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干部的管理“小职权”及其合理定位

2009-06-15 07:25王俊玲姜立晏
教书育人·高教论坛 2009年5期
关键词:有限性职权特殊性

王俊玲 吴 军 姜立晏

在高等教育逐步发展的今天,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选课制和完全学分制的进一步推行,高校学生的自由度也随之进一步增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日益凸显。学生干部组织作为学生管理机构的延伸,充分认识并发挥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就变得尤为重要。由于学生干部本身具有“学生”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这种身份的特殊性使得他们在日常活动的组织和开展过程中享有特殊的职权,笔者把学生干部所特有的这种职权定义为“小职权”。

一、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内涵

高校学生干部主要包括学生党(团)支部干部、学生会干部(研究会干部)、班级干部等,这些群体作为学生基层组织各种活动的发动者和组织者,是学校正常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之一。由于各类学生干部在其所在团体中均承担一定的职务并分担一定的工作内容,在履行他们各自的职务或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作为一个管理职能延伸后的执行者,客观上他们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但这种管理职权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为前提而存在的,是在特定条件、特定范围和特定场合下存在的一种有限职权,是有别于一般行政意义上职权的一种特殊的权责关系。

二、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特殊性

从目前高校学生干部的工作实际看,笔者认为学生干部所特有的管理“小职权”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班集体属于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相应组织,是学校学生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和延伸。由此可以看出,以上学生组织是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能的团体,因此,各学生团体中的学生干部因工作角色的不同而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职权,这种职权的存在是由各学生团体的性质决定的,是客观存在的。同时,这种“小职权”的存在也是学生干部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须的。

2非“行政职权性”。学生干部的管理“小职权”不同于“行政职权”。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一行政领域或某个方面行政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是通过立法将行政权力与一定的行政主体、行政事务联系起来加以规范的结果。目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干部的任免并未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只是不同岗位的学生干部对自身工作范围内的某一事务具有统领权,全面负责该活动的相关事务,保证活动的预期效果。

3权力的有限性。各类学生干部的管理“小职权”仅仅局限于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各学生组织虽然在事务E存在交叉,但在权力上是各自独立的。另外,尽管各学生组织在特定事务上存在—定的从属关系,但各学生干部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上下级关系。

4诽强制性。行政职权的行使以国家强制力做保障,可以通过行使行政职权迫使或禁止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实施某些活动。学生干部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努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强制。

5学生干部主体的有限性。从目前高等教育的现状来看,大学生的主要任务仍是学习,通过学习掌握本专业知识,为日后服务于社会和人民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不能影响学生自身的学业完成,这就体现了学生干部的主体有限性,即学生干部应该是学有余力的优秀大学生。

三、深刻认识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特殊性,优化学生干部的定位意识

据调查,目前部分学生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管理“小职权”的特殊性,从而造成特定职权的“滥用”“错用”及“闲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建议:

1正确理解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客观性,防止管理职权的“闲置”。高校学生干部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各项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同时也是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老师和班主任的得力助手。目前,个别学生干部在执行工作中不愿指使他人,习惯于自己埋头苦干,几乎包揽一切事务,造成管理小职权的“闲置”。其实,作为学生会、班委会或其他学生团体的一员,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管理职权,在执行所分配的各项任务或完成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自身的小职权来调动其他学生干部或普通同学的协作意识和主动参与意识,适应自身的干部角色,从而使各项活动收到一个更好的效果。

2深入体会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权力有限性,防止管理职权的“错用”。学生干部错用职权的情况在高校中依然存在,这种隋况多出现于不同学生组织间。譬如,学生会干部错用职权,过多干涉班级事务。学生会作为一个重要的学生群体,是居于班委会之上的一个组织,各班级干部是学生会干部的基层组织和有力后备军。尽管如此,在处理班级事务时,学生会干部除了积极配合班委会的工作,充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之外,应把自己等同于普通同学,而不是凌驾于班级干部之上,越位行使自己的职权。

3正确认识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非强制性”,防止管理职权的“滥用”。与管理职权的“闲置”相比,目前也存在个别学生干部“滥用”职权,从而出现学生干部在组织和开展活动的过程中对其他同学盛气凌人。这是学生干部未能正确掌握管理小职权“非强制性”的一个现实反映。学生干部应从思想上意识到担任学生干部并不是赋予他的一种权力和摄取个人利益的资本,更多的是一种责任和信任,应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奉献意识和服务意识,完善自己处理问题和适应社会的能力。

4认真思考学生干部管理“小职权”的主体有限性,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作为高校学生干部,其校园的第一角色仍然是一名普通学生,其次才是具有一定职务的学生干部。因此其主要任务仍然是学习,使自身首先具备一个合格大学生的素质,符合党和国家对大学生提出的基本要求。学生干部作为高校学生的骨干力量和优秀分子,往往被定义为“思想素质过硬、学习认真刻苦、工作责任心强”的学生,是普通同学的领头雁。他们的素质和水平高低将直接影响普通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生活作风。因此,学生干部应严格要求自己,全面提升自身素质,做好普通学生的模范带头人。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干部应在深刻认识其特殊性的基础上,强化自身的定位意识,以防止特定职权的“滥用”“错用”及“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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