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法学说发展的四个阶段*

2010-02-15 16:55孙振庆
政法论丛 2010年6期
关键词:宪政学说宪法

孙振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近代宪法学说发展的四个阶段*

孙振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872)

近代宪法学说有个发展过程。这个过程既是向西方学习的过程,同时也是国人不断反省传统的与既存的制度与文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国人为了早日改变积贫积弱落后挨打的被动局面、实现迅速崛立于世界富强国家民族之林的梦想,努力地拿西方先进的东西特别是西方宪法和宪政来改造中国。此处尝试把近代宪法学说的发展过程划分成四个阶段,以便更清晰地理出近代宪政运动先行者的求索历程,努力从宪法学说理论及其实践的结合上展现出中国近代宪法学说和宪政运动的演进路线,探析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当前蓬勃发展的新时期宪法学说理论和宪政建设的健康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宪法学说 发展阶段 借鉴

近代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侵略加剧,中国陷入了深刻的国家和民族危机之中。为了救亡图存和实现中华民族迅速崛立于世界富强国家民族之林的梦想,很多有识之士前仆后继掀起了向西方学习的宪政运动。其间,议院、公法、公权、自由、民主、民权、宪法、宪政、立宪、共和等概念与宪政活动纷纷登场,各种观点缤纷呈现,推动了中国人宪政观念的发展和宪法学说的推进。这个过程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张庆福在《宪法学研究述略》中将新中国成立前的宪法学分为“从清朝末年到民国时期的宪法学”、“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两个时期;李贵连在《中国近代法学的百年历程》中,划分出宪法学的“输入期(1902~1911年)”、“形成期(1911~1930年)”、“成长期(1930~1949年)”三个时期;在《感悟宪政》一书中,殷啸虎则将旧中国50年的宪法学划分为三个阶段:移植的宪法学(1899~1911年)、混杂的宪法学(1912~1927年)、冲突的宪法学(1928~1949年)。[1]P86-89这些分期或者按民主革命发展的历史时期或者按宪法学内容呈现的特点,没能从主体意识角度鲜明揭示出宪政先行者的探索和痛苦思考历程。而且主要是以宪法学为思考的对象。本文将试图从宪法学说发展的视角沿宪政先行者的求索历程做粗浅分析。

一、宪法学说酝酿期

中国社会进入近代以后,魏源、林则徐等少数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中国人,就开始努力探索西方强大的原因。提出“师敌长技以制敌”、“师夷长技以制夷”等主张,把了解和学习西方作为中国摆脱积贫积弱落后挨打被动局面的重要课题。《海国四说》、《瀛环志略》、《海国图志》等书已大幅介绍和推崇西方的政治制度。但在中国有实力的洋务派看来西方的“长技”主要是其船坚炮利,并因此创建了中国第一批军用和民用企业。改良主义思想家王韬、郑观应、马建忠、薛福成、陈虬、陈炽、何启、胡礼垣等人则逐渐意识到:西方各国的强盛,不仅在于船坚炮利,而且更是由于政治制度的优越。因此,开始着力介绍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宪改制度及其理论,倡议设议院,行选举,实行君民共主,改革封建专制政体。[2]P743-746对西方法制及宪法问题关注较早的是王韬和郑观应。张晋藩认为:作为西方国家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始见于19世纪中后期的中国。王韬于同治九年(1870年)撰写的《法国志略》中,提到法国于1791年“立一定宪法布于国中”。郑观应在《盛世危言后编·自序》中,已经表达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思想,“宪法乃国家之基础” ,“宪法不行专制严”,“宪法不行政难变”,因此极宜制定宪法。这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宪政史上重要的开篇。[3]P25据著名史学家韦庆远先生考证:1893年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立宪政治。[4]P15

甲午中日战争的失败,使中华民族陷入更深刻的社会危机,许多先进的中国人痛定思痛,开始大力强调全面学习西方先进政治制度,全面改良中国政治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有关西方政治法律的理论和制度如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边沁、密尔等政治学说和进化论、德国的国家学等受到国人关注。此时,政治法律书籍与报刊陆续出现,除早已存在的《万国公报》外,《时务报》、《国闻报》等影响较大的报刊迭出,也涌现出一大批像康有为、梁启超、严复等推崇西方宪政的先行者。可以说,民权、宪法和议院等概念是作为西方国富兵强的重要因素引入中国政治舞台的。

这一时期可以说是中国近代宪法学说的萌芽期。基本上都是“切块翻译”西方的宪法概念和宪政制度,如议院、公法、公权、自由、民主、民权、宪法、宪政、立宪等,大力鼓吹这些概念和制度对中国社会改良尤其是富国强兵目标的重要意义。特别强调议院是消除君民隔阂,实现君民共主和共建富强国家的重要政治载体。[5]P81-83但限制君权、保障民权的宪法及其意义和三权分立制度等宪政内容还很少能深入涉及,还没有形成较为系统的中国宪法学说。

二、第一次宪政建设期的宪法学说

(一)立宪实践进程

随着国家和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以一代大儒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倡议以君主立宪模式推动政治改良和实现救国图强。在光绪皇帝支持下,康有为大力实施宪政革新,他的“制度局”设想有内阁的雏形;而“民政局”则为地方自治的初步机构。反对八股取士与建立现代学校旨在建立更新整个行政管理系统。[6]P137维新仅百日而败;康有为虽在上清帝书中公开提出立宪法、开国会的要求,但所推行的新政主要是开通民智、整饬吏治、富国强兵,君宪方案却没有来得及提出,更谈不上施行。

然而,经过维新运动的洗礼、民族危亡的煎迫,还有清廷推行新政的诱发,君主立宪主张很快传播开来。《新民丛报》成为传播君宪思想的重镇,在康梁一派的宣传下,立宪思想逐渐传入国内,《中外日报》、《大公报》有《尊民篇》、《论中国必革政始能维新》、《论政府当求消化敌党之法》、《论立宪之要素》等立宪救国的时论发表,《新学大丛书》等关于宪法及立宪史的书籍亦大量涌现。这些著述,不仅全面、系统、深入地向国人介绍了西方宪改理论及英、德、日等国的君宪政体,而且就中国是否应行宪改及如何才能立宪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一条君宪改革救国之道。[7]

日俄战争加速了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分化,一批明达的官吏显贵受到强烈震撼,开始明白专制难以久恃、立宪方可图存,于是纷纷倾向立宪。这些都激发了立宪派人的政治情绪,也大大推进了清廷的预备立宪进程。1905年10月,清政府派载泽、端方、戴鸿慈、李盛铎、尚其亨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11月,又命政务处王大臣等筹定立宪大纲,设立“考察宪政馆”。1906年8月,出洋考察的五大臣经由欧、美各国及日本考察后归国,拟出立宪方案。随国内外压力增大,清政府被迫接过百日维新遗留的接力棒,于9月1日颁布“预备仿行宪政”的谕旨,宣布进行预备立宪,强调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预备实行的时间是“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 强调先从“厘定官制”入手,“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务、整饬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悉明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 “预备立宪”谕旨颁布后,立宪运动也由宣传推动阶段进入了发展阶段,各地纷纷建立立宪团体,在国内立宪派领导下,上海的预备立宪公会,湖北的宪政筹备会、湖南的宪政协会、广东的自治会纷纷建立;海外立宪派也积极响应,1907年,康有为将保皇会改组为国民宪政会。同年10月,梁启超与蒋智由等又在东京组成政闻社,鼓吹“预备立宪”。1908年以后,在清政府“预备立宪”的诱动鼓舞下,立宪运动逐步进入高潮,立宪派发动了几次召开国会的请愿。为拉拢立宪派,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9年为限,同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23条。1909年,溥仪继位,3月下诏重申“预备立宪”,命各省当年内成立咨议局。立宪派在各省咨议局中占据了领导地位。12月,16省咨议局代表组成国会请愿同志会,在1910年又三次请愿要求速开国会。10月,资政院在北京成立,亦要求1911年召开国会。清政府不得已将预备立宪期9年改为5年,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1911年先成立内阁。[8]

1908年政闻社遭取缔,各地国会请愿代表后来也被清政府强令驱散,1911年“皇族内阁”建立,这些逐步暴露出清政府借“预备立宪”欺骗国人,集权于满清皇族、镇压民主革命的目的。立宪派的幻想随之破灭,革命共和派的革命运动更加高涨。

随后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余年的专制帝制,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资产阶级性质的崭新“宪法” ——《临时约法》以及一系列保障民权、发展民生的法规,努力构建新的民主共和国。但复杂的国内国际形势使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不得不将总统大位让给具有浓厚专制帝王思想的实力派官僚袁世凯。

(二)宪法学说特色

戊戌变法使宪法思想及学说在中国真正开始普及并开启了两种立宪主义的争论。因为康梁主导的这次变法主要倾向于君主立宪的宪法学说,但其实践与再实践都未成功,没有使中国迅速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这极大激发起革命共和立宪学说的勃兴和发展壮大。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说主要体现为西方君主立宪理论和民主共和宪法理论在中国的争论,争论使两派立宪主义理论渐趋完善和明朗。只是其宪政实践在时间上主要表现为接续展开,但双方有很多斗争与合作。戊戌变法、预备立宪和辛亥革命可以说分别是西方君主立宪理论和民主共和宪法理论在中国的实验。康有为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的主张是: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和国民共之,行主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9]P16-17梁启超也在《立宪法议》中对宪法进行概念界定:宪法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同时,他认为君主专制和民主立宪这两种政体都有弊病,只有君主立宪制是最良善之政体。这种政体世界各国既行之有效,又符合中国的习俗和时势,若在中国实行,将有利而无弊,并“永绝乱萌”。而且,他还向清廷提出预备立宪的六条措施。[10]P168

为批判保皇派,章炳麟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邹容发表《革命军》力主或赞同推翻腐败的满清专制政体、建立中华共和国。孙中山认为中国立宪成功只能建立在清代专制覆亡之基上,但不必像立宪派那样缓步进行,而是可以毕其功于一役。在与君主立宪派的论战中,孙中山曾说:“我们为志士的,总要择地球上最文明的政治法律来救我们中国”……“何不为直截了当之共和,而为此不完不备之立宪乎?”[11]P283

在康有为、梁启超和孙中山等人主导下的改良(君主)立宪和革命共和两种宪法学说及其实践都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目的。

三、反思时期的宪法学说

对中国宪法和政治改良问题的反思其实从维新百日之后就已开始。康梁一派认为中国的宪法学说和宪政建设还是搞得过于激进了,应该更多考虑国情和传统因素。康有为在《康有为正论集·国会叹》中叹息:“追思戊戌时,鄙人创设立宪,实鄙人不察国情之谬也。”梁启超在《新民说》中则直言:“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竞争之说入,不以之敌外界,而以之散内团;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破坏之说入,不以之箴膏肓,而以之灭国粹。”而共和宪法学说和辛亥革命及其宪政建设也可看作是对戊戌变法的另一类反思。

这一时期,国际国内局势均发生了较大变化。辛亥革命和北洋战乱使中国思想界得到较大自由。五四时期是中国宪法学说的集中深入反思期,中国社会思潮发生着剧烈变化。辛亥革命的民主共和国转眼间被军阀专制和混战所取代,中国社会又退回专制循环状态。这促使很多有识之士对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深刻而痛苦地反思,不久即祭起民主和科学两面大旗,对吃人的传统纲常礼教进行猛烈批判。同时,深究西方立宪的精神,大力提倡个人主义,重视发展个人权利和国民参政能力。陈独秀在《孔教与宪法》中认为:“孔教本失灵之偶像,过去之化石,应于民主之宪法,不生问题。孔教之精华曰礼教。为吾国政治伦理之根本。其有废为吾国早当解决之问题。应在国体宪法解决之先。盖先之宪法,无非采用欧制。而欧洲法制之精神,无不以平等人权为基础。”[12]P418-421在《吾人最后之觉悟》讲:“所谓立宪政治,所谓国民政治,果能实现与否,纯然以多数国民能否对于政治,自觉居于主人的主动地位,为唯一根本之条件。……倘立宪政治主动地位属于政府而不属于人民,不独宪法乃一纸空文,无永久厉行之保障,且宪法之自由权利,人民将视为不足轻重之物,而不以生命拥护之,则立宪政治之精神已完全丧失矣。”[13]P210-211对民主和人权的高度重视是这段时期宪法学说的显著特征。

值得一提的是,此时,国际形势变化重大,第一次世界大战使不少先进中国人看到了“先进西方”的很多阴暗面而感到失望,而苏联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不少中国人感到振奋。李大钊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庶民的胜利》、《布尔什维克的胜利》、《再论问题与主义》等文章典型地昭示着马克思主义和苏联模式在中国的传播。

四、第二次宪政建设期的宪法学说

(一)“国统区”和革命根据地的宪政运动与宪政建设

北伐战争的推进、南京国民政府与革命根据地的建立特别是九一八事变、七七事变和抗日战争的全面展开大大推进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开展。民族危机使民主人士们更加努力呼吁取消一党专政,开放党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组织抗日政府。各种宪政团体纷纷建立。先有青年党、民权保障同盟特别是“平社”勇敢争取实行宪政的人权运动。1931年12月,熊希龄、黄炎培、章炳麟、王造时、沈钧儒等又组建“国难救济会”,随后上海宪政促进会、上海民宪协进会、北平民权大同盟和天津宪政期成会、“中社”等团体先后成立,就现行一党训政体制是否需要改革,怎样改革和何种政体适合此特殊时期的中国国情等问题进行研讨。《时事新报》、《申报》、《大公报》、《盛京时报》、《独立评论》、《东方杂志》等全国性报纸也纷纷发表政论,开展起大规模的关于训政与宪政、民主与独裁问题的大争论。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统区先后掀起两次较大规模的宪政运动。第一次宪政运动主要是开展宪政问题研究会、成立宪政期成会、争取《期成宪草》的通过和常设性议政会的设立。第二次宪政运动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弱小的各中间政党加强合作,致力于组建强大的第三种力量;二是不再满足于一般地谈论宪法问题,而是将运动的重点转移到力争宪政实施的各种先决条件,要求首先召开各党派的圆桌会议,建立联合政府以彻底解决国事问题。[14]P115-180

在1928~1946年期间,国民党政府主要制定有《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政治上的架构是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几乎在同一时期,革命根据地主要制定了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政权组织形式是各种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5]P345-350

(二)宪法学说的特征

1.这一时期的宪法学说和宪政建设主要体现为两种宪政建构模式

一是继续学习西方宪法宪政并注重结合和服务于本国国情的宪法学说。宪政从形式上讲主要是孙中山“建国三时期”学说和五权宪法等中国特色宪法宪政理论的实施。孙中山认为:拿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和我们中国专制时代的情形来比较,我们中国也有三权宪法。中国宪法包括考试权、君权和弹劾权。君权兼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外国宪法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但是立法权兼弹劾权,行政权兼考试权。到底什么叫宪法?简单地说,就是一国的政权分作几部分,每部分都是各自独立,各有专司的。各国的宪法,只有把国家的政权分成三部分,叫作三权,从来没有分成五部分的。五权宪法是兄弟独创出来的。我们现在来讲民主政治,就是要把机器给予人民,让他们自己去驾驶。随心所欲,驰骋翱翔。这种机器是什么呢?就是宪法。五权宪法就是我们近世的汽车、飞机和潜水艇。[16]P641-656

孙科认为宪法是现代国家建设的必需。“对于三民主义为国体提出反对意见者,不知民国为革命之产物,而宪法又为保障革命基础之具。我们要挽救国难,要复兴民族,唯一的有效方法,是建设一个现代的国家。宪法是现代国家必须具备的要素。现代国家的条件,无论是君主政体也好,民主政体也好,不能没有宪法,也绝不会没有宪法而可以图国家长治久安的”。[16]P770-792

居正在《关于宪法的几个问题》中强调:“宪法是近代宪政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依据一国的立法精神规定政治形态的主要规律。宪法的形式往往是顺应各国民族社会进化的特殊需要,经过长时期的艰苦奋斗而始告成的。这种创造宪法的斗争,或者是一种渐进的和平改革运动,或者是演成激烈的流血革命,其所争求的主要目的是非常明显的——一个和平改革的纲领,或是一个革命的主义。当一国的宪政运动业已走上成功之路的时候,虽然宪法的典章,即形式的宪法还没有具体的确定,为宪法内容的各项条款,还没有一一写好,可是为宪政运动目的宪法基础原则或立国的基本精神,很明显的早已随革命的胜利或和平改革运动的胜利而确定了。这些宪法的基础原则或立国的基本精神,是创造宪法的生命力。……三民主义的实行,便是我们中国宪政运动的唯一目的。”[17]P715-719

二是借鉴苏联模式。革命根据地的宪法学说的理论虽然很少,但从不同时期的三个主要宪法性文件看,很大程度上受到苏联宪法的影响,借鉴着苏联革命成功的经验,并结合革命根据地不同时期的矛盾和任务,规定了较为切合现实需要的大政方针。毛泽东的观点较有代表性。他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在1940年2月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则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18]P675-733

2.宪法学说的另一大特征——相对繁荣

从某种角度而言,这一阶段宪法学说和宪政建设等方面理论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繁荣期。针对国内的宪政建设现实情况,为了中国宪政运动的健康发展,不少爱国的宪法学者和专家们纷纷建言献策。学者和相关论著琳琅满目,如吴经熊、金鸣盛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释义》、潘树藩的《中华民国宪法史》、谢瀛洲的《中华民国宪法论》、刘静文的《中国新宪法论》、张君劢的《中华民国宪法十讲》、张友渔的《中国宪政论》、周异斌、罗志渊的《中国宪政发展史》、胡经明的《宪法纲要》、白鹏飞的《宪法及宪政》、郑毓秀的《中国比较宪法论》、萨孟武的《政治学与比较宪法》、储玉坤的《战后各国新宪法之研究》、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等等,他们对该时期宪法及其实施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大大推进了中国宪法学说的发展。兹仅从三个方面做粗浅分析。

一是关于宪法的内涵、意义和宪政建设的目的。部分民国学者不同于孙中山等革命家和社会实践家的主张,对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性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界定。刘静文在《中国宪政原理》中认为:宪法乃国家组织的基本体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以保持国家的政治生活的安定为目的者也。这个定义包含国家组织的基本法,国家组织的最高法和政治生活的安定三个观念。[19]P1程树德认为宪法依原文直译,即国家组织法之意。日本译为宪法。其用语本于《国语》及《管子》,然仅适用于君主。我国改成约法,较为得之。……宪法者,国法之一部。[20]P66张友渔在这方面有深入研究,他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仿宪政的定义,勉强一句话给宪法下定义:宪法是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家基本法。我们这样解答“什么是宪法”这一问题,虽然已不是仅从形式方面来看宪法,而是相当指出了它的实质,但还是不够彻底,不够深入。为了更加彻底地,深入地说明起见,应该略加如下的补充:第一,宪法是力,是强制的力。第二,宪法是一大部分或一小部分社会力量的表现。……总之,一句话,宪法是表现一部分社会力量的强制的力。[21]P25-35

张君劢在《国家为什么要宪法》中强调宪法的功能:宪法乃是一张文书,所以规定政府权力如何规定于各机关以达到保护人民安全和自由的目的。但并不是一张纸片的文字就够的,而是要靠国民时刻不断的注意,然后宪法的习惯方能养成,然后宪法的基础方能确立。我们为什么要宪法?解答这一问题须先问我们要国家是干什么的。一是维持人民生存;二是保证人民自由;三是造成一种法律的秩序。[22]P6-9

吴宗慈认为宪法的内容主要应为两大部分,一方面是规定国家的构成;他方面是保障人民的权利。所谓国家的构成,就是国家体制(在社会主义的苏联,则连成为国家的基础的社会制度也规定在宪法内),政权组织(如依中山先生的权能分开的学说,则主要是治权组织);所谓保障人民的权利,则不外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1]P32-33

二是宪法实施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胡适在《我们能行的宪政和宪法》中强调:“宪政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理想,是可以学得到的一种政治生活习惯。宪政并不须人人“躬亲政治”,也不必要人人都能行使“创制、复决、罢免”各种政权。民主宪政不过是建立一种规则来做政府和人民的活动范围,故称为宪政;而在这个规定的范围之内,凡有能力的国民都可以参加政治,他们的意见都有正当表现的机会,并且有正当的方式可以发生政治能力,故称为民主宪政。这种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就是宪政。现在我们需要的宪法是一种易知易行且字字句句都可实行的宪法。宪政的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的政治,宪政就是守法的政治。如果作为根本大法的条文就不可能实行,就不可能遵守,那就不能期望人民尊重法律,也就不能训练人民养成守法的习惯了。”[23]P146-148

杨兆龙紧密结合中国现实提出了中国的《宪政之道》,特别指出宪政的意义和重心之所在:一般常犯的毛病是太重视宪法的条文或原则,而将宪法的制定当做实施宪政的中心工作。所谓宪政,是与纸面上的宪法有区别的。前者是实际政治受宪法的抽象原则支配的结果,或宪法的抽象原则在实际政治上的具体化,可谓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后者只是一些与实际政治尚未发生关系的抽象原则的总称。可谓书本上的宪法。前者是活宪法,后者是死宪法。所谓宪政的重心,不在宪法本身,而在使宪法原则发挥实际作用的方法。宪政国家不过是一种改良的法治国家,宪政国家等于法治国家加上法律的民主化或法律的民主化的加强。宪政的建设乃是根据国家大法的秩序建设,是最切实而最广泛的秩序建设,其推行之不容或缓,自无疑义。[24]P43-46

三是关于宪法施行的步骤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争辩。[25]P135-143“训政派”和“宪政派”的大争论是其中的重头戏。九一八事变激发了国人空前的爱国热情,为宪政运动注入了新的强大动力。1932年4月在洛阳国难会议上,训政与宪政的问题引起参会者激烈辩论。立法院长孙科发表《目前抗日救国纲领》,主张在不违反三民主义原则和危害民国发展的前提下,从速立宪,国人可自由组织政治团体。结束训政并不危害国民党的生存和发展,实现宪政之后各党派可以在自由竞争中得到进步,国民党亦可进一步得以健全完善。[26]监察院长于右任则发表《放弃训政与中国革命之危机》,认为实行宪政必先完成训政。汪精卫、于右任二人还提出反对结束训政的四条理由:一是中国人民程度太低,非经过国民党的训政,不能运用民主政治,实行宪政。二是没有国民党,便没有中华民国;而破坏训政,便是破坏国民党;破坏国民党,便是破坏中华民国。三是过去的宪政成绩不好,所以现在不应实行宪政。四是现在主张宪政的人,是从前的官僚政客,他们不配谈宪政。不久,王造时著名的政治论文《对于训政与宪政的意见——批评汪精卫、于右任二氏的言论》在上海几家大报上同时发表,逐条驳斥了汪、于二人反对结束训政的四条理由。一是国民党本身充满新旧官僚政客军阀,根本就没资格再讲训政;训政已行五年,国家没有训好,反而训到了丧权辱国、内乱不已、贪官遍地、国家将亡和民不聊生的地步。而且民主政治不是统治者训出来的,而是人民努力争取来的。居于统治地位、掌握治权的个人或集团总是不愿放权的。二是民国的产生是诸多因素造成的。如西洋文化的侵入、外患压迫和清廷腐败等等。就推翻满清统治而言,除国民党外,还有许多个人与团体都有功劳。结束训政并非取消训政的党,只不过是要取消国民党垄断政权的特权。政党政治能保全国民党的政治生命而不至于腐败。另外,近年来,国民党对外丧权辱国,对内压迫人民,党高于国,有党无国。不得已时推翻国民党的政权也未使不是拥护中华民国之一办法。三是过去宪政成绩不好,乃是由于没有实行宪政的结果。中国过去根本没有真正实行过宪政,袁世凯及北洋军阀根本不是建设宪政而是破坏宪政。真正实行了宪政就不会有袁世凯称帝、国会被解散和军阀的火并。这些史实恰恰证明了军阀破坏宪政的罪恶和在中国实施宪政的必要。四是若国家实行宪政,那无论什么人都有言论自由。人和事应该分开,不能因人废言。何况原来的官僚政客未必坏于现在的官僚政客呢?[27]P33-39

在中国国家社会党创办的《再生》杂志创刊号上,张君劢、张东荪等人发表长篇争论《我们要说的话》,系统阐述了国社党关于中国政治的主张,严厉批评了国民党的训政理论。指出:国民党不愿实行宪政的重要理由之一是人民知识能力不及格。倘若人民程度不及格是事实,则必是全国人民都如此。1932年6月王造时在《我为什么主张实行宪政》一文中总结到:没有宪法,自然谈不上宪政;曹锟当政时期有宪法而不运用,也谈不上宪政。宪政是根据宪法而行的政治。

以王造时、张君劢、胡适、罗隆基等为代表的“宪政派”不仅严正批驳了国民党的训政理论,而且论述了在中国实行宪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出:只有实行宪政才能动员全民族一致抗日;只有实行宪政才能使政治走上法治轨道,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只有实行宪政,开放党禁,才能制约执政执政党滥用权力,避免政治腐败。一时,宪政派形成了极大的舆论氛围,迫使国民党不得不考虑结束训政、施行宪政的问题。

以上宪法学说的阶段分期,紧紧沿着近代宪政先行者的求索足迹,基本上反映了近代宪政观念和宪政建设的发展进程,也映照出近代宪法学说的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深受传统和时局的影响。宪法学说、观点随着时局变化与发展,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推进着宪政运动的发展。由此可见,国情和传统对宪政运动有着很深刻的影响。二是受着西方宪法学说和实践的巨大影响。每种宪法观点和学说背后几乎都有西方宪法和宪政的影子作参考。因此,整体而言,近代宪法学说史是个移植西方宪法学说的过程,也是一个学习、吸收、消化甚至努力更新创造的过程。本文只是对此方面的细化探究,既是对中国近代宪法学说和宪政建设坎坷发展的一种反思,更是对中国宪政之道的继续努力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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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FourStagesoftheProgressofModernConstitutionalTheories

SunZhen-qing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From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itutional theories has a process in which Chinese people introspect and criticize Chinese tradition constantly and meantime study western constitution and constitutionalism very hard in order to achieve a powerful state. Four stages are divided to observe the painful Chinese way to constitutionalism and lessons are carefully drawn to provide for contemporary constitutionalism construction.

constitutional theories; stages of progress; reference

1002—6274(2010)06—029—07

DF08

A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07BFX71)的初步成果。

孙振庆(1973-)男,山东济宁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文化、宪法与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张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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