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的贸易保护形式

2009-11-02 07:21
中国经贸 2009年15期
关键词:气候变化关税原则

张 君

近期,个别国家拟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法案,已在国际上成了热门话题,有的国际组织也提出“碳关税”可适用于国际贸易规则,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发表谈话指出,中方一贯主张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但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什么是碳关税?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而进行的关税税收。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本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但实际情况是,发达国家多数没有切实遵守《京都议定书》,发展中国家又暂时不承担减排份额,这使得“碳关税”征收缺少了现实的支撑。而美国这个温室气体的头号排放大国甚至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突然热衷于别国产品征收“碳关税”,这除了借气候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之外,实在找不出更合理的解释。

《京都议定书》实行的是“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碳关税”,结果只能是发达国家一箭双雕——在堂而皇之地将发展中国家的财富纳入自己国库的同时,让发展中国家背负污染环境的恶名。这就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

碳关税为什么受发达国家追捧?

今年3月17日,美国能源部部长朱棣文曾在美国众议院科学小组会议上称,为了避免使美国制造业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美国计划征收进口商品的“碳关税”。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获得众议院通过,该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该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

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反映的是奥巴马政府关于产业升级与气候变化的内外战略。美国将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通盘考虑,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保驾护航,在国际上为气候谈判增加筹码,迫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有学者指出,奥巴马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可以说是实现这一系列目标的备选手段。美国本身在新能源技术及产品方面就有优势,“碳关税”一方面借机完成对美国国内碳排放产业的革命,从而成为全球这一产业的绝对上游,成为产业主导者、规则缔造者,定价权控制者;另一方面从中补偿自身在此次危机中的损失。

在布什执政时期,美国一向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持消极态度,在气候变化谈判中扮演“拖后腿”的角色。奥巴马上台后,美国改弦更张,提出到2020年在现有基础上减排17%的积极措施,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波恩会议采取了以往少有的合作态度。不过,美国的积极态度多少有文字游戏之嫌。如果换算成国际通用的1990年基准,美国到2020年仅减排不到1%。美国的贸易数据显示,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其主要供应国是加拿大和欧盟国家,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不論是在总量上还是在人均上都比美国低得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的出口产品可能会被免除碳关税,美国的高碳商品进口依然得不到有效控制。实际上,美国的“碳关税”针对的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由于起步较晚,其在产业构造中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一直处于劣势,因此发展中国家目前既要承担减排的责任,同时也要承担经济收缩的风险,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最为稳妥的做法应该是继续执行《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保证气候问题与贸易问题分开来谈。

国际化对“碳关税”的反应

“碳关税”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事实上会增加一个贸易壁垒,而这个贸易壁垒与WTO现行规则有直接冲突。WTO基本原则中有一条“最惠国待遇”原则,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而征收“碳关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都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这一披着“绿色外衣”的提议,也没有太多的市场。7月24日,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就拒绝了法国提出的征收“碳关税”提议。

同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强调,应对气候变化关键要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主张。

德国政府代表就批评征收“碳关税”的提议,认为这是一种新形式的“生态帝国主义”。

商务部部长姚坚在发表谈话时说,“碳关税”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在世界各国同舟共济,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同时为今年年度气候变化国际会议做出努力的形势下,提出实施“碳关税”是不合时宜的。这无助于增强国际社会合作应对危机的信心,也无助于各国共同为气候变化谈判做出的努力,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对此,世界各地的媒体也列些给予了评价。《日本时报》评论说,征收“碳关税”将通过破坏贸易和投资来破坏对话,并种下冲突的种子,只会让人类更加贫穷。美国《纽约时报》也认为,发达国家单方面征收“碳关税”,这种惩罚性的措施不会发挥作用,反而可能会挑起“冤冤相报”的贸易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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