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经济主体的登记与规范

2009-12-15 09:09孙建新冯会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9年9期
关键词:工商部门主体经营

孙建新 冯会新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展现出巨大潜力。据统计,我国目前网民总数为2.98亿人,其中,网上购物7400万人,网络售物1100万人,网络旅行预订的网民1700万人。应该说电子商务正在逐渐被人们接受和使用,然而工商部门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比较滞后,一些地方虽有所动作,但力度、范围均不尽人意。因此,全面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工作,是工商职能之要求,时代发展之需要。

一、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工商部门的职能到位

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之一是对各类经济主体进行准入登记,并赋予法律资格。网络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高级形式。它的交易环境虽然虚拟,但交易活动有实实在在的市场经济主体。作为担负社会主义大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对网络经济的监管职责首先应该是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准人登记监管。通过全面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在各类企业网站上粘贴工商红盾标识,将使工商部门在网络经济中的影子无处不在,可以为工商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监管对象,有利于实施高效监管。

(二)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规范发展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云集于网络市场,以寻求更加低廉的交易成本、更加快捷的交易速度、更加简单的交易环节、更加广泛的交易伙伴、更加丰富的商品和服务、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总而言之,中国的网络经济市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良好的发展势头,经营电子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将不可逆转。与此同时,网络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深究其原因,网络经营主体身份不明是各种违法行为的根源。网络的虚拟性,使交易双方事先很难了解对方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一些经营性网站对公司的真正住所、法定代表人名字等避而不写,债权人和消费者在汇出定金或者预付款之后,一旦债务人违约或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想找债务人追究责任,比登天还难。但是,网络经营主体一旦进行了准入登记,并规定在平台上必须加注工商标志和登记信息,卖家如有违规,相关部门和公众比较容易拿到证据,较容易找到相关责任人。这样,网上卖家正式办理工商登记后,其承担的责任相对就多了,消费者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三)有利于满足广大企业在网络经济经营方面的强烈要求

鉴于网络经济的特殊性,如何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是许多合法企业开展网络经营业务的迫切要求。阿里巴巴等许多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为了提高网站会员的诚信度,通过编写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的网页推出会员通服务。许多规范企业的网站为寻求法律保护,提高网站的信用度,纷纷主动向工商部门咨询网站身份确认的可行性。因此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有利于推进网络的诚信建设和满足企业在网络经济经营方面的强烈要求。

二、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实施准入登记的现状

2006年5月24日。商务部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的。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就目前而言,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比较滞后。

一是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认识不清。认清网络经营主体的具体类型是有效开展准入登记工作的前提。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工商部门对整个网络经济的现状把握不准,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研究较少,到底对哪些网络经营主体需要登记也就无从谈起。目前,凡是开展网站备案登记的地方都是简单地以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所谓经营性网站作为登记对象,而把大量也需要工商部门确认主体身份的非经营性网站排除在外,甚至对上述要求网上开店的个体工商户,也简单地按经营性网站的要求归类。

二是对网络经营主体监管滞后。北京是网络经营主体高密度地区。早在2001年,北京市工商局开始以实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为切入点,进行了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尝试。在探索中,该局制订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搭建了专门的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平台,并实现在全国性新华网、新浪网等大网站上挂上工商“红盾”标志。但是,随后几年,全国仅有少数地方仿效北京市工商局的做法,且在登记范围和技术手段上都没有变化,取得的总体成效远远滞后于网络经济的发展速度。近两年全国各级工商开展的网络监管。也都是以网上经营行为监管作为重点,而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监管很少提及。

三、全面开展对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具体对策

(一)培养一批精通信息化技术的专业人才

开展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相关工作人员要在熟悉现有工商登记业务的基础上,还要学习网络经济的相关知识,了解掌握目前网络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网络经济的相关法规、互联网络的相关知识及企业数字证书的处理方法等,不断提高自己的计算机技能,以便能够高效开展网络经营主体的办理业务。

(二)制订一套便于基层操作的相关部门规章

一是出台《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实施办法》,这是推进这项工作的前提。在《实施办法》中要重点明确以下四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法律适用性,确定登记工作要求。我国现行立法允许设立的各类企业,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还是传统企业制度,都一律适用于各类网络经营企业。各级工商机关应当依法认真做好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与完善各类网络经营企业的数据库。

第二,区分网络经营主体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市场主体准入政策。对传统型网络经营主体,无论是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种类,还是经营的方式都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必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的登记程序。但要履行网站或网页身份认证程序,并利用企业数字证书核实网站所有者的营业执照信息。对许可型网络经营主体,必须在办理设立登记之前,履行前置审批程序,才能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程序或者企业变更登记程序。目前。虽大多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在执行前置手续方面很不严格,工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登记的前置程序,对它们进行网站身份认证和重点监管。对电子商务型网络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目前存在空白点,也是网络违法行为的重灾区和今后需要规范的重点对象,要严格把关。

第三,全面应用电子版营业执照,提高网络经营主体市场准入的科技含量。为增强虚拟市场中企业的可信度,使每个在虚拟市场开展商事行为的企业都成为抓得住、跑不掉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制度,具体说来,工商机关在办理网络经营单位准入登记、颁发纸质企业营业执照之时,还应当为每个企业颁发电子版营业执照。

第四,确定登记方法,便于实际操作。对于上述第一、二类经营主体,一般按属地登记办法和相关项目的登记要求。但电子商务型经营主体较为特殊。必须确定一个明确的操作流程。笔者建议,仍然沿用属地管理的办法,按照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网上商品经营的营业执照,然后凭照到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会员登记。电子商务平台所在地工商部门要将平台作为一个类似于传统经济的专业市场进行监管,对平台上悬挂企业名称的会员要有详细的清单,并必须要有户口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这种操作模式,将会有利于工商部门对网络经营主体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也便于出现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当然,为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登记手续上应尽可能简化,在经营范围上要尽可能放宽。

二是出台《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办法》。网络经营主体都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和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是由某个实体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所设立的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的虚拟平台。《办法》可将此电子商务平台定义为市场。设立该市场的实体即为市场举办者,明确工商部门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职责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其用户实施电子身份验证等经营管理制度。

(三)研发一系列便捷、安全和高整合度的技术服务平台

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的全面实行,不仅需要有一批懂操作的工作人员和一套政策规章,更需要一系列高技术、高安全和高整合度的网络软件支持。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增加与电子执照数据库相通的身份验证模块和每个“商铺”显示的电子执照信息页面,用户登录时,必须进行电子身份验证,否则拒绝“入场”进行交易。其次,建立网上办照服务平台。网络经营的最大特点是一切行为都在互联网上发生,与之相适应,工商部门应推出网上办照服务,建立网上办照服务平台,实行一平台全国通和属地受理登记。再次,建立网上12315举报申诉平台。网络经营同样存在着欺诈、侵权、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_为,但是实施网络经营主体准入登记后,可以依托12315举报申诉平台,通过消费者所在地和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保委)相互沟通。及时有效地调解各类消费纠纷和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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