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产权交易向规范化迈出关键一步

2009-11-02 07:21
中国经贸 2009年15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产权统一

樊 曦

此次发布的规则无疑是此类文件中规范市场格局精神的进一步细化。规则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六大环节都提出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和制度约束,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受理、转让信息发布、受让意向登记、组织转让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和出具交易凭证等环节。

按照规则的定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一直是国有产权交易中最引人关注的话题。为了避免出现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转让中出现暗箱操作等现象,规则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规则特别指出,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按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为了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规则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

规则规定,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人士认为,统一交易规则,无疑是产权交易市场最为关键的决定性行动。只有产权交易制度体系和交易信息系统的逐步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全国产权大市场的信息交流,交易联动、项目合作,资源共享,真正降低产权市场的交易成本,促进产权市场的大繁荣大发展。

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区划分割等原因,中国众多产权交易机构存在交易规则不统一,各自为政的现象。在跨区域企业并购重组时,往往会发生各地政策随意性大,不规范运作的现象,影響了产权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更好地发挥,也给产权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带来隐患,从根本上影响了各产权交易机构之间的深入合作,阻碍了统一全国产权大市场的发展进程。

上海联交所有关人士认为,全国规则统一后,产权市场统一将迈出坚实一步。一是实现生产要素的跨地区自由流动,促进市场一体化发展。只有当产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广泛、公平,有效率的流动时,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才能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和效益二是促进技术的扩散和产业的合理分工,推动产业集聚,解决产业同构化所带来的恶性竞争。产权市场一体化发展,将有利于形成地区间差异化发展的格局及合理和明确的产业分工,最终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三是统一游戏规则,使产权的交易和资源的配置服从于统一的市场机制、市场规律与市场规则。

业内人士认为,在统一交易操作规则的引导下,各地交易试点机构交易规则各自为阵的格局将发生深刻变革。中国产权市场正在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互利共赢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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