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的借鉴、超越与发展

2009-08-17 03:34周明海
探索 2009年3期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周明海

摘要:以发展概念为依托,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蕴与发展权的精神旨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发展权利宣言》在发展的主体、目的、价值、路径以及发展的国家责任等方面对发展加以规定。这些关于发展的理念被凝结为实现具体人权的行动,包含了发展“以人为本”的宗旨,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的借鉴与启示。而科学发展观吸纳、超越与发展了发展权的一系列思想精髓。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发展权利宣言》;发展权;人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A849.1;D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09)03—0017—07

1986年,第41届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第1条第1款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解读该条关于发展权的规定,至少有这样的涵义:其一,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发展的成果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其二,发展的目的是人的基本自由与权利的实现。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第3条原则指出:发展权利必须实现,以便能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显然,该原则表明发展权原则也是国际持续发展法的重要原则。国际人权法领域中关于发展权的相关规定给了我们这样的启示:发展权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内蕴着诸多一致性。因此,把科学发展观放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下解读,不仅凸显其兼容并蓄之精神,而且对于我们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理念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思维方法的借鉴与启示

发展是任何国家和社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现代社会,这一问题变得更为突出和普遍:发展不仅关系到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关乎着广大人民的自身福祉。然而,在发展的实践中,人们也在不断地反思:什么是真正的发展?发展的主体是谁?谁从发展中受益?在反思中人们逐渐发现,在传统发展思维中最忽视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和人,尤其是弱者、边缘群体和广大穷人的发展意愿。人们开始认识到,单纯的经济增长(Growth)不等于发展(Development);要想又好又快的发展,不仅要注意经济增长,而且要注意解决人口、就业、保健、教育、环境、资源、道德观念、分配制度和政治体制等方面的问题。其实,发展是一个内涵相当宽泛的词,发展有多种指标,也有多种路径。对其含义的不同解读从根本上影响着发展目标的确立和发展战略的选择,进而将人们导向不同的发展道路,产生不同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结果。二战以来,国际社会对发展的认识经历了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的第一代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与社会变革的第二代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可持续发展的第三代发展观。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始,联合国一系列国际会议无不强调民主、人权、可持续性以及社会发展的相互依存性。以人为发展中心的第四代发展观成为新的发展潮流。

人们意识到,发展策略与实现人权的政策是统一的,只有它们的协作才能真正全面地改进人类生存条件,经济发展必须伴随着个人自由和人权的促进。联合国独立人权专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2000年人类发展报告》中,对人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作了十分精辟的论述:“人类发展的基本思想是使普遍民众生活富裕并享有更多自由,这在许多方面与人权宣言所表达的关切相同。”他强调:“实现人的自由不仅是发展的首要目的,也是发展的主要手段。”他还指出,发展不能与人的生活和他们所能够享受的真正自由分开来,发展不能只被看作是某些静态的机械目标的增进,如(GNP)增长,个人收入的提高,工业化、技术进步或社会现代化等。尽管这些是非常重要的、有价值的成就,但它们最终的价值落实于它们对人们生活和自由产生的影响。森还进一步指出,正因为人权与发展的内在关联性,自由的、被赋权了的人才是发展的真正动力。联合国将发展定义为“扩展人的选择的过程”告诉我们,经济增长或其他仅仅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其本身并非目的;并且,人权是扩展人的能力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一个前提条件。扩展人的能力意味着尊重人的权利——所有的权利,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这就是发展所要达到的。基于此,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以及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宣言与行动纲领》成为明确这一发展理念的纲领性国际文件。

发展权是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一项重要人权,被认为是所谓“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宣言》从发展与人权相结合的角度在发展主体、发展目的以及发展的责任者等方面为发展提供指南。第一,发展的主体是人:“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第2条第1款)“人”有单数和复数,所以发展权所讲的“发展”,既包括个人的发展,也包括集体的发展。发展主体的双重性,正是发展权成为一项独立人权的基本标志。第二,发展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与普遍人权的实现:“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第三,国家是保证实现发展权与其他人权的主要责任人,与此同时,需要适当的国际政策以及国际社会的有效合作:“承认创造有利于各国人民和个人发展的条件是国家的主要责任”;“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第3条第3款)。

《宣言》对发展权的界定至少在两个方面修正了传统的发展观与人权观。就发展来说,发展并不只是经济学家的事情,发展应该与人权结合,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与权利。就人权来说,发展权又是一项综合人权,渗透到各项具体人权中,推动各项具体人权的实现;发展权构成了实现各项具体人权的必要条件,而各项具体人权实现与否、实现的程度,又影响着发展权的实现。由是认为,以“发展”为核心内容的发展权,不仅是指经济的发展,而且是各种发展权利的有机统一,它涵盖了政治发展权、经济发展权、文化发展权、社会发展权及由此而分化出的生存发展权。显然,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理念特别强调发展是实现所有人权的一个经济、政治、社会与文化综合的动态过程。追求经济增长,可能有助于实现生存权和工作权等,却也可能同时损害了人们的环境权与健康权;集权行为可能更有效率却同时存在失去公平的危险,损害了人们自由选择的政治权利,等等。因此,唯有在总体考虑所有人权的前提下,才能保障发展真正地惠及每一群落的每一个人。

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之聚焦人权(以人为中心)的理念为科学发展观提供了思维方法的借鉴与启示。《宣言》指出: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

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序言)。这就很清楚地表明,发展不仅仅指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在权利框架下实现人的尊严与自由;发展要以人为中心,是不断增进人的福利的过程。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致力于以人权对待发展,其内核在于发展。这必然要求我们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布局发展战略,从“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角度来思考发展路径,以“合乎人性、实现人道、体恤人情、符合人伦、保障人权”的原则创立发展制度与调整发展行为。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着眼于以自由对待发展,其本质在于全面发展。这也必然要求我们在发展的进程中,越来越重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位一体”的社会全面发展,越来越认识到遵循协调性、综合性、持续性是人类发展的惟一正确选择。总体而言,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是发展机会均等和发展成果共享的统一,自由发展与公平发展的统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统一,人类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统一。正如《宣言》所规定: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第2条第3款)。可以说,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实践,正是当代中国政府为实现民众的发展权向世界作出的一个庄严承诺。

二、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一系列思想精髓的体现与吸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首次界定,其中体现与吸纳了发展权一系列思想精髓。

1.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发展权是20世纪70年代率先由国际社会为解决发展这个世界主题而提出的。而发展的最本质特征是什么呢?这又是把握发展权产生背景的基本出发点。关于发展的本质,古希腊人将发展定义为是人的潜能释放、内在素质外化的表现,近代人将发展等同于物质财富的增长,现代人在经济发展的单行道上越走越远,以至于认为发展就是增长,形成了单一、畸型、片面的发展观,使发展成为抹煞人性的凶手、机器成为肢解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恶魔、工厂成为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元凶。

实质上,这是一种“见物不见人”式的物本主义发展观,人在“物”(财富)上的巨大发展造就了人的异化,导致了人与人的主体关系、人与域的空间关系及上下代人的代际时间关系出现裂痕甚至断裂。显然,这样的发展观忽视了人的发展问题,为此,应当彻底抛弃物本主义发展观,转向人本主义发展观。从物本主义发展观向人本主义发展观的根本转变带来了人权法领域的一场革命,发展权的提出就是这场革命的标志性理论成果。发展权通过摒弃“见物不见人”式的发展,代之以“以人为本”的发展,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生命活力,其秘诀在于:发展权是“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发展权是一项人权的观点,最早是塞内加尔首任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提出的: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因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必然与生存权、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权相联系,也就是与发展权相联系。此后,联合国大会于1979年11月30号通过34、36号决议,发布了《发展权的决议》,正式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个人的一项特有的权利。1986年《发展权利宣言》则刘发展权以及发展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发展权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一起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发展权丰富的人权思想精髓为科学发展观所吸纳。著名国际人权学家海默曾指出:发展权与其说它自身是一项权利,更不如说它是所有人权的综合。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丰富的人权思想精髓的吸纳主要体现在: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人权思想精髓的吸纳,必将使发展观的触角从以单纯的片面的经济增长观伸向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关注于国家人权建设,推动社会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应然、法定和实然人权的高度一致。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在这个直接处于人类社会实行自觉改造以前的历史时期,实际上只是用最大限度地浪费个人发展的办法,来保证和实现人类本身的发展。”科学发展观正是糅合了人权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体现一种人本发展价值的张扬。由此,可以认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满足了中国各阶层民众发展目的性的要求,而“五个统筹”则满足了中国各阶层民众对人权实现的平等性、真实性和方法论要求。

2.发展机会均等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称,发展权旨在使“每个人和所有国家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还特别强调:各国在国家一级为实现发展权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就是确保所有人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机会均等(第8条第1款)。并认为“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一项特有权利”。因此,要实现充分发展并分享发展成果就必须享有发展机会均等权。这里,发展权所倡导的发展机会均等,概言之,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在起点上参与发展的机会均等;二是在程序上促进发展的行为自由,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向所有人开放;三是在结果上公平分享发展成果。也就是说,平等、均衡是发展权的起始要求,而社会公正则是其终局性需要。国际社会对发展权尽管有着诸多争论,但没有人怀疑发展权所倡导的建立平等与公正的人类社会。

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一项“穷人的发展权利”,是为了保护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人民谋求平等、公平的经济发展机会,并公平地分享人类发展成果的产物。然而,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在发展的滚滚浪潮中,弱者、弱势群体和广大穷人由于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原因,欠缺较多的发展机会,发展的能力也显得不足,他们的发展均等权被淹没得毫无生息。对此,罗尔斯认为:“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的和出生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这个观念就是要按平等的方面补偿由偶然性因素造成的倾斜。”基于此,罗尔斯建构了自己的正义观原则:坚持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使社会每一个成员,尤其是最少受惠者在政治思想、物质生活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自由和最大的利益。

坚持社会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使人们面临的机会都是平等的,并且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而由人权的本性所决定的发展权是以平等与公正(equality and justice)为内核的,尤其关注现代社会所忽视的实质平等。如果按照罗尔斯所强调的“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正义原则,那么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就应当尽力通过某种社会补偿或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能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而对于那些弱势群体,应该在发展机会方面得到优先的照顾并给予有意识的倾斜。

科学发展观,应该说是具体体现了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机会均等理念。可以说,今天,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生活在不发达区域的人们等弱势群体确是正如罗尔斯所说的在发展机会方面的“最少受惠者”。如果说“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发展权关于机会均等理念的核心,那么在我们国家所提出来的具体的科学发展规划里,就明确地将适合于农民、贫困不发达区域——这一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作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内容和建设方向,即“统筹城乡发展”和“统筹区域发展”。其基本要义在于:“虽然现在还存在城乡的差别和不同地区的差异,但城乡和不同的区域的发展都会得到统一的筹划和安排。而作为发展主体的人无论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无论生活在哪个区域都应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因而,科学发展观最能体现所有人被平等对待的平等发展权利需要,最能满足不发达区域、弱势群体自由发展的最紧迫要求,对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可以说,发展机会均等是科学发展观精神之源的生动体现。

3.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

发展权是发展与人权相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具有多元性或综合性,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各个方面及其内部诸环节。《宣言》多次论及发展的全面性:“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和谋求他们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应当一视同仁地重视和紧急考虑实施、增进和保护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权利”。从《宣言》对发展的理解可以看出,发展权实现的过程就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实现的过程。因此,发展权视野下的发展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综合发展,离开了任何一个方面,发展就会偏离以人为目的的发展方向。就发展权而论,任何层次和任何方面的发展的不健全,势必导致片面、畸形的发展甚至导致最终的窒息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经济发展不是发展的最终目标,但作为实现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经济增长同样是实现发展权最重要的必要条件。联合国人权专家将经济增长与技术进步等指标也纳入发展权的内涵之中,认为:发展权的价值并不仅仅是表明,在规划某一种人权的实现时应认识到这一人权对所有其他人权的依赖;GDP、技术与制度同样应该被作为发展权的一部分加以规划与实施。

发展的全面性是发展权对过去发展观反思与超越的结晶。人类社会进入工业社会以后,发展观经历了一个从经济发展观到人、自然与社会协调发展观,再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演变过程。发展的历史和实践表明,发展观的不断演变是对人类面临的“世界性问题”和人类发展道路反思的结果。《增长的极限》的作者解释到:“富足中的贫困,环境的退化,对制度丧失信心,就业无保障,青年的异化,遗弃传统价值,通货膨胀,以及金融和经济混乱等。罗马俱乐部把这些问题称为‘世界性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之后,为了化解片面发展观所带来的这些“世界性问题”,人们逐步认识到经济“增长”并不等于“发展”,而那种“认为增长的影响将导致间接地增大政治和公民权利,一个更高的GNP将会直接地转变成对所有人的更好的工作、更高的生活水平、医疗的改善和更好的教育”的片面发展观已遭到质疑。不少国家经过较长时期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浪潮的洗礼,从自身和他国的经验教训中进行理性反思,越来越认识到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发展权的诞生也正好适应了发展全面性的这一要求,或者说发展权是这一反思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客观要求。

总结人类有史以来的社会发展规律,汲取西方近代以来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借鉴发展权视域下发展的多元性理念,科学发展观特别强调发展的全面性。所谓全面发展,是指发展的衡量指标不局限于经济领域,不将GDP及GNP的增长作为评判发展的唯一标准,而是要关联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人等等的各个领域。进而言之,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不仅是以上诸因素的同时发展,而且是这些因素的协调发展——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互为前提的。即科学发展观不仅追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的和谐发展,而且强调社会各个领域如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和谐统一的发展。事实上,也只有当经济一社会的基本态势处于上述全面而协调的关系中时,发展的可持续性才会有根本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也已经充分证明,发展不等同于增长,发展内涵着增长、稳定、公平、民主、价值等要素,发展是一个全面系统的概念。发展的全面系统性,决定了任何发展都是一个开放的、充满矛盾和曲折、不平衡的过程。因此,全面发展蕴含着的价值目标应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存与发展的全面性需要,只有用生产发展的全面性才能解决。

总体而言,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内蕴与发展权的精神旨趣在诸多方面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之所以说科学发展观是科学,不仅在于它是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还在于它这种兼容并蓄之精神。

三、科学发展观对发展权的超越与发展

从一般意义上讲,科学发展观是一个较为宽泛和博大的思想理论系统,但从严格的理论视角上来看,科学发展观之所以对我国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统领和指导性意义,最核心的价值基础就在于它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1.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拓展了发展权的范围、完善了发展权的理论基础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人类发展观日益走向理性与文明的标志。它在吸收借鉴传统发展观思想精华的基础上,克服了其片面性,将发展观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突出以人为本,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调“五个统筹”,从而实现了发展的主体与主体的发展在内容与形式上的有机结合,大大地拓展了发展权的范围。显然,以此理念为指导下的发展权,应当是一项为全体民众所广泛享有的普遍权利,既包括城市居民的发展权益,更保障农村人口的共同富裕;既是发达地区、发达人群的需要,更是欠发达地区、不发达人群的一项权利;是经济发展权、社会发展权、政治发展权与文化发展权的统一体,也表现为人类社会与客观自然的协调发展权,更是发展中国家向国际社会谋求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发展

权试图在个人、集体、社会、国家与国际社会五者及其与自然的互动关系中,实现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对立统一,而它的立足点和出发点正是科学的发展观。

发展权以发展观为力量源泉与理论基础。发展观与发展权虽是两个概念,但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二者都是以“发展”这个概念为依托的。发展观是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科学发展观就是如何实现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的观念和指导思想,是科学地统筹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理念。而发展权指的是国家和个人发展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不仅对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人权基础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而且是使社会每个成员所享有的应然、法定和实然人权的高度一致的重要保障。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实质是以人权为本,“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一定意义上说,科学的发展观就是科学的人权观,它的实现就是人权的实现。因此,科学发展观所确立的观点以及具体措施,都是为人权的实现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它的实践过程就是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的过程。

而发展权作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其内容的综合性、价值的最大合理性、过程的动态性、地位的优先性决定了它在人权系统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这么认为,享有发展权就意味着主体享有经济发展合作权、发展国际援助权、社会保障发展权、生活质量提高权、环境净化权、教育科技发展权等各项具体人权,即不享有发展权,其他人权就无从谈起。另外,科学发展观所体现的“本”,是以平等的全体人为本,是以人权的实现为本,是以人的生存权、发展权为本。它所定位的人权观,不是畸形的人权观,而是一种有机的人权观,它要塑造的是富有自由意志的全面发展的人,而不是单纯的“经济人”或“单向度的人”。如果说人权理论是发展权的理论基础,那么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司持续的发展观则完善了发展权的本体论基础。

2.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落实发展权的实践指南

发展权的实现既有赖于主体自觉、自主的社会实践活动,又离不开国家依法进行的保障、调节与干预。科学发展观蕴藏着指导全体民众如何实现发展权的深刻道理,指明了促进发展、尊重发展权的前进道路。

首先,发展权的实现与发展道路的探索和发展模式的确立和实践相伴随。《宣言》在条文中先后多次明确指出实现发展权的保障主要来自于国家政府,国家有义务通过制定积极的发展政策与探索适合国情的发展模式以促进国家内部民众发展权的实现,特别是促进弱势群体发展权的实现。对此,中国通过对发展模式和路径的自主选择以及发展理论和发展机制的理性构造,对诸如城市化、市场化、工业化和资本化的扬弃和对各种具体发展范式进行协调与整合,进一步推动了发展观从发展形式的单一性、片面性转向综合性、整体性,从而使发展观在经济社会发展效能方面得到最大限度地强化,也为当代中国实现发展权利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其次,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是实现发展权的具体体现。有学者指出:如果说,在“三步走”的发展目标中,从第一步走向第二步是从实现生存权转向开始实现发展权的第一次飞跃,而从第二步向第三步迈进的过程是从发展权量的积累到发展权的质的飞跃,那么,科学发展观的确立将是对这种质的确认和进一步的深化。其实,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是对原有发展以及发展本身的否定,而是在先前的基础上对发展提出了更高、更广泛、更深入的要求。如果说发展权是实现民众利益的外在具体体现形式,那么,科学发展观则是深藏于这一外在形式下的本质内容。这里的逻辑表明,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展权方能通过凸现尤其那些处于弱势地位主体和区域(包括相对贫困人口、下岗者、失业者、老弱病残及西部地区等)的发展利益和基本人权,来消解社会变革带来的发展障碍,实现共同富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事实证明,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国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民众的发展权相应也得到不同层次的保障。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事实雄辩地证明:只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也只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真正实现民众的发展权。

再次,科学发展观指明了发展权的实现途径。任何观念必须依靠一定的载体和途径来表现与实现。科学发展观是对实现发展权的一种政治表达,其基本内涵与价值目标与发展权基本是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发展、怎样发展、为谁发展”的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国家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同时也指明了发展权的实现途径即实现发展权,必须立足于人民利益,努力满足人民的需求,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维护和实现民众的发展权,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局部发展与全局发展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不因过分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要求协调自由发展与有序发展、高效发展与平等发展的价值冲突,特别是保护困难群众的权益,实现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调适与价值整合;要求发展的实现形式的理性化与文明化,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改变“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模式,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改变单纯利用和征服自然的做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树立民主和法治的理念,依法规范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国内与国际之间的关系,实现发展关系的法治化。所有这些,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实现民众的发展权。

从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真正意义上落实民众发展权的实践指针。

3.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推动了中国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建设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在中国充分实现发展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拓展了发展权的范围、完善了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为在中国充分实现发展权指明了方向,而且必将推动中国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建设。正如有学者指出,“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指针,而且是照耀中国人权进步道路的灯塔;不但指明了中国人权进步的性质、目标、任务、主体、动力、价值导向、成果分配,而且提出了推动人权进步的根本要求、根本方法、实施重点。”

人权是每个人事实上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当今时代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辞藻之一,并且是我们时代最强有力的呼声。享有充分的人权,是近代以来人类的最高价值追求之一。自人权原则被写进宪法后,特别是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的人权事业开创了新的局面。社会是发展的,人权应该获得同步发展,每个人都应该从社会发展中得到实惠,这就是个人的发展权,它已经在诸如前述《宣言》等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中得到肯定。“发展权应该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实现自由进步正义和创造的前提条件。发展权是人权的全部,是人权的开始与终结,是人权的目的和方法。”胡锦涛指出,今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关注人的价值、权益和自由,关注人的生活质量、发展潜能和幸福指数,最终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可以说,这就是对新一代人权之“发展权”的最经典的中国方式的表达。所以,作为基本人权的发展权应当使每个人在个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独立获得最充分和最自由的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表明我国的发展模式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因为有了新的核心理念(以人为本),新的建构原则(全面协调可持续),新的目标体系(四项建设),新的运作机制(五个统筹),新的重点指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样的发展模式视角更全面,目标更综合,不仅涵盖了经济和生态、突出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与和谐,而且关键是有利于营造推动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的实现的社会环境。从内容上看,科学发展观所涉及的人权是各种权利的全面的具体的有机体系。从现实道路看,科学发展观不仅要解决温饱问题,保障人们的生存权,还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实现发展权。这个过程既是个人生存权的实现过程,也是集体权利的确证过程——共同富裕之路以及经济上的平等,也将带来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平等;协调发展的结果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既是对人类主导地位的认同,也是环境权的实现;协调发展还要求政治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相互协调,其结果将是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协同发展。

综上所述,发展的进程必须以尊重人权的方式来推进,通过政府和其他行为主体以参与和非歧视的方式实施符合人权标准的政策和行动,以公正合理地实现所有的发展结果。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为当代中国的以发展权为核心的人权事业提供了科学的发展观念,预设了科学的发展目标,昭示了美好的发展远景。

责任编辑: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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