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

2009-03-11 09:57陈静熔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09年7期
关键词:近代中国民权自由主义

陈静熔

[摘要]在中国近代史上,民权的保障一直是宪政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以《独立评论》中对权利的认识,权利保障的途径、方法、目的的讨论来展现其权利观,重点分析具有自由主义风格的《独立评论》在对待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态度。文章主要以个人自由为中心,展现《独立评论》学人将个人权利与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主张个人权利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以适应近代中国在国难时期既要追求民主宪政,又要争取国家强大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民权,自由主义,《独立评论》

[中图分类号]K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4—0041—07

20世纪30年代,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在民主宪政和国家统一的问题上辗转思考和激烈争论,个人幸福与民族振兴,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成为他们思考民权保障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他们坚信具有健全人格的人是懂得维护自身权利的人;有健全人格的国民才能成就一个真正的民族国家。胡适主编的政论性杂志《独立评论》体现了他们的这种思想。

本文主要围绕《独立评论》学人对权利的认识,尤其是他们所秉持的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重要联系,以说明自由主义的权利观对民主社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影响。

胡适曾在《独立评论》之前呼吁人权,与罗隆基在1929年的《新月》上展开过一次人权论战,掀起了人权讨论的热潮。在这次讨论中,他们对人权的概念、性质、范畴以及人权与法治、人权与宪政等问题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使这次大讨论成为一次意义深远的人权启蒙运动。由于这次讨论遭到国民党政府的粗暴干涉,以致胡适险些经历牢狱之灾而被迫停止,《新月》也被迫停刊。这使得此后人权的内容在《独立评论》中所占篇幅极少,也成为《独立评论》作者们在讨论宪政问题上的一个缺憾。尽管如此,我们仍能从中发现他们不懈努力的痕迹。

《独立评论》是由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创办的,其权利观具有自由主义的特征。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将人权与宪政相结合,以倡导民权的方式来呼唤宪法和宪政。他们知道,此时最重要的是教育民众认识自己的权利,然后才会去争取自己的权利。他们更多地思考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将目光从纯粹个人权利的争取转到依法律保障人权,建立法治国家,以此实现社会进步。

一、权利是思想的自由

何谓权利?胡适对“权利”一词的解释是:“‘权利的本意只是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后来才变成法律给予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里可以将其理解为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有的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在胡适的权利概念的基础上,《独立评论》学人总结出自由是“在不侵害他人的范围内任意行事的权利”,而“个人权利的总数,便是所谓公民自由”。

思想的自由即意识的自由,它是人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权利得以存在的内在基础。思想自由的意义在于其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为实现个人以自己的意志和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提供了必要前提,也是个人自主行为的基础。思想的自由在近代被更多地理解为思想解放,《独立评论》的学人认为思想解放是“现代文化和现代社会的源泉”。

《独立评论》在创办之初所奉行的办刊宗旨,正如《独立评论》引言中所表达的:“我们叫这刊物作《独立评论》因为我们都希望永远保持一点独立的精神,不依傍任何党派,不迷信任何成见,用负责的言论而发表我们各人思考的结果,这是独立的精神。”实际上,《独立评论》这本政论性杂志就是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们实现思想自由的场地。

1.思想的自由对于人的重要性。首先,思想自由可以形成表达的中立和宽容,不致排斥“异端”,这正是民主社会所需要的素质。个人的主张不过是个人思考的结果,要让别人考虑这种思考的结果,个人也应平心考虑别人思考的结果。“我的思想有被接受的期望,别人的思想也都可以有被接受的期望。最好的方法是承认人人各有提出他自己的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利;承认人人各有权利期望他的思想信仰逐渐由一二人或少数人的思想信仰变成多数人的思想信仰”。在这样的意识自由的环境中,人们更易表达自己的思想,接受别人的思想,理性地思考各种思想的合理性,最后形成普遍的共识。“我们如提出一种见解和主张来与别人讨论,最要紧的是不可固执己见,要虚心领略别人的理论及其主张,假如从别人的批评中发现自己主张和见解的错误便应立即矫正”。在这种“人人各有提出他自己的思想信仰的自由权利”的社会环境中,每一个人的思想能比较自由地表达和比较畅通地交流。其次,思想的自由可以增强人的判断力。陈之迈非常形象地形容了思想的自由对于个人判断的重要性:“教孩子的方法就是在给孩子思想自由,叫许多人说许多彼此矛盾的话给他听。他听了第一种意见的时候,他一定完全相信;他听了第二种意见的时候,他一定又觉得头头是道,言之成理;他听第三种,第四种意见的时候也是一样的。他到底信什么呢?他不得不想,他不得不用他的小脑筋,他想而再想,他的脑筋得到了练习,有进步了,正如人身上的肌肉得到了练习,便长大了,扎实了,跑得快,跳得高了。”一个有判断力的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而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便是具有判断力和独立人格的个体。

2.思想的自由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思想自由与表达自由紧密相连,而表达的自由在个人是其权利,在社会则是责任。一个人若具有独立思想的人格,“将自己良心所认为对的或不对的忠实的说出来,尽尽自己做国民的责任”,那么“具有此种人格的人若能多几个,担当国事的人也就多几个”。反之,“一个国民若是不能讲他的良心所要讲的话,结果他将不讲话;不讲话的结果,他就失掉他做国民的真正意义,他就与国家断绝道德的关系”。国家也就失去了重要的社会基础。张熙若认为,欧美民治的根本是思想解放,因为“思想是行为之母,思想解放了,行为也就不能再受从前的束缚了”,新思想是“创造的灵魂和发明的动力”。思想解放以后,个人得到解放,现代科学、现代文化和民主政治就有了希望。一个社会的发展需要各种新知识的支持以及国民对真理的不断探求,而知识要靠新思想的发表才能进步,真理要靠自由言论才能发现。同时,思想的自由又源自对真理的不断探求,在此过程中发现民族的困境和发展方向,通过表达的自由将自己的良心对社会所要说的话负责任地表达出来,以实现其社会责任。一个社会的意志实际上是每一个独立的个体的自由意志,个体的权利至上得到尊重,社会或民族才能进步。总之,社会的进步是保障个人自由的必然结果。

二、权利是法律上的自由

个人自由是《独立评论》学人权利观的核心。从理论上看,权利主要由自由和平等构成,而平等则是来源于因个人自由而具备的人作为人的尊严。个人自由使得人对自己人身和对物享有支配权,更为重要的是,个人自由使人成为自由

意识的主体。当个人的这些自由为法律所承认时,它们就变成了权利。自由主义者在追求个人自由的同时,主张以理性的方法实现个人权利;宪政主义要求在法治的前提下实现人权,维护人权。在法治的前提下,人们的自由权,只有相对于国家权力时,它才有现实意义。面对国家的权威,只有以法律来维护权利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否则就既无个人自由,也无个人权利。因此,法律对权利的承认是权利得以实现的坚实基础。事实上,前面所说的“个人权利的总数,便是所谓公民自由”可以理解为个人权利是公民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由法律所保护的个人自由即是个人权利。笔者在此对《独立评论》学人所讨论的个人层面的公民自由权和制度层面的公民自由权试做简单的介绍。

1.个人层面的公民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和获得刑事正当程序权是《独立评论》学人关注的重要权利,前者是实现各项权利的外在基础,后者是个人自由的重要保证,这两项权利对于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基于当时特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特别是有不少进步人士被非法拘禁的情况,《独立评论》的作者利用西方有关人身自由权的立法规定来主张法律上的人身自由权。胡道维列举了英国的《保护人身法案》、美国的宪法修正案、法国的《人权与民权宣言》中关于人身自由权的规定,以此来表达他对自由权的追求。他说:“一个人因为被人控告或被国王命令捕拘,既未经审讯,又未经判决——或则经过合法的审讯以后,根本就不会被判为有罪,现在就似这般马马虎虎的受实际的监禁,岂不冤枉吗?”英国制定《保护人身法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此类的冤枉而产生的,就是“力求免除不经审判的武断拘禁”。他认为,个人的人身自由只有在依法审判,并经法官判为有罪后才能失去。这与胡适此前主张“人权与约法”时的思想如出一辙。胡适曾例举安徽大学的一个学长,因为言语上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多少天。他的家人朋友只能到处奔走求情,而绝不能到任何法院去控告蒋主席。为此他说:“只能求情而不能控诉,这是人治,不是法治。”公民自由权如果离开了法律作前提,则人身自由和获得刑事正当程序权等的合理存在即无根基可言。

针对刑事正当程序权,《独立评论》学人尤为关注逮捕、羁押等程序的合法化。例如在国民党非法捕捉学生的问题上,他们认为这是严重侵犯民权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正当程序。“被捕的学生,用绳拴着,像猪羊一般,被牵起就道。更加上十几个如狼似虎的兵,一个面目狰狞的眼线”,这种“随意捉人,不宣罪证,不交法庭,不公开审判,而加以无期的幽禁甚至刑拷,这是怎样的违反法律,违反党国最基本的法律”。如果有了法律的保障,“人民遇有自由权利受官厅束缚时,得请求法院对其受拘理由予以审查;受拘人如系被人控告,得请求迅予审讯;得请求法院对于拘禁地点加以限制;如系非法被拘,并得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而此时,民权没有一部宪法予以保障,所以军警可以随意抓人,权利可以被任意侵犯。当1934年11月27日蒋介石与汪精卫联名声明“国内问题取决于政治,而不取决于武力”后,胡适立即趁热打铁要求政府:“明令中央与各省的司法机关从速组织委员会来清理全国的政治犯,结束一切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释放一切因思想或言论犯罪的拘囚;并且应该明令一切党政军机关不得因思想言论逮捕拘禁人民。”胡适希望政府能首先对公民自由权予以认真对待,让个人自由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上的认可,以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使社会走向正轨。

2.体制层面的公民自由权

从体制层面上看,《独立评论》学人所论及的公民自由权主要是言论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是思想自由权的外在体现,又是实现个人自由和独立的重要方面,也是施行民主宪政的关键。

《独立评论》学人们对于言论自由权的认识来自于对思想自由的认识。个人主义在政治上的哲理是“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而非国家或政府”,国家和政府的主张和判断不能代替个人的主张和判断,政府应当允许个人的言论自由。个人主义“全在承认个人有批评政府之权……全在承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如果国家通过法律承认了言论自由,使言论自由成为一项宪法权利,则在“个人是最终的判断者”的基础上使个人可将其“所认为是的贡献于他人和国家之前,希望他人和国家能比较优劣而为妥善的采择”。同时,由于“国家并不是真理的垄断者。它所认为是的须与个人所为是的在个人的良心上作一理智的竞争”,因此国家不能强迫个人服从国家的统一价值认识,国家“光凭威权的压制是不能折服人心的,是无理性可言的政治”,理性的政治应当以宪政为根基,以民主法治为导向,让个人真正与国家相连。正如张熙若所言:“一个个人若有发泄他的良心所认为不对的机会,若有表示他的理智所反对(的)自由,那时他才能觉得他与国家的密切关系,他才能感觉他做人的尊严和价值,他才能真爱护他的国家。试问这样一个人格是何等可敬,这样一个国民是何等可贵!一个国家有以上这样一个国民比有成千成万的工具性的群众有利的多。现代民治的成败全视此等国民的人数多寡而定,而民治在大体上又是今日政治上的康庄大道,其他炫耀一时的政象都是旁门左道,不久还归消灭,不足以为法。”张熙若以“个人是最终的判断者”的自由主义思想为依据,表达了公民言论自由权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也传达了言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紧密关系。对此胡适也表示:“一个新社会,新国家,总是一些爱自由爱真理的人造成的,决不是一班奴才造成的。”总之,张胡二人的言论体现出言论自由在民主国家的重要性,尤其对于正处于制度建设中的中国,言论自由权在体制层面上具有对个人权利与民族国家的双重意义。

三、权利的实现途径和方法

如果权利是人作为人的道德权利在法律上的体现,那么权利的实现首先应当依靠法治的途径,同时也需要个人树立其权利意识,即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独立评论》学人正是基于这两方面讨论了权利的实现途径。

1.权利的保障是法治

权利与法治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治是保障和实现权利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权利是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根据。胡适一直将民权的保障与法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法定权利。”他以一种更为理性的态度主张将民权保障纳入法律的轨道,而不是作为政治问题来解决。他说:“只有站在法律的立场上来谋民权的保障,才可以把政治引上法治的路。只有法治是永久而普遍的民权保障。”他甚至指出民权保障同盟会要求政府“立即无条件地释放一切政治犯”是以政治手段解决民权问题,“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或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

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胡适深知政治斗争的游戏规则,所以相较于民权保障人士的激进,他显得更为理性;虽然他同情“政治犯”,但还是主张用法律的手段来获得权利。他清醒地认识到国民党为维护自身的权力,不惜用种种高压的手法来制裁反对势力,已经形成了一种“恐怖的心理”,而且“在这种政治势力的冲突之下,尤其在现政权用全力制裁武装反抗的政治势力的情形之下,一切情面门路友谊种种老法子在这里都行不通了”。他曾建言,在法治的范围内民权保障应遵循这几项原则:要求有充分证据方可由合法机关出拘捕状拘人;拘捕之后,必须依照约法第八条,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送交正式法庭;要求法庭公开审判,无罪者立即释放;要求“政治犯”在判决之后得到人道的待遇。

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来自于国家权力,如果国家权力被依法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个人权利就相对比较安全。《独立评论》所主张和传递的法治观念,向人们展示了政府的行为如果有法律来限制,个人权利才会实现,正如胡适所说:“民权的唯一保障是法治。”所以,国家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方法(如果在宪法原则范围以内行动的话)不应侵蚀任何个人的自由权利;即令有牺牲个人权利的必要,亦应以企增进全国人民最大可能的自由与幸福时所绝对必需的个人牺牲为限”。

2.“民权是国民争取出来的”

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实现权利的又一重要途径。权利的保障除了法治途径以外还有赖于个人对自身权利的珍视和不肯放弃。这正如此前胡适所讲:“权利的保障全靠个人自己养成不肯放弃权利的好习惯。”惟其如此,才能造就“无数爱自由过于面包,爱真理过于生命的特立独行之士,方才有今日的文明世界”。胡适曾要求政府“应该明令取消一切钳制报纸言论与新闻的机关”。但思想禁锢与言论钳制并没有因政府的漂亮口号而得到改善,民权观念的树立因思想言论自由的被限制而变得步履维艰,这使胡适认识到:“思想的转变是在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条件之下个人不断的努力的产儿。个人没有自由,思想又何从转变,社会又何从进步,革命又何从成功呢?”

从理论上说,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但从实践看来,权利的保障和实现还需立法以外的因素来成就,这些因素包括政府依法行政观念的树立,个人法观念、法意识的培养,社会道德共识的建立,以及个人对权利的努力追求。《独立评论》学人注意到这些因素在实现民权中的重要意义,他们曾多次要求整肃吏治和培养国民的健全人格,而在民权的保障和实现途径上,胡适和陶希圣更为注重个人的努力。胡适认为:“中国的民权保障运动必须要建筑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一面要监督政府尊重法律,一面要训练我们自己运用法律来保障我们自己和别人的权利。”从清末到民初,立宪的机会均是来自于斗争甚至革命与牺牲,每一次的立宪机会均来之不易,所以更应如护家珍一样看护好宪法所确定的民权。“先进的民族得着的民权,不是君主钦赐的,也不是法律授予的;是无数的先知先觉奋斗力争来的,是用血写在法律条文上去的,是时时刻刻靠着无数人的监督才保障得住的……法律只能规定我们的权利,决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在这里,胡适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法律来之不易,我们自己首先要利用法律守住我们的权利;第二,我们还要时刻监督法律的实施,严防他人侵犯我们的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人素来无权利思想,而且养成了习惯,在这种习惯支配之下,就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人权民权,人民也不会享用,不会爱护”的情况,以至于现在“约法和宪法里规定的人民权利都还是一些空文,军人官吏固然不知道尊重民权,人民自己也不知道怎样享用保护自己的权利。到了权利受损害的时候,人民只知道手忙脚乱的去走门路,托人情、行贿赂;却不肯走那条正当的法律的大路”。陶希圣认为:“人民不主张自己的权,则虽法律赠予该权,他也享受不了的”,“假如国民对于政府一切设施,都抱不问不闻的态度,又或抱一无论如何都不参加的态度,则无论何种制度都不会施行得好的。民权没有从政府授予的。民权是国民争取出来的”。

在中国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个人对权威形成了依赖,人民在政治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只有当权威滥用权力到了极致时,才会有人民的反抗。一旦这种反抗被镇压下去后,统治者稍微有所收敛,施行一些亲民政策,人民又重新回到了开始的地方。历史就是这样地循环,人民就是这样一如既往地信奉权威。这样的民族习惯不能不说是一种宪政的阻力,此前孙中山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训政;《独立评论》的学人意识到这一点,所以要求人民自己去争取权利。如果单纯依赖一部宪法就能让民众稳稳当当地享受权利,恐怕中国历史上就没有清末预备立宪的失败和民初立宪的闹剧了。事实上,中国所缺的不仅是宪法文本,而是宪政的精神。这其中,既包括了政府守法的精神,还包括了人民懂法、尊法并守法的意识。

四、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

在民权的实现方式上,无论是张熙若所主张的“国民人格之培养”,还是胡适所阐释的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关系均反映出二人作为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自由主义权利观,他们此时的自由主义思想已由古典自由主义注重个人主义精神而达至新自由主义尤其是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特征,他们更注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中单个个体的发展与整个社会发展的互动,即胡适所主张的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紧密联系。

“政治上一切是非的最终判断者是个人”是张熙若所主张的国民人格的培养的理论基础。由于张熙若认为民主制度的根本就是人的解放,所以国民人格的培养也应该首先致力于人的解放。他指出,基于个人解放的政治哲学有三大优点:“(一)一切社会组织的目的都是为人的,而不是为越出于人以上的任何现象,如上帝、帝王或其他的东西的;(二)一切社会组织的权力都是由构成这些组织的人们来的,而且永远属于这些人们;(三)一切社会组织都应该而且必须直接或间接由构成它们的人们自行管理。”总之,“讲到底,政治是为人的,为人的事还是拿人作标准比较可靠些”。张熙若以人为思考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起点和终点,提出国民人格培养作为社会进步的前提,“欲行大舟,先蓄厚水”,“伟大的事业惟有有伟大的人格才能胜任”。其要点在于,个人自由是前提,社会进步是结果。首先,个人自由有利于个人养成独立的精神,自强不息的性格。这是因为,个人自由使个人拥有自己的意见,不因循传统,并能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为可能。同时,由于人类不可能避免犯错,个人自由给了每一个人以试错的机会,而这种机会使得个人在生活中有了多次实践和实验自己思想的机会,人类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就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形成,个人独立思考和锲而不舍追求真理的个性就在这样的不遵从固有观念和传统习俗中养成。其次,个人自由易于培养个人的责任感。这

是因为,个人是独立的,无依无靠的,当他在做出判断时,他必须对结果负责,而且成功与失败主要来自于自己努力与否。所以,从试错的开始就必须具备理性的判断力,并对此后的结果负责,并对相关利益人负责。最后,个人自由有益于民主社会的建立。由于个人自由与其生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完成,对社会的改造只有通过个人才能完成。单个的个体在面对社会改造之时会充分重视群体的力量,当每一个具有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的人组成_一个群体时,每一个个体仍然是平等的,人们不会依赖他人或被他人所利用,威权的专横便失去了市场。同时,由于他们所具有的责任感使他们愿意在平等的基础上制定规则让大家遵守,在规则的基础上发表个人意见,最后形成大多数人的意见,民主社会便由此建立。

民主社会建立之后,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相互之间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国家发展的无限动力。首先,社会进步需要以个人自由为基础。个人的自由得到尊重,就能使个人的创造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因此对社会作出贡献。其次,社会进步的实质是人的解放和自由的获得,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的进步。当社会在经济、文化诸多方面得到发展后,个体的幸福得到满足,并且为提高人类的判断能力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人的智慧和潜能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发挥,从而反作用于社会的进步。正如胡适将思想转变与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有了自由,思想有了转变,社会就会进步。最后,个人自由是实现法治的基础。虽然胡适认为民权的保障是法治,但二者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可以这样说,当一个国家没有个人自由时,也就没有了法治,因为此时是权威之治,国家意志就是少数人的意志,权力没有制约。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个体的自由,宪法是保障个人自由的根本法,其他的部门法均是围绕个^自由为中心而制定的,即使是以维护秩序和公权力为目的的公法,归根结底它们也是以保障个人自由为鹄的。个人自由使得每一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成为可能,行为的合法性便成为个人自由的边际。

五、评论

当张熙若、胡适在主张国民人格之修养和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时,实际上他们是另辟蹊径来阐释权利的重要性。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个人自由,其根本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实现人作为人的尊严。在自由主义遭到质疑之时,在民族濒临危亡边缘的紧急时刻,过分强调个人自由与权利显得不合时宜,而自由主义者深知,越是在这样的危机时期,个人权利的主张对民族国家的建立更具有实际意义。此时,《独立评论》的学人们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相结合,提出了既要实现个人权利,又要追求民族进步的社会发展途径,以健全的个人主义来成就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正如张熙若所说:“要有健全的国家须先有健全的人民……国家就是人民的返照。有怎样的人民便有怎样的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应当由自由的人民组成,而不是由专制的权威所控制。具有独立人格,拥有个人权利的个人才能担当起民族的重任,成为一个负得起责任的人,民族国家就是由这样一些负责任的健全的人所造就,而不是由唯唯诺诺,没有权利意识只有“子民”意识的人所组成。

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自由不仅是个人幸福的基础,而且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因为,当每个人的个性得到发展后,除了使自己变得更有价值以外,还对他人具有价值。每一个个体的生命得到充实,那么在一个群体中就有更多的生命得到充实,此群体自然也就更具生命力。此外,具有独立和自由意志的人不会听凭世界或他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由于他必须运用自己的能力来选定生活方案,因此,他就更具有观察力、判断力以及创造力,具备如此素质的人才能对社会进步有所贡献。胡适和张熙若等人就是在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将社会进步与个人权利相联系,将思想解放、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相联系,提出了民权保障的新思路。

尽管如此,《独立评论》学人对于权利的讨论也反映出他们在借鉴西方个人主义以传播权利观念的过程中与自身固有的民族主义情结的矛盾心理,以至于在个人自由与社会进步的关系问题上,后者对于前者的作用并未显示出很清晰的逻辑关系。同时,学人们过多强调了思想的解放,即权利的意识方面,而忽略了对经济权利,即权利的利益方面的论述,而这恰是当时更为迫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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