安排。奖励扶助标准是,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视各地财力情况,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负担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地方负担的资金,以省级财政为主。西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负担80%,地方财政负担20%;中部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金按基本标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50%;鼓励东部地区自行安排资金进行试点。

②试点地区普遍出现了“三多一少”的现象,即自愿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多了,主动放弃二孩的人多了,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人多了,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少了。

③潘锦棠:《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历史与现状》,《人口研究》2003年第2期。

④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有在全国推行这一制度的规划。其初步设想是对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的家庭,自母亲49岁后,在享受已有奖扶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每人每月100—200元的优抚金。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优抚金由中央解决;独生子女伤残的,优抚金由省里解决。

⑤谭湘渝:《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与关键理论问题探讨》,《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⑥孙祁祥、郑伟、王国军等:《经济社会发展视角下的中国保险业——评价、问题与前景》,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59页。

⑦类似于商业年金的均衡保费(综合考虑了若干年的死亡率、费用率、利息率等因素,使每期缴费额相同)。在这里,政府每年支出的财政补贴也与均衡保费类似,各年相等或差距很小,这样就可以化解财政负担逐年增大而目前畸轻、将来畸重的问题。

⑧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的财政资金主要起撬动作用。

⑨保险公司要求年轻的、有一定收入的计生户夫妇在获得年金保单的时候,也要配套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农民手里获得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受益凭证——保险单,制度的稳定性将大大加强,同时也提高了保险金额和保障水平,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可谓多赢。

⑩女孩的文化素质直接关系到当代和下一代的综合素质,在国际上被认为是最有价值的投资。

(1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资料显示:2006年全国城乡独生子女死亡累积约16.69万户,涉及30万人;独生子女伤残累积7.51万户,涉及13.5万人。

(12)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和专项调查报告结果分析,到2003年全国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因子女夭折、伤病残而导致特别困难的家庭已累积30万户,平均每年新增1万户。对于遭遇意外风险导致贫困的这部分家庭,目前一些地区的扶助政策是一次性发放困难补助金5000元左右,其中年满60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已享受奖励扶助金的,一次性发放困难补助金2000元左右。但这一扶助政策的覆盖面很低,资金支付也带有较大的随机性。

(13)截至1996年底,投保人(份)为5000万人(份),收取保险费33亿元,山东、河北、辽宁、四川、浙江和江苏的保险费收入皆在3亿元以上。

(14)目前影响比较大的计生保险主要有:江西省新余市延续下来的农村“二女户养老保险”和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爱心保险”;2001年深圳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的“母子定期寿险及附加健康险”以及“独生子女少儿乐综合保险”;2004年哈尔滨市计划生育协会联合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分公司在全市开展的计划生育家庭保险保障计划等。

责任编辑:海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