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09-09-28 07:29马渊博
办公室业务 2009年5期
关键词:非法证据

马渊博

摘要: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尽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被确立在中国刑事诉讼之中,但它在司法实践中却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屡见不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重要制度规则。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选择;人权保护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对“非法证据”的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毫无疑问,赋予证据以合法性的品格和要求,乃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也是诉讼文明的表征。证据的合法性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其中有一层重要甚至是核心的含义便是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合法性。由这层含义的合法性,派生出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此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我国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状况

我国法律中有不少保护人权的相关的规定,如宪法中关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诉讼法中关于取证的规定、最高法院解释中关于不得采纳非法证据的规定,等等。在许多国家的刑事程序中,都确认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法律授权的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以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应予排除。该规则是人类对于刑事诉讼规律及违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我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就非法证据的效力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1.1真实肯定说。该说认为应当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实事求是地处理问题.如果非法证据经过调查属实!并于证明案件真实确有必要!则可予以采信!

1.2区别对待说。该说认为应该将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无论其真实性如何,若作为证据就等于承认刑词逼供,威胁取证,诱骗取证等活动,从而直接背离?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因而应将其排除;而非法取而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则不会因收集程序和方法的违法而改变其性质、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采信。

1.3线索转化说。该说认为应以补证方式即重新而合法地取证、使非法证据合法化、或以非法证据为“证据线索”靠它获得定案依据。

1.4排除加例外说。该说认为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原则上应予排除、但可保留一定的例外情形。这些情况主要可以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其一、案件的危害程度;其二、司法官员的违法程度。“设定例外的情形可以从犯罪性质方面分!也可以从法定刑方面分、还可以考虑被告之主观恶性等方面”。

1.5全盘否定说,认为应从立法上予以排除。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

中国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有关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是保护人权问题。因此,有关保护人权的规定,特别是有关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规定,也可以认为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普遍确立,是由其所具有的多方面的价值所决定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33年Funkv.U.S.一案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如果说证据法则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则其最基本的方针就是树立一套适于成功地发现真实之法则。[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是这一规则在具体的运用过程中对刑事诉讼法主体需要满足的程度,也是刑事诉讼法主体评价和判断这一规则是否正当、合理的认识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在于这一规则作为程序法,在保障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的正确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价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抑制违法取证行为。阻止侦查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应该说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作用之一。而排除违法收集的证据是限制、防止重新出现违法侦查的最佳方法。

2.2促进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与合法取得的证据相比,非法取得的证据真实性不大。正如贝卡利亚所指出的,刑讯“保证使强壮的罪犯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和处罚”。因而“必然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后果: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通过违法方法或手段获取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有助于对案件实体真实的发现。

2.3提高司法效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提高对案件的审结速度和满意度,这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种效率上的价值。非法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做出陈述,而这种陈述往往虚假性较大,甚至有很多被告人在法庭上还反复翻供,以致庭审不得不中止,就其供词重新进行确认,这样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使案件久拖不决。

2.4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许会使一些罪犯逃避刑罚,但这是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在司法实践中,西方国家认为,宁可放纵个别犯罪,也不应当违反自己的法律。因为个别犯罪虽然可以危机社会,但尚不能危及国家的生存和社会赖以存在的价值观。反之,违背了依法治国的价值观,甚至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法律在社会中确立至上的权威居功至伟。

3.建构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我国必须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这一规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长期以来我国充分强调的是社会利益,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或漠视个人利益。“在中国的审判前程序中,警察以非法手段调查证据的情况一直较为普遍,而且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尤其是在侦查阶段,警察滥用刑事追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欺骗、引诱、威胁甚至刑讯的方法获取其有罪的供述。警察还滥用搜查、扣押等权力,对公民的隐私权随意加以侵犯。”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符合我国国情,需要将排除的非法证据区分为三种:一是违反宪法的证据;二是一般的非法证据;三是技术性的违法证据。毕竟,“非法证据”之所以被视为“非法得来的证据”,是因为获取该证据的手段、方式、步骤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一定的利益。一般情况下,所谓“违反宪法的证据”,是指通过明显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而获取的非法证据。对于“违反宪法的证据”,应建立“绝对排除”的规则,也就是毫无例外地、没有任何自由裁量余地的排除。

与“违反宪法的证据”不同,“一般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侦查人员的行为没有明显违反宪法,但侵害了公民的一般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取证行为。对于这些“一般的非法证据”,则建立“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也就是由司法裁判者根据这种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作出排除或者不排除,部分排除或者部分不排除的结论。

“技术性的非法证据”,也就是侦查人员以没有侵害任何一方权益的违法行为获取的证据。由于这些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并没有明显地侵犯任何一方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技术性的违法行为”,由此获得的证据也属于“技术性的非法证据”。“技术性的非法证据”,由于所涉及的是技术性的违反法律程序,而并未造成某一方利益受到侵害,因此原则上不必为裁判者所排除,其证据的可采性不会因其技术性的违法而受到影响。

注释: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构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3]林辉煌.论证据排除——美国法之理论与实务[M].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195

参考文献:

[1]戴福康.对刑事诉讼证据质和量的探讨[J].法学研究,1988(4).

[2]陈瑞华.《英国刑事证据法中的排除规则》,《人民检察》1998年第8期。

[3]张建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J].现代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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